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性质与法律的关系 

第一节 土壤性质对法律的影响 

一个地方良好的土地,就会使人产生对它的依赖。乡下人是人民大众的主体,他们不是那样注重追求自由。他们很忙,他们的私事干不完。一个富裕的农村害怕抢劫,害怕军队。西塞罗曾对阿蒂库斯说:“这伙善良的人都是些什么样的人呢?是商人和乡下人吗?我们不要以为这些人反对君主政体,因为一旦他们安居乐业,任何政体对他们都是一样的。” 

因此,专制君主政体常常出现在富饶地区,而土地贫瘠地区则为共和政体。这有时候就成了一种补偿。 

阿提加的土地贫瘠,因而建立起平民政体;拉栖弟梦土地富饶,建立了贵族政体。因为在那些年代,希腊反对专制君主政体,而贵族政体和专制君主政体有更多联系。 

普卢塔克告诉我们,雅典平息了西罗尼安叛乱之后,这个城市又陷入昔日的纠纷,并按照在阿提加国家领地上的兵力分成许多派别。居住在山区的人,极力主张平民政体;平原上的人要求上层人物组成的政体;临近海的人则想要一种由以上二者混合起来的政体。 

第二节 续前 

这些富饶的地方都是平原。在这里无法与强者抗争,因此只好屈服。一旦屈服,自由的精神便一去不复返了。农村的财富是他们效忠于强者的证明。但是,在山区人们能够保留他们所拥有的一切,然而,他们所要保留的并不多。他们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是他们的政体,成为他们值得保卫的惟一财富。因此,自由在那些崎岖难行的山区比在自然条件好的地方更占有优势。 

居住山区的人民,保留着比较温和的政体,因为他们不易于被征服。他们防御容易,而要攻击他们则十分困难。弹药和粮草的集中供应和运输要花费巨额资金,当地不会提供这些东西。因此,对山区国家进行战争是比较困难的,攻击这些地区是相当危险的。因此,在这里制定有关民族安全的各种法律不太必要。 

第三节 最适合于耕种的地方 

那些没有耕种的地方不是因为土地不肥沃而是因为没有自由。如果我们根据这一观点对地球进行划分的话,我们会惊奇地发现,在大部分时间里那些荒无人烟的地方是土地最肥沃的地方,而在那强盛的民族居住的地方却似乎是什么都不宜种植的地方。 

任何民族总想离开坏的地方去寻找好的地方,而不是离开好的地方去寻找坏的地方。这是很自然的。因此,受侵略的地方大多数是自然条件好的地方。而且这里由于接踵而来的侵略和蹂躏,使最美好的地方变得人烟稀少,而北方那些可怕的地方却有人居住,原因就在于那里几乎不能居住。 

历史学家告诉我们斯堪的纳维亚人向多瑙河两岸转移,我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征服,而只是向荒凉地区迁移罢了。 

因此,这些气候宜人的地方,曾由于其他民族的移居而变得人烟稀少,而对所发生的悲剧我们并不了解。 

亚里士多德说:“从一些古迹来看,萨地尼亚好像是希腊的殖民地,从前这里很富裕。以热爱农业著称的亚利斯德斯为他们制定法律。但是,以后严重地衰弱下去。因为迦太基人统治了这里,把一切适合于养育人类的东西都破坏了,并且强迫民众耕种土地,违者处死。”萨地尼亚在亚里士多德时代未能复兴,直到今天亦然如故。 

波斯、土耳其、俄罗斯和波兰的气候最温和地区,由于曾受到大小鞑靼破坏而未能得到恢复。 

第四节 地区土地肥沃与贫瘠的其他影响 

土地贫瘠使人灵巧、朴素、耐劳、勇敢和善于打仗。他必须去获得土地不能给予的东西。土地肥沃、生活富裕则使人变得怠惰以及一定程度的贪生怕死。 

有人发现,在农民富裕的地方例如萨克森,招募来的德国部队就不如别的地方的好。可以通过更加严明的军事纪律来弥补这一缺陷。 

第五节 居住在岛屿上的人民 

居住在岛屿上的人民比居住在大陆人民拥有更多自由。岛屿通常小而分散,一部分人不太容易去压迫另一部分人。海洋使他们与大型帝国分开,专制扩展不到那里,征服者受到大海的阻拦。岛民们不会被卷入征服之战,他们比较容易保持自己的习惯。 

