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道德形而上学》上卷“正义的形而上学原理”而写 (2)

根据计划,写完《实践理性批判》之后,另写一体系:《道德形而上学》。《道德形而上学》分为两部分:“正义的形而上学原理”和“善德的形而上学原理”。〔也可以把它们看作是已出版的《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理》(1786年)的姐妹篇〕,下面的序言计划叙述并阐明道德形而上学这个体系的形式。 (3)

作为道德理论第一部分的“正义的理论”,是我们从理性引申出来的一个体系。这个体系也可以称之为“正义的形而上学”。因为,正义的概念既是一个纯粹的概念,同时又是考虑到实践(就是把这种概念运用到在经验里所遇到的具体事例)而提出的概念,结果是,当把这个词的诸多概念再分成细目时,正义的哲学体系就必然会考虑到经验中事物的多样性和差异性,以便使这些细目达到完整(要求细目划分完整是建立一个理性体系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在划分经验(指经验的诸概念)的细目时,完整性却是不可能做到的,每当企图这样做时(或者,哪怕企图去接近这个完整),由于这些概念并不是构成此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结果便变成只是用举例的方式起到注释的作用而已。因此,道德理论第一部分的唯一恰当的名称是“正义的形而上学原理”。 (4) 如果我们考虑到引用经验的事例,我们能够盼望获得的仅仅是一种近乎体系的东西而不是体系本身。因此,在《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理》中使用过的说明式的论述方法,也将在这里使用。本书的正文将讨论正义(公正) (5) 并把它作为这个先验体系的大纲,本书的解释部分将讨论那些来源于经验的、涉及具体事例的权利 (6) 问题,有时候篇幅很长,如果不采取这种办法,那么,关于哲学原理部分和那些关于法律的经验实践部分,就难以区分清楚。

我们经常受到责备,说我的文章尽是晦涩难懂的道理,我也确实被指责有意故弄玄虚,把文章写得含糊难懂,为的是使别人觉得文章的内容十分深奥。要想预防排除这种指责,没有比接受一位真正的哲学家哈利·卡夫 (7) 给所有的哲学作者所规定的、义不容辞的义务有更好的办法了,可是,在接受这种义务时,我把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即必须根据这门学科的性质来写,并且要使得这门学科能够获得改进和扩展。

上面提到的那位明智的人物,在他的《杂文集》中(第352页等)很正确地要求,任何哲学理论都要写得大众化(即把文章写得能为一般公众所领会),如果一位理论家希望不被指责说他的文章写得晦涩难懂。我很赞同这个要求,但有一个例外,那就是不包括对理性本身能力的批判的体系,以及依据这个体系来决定的一切问题。我的理由是,在我们的认识中,可感觉的和超感觉的知识的区别,仍然受到理性能力影响。这一体系永远不可能被人人所理解。正如形式的形而上学 (8) 也无法做到大众化一样,虽然可以把它写得比较简明些。可是,想把主题写得大众化(使用大众的语言)是不可想象的;相反,我们却要坚持使用学术性的精确语言(因为这是在学校里使用的语言),尽管这种语言被认为过分烦琐。但是,只有使用这种语言才能把过于草率的道理表达出来,让人能够明白其原意而不至于被认为是一些教条式的专断意见。

可是,当学究们敢于对一般公众(在讲台上或在通俗读物中)使用那些仅仅是在学校里才适用的专门词汇时,一位主张批判性的哲学家所受到的指责,不应该多于一位被一些愚蠢的人指责为是在文字上吹毛求疵的语言学家。应该受讥笑的是他这个人而不是这门学科。

此外,那些尚未放弃古老体系的人,一听到别人用贬低的口吻说“在出现批判哲学之前就不存在哲学”,他们就觉得说这些话的人很傲慢和主观。我们在判断这种显而易见是狂妄专横的推断之前,首先要问:真的有可能存在多种哲学而不只是单一种哲学吗? (9) 当然,事实上存在多种的哲学论述方式,以及通过多种方式去追溯最早的理性原则,随之或多或少成功地去建立一个体系的基础。这不仅仅存在过,而且必定有过许多这样的尝试,而每一种尝试都对当代哲学作出过有益的贡献。不过,从客观的角度看,既然只有一种人类的理性,就不会有多种的哲学,这就是说,不论看来如何多种多样,甚至自相矛盾,人们可以各自对同一个命题作哲学的阐述,但是,按照原则建立的哲学体系却只能有一种。所以道德家说得很正确,只有一种善德以及只有一种善德的理论,那就是只有一个体系,它通过一条原则把所有善德义务都概括起来了。化学家安东伦·罗伦托·劳沃斯尔(1743—1794)说:化学只有一个体系。同样,病理学家勃朗(1735—1788)说:疾病分类的体系只有一个原则。虽然事实上新的体系取代所有其他的体系,但是这并不减损前人(道德家、化学家和病理学家)的功绩,因为,如果没有他们的发现,甚至是他们失败的尝试,我们就无法在一个体系里取得整个哲学的真正原理的统一。

所以,每当某人宣称某个哲学体系是他自己创造的时候,实际上他是说,在他之前不存在任何其他的哲学。因为,如果他承认另有一种而且是真正的哲学,那他必须承认对同样事物存在两种不同的哲学,这就自相矛盾了。因此,当批判的哲学声言:这是一种哲学,在它之前绝对没有什么哲学。这位批判的哲学家所做的事情,与任何一个根据自己的计划去建立一种哲学的人所做的或将要做的,或必须要做的事情没有什么不同。

