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和权利科学的基础应该是对道德和法律事实的研究。这些事实是由具有制裁作用的行为规范构成的。在这一研究领域里,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规范是如何确立的;换言之,形成这些规范的原因是什么,它们服务于哪些有用的目的。

(2) 它们在社会中的运作方式;换言之,个体是如何应用它们的。

很显然,我们还需考虑另一个问题:我们是如何获得目前这些财产观念的,偷窃为何会在由法律决定的某些条件下成为一种犯罪;此外,我们还必须确定哪些条件可以用来解释这种或多或少已被我们察觉到的用来保护财产权的规范;换言之,为什么有些社会的偷窃现象比较多,有些社会的偷窃现象却比较少。这两个问题是不同的,即使如此,我们也不会分别处理它们,因为它们彼此密切相关。它们是确立规范、法律和秩序的原因,规范凌驾于人们心智之上的原因,这些规范有时支配较少人的心智,有时支配许多人的心智。尽管这些原因不一样,却也能起到彼此检验、彼此澄清的作用。所以,起源的问题和功能如何运作的问题必然会成为我们的研究主题。出于这个原因,我们在研究道德和权利科学的时候,采用了两种方法。一是比较历史学和比较民族志的方法,它可以使我们得到规范的起源,说明规范最初被分解、后来又逐渐累积起来的构成要素。一是比较统计学的方法,它可以帮助我们计算在个体意识中这种规范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获得了相对的权威,帮助我们发现能够使这种权威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诚然,目前我们无法依据这两种视角把每个道德问题都解决掉,因为我们往往缺少统计的资料。也许,恰恰在这个时候,科学及其自身的技术才应该通盘解决这两个问题。

所以,在界定研究主题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设定它的各个分支。既然道德和法律事实——还是让我们言简意赅地把它称为道德事实吧——是由具有制裁作用的行为规范构成的,那么制裁就应该是所有这类事实的共同特征。人类秩序中的其他事实均说明不了这种特殊性。因为制裁就像我们所定义的那样,并非是人类行为自动产生的结果,我们误以为疾病就是对没有节制的制裁,懒惰会使攻读学位的学生考试失败。诚然,制裁是行为的后果,然而导致这种后果的行为并没有脱离业已确立的行为规范,它或者符合这一规范,或者不符合这一规范。偷窃受到了惩罚,这种处罚就是制裁。不过,这并不是因为偷窃在物质意义上包含着这样或那样的活动:带有压制性的反作用之所以承认财产权,完全是由于窃贼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是不允许出现的行为。只因为偷窃是被禁止的,所以才会受到惩罚。我们可以设想,倘若一个社会的财产概念与我们的社会不同,那么今天被当作偷窃并遭到惩罚的行为,便不再有其原来的意涵,而无法得到控制。制裁并非取决于行为的本质,因为即使制裁被取消掉,而行为却依然如故。从根本上说,制裁取决于这种行为与规定之间的关系,这种规定能够决定究竟采取容忍的态度还是禁止的态度。所以,以制裁为参照,我们就能够确定所有法律和道德的规范。

既然如此,制裁就是所有道德规范的基本要素,它自然会成为我们考察的首要对象。所以,头几篇演讲所要处理的便是制裁理论。我们已经区分了制裁的几种不同形式:刑事制裁、道德制裁、民事制裁;我们也已经找到了所有制裁的共同基础,并从这一基础出发,考察了这些差别是如何被确定下来的。有关上述制裁的研究,独立于对规范自身的任何考虑。所以,正因为我们分解出了制裁的共同特征,才能诉诸规范。这种科学的重要部分(即核心)便存在于规范之中。

规范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适于所有相似的人。也就是说,这些规范与一般意义上的人类是相应的,即与我们中间作为我们邻人的每个人都是相应的。无论对我们自己,还是对我们的同胞来说,所有规范都必须依据尊重人、推动进步的原则,对所有人来说,这些规范都无一例外地同样有效。与此同时,这些普遍的道德应用规范也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每个人与其自身的关系,也就是说那些被称之为“个体”道德准则的规范;一类是除了特定的族群之外,我们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关系。上述两类规范为我们规定的义务,皆来源于我们天生的人性,或者是我们发现与我们自身有关的其他人所具有的天生的人性。所以,在一致的道德意识面前,这些规范不能随着个体的变化而变化。我们已经检验了这两类规范中的第一种类型,在后几篇演讲中,我们将要研究第二种类型。顺便提一下,我们不必感到奇怪:尽管这两类道德在某些方面具有紧密的联系,但我们依然要分门别类地处理它们,把它们当作科学的两个极端类型。这样划分是非常有道理的。实际上,个体道德准则的规范,其功能在于把所有道德固定在个体意识之中,广义而言,这是它们的基础,其他所有一切均建立在这个基础上。另一方面,那些能够决定人们对其同胞,也就是对其他人究竟负有何种义务的规范,构成了伦理学的最高点,即顶点,它是所有一切的升华。所以,我们进行考察的顺序决非是一种人为的顺序:它与物的秩序一一对应。

