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讲

为什么已经废止的程序依然重要(32页)。梅因的名言“实体法……隐藏在程序法的缝隙当中”(32页)。直到1830年,诉讼形式的选择仍然决定了法院的管辖权、强制被告出庭的程序、被告拒不出庭时的程序、缺席判决是否可能、诉答形式(就一般问题)、审理模式、执行形式、对败诉被告的惩罚、快捷或拖沓程序的性质(33页)。诉讼形式的选择对原告来说是一件冒险的事情(37页)。令状影响诉讼形式的主旨。现代的与古老令状的比较(38页)。特定诉讼形式的获得以及诉因必须从诉讼形式中推导出来(40页)。

到1830年,许多诉讼形式都已废止,并且所有的诉讼形式都被相应的拟制形式所替代(40页)。诉讼类型主要是:(1)对物诉讼,(2)对人诉讼,(3)混合诉讼(40页)。

废除诉讼形式的主要措施是在1832年至1875年实施的(41页)。

自1875年起,《司法法》建构了一部“民事诉讼法典”。对诉因的分类更加合理。诉讼形式已经过时(43页)。

诉讼形式、原始令状是司法权集中的主要方式,通过它们,王室法院攫取了许多原属领主法院的管辖权(45页)。

第 二 讲

12世纪初期,英格兰已经形成了一个地方法院网(47页)。王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48页)。“国王安宁”观念的逐步发展(48页)。王室法院对于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的案件的管辖权(49页)。直到爱德华一世时,王室法院向所有当事人都敞开大门的现代理论才开始占据上风(50页)。

下级法院的程序和制度。郡长和百户区法院,领主法院。判决先于证据。助誓者、神明裁判或决斗的证明程序:上帝揭示真相(50页)。

王室法院与地方法院相比所具有的优越性。在爱德华一世以前一个世纪,王室法院就有专职法官(52页)。通行的正式的举证方式。神明裁判1215年被废除,决斗裁判1819年被废止,誓证裁决至1833年才告结束。这些举证方式的不合理性是渐渐被认识到的,但是在很大程度上,诉讼形式的历史就是逃避誓证裁决和决斗审判以及代之而起的陪审团的历史(53页)。陪审团的简要阐述,法兰克国王的调查质证,以及作为国王恩典给予或出售的调查权(53页)。末日审判书。调查权逐渐变成了皇室特权。王室法院与地方法院相比,它的优势主要是更好的程序和更大的权力。陪审团由不带偏见的邻人组成(54页)。

第 三 讲

诉讼形式发展历程概述。主要经历以下时期:

1.1066—1154年。诉讼主要在地方法院进行。王室法院受理:(1)王权诉讼,(2)国王直属封臣之间的诉讼,(3)因下级法院法官审判不公正而提起的诉讼(57页)。

2.1154—1189年。亨利二世的统治,格兰维尔的著作。令状采用不同的形式,每一个都启动一个特殊形式的诉讼(58页)。

(1)权利令状。亨利发布命令,指出任何人在没有王室令状的情况下都无须就其自由保有地产应诉(59页)。一个被不公正且未经审判被剥夺自由保有地产的人可以在王室法院提起诉讼(59页)。这表明地方法院中所有有关自由保有地产的案件都需通过国王令状来启动(60页)。

恢复保有令状要求领主主持审判(61页)。

当王室法院实施管辖权时,就会使用指示交付令状或直属封臣权利令状(61页)。“权利令状”这一术语最终包含了两种形式(62页)。权利令状启动的诉讼的拖沓缓慢(63页)。缺席事由(63页)。决斗审判和“大咨审团”,即12位骑士所组成的审理团体(65页)。

