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我们以前全部论述的中心的一个基本原理是狭义相对性原理,亦即一切匀速运动具有物理相对性的原理。让我们再一次仔细地分析它的意义。

从我们由狭义相对性原理所接受的观念来看,每一种运动都只能被认为是相对运动,这一点一直是很清楚的。回到我们经常引用的路基和车厢的例子,我们可以用下列两种方式来表述这里所发生的运动,这两种表述方式是同样合理的:

车厢相对于路基而言是运动的。

路基相对于车厢而言是运动的。

我们在表述所发生的运动时,在以)中是把路基当作参考物体;在(2)中是把车厢当作参考物体。如果问题仅仅是要探侧或者描述这个运动而已,那么我们相对于哪一个参考物体来考察这一运动在原则上是无关重要的。前面已经提到,这一点是自明的,但是这一点决不可同我们已经用来作为研究的基础的。称之为“相对性原理”的更加广泛得多的陈述混淆起来。

我们所引用的原理不仅认为我们可以选取车厢也可以选取路基作为我们的参考物体来描述任何事件(因为这也是自明的)。我们的原理所断言的乃是:如果我们表述从经验得来的普遍的自然界定律时引用:

(1)路基作为参考物体;

(2)车厢作为参考物体;

那么这些普遍的自然界定律(例如力学诸定律或真空中光的传播定律)在这两种情况中的形式完全一样。这一点也可以表述如下:对于自然过程的物理描述而言,在参考物体K,K’中没有一个与另一个相比是唯一的(字面意义是“特别标出的”),与第一个陈述不同,后一个陈述并下一定是根据推论必然成立的;这个陈述并不包含在“运动”和“参考物体”的概念中,也不能从这些概念推导出来:唯有经验才能确定这个陈述是正确的还是不正确的。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根本没有认定所有参考物体K在表述自然界定律方面具有等效性。我们的思路主要是沿着下列路线走的。首先我们从这样的假定出发,即存在着一个参考物体K,它所具有的运动状态使伽利略定律对于它而言是成立的:一质点若不受外界作用并离所有其他质点足够远。则该质点沿直线作匀速运动。参照K(伽利略参考物体)表述的自然界定律应该是最简单的。但是除K以外,参照所有参考物体K’表述的自然界定律也应该是最简单的,而且,只要这些参考物体相对于K是处于匀速直线无转动运动状态。这些参考物体对于表述自然界定律应该与K完全等效;所有这些参考物体都应认为是伽利略参考物体,以往我们假定相对性原理只是对于这些参考物体才是有效的,而对于其他参考物体(例如具有另一种运动状态的参考物体)则是无效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它是狭义相对性原理或狭义相对论。

与此对比,我们把“广义相对性原理”理解为下述陈述:所有参考物体K、K’等不论它们的运动状态如何,对于描述自然现象(表述普遍的自然界定律)都是等效的。但是在我们继续谈下去以前应该指出,这一陈述在以后必须代之以一个更力抽象的陈述,其理由要等到以后才会明白。

由于已经证明引进狭义相对性原理是合理的,因而每一个追求普遍化结果的人必然很想朝着广义相对性原理探索前进。但是从一种简单而表面上颇为可靠的考虑看来,似乎至少就目前而论这样一种企图是没有多少成功的希望的。让我们转回到我们的旧相识,匀速向前行驶的火车车厢,来设想一番。只要车厢作匀速运动,车厢里的人就不会感到车厢的运动。由于这个理由,他可以毫不勉强地作这样的解释,即这个例子表明车厢是静止的,而路基是运动的。而且,按照狭义相对性原理,这种解释从物理观点来看也是十分合理的。

如果车厢的运动变为非匀速运动,例如使用制动器猛然煞车,那么车厢里的人就经验到一种相应的朝向前方的猛烈冲动。这种减速运动由物体相对于车厢里的人的力学行为表现出来。这种力学行为与上述的例子里的力学行为是不同的;因此,对于静止的或作匀速运动的车厢能成立的力学定律,看来不可能对于作非匀速运动的车厢也同样成立。无论如何,伽利略定律对于作非匀速运动的车厢显然是不成立的。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感到在目前不得不暂时采取与广义相对性原理相反的做法而特别赋予非匀速运动以一种绝对的物理实在性。但是在下面我们不久就会看到,这个结论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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