不过,在这两种极端类型之间,还有一种完全不同的义务。它们的基础并不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天生的人性,而是特殊的属性,并非所有人都有这种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亚里士多德看到了这一点:道德随着践行道德的能动者而发生变化。他说,男人的道德不同于女人的道德,成年人的道德不同于孩子的道德,奴隶的道德不同于主人的道德,等等。这种看法切中肯綮,今天适用的范围恐怕比亚里士多德所想象的还要广。实际上,我们绝大多数的义务都具有这样的特点。其实,这很适合我们去年研究的那些义务,我的意思是说那些从整体上构成家庭的权利和道德义务。在那里,我们确实发现了性别的差别、年龄的差别以及由亲属关系的远近造成的差别,所有这些差别均对道德关系产生了影响。同样,我们将要研究的义务,简言之,公民义务或人对国家的义务,也属于这种情况。既然所有人并没有臣服于同一个国家,那么他们的义务便有所不同,甚至有时候是对立的。且不论完全由敌对势力造成的这种局面,公民义务也随国家的不同而变化,所有国家并不是有着同样的基础。贵族制国家的公民义务与民主制国家的公民义务就不同,民主制与君主制也不同。不过,家庭义务与公民义务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共同的基础。原则上讲,每个人都属于家庭,都创建了家庭。每个人都是父亲、母亲、叔伯,等等。所有人不能同时拥有同样的年龄,所以他们在家庭里的义务也不同。当然,这些差别都是暂时的,各种各样的义务无法同时实现,只能逐一实现。任何人都必须承担义务,至少在通常情况下如此。惟有性别差异会延续下来,却也逐渐变得徒有其表。同样,公民道德也依据国家而变化,不过,既然每个人都是国家的臣仆,也必然有其义务,无论何地,这些义务在基本特征上都有相似之处(如忠诚和服务的义务)。任何人要想生存,就必须成为国家的公民。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有一类规范却是多样化的;它们共同构成了职业伦理。作为一名教授,我不必去履行商人的义务。企业家的义务与士兵的义务、士兵的义务与牧师的义务也迥然不同,如此等等。在这样的联系中,我们可以说有多少种不同的职业,就有多少种道德形式。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只能履行一种职业,于是这些不同的道德形式便完全适合个人所组成的不同群体。上述差别甚至发展到了截然对立的地步。这些道德不仅各自有别,某些类型甚至势不两立。科学家的义务就是诉诸批判,用理性而不是权威来统摄判断;他必须让自己保持一种开放的心态。从某种意义上说,牧师和士兵的义务完全不同。对他们来说,在规定的范围里被动服从,完全是强制性的。有时候,医生有说谎的义务,不能告白真相。而其他职业的人却可能有一种相反的义务。所以,在每个社会里,我们都可以找到并行起作用的各种各样的义务。我们所关注的,恰恰就是这一部分的伦理问题。在研究过程中,我们会根据它所具有的不同特征,赋予其不同的地位。这种道德特殊主义(假如可以这样说的话)没有给个体道德留出任何地盘,它体现于家庭道德之中,在职业伦理中发展到了极致状态,并在公民道德而衰败,最后再伴随着把人与人的关系当作人类来治理的道德而寿终正寝。就此而言,职业伦理在上述谈及的家庭道德与即将谈到的公民道德之间找到了自己的一席之地。因此我们要谈职业伦理的问题。

实际上,我们只能简要地触及这个问题,因为我们显然不可能去描述与每一种职业有关的道德准则,倘若这样,描述本身就将成为一项庞大的事业。所以,我们只能对这一问题比较重要的方面加以些许评论。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两个问题:(1)与其他领域的伦理相比,职业伦理具有哪些一般的性质?(2)确立职业伦理,使职业伦理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一般必要条件是什么?