第六节 人类用智慧建起家园 

人类的智慧使自己的家园变得可以居住,并且需要同样的智慧才能得以存在,它需要温和的政体。世界上主要有三个地方属于这种类型。这就是中国的两个美丽的省——江南[1]和浙江以及埃及和荷兰。 

中国古代的帝王并不是征服者,他们为了增强自己的实力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最能证明他们聪明才智的事。人们会看到治理了洪水之后,帝国的版图上的这两个最美丽的省份。这是通过人民的辛勤劳动建造起来的。这两个省的土地异常肥沃,给欧洲人的印象是这个泱泱大国的人民是最幸福的。但是,要使帝国的这么大的一块土地不受到破坏,就需要对它不断进行必要的保护和培育,需要一个智慧的民族的美德,而不是一个好逸恶劳民族的恶习;需要君主的合法权力,而不是暴君的专制统治。政权就应该像过去的埃及和今天的荷兰一样温和。大自然给荷兰那样不便的条件就是要它关心自己,而不要因懒散或任性而使土地荒芜。 

所以,虽然由于中国气候的缘故,人们很自然地表现出奴隶般的服从,虽然由于帝国幅员辽阔会发生各种恐怖,但是中国最初的立法者们不得不制定非常好的法律,而政府往往不能不遵守这些法律。 

第七节 人类的劳动成果 

人类的劳动再加上良好的法律,使地球变得更适合于居住。我们现在看到河流奔腾,而过去这里是湖泊和沼泽。这种利益并不是大自然给的,但是受到大自然的保护。当波斯人统治亚洲的时候规定,凡是把泉水引到不曾有水灌溉过的地方的人,可以五代享受这种利益。当时有许多溪涧从托吕斯山流下来,波斯人不惜任何代价把水引来。今天这些河水灌溉着农田与花园,人们却不知道它们的发源地。 

因此,勤劳的民族所创造的幸福并不随着它们的消亡而消失,正如热中于破坏的民族一样,它们所制造的灾难比它们存在的时间还要更长。 

第八节 法律的普遍性 

法律与各民族的谋生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务和航海的民族比一个仅限于耕种土地的民族需要更广泛的法律知识。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放牧为生的民族需要更多的法律知识。从事放牧的民族要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律知识要多得多。 

第九节 美洲的土地 

美洲之所以有那么多未开化的民族,就是因为那里的土地出产许多作物和果实,供人食用。如果妇女们在茅舍周围种一小块土地,很快就会长出玉米。男子靠狩猎和捕鱼,生活就可以过得很富裕。另外食草动物如牛、水牛等的繁殖情况好于食肉畜生。而非洲帝国则一直是食肉动物占优势。 

我认为,如果欧洲人不耕种土地的话,就不会有这些好处,那将会变成只有橡树和其他不结果实的树木的森林。 

第十节 人口数量与谋生方式的关系 

我们会看到在那些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人口数量的比例情况。没有耕种过的土地的出产和经过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的比例,就像一个国家的野蛮人的数量与另一个国家农夫的比例一样。对于耕种土地同时还致力于各种技艺的民族,这种比例还要作进一步的详细统计。 

非农业人口几乎不可能形成一个大的民族。他们如果是牧民,就需要广阔的土地才能维持某一数量人的生存。他们如果是以狩猎为生的话,他们的人数会更少,为了谋生,他们会组成人数更少的部落。 

这些狩猎者的家园到处都是茂密的森林,因为这些人在当地没有整治山河,所以到处是沼泽,每一人群择地而居,形成了小部落。 

第十一节 未开化民族和蛮族 

未开化民族同蛮族之间有区别,前者是分散的小民族,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不能联合起来;后者通常是一些能够联合起来的小民族。未开化人一般是猎人,蛮族一般是牧民。这种情况在亚洲的北部会看得很清楚。西伯利亚的民族不懂得过群体生活,因为如果过群体生活就无法维持生计。鞑靼人在某些时间里能够过群体生活。因为他们的畜群在某些时期可以聚集在一起。因此,所有的部落可以联合起来。当一个首领制服了其他许多首领时就可以实现联合。联合起来之后,他们必须在要干的两件事中作出抉择:这就是分散开来,或者向南方的某个帝国展开大规模的征服战争。 