(2)三种占有之诉,渊源于罗马法上的禁令(66页)。

a.恢复新近被占土地之诉(67页)。

b.收回被占继承土地之诉(69页)。当一个去世时是亲自占有可自由继承的地产时,他的继承人将获得占有。诉讼要受到“土地转手”的限制(71页)。这一缺陷随后被收回被占之祖父地产令、收回被占之曾祖父地产令、收回被占之表兄弟姐妹地产令以及比较符合时代要求的程序所弥补(72页)。

c.最终圣职推荐权之诉。原则上,由最终推荐圣职的人或他的继承人提起(72页)。

第四种诉讼令即地产性质诉讼令,用来裁决土地是属于俗界保有还是教会保有(74页)。后来这一诉讼演化成了教士权利令状(75页)。

有些特定问题开始交由陪审团审理(75页)。确认程序(75页)。“陪审团”与“咨审团”之间的区别(76页)。

寡妇产:包括两种主要诉讼,寡妇地产权利令状要求封建领主在他自己的法院审理;寡妇地产令诉讼在王室法院进行(79页)。第三种诉讼,寡妇地产调整令状(79页)。

拘捕逃奴令状启动的是一个寻回塞尔夫的诉讼。自由人身份证明令状签发给那些被称为“塞尔夫”的人,让可能的领主在王室法院证明自己的主张(79页)。

在格兰维尔时代,大部分对人诉讼都在地方法院提起(80页)。

债务之诉或非法留置动产之诉,它们的令状与直属封臣权利令状相似,在“我拥有”和“某人欠我”之间没什么差别。这些诉讼不适用陪审团或大咨审团(81页)。

土地的质押通常以定期出租土地的方式设立。这就产生了几种与之相关的令状。为质押权人设立的要求质押人偿付债务的令状和为质押权人设立的要求质押人接受清偿、返还土地的令状。后一种令状是一种因既定原因而引起的指令交付土地令状,它同时也是进占令状的先驱(81页)。如果土地保有人宣称他保有的是自由继承地产,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启动“确认”程序以裁决土地是“自由继承地产还是质押地”的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决斗审判和大咨审团审理将裁决有关诉讼的主要问题(82页)。虽然存在一些关于盖印契据的特定规则,但是举证方式并未解释(83页)。

第 四 讲

3.1189—1272年。这是第三个时期,即理查德、约翰和亨利三世统治的时期。当然令状的数目急速增长。登记册就此形成(84页)。在所有权和占有之诉之间,出现了进占令状。进占令状主张土地保有人的权利有一些特殊的瑕疵,瑕疵种类繁多。这些令状最初受到土地转手“顺位”的限制,1267年的《马尔伯勒法》废除了这些限制,同时创立了针对回复已经过两次转手的非法占有的土地之令状(85页)。

英国对物诉讼的混乱要归因于这些进占令状(86页)。直至亨利二世之日,一切都比较简单。所有权诉讼和占有之诉的区别很明显。然后进占令状出现,借由《马尔伯勒法》的规定,扩展适用于权利存有任何瑕疵的情况。它们最初解决的是占有问题,但在实际运作中,却决定了所有权的问题(87页)。布莱克斯通认为它们早于占有之诉(89页)。

其它空白也被填补,收回被占之祖父地产令、收回被占之曾祖父地产令、收回被占之表兄弟姐妹地产令,以及其它一些与最终圣职推荐权、监护、婚姻、地役权、共有权和妨害占有相关的新令状,这些令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种被认为是有关所有权的;一种是有关占有的(90页)。

新令状给予土地定期承租人的救济。起初土地定期承租人唯一的救济方式就是提起契约之诉,这种方式可以使他恢复对土地的占有,但是仅能对抗出租人(92页)。大约在1237年,罗利创制了租期内驱逐承租人之令状。这一令状使土地定期承租人的“占有”(possession)得到了保护,随后“possession”与“seisin”有了区别。但是这种令状依然只能对抗声称从出租人那里获得土地的人(92页)。

对人诉讼开始出现。在13世纪的时候,债务之诉与非法留置动产之诉仍然有所区分。在非法留置动产之诉中,并不能请求特定的返还,因此布拉克顿认为没有真正的动产之诉(93页)。

