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们要考虑人称指代。应该注意,只有被有意义地用作一个命题的端项的范畴词才有人称指代。

第一个条件排除了助范畴词,不仅排除了那些是名的助范畴词,而且还排除了联结词、副词、介词和其他任何可能的助范畴词。

第二个条件排除了所有动词,因为动词绝不能作命题的端项,甚至当它有意义地起作用时也不能。人们可能会反对说,在“读(to read)是好的”中,“读”(to read )是有意义地起作用的,然而,它指代。对此的回答是,这里的“读”(to read)不是动词,而是名词。这是因为它在这里的用法,一个不定式不仅可以起动词的作用,而且可以起名词的作用。如果“读”在这里仍应是一个动词,并且应该是一个仅仅像“读”(reads)这样的名,那么“读是好的”(“To read is good”)这个命题和“读是好的”(“Reads is good”)就同样是真的。差异在什么地方呢?差异在于说这种语言的人对这个表达式的用法。

“一个命题的端项”这个表达式排除了一个端项的一部分,即使这部分是一个范畴词和名词。这样,在“这个白人是动物”中,“人”和“白”都不指代。整个端项指代。这样,即使端项的诸部分是根据或大或小的一般性排列的,从肯定一个端项到肯定另一个端项的推理也不必然是有效的。应该理解,只有当实际上起指代作用的端项是根据一般性的大小排列的时候,支配这类推理的规则才是有效的。这样,从“Tu es vadens ad forum ”(“你去市场了”)这个拉丁文句子,人们不能有效地推出“Tu es existens ad forum ”(“你在市场存在”),“exsistens ”(“存在”)和“vadens ”(“去”)被排列为或多或少一般的,但是端项本身不是这样排列的,因此,这个推理不是有效的。然而,有时这个推理却是有效的,因为有时部分不能被排列为或多或少一般的,除非以它们作构成部分的整体也是这样排列的或是能够被排列的。例如,“白人”——“白动物”和“看见人”——“看见动物”。因此,这种推理常常是有效的,但并非总是有效的。无论如何,是一个命题中一个端项的一部分的东西,在这个命题中不指代,尽管它能够在其他某个命题中指代。

“有意义地使用的”这个表达式排除了所有只起简单或实质作用的范畴表达式;因为既然它们不被有意义地使用,它们就不能人称指代。例如,“‘人’是一个名”,“人 是一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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