在上一章,我指出一些表达式是第一意向的名,另一些表达式是第二意向的名。不知道这些词项的意义,是许多人产生错误的一种根源;因此,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是第一意向的名,什么是第二意向的名,以及它们是如何区别的。

首先应该注意,心灵的意向是心灵中能够表示其他某种事物的东西。前面我们已指出书写的符号较之说出的符号为什么是第二位的。在约定俗成的符号中,说出的词是第一性的,同样,说出的符号附属于心灵的意向,前者是第二性的,后者却是第一性的,恰恰是由于这个原因,亚里士多德说,说出的词是心灵印象的符号。现在,心灵中存在的那种作为一事物的符号和构成思想中命题的要素(就像一个说出的命题由说出的词构成的一样)这样的东西具有不同的名。有时它叫做心灵的意向;有时它叫做心灵的印象;有时它叫做事物的形象。波爱修在对《解释篇》的评注中称它为一种理性。当然,他的意思并不是说,思想中的命题是由理性的心灵这种意义上的理性构成的。他的意思只是说,思想中的命题是由那些理性的东西构成的,这些东西是心灵中表示其他事物的符号。这样,每当一个人说出一个命题,他都预先形成一个思想中的命题。这个命题是内在的,它不属于任何一种特殊的口头语言。但是也发生这样的情况:人们常常形成内在的命题,由于他们的语言有缺陷,他们不知道如何把这些命题表达出来。这样的思想中的命题的部分叫做概念、意向、表象和“理性”。

但是我们应该把这样的符号等同于心灵中的什么东西呢?对此有各种不同的意见。一些人说,概念是心灵制造或塑造的东西。另一些人说,概念是与进行理解的行为不同的某种性质,它存在于心灵之中,如同存在于主体中一样。还有一些人说,概念就是进行理解的行为。最后这种观点得到下面这条原理的支持:如果人们能够以较少的东西行事,就不应假设有更多的东西。除此之外,从假设与进行理解的行为不同的实体所得出的所有理论优点,没有这样的区别也可以得到,因为进行理解的行为可以意谓某种东西,并且能够指代某种东西,就像某种符号那样。因此,没有必要假设任何超出进行理解的行为这样的东西。但是以后我还要再讨论这些不同的观点。这里我只需要说,意向是心灵中的某种东西,这种东西要么是自然地意谓其他某种东西(它可以指代这个东西)的符号,要么是思想中命题的一种潜在要素。

但是有两种意向。一种叫做第一意向。这是这样一种意向,它意谓某种本身不是心灵意向的东西,尽管它可能意谓心灵意向以外的一种意向。一个例子是可谓述所有人的心灵的意向;另一个例子是可谓述所有白、黑等等的意向。

但是可以在两种意义上理解“第一意向”这个表达。在广义上,心灵中的一个意向符号是第一意向,如果它不仅仅意谓意向或符号。在这种意义上,第一意向不仅包括这样的意向,它们如此意谓,以致可以在命题中指代其意谓的东西,而且包括这样的意向,它们像助范畴意向一样,只是一种扩展了的意义上的符号。在这种意义上,思想中的动词、思想中的助范畴表达式、思想中的联结词,以及类似的词项都是第一意向。在狭义上,只有那些能够指代其意谓的东西的名才叫做第一意向。

另一方面,第二意向是心灵的一种意向,而且是第一意向的符号。例如,属、种和类似的东西。当我们说,“这个人是人,那个人是人……”(如此等等对所有单个的人)时,一种所有人共有的意向就意谓所有人。同样,当我们说,“这个种是种,那个种是种,……”(等等)时,我们谓述的是一些意谓事物的意向所共有的一种意向。此外,当我们说,“石头 是属”,“动物 是属”,“颜色 是属”时,我们用一种意向谓述另一种意向,一如当我们说,“人”是一个名,“驴”是一个名,“白”是一个名时,我们用一个名谓述一些名。现在,恰如第二指定的名约定俗成地意谓第一指定的名一样,第二意向约定俗成地意谓第一意向。而且,恰如第一指定的名意谓某种不同于名的东西一样,第一意向意谓本身不是意向的东西。

然而,人们依然可以声称,在严格的意义上,第二意向是专门意谓第一意向的意向;而在广义上,第二意向也可以是意谓意向和约定俗成的符号的意向(如果确实有任何这样的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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