这种道德与众不同的特征,即区别于其他伦理的地方,就是无关公众意识对它的看法。我们至少可以说,一般而言在任何道德规范中,公意都不会对它受到的侵犯行为持有过于迁就的态度。不过,僭越必须只能与职业实践有关,在严格的职业领域之外只会受到比较笼统的非议。所以,僭越它们是可原谅的。例如,对一个公务员来说,他的上司或者他负有责任的专门法庭会通过纪律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罚,然而这种处罚并不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名声,除非他同时侵犯了公共道德。如果一个税收官玩忽职守,则会被当成玩忽职守的罪犯;不过,假如一个图书保管员无视缜密细致的清点制度,一个官员不能根据规范去履行职责,却不会给人留下罪人的印象,虽然在他从属的组织中,他会被那样对待。不尊重签名的行为是一种可耻的行为,甚至是经商活动中最让人难堪的行为。而在其他地方,看待这种行为的眼光却大不相同。对那些陷入破产境地的破产者来说,我们也不该抱以不敬的态度。进一步说,我们很容易解释职业伦理所具有的上述特点。这些伦理与共同意识并无深层的联系,因为它们不是所有社会成员共有的伦理,换言之,它们与共同意识无关。正因为这些伦理的功能并不是每个人实现的功能,所以并非每个人都能够了解这些功能究竟是什么样子,应该是什么样子,或者在运用的时候个体之间究竟有什么样的具体关系。无论程度如何,所有这些功能都与公意无关,或者至少说,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于当下的行动领域之外。因此,在僭越这些规范的行为面前,公众情感只会受到轻微的震动。只有当这种僭越行为非常严重,并可能会引起广泛反响时,这种情感才会被激发出来。

上述事实,可以指明职业伦理得以存在的基本条件。道德体系通常是群体的事务,只有在群体通过权威对其加以保护的情况下方可运转。道德是由规范构成的,规范既能够支配个体,迫使他们按照诸如此类的方式行动,也能够对个体的倾向加以限制,禁止他们超出界限之外。所以,只有唯一的一种道德权力,对所有人来说都是共同的道德权力,凌驾于个体之上,通过合法的方式为个体设定法律,这就是集体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讲,个体越是自行其是,摆脱所有的社会约束,越可以不受道德的束缚。然而,职业伦理却不可能摆脱这一所有道德体系的基本条件。既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职业伦理没有什么兴趣,那么社会中就必然还有各种专业群体,它们包含着这些道德,而它们的使命就在于保证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这些群体惟有通过把具有同一职业的个体或职业群体结合起来,才能得以形成。此外,尽管共同道德把社会大众当成它唯一的基质和器官,然而职业伦理的器官却是多重的。有多少职业,就有多少这样的器官;每个器官都像与社会整体的联系那样彼此关联,都具有相对的自主性,分别处理各自规范的关系。于是,这类道德要比以往的道德显露出更加奇特的性质:我们从中看到了道德生活的去中心化趋势。公意是共同道德的基础,它弥散于社会各处,用不着我们去甄别它究竟处于何方,而职业伦理则不同,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所以说,道德生活的核心尽管是统合起来的,却也各自有别,功能的分化与道德的多态性是相应的。

由此命题出发,我们马上会推断出另一个命题。既然职业伦理的每个分支都是职业群体的产物,那么它们必然带有群体的性质。一般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群体的结构越牢固,适用于群体的道德规范就越多,群体统摄其成员的权威就越大。群体越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个体之间的联系就越紧密、越频繁,这些联系越频繁、越亲密,观念和情感的交流就越多,公意也越容易扩散并覆盖更多的事物。显然,这就是大量事物都能各就其位的缘故。相反,我们也可以设想一下,倘若人口越分散于广大的地区,不同的要素之间就越不容易沟通;倘若每个人都为自己而活,公意便很难发展起来,除非几经周折将这些分散的部分结合起来。不过,当群体很强大的时候,它的权威就会把自身表现为它所确立的道德纪律,接下来这种纪律也会得到同等程度的尊重。相反,如果社会很不稳定,人们很容易就能摆脱它的纪律,也很少能够感受到它的存在,社会就只能对其设立的律令产生极其微弱的影响。所以我们可以说,职业伦理越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先进,职业群体自身的组织就越稳定、越合理。