第十二节 非务农民族间的国际法 

这些民族居住在没有明确界限的土地上,所以,相互之间会发生许多纠纷。他们有争夺荒地的纠纷,正像公民当中的争夺遗产纠纷一样。他们因狩猎、捕鱼、放牧以及争夺奴隶会有许多发生战争的可能。由于他们没有领地,所以有大量的问题要按国际法处理,而很少用民法处理。 

第十三节 非务农民族间的民法 

主要是由于土地的分配,使民法的内容增加。在那些不实行土地分配的民族,民事法规很少。 

把这些民族所作的规定,与其叫做法律,倒不如叫做习俗。 

在这些民族中,那些记得往事的老人是很有威望的,在那里人们不能用财富,但可以用手法或智谋而出人头地。 

这些民族游荡和散布在牧野或森林之中。在他们那里婚姻不像我们这里那样牢靠。我们这里,婚姻通过住所固定下来,女人被固定在一个家里。这些民族的男人则很容易更换妻子,或者一个男人有几个妻子,有时甚至把妻子混同于牲口。 

放牧的民族不能离开他们的畜群,牲畜就是他们生活的全部。他们也不应该离开自己的老婆,因为她们在照料牲畜。所以,这一切都应该一起面对。特别是他们通常生活在辽阔的草原上,没有可靠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女和畜群往往会成为敌人攻击的目标。 

他们的法律规定了对战利品的分配,而且像我们的撒利克法一样,对偷盗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 

第十四节 非务农民族的政治状况 

这些民族有很大的自由。因为他们既然不耕种土地,就不依附在土地上。他们漂泊游荡。如果有某个首领要剥夺他们的自由时,他们立即会到另一个首领那里去寻求自由,或者退居森林中与他们的家族生活在一起。 

这些民族享有如此之大的人的自由,它必然会带来公民的自由。 

第十五节 会使用货币的民族 

阿利斯底普因船舶失事,于是泅水并在就近的海岸登陆。他在沙滩上发现有人画的几何图形,十分惊喜,他判断自己已置身于希腊人的土地,而不是一块野蛮民族的土地。 

如果你因为某种意外事故而单身匹马地来到一个陌生的民族时,只要你发现一枚钱币,你就可以判定你已经来到了一个文明的民族。 

耕种土地要求使用货币。因为耕种需要知识和技术,人们会发现知识、技术和需求总是齐头并进的。这一切会导致产生一种价值的标志。 

激流与大火使我们发现了地下的金属,一旦对这些金属进行筛选提炼后就不难加以使用了。 

第十六节 不会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一个民族不懂得使用货币时,就几乎只知道暴力引起的不公平,于是懦弱的人们联合起来反抗强暴。这种民族几乎只有通过政治途径才能解决纠纷。但是,在使用了货币的民族,就会出现因狡诈引起的不公平。人们可以用各种各样的手法造成这些不公平。因此就不能没有好的民法。 

在没有货币的地区强盗只能抢走实物,而这些实物总是各不相同。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地方,强盗夺走的是标记,这些标记总是相像的。在没有货币的国家,什么都隐藏不了,因为强盗抢夺财物后,总是要带着他的犯罪证据。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国家情况就不同了。 

第十七节 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权利 

一个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他们的自由的最大保障就是他们不懂得使用货币。打猎、捕鱼或放牧所得既不可能大量聚积,也不可能长期保存,不至于一个人处于能够收买所有其他人的地位。如果人们所拥有的不是实物而是财富的标记,一个人便能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可以随意送给他人。 

没有货币的民族,每个人的需求很少,很容易得到满足,实现平等。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平等是必需的,他们的首领也就不是专制的了。 