有人责备这种哲学的主要的和与众不同的部分,并非来自它自身内在的发展,而是从别的哲学(或数学)取得的。这虽然没有多大意思,但也并非毫不重要。例子之一是,我看到“蒂宾根”杂志一位评论员宣称,《纯粹理性批判》的作者把关于哲学的定义作为他本人的、并非无足轻重的贡献,而下这个定义时所用的词语,和许多年以前的豪森 (10) 所说的话,实际上是一样的。 (11) 我让读者自己去判断,“知识界对某一问题的解释”这句话是否表示:“在一个先验的直觉中,一个特定概念的表述”的意思,虽然这种哲学与数学有明显的根本区别。我深信豪森本人会拒绝接受别人对他的话所作的这种解释。的确,一个先验的直觉(空间就是这样一种直觉)的可能性(如沃尔夫 (12) 所说),不能和那些在经验直观中,由于对象外表彼此不同而产生的多样性相提尝论。所有这一切,将会使他感到震惊,当他一想到去思考这样的问题时,他就会陷入一个非常广泛的哲学探究之中。所谓“表述,(可以这样说)就是由理解来完成的”。这位聪明的数学家说的这句话,其简单意思就是:(在经验中),按照某一概念划一条线时,我们要注意的仅仅是划线的规则(线条是通过这种规则分析出来的),而不去考虑和撇开那些在划一条完整无缺的线条时不可避免会出现的偏差。他的意思很容易被理解,如果我们联想到在几何学中,按同样规则划出来的形体的结构,它们便会被认为彼此都是相同的。

从批判的哲学观点看,最没有意义的是这种哲学的仿效者所制造的灾难,他们不恰当地使用《纯粹理性批判》中的专门词句。这本书使用的词句是极不容易用其他通行的词句代替的,可是,不应该在这种哲学内容之外,在公众场合中使用这些词句来交流意见。这种灾难确实应该得到纠正。如同尼古拉先生 (13) 所做的那样,虽然他避免声明:“这些词句的含义,甚至在它们合适的领域内也可以完全不用”,好像到处使用这些词句,就可以以此来掩盖思想上的贫乏。当然,一个不知名的学究比一个没有批判能力、知识不多的人更加令人觉得可笑。(事实上,一个数学家,如果坚持他自己的体系而不转向批判的体系,就会成为后一种人,虽然他有意不去注意那些他不能容忍的理由,因为它们不是他的旧学说的一部分。)但是,像沙夫茨伯里(Shaftesbury,1671—1713)所说,假如一块专门用来检验一种理论(特别是一种首先涉及到实践的理论)真假的试金石(它是不应被忽视的),它之所以被保存下来是为了让人嘲笑,那么,批判哲学家也会轮到有这么一天,但他将是最后笑的人,而且笑得最好。到那时,他将看见人们长期加以夸大的那些体系,像纸牌搭的房子样,一个接一个倒塌了——这些体系的信徒们将会发现他们误入歧途,这是等待着它们的不可避免的命运。

在这本书的最后部分,我已经写的几节,与前面的比较起来,可能不像人们希望的那么详细。这样写的原因,一部分是由于我认为它们似乎是比较易于从前面的论述中推断出来的问题,另外,后面这部分的主题(涉及到公法)现在正为人们热烈讨论,它又那么重要,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推迟对它们作任何带结论性的表态。

我希望《善德的形而上学原理》将能很快地写出来。 (14)

【注释】

(1) 这篇“序言”没有收入《西方名著大全》。现在根据拉迪的译本译出。“The Metaphysical Elements of Justice”,1965年New York,Bobbs-Merill Co.Inc.版,J.拉迪译,有的地方和黑斯蒂的译法有些出入。另外,正义(justice)一词,一般说来,译作公正比较妥当。在这里,按照通常习惯,仍译为正义。——译者

(2) 德文版无此副标题。——译者

(3) 按德文版,后三本书的译名应为:《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道德的形而上学原理》和《自然科学的形而上学原理》。——译者

(4) 由于德文“Recht(法)”一词有权利和公正的含义,所以,“公正的形而上学原理”也可以译成“法的形而上学”或“法哲学”。——译者

(5) 这就是康德所说的“法”,不过,J.拉迪把它译为“正义”,而康德本人也认为译为“法哲学”最合适。——译者

(6) 也就是康德所谈的“法”。——译者

(7) 哈利·卡夫是德国莱比锡大学的哲学教授(1742—1798)。——英译者J.拉迪注

(8) 自从亚里士多德提出形式和质料两个概念(或范畴)以来,“形式”往往指原则或原理的意思。康德在这里说的“形式的形而上学”,可以理解为纯粹讲哲学原理的哲学。——译者

(9) 在德文版此处有重点符号。——译者

(10) 豪森(C.A.Hausen,1693—1745),莱比锡大学数学教授。在其《数学原理》(1743)的第一部分第86页中写道:“此外,在这里要注意的不是真实的结构,因为可以感觉的形体不可能因为有了一条定义就会精确;再说,那种寻求是什么东西产生这个形体形式的知识,可以说是一种智力的表现”。——J.拉迪注

(11) 德文版有一段拉丁文注释和德文译文如下:“此外,这里并不追求真实的表达,因为感觉的形象不能按照严格的定义构成,而是在探索一种认识,借以产生那种等于用理智表述的形象。”(C.A.豪森:《数学原理》1743年版第一部分第86页。)——译者

(12) 见沃尔夫(Christian Wolff,1674—1754)著:《本体论》第588节。——J.拉迪注

(13) C.F.尼古拉(Nicolai,1733—1811),是德国的一位作家和书商,属于自称“大众哲学家”那伙的成员。他疯狂地反对康德、歌德等人的观点。他故意引用康德词句来挖苦康德。——J.拉迪注

(14) 1797年第二版中删去了这一句。《道德形而上学》下卷也在1797年出版。——J.拉迪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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