确切地说,很多职业都满足这样的条件。首先,这一条件比较适合与国家多少具有直接关系的群体,也就是说,诸如军队、教育、法律、政府等与国家相关并具有公共性质的群体。在这些功能群体中,每个群体都构成了界限明确的实体,不仅具有自己的统一性,还有自己的特殊规定,而且专门机构也会遵照指令保证这些规定得到强化。这些机构有时候就是行政官员,他们被委任去监督下属的工作(即行政等级中的所有监察员、督政官和评议员等)。有时候,它们是通过选举或者其他形式指定的正式法庭,有责任杜绝任何性质严重的不恪守职业义务的行为(所有最高法律委员会、公共教育最高委员会和纪律委员会均属此列)。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职业并不带有这些具有同等程度的公务性质,不过它也是带有某种相似性的组织:律师协会。这种协会(或者按通常的说法,叫做“界”)其实是一种有组织的法人团体,不仅定期举行集会,还隶属于一种被选举出来的委员会,它的作用就是强化应用于群体的传统规范。在所有这些事例中,我们都会清楚地看到群体的凝聚力,而且还有组织上的保证。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一种无所不在的纪律,既规定着所有功能活动的细节,也能够在需要的时候强化这种活动。

不过,尽管上述评论面面俱到,但依然有一整套功能无法满足这一条件:这就是产业和贸易等经济功能。很显然,遵循着同样职业的个体之所以能够确立相互之间的联系,是因为他们具有相近的职业。他们的竞争也可以使他们相互接触。然而,这并不等于说这些联系是稳定的:它们只是偶然地会集在一起,只与个体有关。这仅仅是企业家之间的联系,而不是定期集会的或同一种产业的成员所组成的实体。进一步说,在一种职业的所有成员之上,还没有法人团体可以维持某种统一性,后者作为传统和共同仪轨的储存库,可以在需要的时候保证人们遵守这些传统和仪轨。这样的机构是不存在的,因为它只能表现为一种群体共同的生活,群体还没有其自身共同的生活,至少还没有能够维持这种生活持续不变的方式。不过,也有例外的情况,整个劳动群体也可以按照这种方式聚集起来,去解决一般利益问题。这些聚会只能是暂时的;除了他们会集起来的特定时刻以外,这样的聚会不能延续下来,所以通过聚会而形成的集体生活会随着这一特定时刻的消失而消失。

商业职业这种缺乏组织的状况,带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后果:在社会生活的整个领域里,根本就没有职业伦理。或者至少可以说,即使有这样的职业伦理,也是非常初级的,我们至多可以从中看到其未来的模式和预兆。既然在环境的作用下,个体之间产生了某种联系,形成了共同观念,那么某种行为律令也会应运而生,不管它们有多么模糊,权威有多小。倘若我们努力用确切的语言将当前有关雇主与雇工、劳动者与管理者、相互竞争的企业家、企业家与公众之间关系的观念确定下来,我们会得到多么模棱两可的程式啊!某些有关职员和工人效忠与奉献于雇主的懵懵懂懂的普遍观念,某些有关雇主在经济支配中应该宽和适度的说法,某些对任何公然不公平竞争的谴责,都是我们正在讨论的各种职业的道德意识。光靠语焉不详、有悖事实的指令,决不能对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且,任何机构也不可能有义务去保证这些指令得到执行。因而,只有扩散的公意才能起到制裁作用,不过既然公意得不到个体之间频繁联系的有效保证,那么它也不可能对个体行动实行充分的控制,公意既缺乏稳定性,也缺乏权威性。这样一来,职业伦理便找不到意识的基础,其本身也会被贬为无足轻重的东西。所以说,今天有许多游离于道德领域之外的集体活动,它们几乎完全摆脱了各种规定的调节作用。

这样的状态究竟是不是正常状态呢?许多有名的学说均支持这一看法。首先,古典经济理论指出,经济协约的自由运动不仅可以调节自身,也可以自动地获得稳定性,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屈从于任何约束力。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绝大多数社会主义学说的基础。事实上,社会主义学说与古典经济学说一样,都认为经济生活是自行组织的生活,并按照有秩序的、和谐的方式发挥作用,无需任何道德权威介入进来;然而,由于财产法发生了急剧的变化,物已经不再为个体或家庭所专有,而被转交到社会的手中。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国家只能精确统计特定时期生产出来的财富,并根据人们认可的原则把这些财富分配给社会组织的成员。很显然,这两种理论均把不健全的事实(de facto)状态提升到法律(de jure)状态的层面。事实上,尽管经济生活今天具有这样的特征,但它却无法维持这样的特征,即使以财产结构的通盘变化为代价。没有道德纪律,就不可能有社会功能。否则,便只剩下个体的欲求,既然这种欲求本来就是无限的、无法满足的,倘若它们得不到控制,也肯定不能控制自身。