第十八节 迷信的力量 

如果旅行游记所说的是真实的话,在路易斯安纳的一个叫做纳哲的民族,他们的政体则与上述情况相抵触。他们的首领可以任意支配他的所有臣民的财产,并且随意让他们做任何事情,连要脑袋都不能拒绝,就像大阔佬一样。当他的预定继承人要出生时,在哺乳中的一切婴儿都要献给这位继承人,终身为他服务,人们会说他就是埃及的大贵人。人们在这位首领的小屋内就像对待日本或中国的皇帝那样侍奉他。 

迷信的偏见更甚于其他理论。所以,尽管未开化民族本来就不懂什么是专制主义,但是这个纳哲族人却能懂得。他们崇拜太阳,他们的首领如果没有意识到自己就是太阳的兄弟的话,人民群众会认为他也和他们一样属于不幸的人。 

第十九节 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都是游牧民族。阿拉伯人与我们上述的一般情况一样,是自由的。而鞑靼人(世界上罕见的民族)则受政治奴役[2]。对此我已经指出了一些原因[3],这里谈一些其他原因。 

他们这个民族没有城市,也没有森林,只有少数的沼泽。他们所在之处的河流差不多总是结着冰。他们居住在辽阔的平原上,拥有牧场和畜群,因而他们拥有自己的财产。但是,他们没有任何藏身自卫之地。一旦某个可汗被打败,就会立即被杀头[4],其子女也不能幸免。他的臣民也归顺于胜利者了。胜利者并不对他们实行民事奴役,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就会成为一个未开化民族的负担,这个民族既没有可耕种的土地,也不需要干什么家务。因此,只能增加这个民族的人口。但是,人们所设想的本来就该采用政治奴役而不是民事奴役。 

事实上,在一个各部落连续进行战争的地区,这些部落就会不停地互相征服。在一个地区,一个战败了的部落的政治机构常常随着首领的死亡而被摧毁。这样的民族一般是不会有自由的,因为不只是一部分地方受到过频繁的征服和控制。 

战败的民族,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关系,战败之后当与战胜者签署了和约的时候便能保存某些自由。但是鞑靼人总是没有防御设施,一旦战败,就无法讲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中讲到在耕种的平原上的居民是没有多少自由的,但是环境却使居住在未耕种土地上的鞑靼人也同样失去了自由。 

第二十节 鞑靼人的国际法 

鞑靼人在他们内部之间显得温和又人道。然而他们是非常残忍的征服者。他们屠杀被占领城市的居民。他们认为把居民出卖或分配给自己的士兵是对居民的莫大恩惠。他们征服了亚洲,从印度到地中海。他们使波斯东部的整个地区荒芜。 

我想可能是由于以下一些理由而产生了这样一种国际法。鞑靼人没有城市,所以他们发动的战争都是异常的迅速而猛烈。他们想征服对方时,就去打仗。他们不想这样做时,就把军队扩充得更加强大。由于他们的这种习惯,所以他们认为一个不能抵抗他们的城市却阻碍他们的前进,于是违背了他们的国际法。鞑靼人不把城市看做是居民的聚居地,而是适于服从他权势的地方。他们缺乏围攻城市的所有技术,在攻城时要冒很大的危险,他们所流的血要用血来偿还。 

第二十一节 鞑靼人的民法 

杜亚尔德神父说,鞑靼人总是由最小的儿子作为继承人,因为,当其他年长的儿子能够过牧人的生活的时候,他们带着父亲分给他们的一定数量的牲畜离开了家,另立新居。只有最小的儿子留在家里和父亲生活在一起,所以他很自然就成为父亲的继承人。 

我听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方也有同样的习俗。这种习俗还可以在布里塔尼的罗汗公国看到。这无疑是一种牧人的法律,由希尔顿的某个小部族传人,或者是某个日耳曼民族带来的。恺撒和塔西佗告诉我们,日耳曼人是不怎么种地的。 

第二十二节 日耳曼人的一条民法 

撒利克法典中有一条特殊条文,通常称之为“撒利克”,我在这里要说明这条特殊的法律怎样同一个不耕种或至少是很少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法规有着密切的关系。 

