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的,因为它的积累力量是无限的,并且这种力量只能施展在一些有限的数量上

如果平等地组织起来的人们给与其中的一个以专属的所有权,这个唯一的所有人以复利的条件把一笔一百法郎的款项借给人类,并规定在六百年后清偿给他第二十四代的后裔,那么这笔以百分之五的利息计算的一百法郎的款项将达到一百零七万八千五百四十亿一千零七十七万七千六百法郎,它等于法国资本的二千六百九十六又三分之一倍,假定这个资本是四百亿的话。这就超过了地球上的动产和不动产的价值的二十倍。

假定一个人在圣路易王朝①向人借得一百法郎,他和他以后的继承人拒绝归还这笔款项。即使大家知道上述的继承人并不是合法的占有人,而时效也早已在适当的时刻中断,但是,根据我们的法律,最后的那个继承人还不得不偿还这一百法郎和利息,以及利息的利息,这就会像我们刚才所看到的那样,总数达到将近一百零八万亿法郎。

①圣路易王朝的时期是从1226年起至1270年为止。——译者

每天,财产在我们中间以比这大得多的速度增殖着。上述的例子假定利息是资本的百分之五;但实际上它往往是等于资本的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五十,有时还等于资本本身。

傅立叶主义者——与平等势不两立的敌人,他们把拥护平等的人看做骗子——保证在把生产量提高到四倍的时候,就可以满足资本、劳动和才干的一切要求。但是,如果生产量提高到四倍、十倍甚或百倍,所有权也会通过它的积累威力和它的资本化的效果,很快地把产品、资本和土地,甚至劳动者都兼并掉。在法郎斯特尔里是否禁止积累资本和放债生利呢?如果禁止的话,那就请他们说明他们的所谓财产是意味着什么吧。

我不预备再多作这些计算。它们可以发生无穷尽的变化,如果我强调这种变化,那将是幼稚的。我只是要问,当法官被请求判决一件占有权的诉讼时他们是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利息的?并且,再从较高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我要问:

立法者在把所有权的原则介绍到共和国里来的时候,有没有衡量过一切后果?他是否知道可能性的法则?如果他知道这个法则,为什么在《法典》里没有提到?为什么让所有人在增殖财产和收取利息方面具有这种惊人的活动范围?为什么在确认和确定所有权上给与法官这样惊人的自由?为什么在不断规定新的捐税上给与政府这样惊人的权力?到什么程度,人民才可以拒绝接受预算案,佃农才可以拒付地租,工业生产者才可以拒绝支付资本的利息?剥削权从哪里开始,到哪里为止?生产者什么时候可以对所有人说:我再也不该欠你什么了呢?所有权什么时候可以得到满足呢?要到什么时候所有权才不再向人盗窃呢?

如果立法者知道可能性的法则而置之不顾,他的正义是什么样的正义呢?如果他不知道,他的智慧是什么样的智慧呢?我们怎能承认他那种不公正的或者愚蠢的权威呢?

如果我们的宪章和法典以一种荒谬的假设为基础,那么法律学校中讲授的是什么呢?最高法院的裁判是什么呢?我们的议会所讨论的是什么呢?政治学是什么呢?我们的所谓政治家是什么呢?法理学是什么意思?我们岂不应该把它叫做法愚学吗?

如果我们所有的制度都以一种计算的错误为基础,结果这些制度岂不都变成谎话了么?并且,如果整个社会结构是建立在所有权的这种绝对的不可能性之上的,那么我们生活于其下的政府岂不真是一个怪物,我们现在的社会岂不真是一个乌托邦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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