返还原物之诉,适用于被扣押的动产,创制于约翰王统治时期(93页)。

契约之诉,产生于13世纪早期,仅限于恢复对定期租约地的占有,同时租约必须是盖印的(93页)。

账簿之诉,出现于亨利三世统治时期,这一诉讼当时比较少见,而且仅限于对抗当事人的执事管家(93页)。

直接侵害之诉,最为重要的诉讼。最初创于约翰王统治时期,但它在亨利三世晚期却逐渐变成了一种当然令状。它最初渊源于刑法(重罪私诉)(93页)。如果被告被证明有罪,不仅将被处以罚金,而且会遭到监禁,不会仅仅是处以罚款了事。如果他拒不出庭,法院就可以将其逮捕或宣布其处于法律保护之外(94页)。起初很可能需要有真实的以“武器和暴力”实施的行为,但后来只要被认为是非法暴力的行为即可(95页)。

陪审团审理逐渐成了审理争议事实的正规模式,并取代了许多古老的审理形式,但是在债务之诉和非法留置动产之诉中,依然存有誓证裁决(96页)。

4.1272—1307年。这是第四个时期,即爱德华一世统治时期(97页)。这是一个制定法运动时期。《附条件赠予法》产生了限嗣土地受赠人继承令状。随后又有了基于同样理由的进占令。非制定法诉讼的传奇就此谢幕。王室法院已可以运用以上诸种诉讼形式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97页)。

第 五 讲

5.1307—1833年。一个很长、很难拆分的时期。主要兴趣集中于直接侵害之诉的发展演变(100页)。

暴力侵害之诉从爱德华一世起就比较常见。主要的类别有:(1)伤害和殴击的侵害之诉,(2)侵害他人财物之诉,(3)侵入他人土地之诉。在这些诉讼中,非法的暴力是起诉的前提(101页)。直接侵害之诉可以保护对土地的占有(102页)。侵入他人土地之诉。这一令状主要是签发给15世纪的土地定期承租人(102页)。“possession”和“seisin”(102页)。佃农也得到了保护,在15世纪末,他甚至可以对抗自己的领主(103页)。在14世纪末,他仅能得到损害赔偿,而在亨利七世的时候,他可以恢复土地的占有(103页)。租期内逐出承租人之诉和逐出租地之诉不可混淆(105页)。后来逐渐演变成驱逐之诉,通过拟制,这一诉讼被用于所有请求恢复土地占有的请求人(106页)。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106页)。驱逐之诉中的拟制(106页)。在都铎王朝时期,驱逐之诉代替了对物之诉(109页)。在一些案件中,比如,“进占权”被剥夺的情况下,就不能适用驱逐之诉(109页)。1852年的《普通法程序法》对驱逐之诉做了进一步的改进,并一直使用至1875年(111页)。

对人诉讼(111页)。

返还原物之诉,适用于被非法扣押的动产(112页)。

非法留置动产之诉,当事人可以选择损害赔偿或返还动产。因此,动产并不是“对物”的财产(112页)。古代和现代对于动产的观点。誓证裁决(113页)。

债务之诉,最初是一种纯粹的要求返还借贷金钱的诉讼,后来被用于各种以确定数量金钱为标的的契约的履行,原告的请求必须是一定数量的已到期的金钱(114页)。但是债务之诉仍然允许誓证裁决(115页)。

账簿之诉,最初仅适用于对抗原告的执事管家,后来被大法官在账簿之诉的起诉状中使用的新程序所代替(115页)。

契约之诉,曾经一度是承租人仅有的救济方式,他通过盖印契约之诉来恢复自己对土地本身的占有。在13世纪时,盖印成了契约之诉的一个要件(116页)。

第 六 讲

直接侵害之诉,大约出现于1250年。以暴力和武器违反国王安宁(117页)。暴力主要针对:(1)土地,(2)人身,(3)动产(117页)。败诉的被告需要缴纳罚金(117页)。《第二威斯敏斯特条例》创设了基于同样理由的进占令,这一举措大大扩展了直接侵害之诉的适用(118页)。