撒利克法规定[5],父亲去逝留下子女时,则由儿子而不是女儿继承撒利克的土地。要想了解撒利克土地的含义,就应该研究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他们那里的土地属性和使用情况。 

爱卡尔曾证实“撒利克”一词是从“撒拉”这个词而来,是住宅的意思。所以“撒利克”土地就是指属于住宅的土地。下边我们将查明日耳曼人的“住宅”和“住宅土地”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塔西佗说[6]:“他们不住在城市,他们不能让自己的住宅与别人的住宅紧接在一起。每家在他的住宅周围都留出一小块地或距离,并且是被围起来和封闭着的。”塔西佗说得对,因为蛮族的几种法典[7]都有各种不同的条文规定不许任何人破坏围墙或进入住宅。 

我们从塔西佗和恺撒那里知道,日耳曼人所耕种的土地,所给的期限只有一年,此后仍然归公。只有住宅和住宅周围的那一小块地是他们的惟一的地产。就是这种特殊的地产是属于儿子的。事实上,这种地产是不可能属于女儿的,因为女儿是要嫁到另一个家庭的。 

由此可见,撒利克土地就是日耳曼人住宅周围围起来的那块土地,这是日耳曼人惟一的财产。法兰克人在征服战争胜利后又获得了新的财产,对这种新获取的财产仍然沿用“撒利克土地”这一名称。 

当法兰克人生活在德意志的时候,他们的财产是奴隶、牛羊、马匹、武器等。他们将住宅和被围起来的那小块土地传给男孩子是很自然的,因为男孩子要永远住在这里。但是法兰克人在征服战争获胜后又得到大块的土地,他们觉得女儿及其子女不能参与分配土地有些太无情了。于是采用了一种使用权,准许父亲召回女儿及其孩子,继承遗产。这样就使撒利克法不再起作用了。这种召回应该是很普遍的,因为这种召回已制成法式书[8]。 

在所有这些法式书中,我发现了一篇奇特的法式书[9]。一位祖父让他的孙子、孙女和他们的子女一同继承遗产。这样一来,还有什么撒利克法呢?在那时,人们已经不再遵守撒利克法,无论哪里把召回女儿继承遗产已看做是很正常的事。 

撒利克法并没有偏爱男女性别中的一个而贬低另一个的意思,更没有使家庭、姓氏或土地永世相传的目的。日耳曼人的脑海里还没有这一切东西。撒利克法是纯经济性的法律,这种法律规定把住宅和周围的土地给予男子,因为男子应在那里居住,这对于他们来说是最方便的。 

在这里只需把撒利克法关于自由土地这一部分抄录下来就够了。这部分内容是很有名的,谈论过它的人很多,但是,读过它的人却很少。其内容如下: 

一、如果一个人死而无子女,由其父或母做继承人。 

二、如果死者无父母,则由兄弟或姐妹做他的继承人。 

三、如果死者没有兄弟姐妹,就由母亲的姐妹做他的继承人。 

四、如果其母没有姐妹,就由其父的姐妹做他的继承人。 

五、如果其父无姐妹,就由最亲近的亲戚中的男性做继承人。 

六、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都不能交给女性[10],它属于男性。也就是说由男孩继承他的父亲。 

很明显,前五条是关于死者无子女时的继承,第六条是死者有子女时的继承。 

一个人死而无子女时,法律规定,除某些例外情况,否则不得偏向于两性中的任何一性。在前两个继承顺序中,男女两性所得到的利益是相同的。在第三、第四亲属等级中,偏向于女性。在第五个亲属等级中则偏向于男性。 

我在塔西佗的著作中发现这种奇怪现象的由来。他说[11]:“日耳曼人爱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如同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这种亲情关系看得更亲密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他们喜欢要这种亲情关系的人。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最早的历史学家[12]经常谈到法兰克人的君王如何关爱他们的姐妹及其子女。如果姐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里当做自己的子女看待,那么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自己的母亲了。”。 