显而易见,正因为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所以欧洲社会目前才会遭受危机。两个世纪以来,经济生活都在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膨胀。它们从被贬低和委诸下等阶级的次等功能,一跃成为首要功能。在经济生活面前,我们看到军事、行政和宗教的功能逐渐败落了。惟有科学功能才能挑战它的基础地位,甚至在现代人的眼中,科学也很难赢得这一荣誉,除非它能够提供物质上有用的东西,也就是说除非它能够在经营业中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有充分理由说,这些社会基本上已经变成了工业社会。任何能够在整体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活动形式,要想不陷入混乱无序的形态,就不能脱离所有明确的道德规定。一旦这种力量被释放出来,就无法将其自身引向正常的发展,因为它不能指出究竟在哪里应该适可而止。竞争的冲突爆发出来,构成面对面的碰撞,所有力量都试图侵入对方的领地,或者将其打翻在地,斩草除根。当然,在与弱者的对抗中,强者会独占上风,使弱者屈尊于他的意志。然而,这种屈尊不过是一种事实的条件而已,并没有得到任何道德的承认。人们只能在权力的威迫下逆来顺受,直到他们迫切渴望复仇的那一天。通过这种方式达成的和平条约总归是临时性的,协议的形式不能安抚人们的心智。 注10 正因如此,经济结构中的不同派别之间才会频繁发生冲突。倘若我们把这种混乱无序的竞争当作我们所趋附的理想状态——甚至应该比今天更为彻底地付诸实践——那么我们就会把疾病与健康混为一谈。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能通过一劳永逸地改变整个经济生活布局来解决问题;无论我们设计或引进了什么样的新安排,都不可能改换成别的样子,或者改变原来的性质。单靠其原有的性质,这种安排是不可能自足的。人类的秩序状态与和平状态,不可能依靠纯粹的物质根源或盲目的机械作用而自发地形成,不论这种机械作用有多么科学。总之,这就是道德的任务。

换个角度来看,经济生活的这种非道德性也是公共的危险。今天,这个领域的功能在更大程度上汲取了民族的能量。大量个体的生活都已经被纳入到工业和商业领域。所以说,那些处于这种境况中的人对道德只有微乎其微的印象,他们绝大部分的生活都远离了道德的影响。难道这样的状态不会堕落成为去道德化的根源吗?如果责任感依然是我们牢固的根基,那么我们的生存环境就必然会使其保持积极的姿态。所以,在我们常常被引诱去充耳不闻的时候,必须有一个群体在我们的心智中时时刻刻唤起它。无论什么样的行为方式,都惟有通过习惯和训练才能按部就班地起作用。如果我们整天都生活在非道德的状态中,我们如何保证这种松松垮垮的生活能够带来道德呢?我们自然不倾向于为难自己、约束自己;如果我们无法一步一步地践行所有道德所依赖的约束,我们如何才能得到这种习惯呢?如果在几乎占据我们全部时间的工作中我们仅仅遵循自我利益的明确规范,我们如何才能体味到无欲、无私或牺牲的感受呢?让我们看一看,伴随着公共道德的衰落,经济利益是怎样肆意蔓延的吧!我们看到,不管是企业家、商人,还是工人和雇员,都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自己身上不存在任何用来制约自私自利取向的影响;他不服从任何道德纪律,所以他对任何这样的纪律都嗤之以鼻。

所以,最为重要的事情,就是经济生活必须得到规定,必须提出它自己的道德标准,只有这样,扰乱经济生活的冲突才能得到遏制,个体才不至于生活在道德真空之中。在道德真空里,甚至连生命的血液都从个体道德中被抽掉了。因此,在上述社会功能的领域中,有必要确立职业伦理,它不仅更贴近具体实在,更接近事实,它的视野也要比我们今天的视野更宽阔。规范必须告诉每个工人他有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它必须细致入微、面面俱到,而不能采用笼统的说法,它必须考虑到每天所发生的最普通的事情。而且,所有这些各种各样的内在联系,并不会永远保持一种有起伏的平衡状态。伦理体系不应是临时凑合的,它们必须适合于每个群体的任务。倘若它们做不到这一点,那是因为群体还没有凝聚起来,作为一个群体,它依然处于模糊不清、粗陋不堪的伦理状态,这表明它仍然缺乏整合。所以,治疗邪恶的真正办法,就是为经济领域中的职业群体赋予一种它们从未得到过的稳定性。目前,同业公会和法人团体还只是那些彼此还不能长久结合起来的个体所组成的集体,它们必然会转变成为界限明确的、有组织的团体。不过,所有这样的观念,均与历史成见针锋相对,因为历史成见使绝大多数人都对之抱有抵触情绪,所以我们必须彻底抛弃这些成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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