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简要地讨论了剩下的六个范畴。为了对那些在研究哲学方面进步不太大的人有好处,我将更详细地讨论这些范畴。

第五个范畴是活动。当哲学大师列举诸范畴或单独探讨这个范畴时,他不是以一个名而是以“做”这个动词来指它的。达姆森也是以一个动词而不是以一个名来指这个范畴的。因此,在我看来,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这个范畴不过是一系列排好的表示某人有活动或做某事的动词。这些动词以某种方式排列,因而加上“任何东西”这个代词,一个动词就可以谓述另一个动词。这样,“任何东西发热,就有活动或做某事”,“任何东西移动,就有活动或做某事”。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这个范畴是一个最高的属。如果相应于动词总是不仅有分词而且有指代与分词指代相同事物的名可以供我们使用,那么关于这个范畴就会没有什么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简单地说,相关的名(比如“活动”)是指代与相关的分词(比如“正有活动”)指代的相同的东西,这样就会看出,活动是一个像有活动的事物那样的绝对的东西。但是既然有活动的事物是一个实体,那么活动本身就会是一个实体。然而,正如实体只不过或然地是有活动的事物一样,实体也只会或然地是一种活动;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动词就会在一个范畴之中,而这个名词在另一个范畴之中。因为正像我们已经证明的那样,以亚里士多德的观点看,“正有活动的事物”(the thing acting)在关系这个范畴之中(因为“有活动的事物”总是能够允许加上一个间接格形式),但是“有活动”(to act)不在那个范畴中。这样,行为这个范畴就不会表示任何与实体范畴和质范畴之中的东西不同的东西。它不过会表示来自这两个范畴的东西。例如,在“火烤热这块木头”这个命题中,动词表示热,尽管不是以名词的形式而是以动词的形式表示的。所以,它可以谓述热。“白的”以相同的方式表示白,但是它不能谓述白。

在为这种观点辩护的时候,而且不论它是不是真的,都可以引证令人信服的理由。举一个例子,可以论证说,当一个人说“火起作用或发热”时,没有表示任何超出实体之外的东西。

首先,假定表示了其他某种东西。这个东西在哪里呢?要么它凭自身存在,要么它是其他东西固有的。如果它凭自身存在,那么它是一个实体,而这里想树立的论点就确立起来。如果它是其他东西固有的,那么它要么是发热的火所固有的,要么是被加热的木头所固有的。如果承认了前者,那么每当每一个动因和每一个推动者起作用或推动时,自身中都会真得到某种新东西。例如,当天体和智慧起作用时,就会不断得到新东西。

同样,在有活动和创造事物的时候,上帝本身也会得到一种新东西。有人可能会说,事物在上帝和创造物那里是不同的。但是回答是:如果上帝在没有得到任何新东西的条件下确实并真能有活动(因而在上帝的情况下不过是有不带任何附加事物的活动),那么在任何动因中提出这样一种东西就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它们各个都能够在不附加任何这样的东西的条件下确实并真是一个动因。

有人可能要说,相关的东西本来就是在被加热的事物之中的。这里的难题是被加热的事物不应该被称为动因,但是却会被称为动因;而火应该被称为动因,但是却不会被称为动因。

同样,被加热的事物本身将会得到一些东西,即热,这被称为活动的东西,还有另一种被命名为感受的东西。然而,没有必然性地无缘无故地提出这样许多对象,似乎是荒唐的。

此外,人们可以论证:所说的对象要么是被引起的,要么不是被引起的。如果它不是被引起的,它就是上帝。如果它是被引起的,我就问“由谁引起的?”它将是由某种动因引起的;所以,某种动因产生了它。但是如果承认了这一点,那么关于产生事物的这种产生活动,我就问相同的问题。这样,我们就将有一个无穷倒退,或者人们将会认为一个事物能够在不生产的条件下被产生。但是由于相同的原因,人们在上面第一种情况下就应该说:人们应该承认,热在木头中被产生,而在产生热的事物中没有任何新东西。

此外,人们可以进行如下的神学论证:凡上帝借助某种第二因产生的东西,他都能直接地由他自己产生。所以,他能够产生在火直接起作用(有活动)的条件下和在没有火实际起作用(有活动)的条件下被说成是活动的东西。假定做到了这一点。那么,要么火起作用,要么火不起作用。如果火起作用,我们就必须说火起作用和只有上帝起作用。针对火不起作用的说法人们可以论证:这种作用形式地出现在火中,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火实际上是由这种作用命名的。所以,火起作用,因而火既起作用又不起作用,是不可能的。

由于这些原因和其他许多原因,人们可以说,活动不是某种与动因、被影响的事物或被产生的事物不同的东西。而且无论正确还是不正确,我认为这是亚里士多德主张的观点。他说“活动”这个名指代动因,因而下面的句子是真的:“活动是动因”;“有活动是动因”。或者他认为这种形式的命题应该通过以动词取代相关的名词的命题来分析。例如,“动因的活动是”等价于“动因起作用”。同样,“加热是一种活动”等价于“加热的东西起作用”,等等。

应该注意,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有活动”和“做”有一些用法。有时候它们是这样使用的:某种东西产生、引起或毁灭其他某种东西;有时候它们是这样使用的:某种东西毁灭某种东西或使某种东西成为其他某种东西;还有些时候它们的用法非常宽泛和一般,包括上述两种情况,而且也包括运动的情况。正是在这种广泛的使用上,它们标明一种范畴。

一些对立的性质属于这个范畴,因为“制冷”和“发热”是对立的词。它们表示对立的性质,不能同时用于相同的事物,至少不能关于相同的事物同时使用。这种范畴也允许“更”和“不太”;也就是说,可以把“更”和“不太”这样的副词加在这个范畴的动词上,尽管不是加在其所有动词上。例如,人们可以正确地说,“这是比那更热的”,“这是不如那热的”,“一个人是更高兴的,而另一个人是不太高兴的”。(所有这些说明都符合在我看来是从亚里士多德的教导得出来的观点。)

其他人说,活动是这样一种东西,它不仅与动因、被影响的事物和被产生的事物不同,而且也与其他所有绝对的事物不同。它是这样的一个方面,有的人说这个方面是以主体的方式存在于动因之中,而另一些人说它以主体的方式存在于被影响的事物之中。然而他们说,有时候活动是动因与被影响的事物相对的实在的方面,有时候它是原由的一个方面。例如,当上帝起作用时,只有原因的一个方面。他们说,上述性质(有对立的东西和允许“更”和“不太”)属于所考虑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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