母亲的姐妹比父亲的姐妹受到更多的偏爱。这一点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文中得到解释。一个妇女变为寡妇时,则受到丈夫亲属方面的监护[13]。法律规定,女性的亲属比男性亲属优先担任这种监护人。原因在于,一个女子来到丈夫家后,就和同性的亲戚团结在一起,所以与女性亲属比男性亲属更为亲密。另外,一个人因杀人而被处以罚金时,如果无力全部交纳,法律允许他交出他的全部财产,不足部分由亲属补充[14]。根据顺序,在父亲、母亲、兄弟之后,由母亲的姐妹来交纳。就像在这种亲属关系中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这种亲属关系既然承担责任,那么它也就应有相应的好处。 

撒利克法规定,在父亲的姐妹之后,应以最亲近的男性亲属为继承人,但是如果这个亲属超过第五亲等,就不能继承。因此,一个第五亲等的女子就比一个第六亲等的男子有优先继承权。这在里普利安法兰克人的法律里可以见到,自由土地编是撒利克法的最准确的解释。在这一编中处处都与撒利克法相吻合。 

如果父亲死后留下子女时,撒利克法规定不许女儿继承撒利克土地,继承权属于男孩。 

我会很容易地证明,撒利克法并不是不加区别地排除女儿继承撒利克土地,而仅仅在有兄弟的情况下,才排除女儿的继承权。 

一、这在撒利克法本身就可以看到。撒利克法首先说,妇女不得拥有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才能占有这种土地。后来该法又作了说明并对这种说法本身的含义加以限制。法律指出:“也就是说儿子将是父亲遗产的继承人。” 

二、撒利克法的内容由里普利安法兰克人的法律作了具体阐述。后者也有一编关于“自由土地”的规定,与撒利克法的规定相符合。 

三、蛮族人的法律全部来源于德意志,并且互作说明,更何况它们差不多有相同的本义。撒克逊人的法律规定,父母将遗产留给儿子而不留给女儿。但是,只有女儿时,女儿便可获得全部遗产。 

四、我们有两种当时的法式书,都规定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儿受男子排斥的情况,也就是说,在有女儿又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受到排斥。 

五、另一种法式书指出,女儿优先于孙子继承遗产。由此可见女儿只在有兄弟时才受到排斥。 

六、按照撒利克法,如果女儿一般都不能继承土地的话,那么史书、法式书和契据不断地谈到在最早的家族中妇女的土地和财产便无法解释。 

有人曾说,撒利克土地是封地,这是错误的。第一,这一编的标题是“自由土地”;第二,起初封地是不能继承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是封地的话,连男子都不能继承,马尔库富斯怎么能说排斥女子继承的风俗是亵渎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引用来证明撒利克土地就是封地的契据,仅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封地是征服战争之后才形成的,而撒利克使用权法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存在;第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继承而导致封地的产生,而是封地的建立对女子的继承和对撒利克法的规定作了限制。 

看到上边说的这些情况后,我们就不会相信法兰西王位由男子继承会来自撒利克法了。然而,这种制度从撒利克法而来是不容置疑的。我可以用蛮族的各种法典加以证明。按照撒利克法和勃艮第人的法律,女儿没有权利与兄弟们一起继承土地。她们也没有权利继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正好相反,准许女儿和兄弟一起共同继承土地。女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在这些民族中,民法的规定对公法有制约作用。 

法兰克人的公法服从于民法绝非仅有。根据撒利克法的规定,所有兄弟都平等地继承土地,勃艮第人的法律也有同样的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和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继承王位的权利,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发生过几次暴力、谋杀和篡夺权力的事件。 

第二十三节 法兰克国王的长发 

不会耕种土地的民族甚至连奢侈的想法都没有。在塔西佗的著作里,我们应该看到日耳曼人民可贵的简朴生活。技艺不是为他们的装饰服务,他们在大自然中寻找装饰品。如果他们首领的家族需要某种标志做标记的话,也要到大自然中去寻找。因此,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国王都以长发为王冠。 

第二十四节 法兰克国王的婚姻 

我在前边讲过了,不会耕种土地的民族的婚姻很不稳定。他们通常有好几个妻子。塔西佗说:“在所有的蛮族中,几乎只有日耳曼人以一妻为满足[15]。不过也有例外,也有人有几个老婆,那并不是因为他们放荡,而是因为他们身份的高贵。[16]” 