间接侵害之诉,在这种诉讼里,违反国王安宁的词句消失了。这种演化产生于15世纪(119页)。口头诽谤、书面诽谤、过失和欺诈也逐渐从间接侵害之诉中兴起,间接之诉后来在大规模的废除诉讼形式的过程中得以幸存(120页)。罚金判决的废除(120页)。直接侵害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的区别(121页)。

简约之诉是间接侵害之诉的一个分支(121页),它包含了不适当履行和欺诈的理念(122页)。它们最早针对不适当履行的案件,随后包括了受托人的疏忽行为,再后来包括了对于保证的违反,最后就是不履行,在16世纪初期简约之诉最终获独立(122页)。那时简约之诉亦可以用于处理债务之诉所涉及的案件。债务人承诺的简约之诉(122页)。这一诉讼的扩展适用,包含了契约和准契约(124页)。

非法占有动产之诉(125页)是间接侵害之诉的另一分支。大约出现于16世纪中期。它代替了非法留置动产之诉(125页)。自1854年《普通法程序法》颁行以来,法院就有权命令当事人返还动产。而偿付相应价款的选择权不再属于被告(126页)。至此,直接侵害之诉以及由它演化出来的驱逐之诉、简约之诉、非法占有动产之诉和间接侵害之诉实际上成了唯一通用的诉讼形式(126页)。返还原物之诉依然可用于对抗财物扣押人(126页)。账簿之诉和寡妇地产令在实践中已被大法官的救济所取代。

第 七 讲

划分诉讼形式的尝试。优士丁尼的分类(128页)。此分类并不能很好地适用于英国的诉讼。布拉克顿认为没有与动产相应的对物诉讼,因为占有人有选择支付损害赔偿以代替返还原物的权利。从这种分类中产生了“不动产”(Real property)和“动产”(Personal property)的术语(129页)。结果,英格兰侵权的概念扩展了,远远超越了罗马法上的“私犯”,因为所有的对人诉讼必须以契约或侵权为基础(129页)。善意占有人的占有依然被认为是一种侵权(131页)。对所有的契约诉讼和侵权诉讼进行分类,从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从未获得过成功(131页)。非法留置动产之诉的地位(132页)。中间令被布拉克顿用来作为确定对物诉讼或对人诉讼的“试金石”。然而到后来,判决的最终结果成了“试金石”(132页)。驱逐之诉和对物契约之诉的地位(133页)。中间收益之诉源于纯粹占有的理念,然而善意占有依然是对所有权人的侵权(134页)。

旧程序的重要性(134页)。经典的教科书都对程序进行了专题论述。爱德华一世之后,形式的衰落就加速进行,但是实体法的重大发展却是由拟制引发的(134页)。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分为两个时期:

1.规避的拟制阶段。直接侵害之诉包揽了其它诉讼所处理的案件。此外,程序步骤也被取消或被拟制所替代(136页)。甚至原始令状也废而不用,除非需要制作诉讼记录(136页)。王座法院和理财法院对民事诉讼高等法院管辖权的攫取(136页)。王座法院的拟制,所有的诉讼都以直接侵害之诉和逮捕被告人开启。理财法院的拟制,即“金钱减少”(136页)。窃取管辖权的原因,部分是因为高级律师对民事诉讼高等法院出庭权的垄断。白帽阶层(137页)。

2.诉讼形式的终结。

1832年的《统一程序法》(138页)。

《威廉四世3年和4年法令》第27章第36条废除了对物诉讼和混合诉讼(138页)。

《威廉四世3年和4年法令》第42章废除了誓证裁决(138页)。

1852年的《普通法程序法》。此后,令状中不用提及任何诉讼形式(138页)。

《司法法》。诉讼形式最终被废除了(138页),导致教科书对法律的阐述更清晰,对法律的实质问题更关注(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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