这就说明黎明时代的国王妻室众多的原因。这些婚姻,远非国王淫乱的证据,而是尊贵的标志。如果剥夺了国王的这一特权,就等于刺到他最痛的地方。这也:说明臣民为什么没有以国王作为榜样而仿效的原因。 

第二十五节 查尔第立克王 

塔西佗说:“日耳曼人的婚姻是严肃的[17]。在那里邪恶不是供人讥笑的对象。腐蚀他人或被腐蚀并不是一种习惯或生活方式。在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里,违背夫妻信义的事例是很少见的。”[18] 

这就是查尔第立克所以被驱逐的原因,他破坏了固定的风俗。由于征服战争,还没有时间来改变这些风俗。 

第二十六节 法兰克国王的成年 

不种地的蛮族没有确定的土地。正如我们前边所说的,他们与其说是受民法的支配,不如说是受国际法的约束。因此,他们几乎总是带着武器。塔西佗说:“日耳曼人[19]无论处理任何公事或私事,没有不带武器的。”在议事时他们用武器作出某种动作表示他们的意见[20]。一旦能够扛起武器,就被介绍给议会,人们递给他们一枝标枪。从这时起他们告别了童年[21],他们就成了家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成了共和国的一部分了。 

东哥特的国王说[22]:“当小鹰的羽毛和爪子长好后,老鹰就不再喂它们了,当小鹰能够自己觅食时,就不需要别人帮助了。如果我们军队中的青年人竟被认为年幼不能管理自己的财产和解决生活中遇到问题的话,那将是不光彩的。哥特人成年的条件要看品德。” 

当柴尔德柏二世的叔父贡特兰宣布柴尔德柏二世已成年,并能够亲自掌管国事时,柴尔德柏二世十五岁。 

人们从里普里安法兰克人的法律中知道,十五岁是具有携带武器资格和同时进人成年的年龄。该法律规定:“如果有一个里普里安法兰克人死亡或被杀害而留下一子时,他在满十五岁之前不得作为原告或被告参加法庭审判。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亲自答复或为自己选定一个决斗人。”要求他的思想已经相当成熟‘,才能在审判中为自己辩护;他的身体必须充分发育,才能在决斗中保护自己。勃艮第人在诉讼中也有决斗的习惯,他们也以十五岁为成年人的界限。 

阿加提亚斯告诉我们,法兰克人的武器轻,所以他们可以定十五岁为成年。后来,武器重起来了,到查理曼时代已经非常重了。这从当时国王的敕令和小说中都可以见到。所以那些拥有封地而必须服兵役的人,到二十一岁才算成年。 

第二十七节 续前 

我们看到,未成年的日耳曼人不去出席议会。未成年人是家庭的一部分,而不是共和国的一部分。这使得奥尔良王,勃艮第的征服者,格罗多米尔的孩子们没有被宣布称王。因为他们年幼,不能出席议会。他们虽然还不是国王,但是他们一旦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当时由他们的祖父格罗底尔德掌管国事[23]。后来他们的两个叔父格罗大利乌斯和柴尔德柏将这些孩子杀害,分割了他们的王国。因此,后来,未成年的王子父亲死后就立即被宣布为国王。 

这样,贡多瓦尔德公爵救了柴尔德柏二世,使他免遭查尔柏立克的残害,他在五岁的时候就宣布为国王[24]。但是,在这种变化之后,人们仍然遵从民族原有的精神,因此,法案的通过不用未成年国王的名义。这样,法兰克人便产生了双重的行政管理,一是有关未成年国王的,一是有关王国的。在封地监督和监管是有区别的。 

第二十八节 日耳曼人如何对待收养 

像日耳曼人以接受武器作为成年的象征一样,有人被收养时,也是用授予武器的方式作为收养的象征。因此,贡特兰要宣布他的侄子柴尔德柏为成年人并收养他为义子时对他说:“我把这枝标枪交给你,作为我把我的王国交给你的象征。”又转向议会说:“你们瞧,我的儿子已经是成年人了,你们要服从他。”东哥特王梯欧多立克想收养黑路里人的国王,写信对他说:“通过武器来收养,在我们民族中是件好事,因为只有勇敢的人才配做我们的孩子。这件文书产生了巨大的力量,使得那些被收养的人都宁死也不能忍受任何耻辱。因此,根据我们民族的习惯,因为你是一个成年人,我们送你这些盾牌、剑和马匹,收养你为义子。” 

第二十九节 法兰克国王的残酷 

在法兰克诸王中,不只是克罗维斯一人企图征服高卢。在此之前已经有他的一些亲属率领个别部族多次侵入这里。因为克罗维斯的功劳卓著,并且将许多职位赐给那些追随他的人,所以各部族的法兰克人都来投奔他,而其他首领觉得自己的力量太薄弱,抵挡不过他。克罗维斯制定了一个灭绝整个家族的计划,并且成功地实现了这个计划[25]。格列高里·德·都尔说,克罗维斯害怕法兰克人选择别人作首领。他的孩子和继承人们都尽其所能仿效这种做法[26]。因此,兄弟、伯叔、侄子,甚至连儿子、父亲都在不断地进行着残害他们整个家族的阴谋。法律不停地分割王国,而恐怖、野心和残忍却要把王国团结起来。 

第三十节 法兰克人的国民议会 

上边已经讲过,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享有很大的自由。日耳曼人就属这种情况,塔西佗说,他们只给他们的国王授予一种适中的权力[27]。恺撒说[28],在和平时期,他们没有一般官吏。而在各个村落由他们的国王在那里审理案件。因此,在德意志的法兰克人是没有国王的。格列高里·德·都尔很好地证实了这一点。 

塔西佗说[29]:“君主们审议小事,国民审议大事。不过由国民审议的事也同时提交君主。”他们在征服战争之后仍然保持这种做法。这在他们的所有著作中都可以见到。 

塔西佗又说[30],死罪可以提交议会审议。在征服战争结束之后仍然如此。重要封臣由议会裁定。 

第三十一节 黎明时代神职人员的权力 

在蛮族中,僧侣通常拥有权力,因为他们既要掌握宗教上的权力又有这些蛮族民众的迷信赋予他们的权力。因此,我们在塔西佗的著作里看到,在日耳曼民族中,僧侣受到极大信任,并且掌管了人民议会[31],允许他们对人实行处罚、捆绑和殴打。他们这样做不是出于君主的命令,也不是为了惩罚,而是受神灵的启示[32],总是和打仗的人在一起。 

因此,在黎明时代之初,当我们看到主教作案件审理的仲裁人,如果他们出现在议会里,如果他们对国王所作出的决定有那么大的影响,如果他们拥有许多资产,我们是不应该感到惊奇的。

[1] 江南是旧省名,清初置,康熙后,改置江苏、安徽二省。

[2] 当宣布可汗时,全民呼喊道:“他的话就是法律。”

[3] 见第17章第5节。

[4] 因此,来利维斯征服伊斯巴汉后,杀死同血缘的王公是不足为奇的。

[5] 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2卷。

[6]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6章。

[7] 见《日耳曼人的法律》第10章,和《巴威利法》第10部分第一、二章。

[8] 见马尔库富斯《法式书》第2卷。

[9] 法式书55,载林登布洛的《选录》内。

[10] 撒克利土地,女子没有继承权,只有男性,儿子才有继承权。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67卷第6章。

[11] 《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0章。

[12]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8卷第18、20章;第9卷第16、20章。

[13] 《撒利克法》第47部分。

[14] 《撒利克法》第61部分第1章。

[15]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8章。

[16] 有少数人不是由于淫欲,而是出于虚荣而多婚。

[17]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9章。

[18] 人口众多,但很少有通奸的事发生,见《日耳曼人的风俗》。

[19]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3章。

[20]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1章。

[21] 在那里这种标枪象征着青年人的一大荣幸,从此,他将成为国家的一部分了。

[22] 见《东哥特史》第1卷。

[23]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3卷。

[24]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5卷第1章。

[25]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2卷。

[26] 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2卷。

[27]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22章。

[28] 见恺撒《高卢战争》第6卷第22章。

[29]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1章。

[30]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2章。

[31]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1章。

[32] 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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