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兰克人的封建法律理论与他们的君主国变革的关系 

第一节 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起初,伯爵们被派到他们辖区任期一年。不久,他们就用金然买来了继任的官职。人们早在克罗维斯的孙子统治初期就找到这样的一个例证。一个叫做贝欧尼乌斯的人是奥赛尔城的伯爵。他派自己的儿子携重金去穆莫路斯献给贡特兰,以使他继任官职。他的儿子也为自己出钱,得到了父亲的位置。君王们已使他们的恩赐开始腐化。 

尽管按照王国的法律,封地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并不可以任意而专断地授予或随意撤销封地。这种权利通常是国家代表会议的主要讨论议程。人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封地与伯爵的爵位一样产生了腐败,人们可以出钱来继续维持封地的所有权,就如同人们出钱获得继任的伯爵的爵位一样。 

在这一章的后面,我将使人们看到,君主的恩赐,有时是暂时的,有时却是永久的。有时法院想撤销他所赐给的恩赏,便会引起全国的普遍不满,不久人们就看到了法兰西历史上著名的革命的爆发,这场革命的树期便演出了处死布伦荷那令人甚为惊愕的一幕。 

布伦荷王后既是一位国王的女儿,又是另一位国王的姊妹,还是另一位国王的母亲,至今她还以某些无愧于古罗马市政官或总督般气魄的公共建筑工程而闻名于世。她具有令人称赞的治国天赋和天赐的优良品质,长期为人所敬重。突然间却受到另一位君王[1]如此长时间的,如此令人发指和残暴的酷刑。这位君王的权威在国内并不十分巩固,要不是布伦荷因为某些特殊原因而失去了国人爱戴的话,所发生的这一切就会使国人不可思议。格罗大利乌斯指责她害死了十位君王,但其中两位是格罗大利乌斯亲自处死的,其他几位君王之死是由于命运或另外一个王后的奸诈所致,而且一个听任让·佛列德贡德的君王是在自己的床榻上安然故去,而反对惩罚她十恶不赦的罪行的国家对布伦荷的罪行漠然视之。 

布伦荷王后被放在骆驼上,在所有军队面前游街示众,这表明整个军队对她的唾弃和厌恶。佛烈德加利乌斯说过,格罗大利乌斯是布伦荷的宠信,他羞辱过贵族,剥夺了领主们的财产以填充国库,所以没有人能肯定他还能保住原有的职位。军队密谋反对他,最终他被刺死在自己的帐篷里。布伦荷王后或许是要为他的死来进行报复,或许是继续实施格罗大利乌斯的做法,进而被整个国家所厌恶。 

满怀独揽国政野心的格罗大利乌斯同时也充满了可怕的复仇心。他清楚地知道,如果布伦荷的子女掌握国政大权的话,必定没有他的活路。于是他参与了一个对自己不利的阴谋。或许他太不高明,或许被形势所迫,竟扮演了布伦荷的指控者的角色,并用令人恐怖的手段惩罚王后,以警示天下。 

瓦那卡利乌斯是阴谋反对布伦荷的重要人物。他担任着勃艮第的宰相。他希望在他在活着的时候不被撤职[2]。因此,这位宰相的情况与法兰西领主的情况不尽相同。这个职务的权威开始与国王的权威相分离。 

布伦荷不明智的摄政激怒了全国。当法律仍有效地存在着的时候,没有人抱怨封地被剥夺,因为法律并没有将封地永久地给予她。但是,既然是用贪婪、恶劣的行为和腐败的手法取得了封地,当人们用恶劣手段夺去他们用恶劣手段得来的东西的时候,人们就会怨声载道。如果取消恩赐的动机是为了增加公共财产的话,人们也许不会抱怨什么。不过,当时的人们主张的是秩序,但腐败行为却肆无忌惮。当时人们要求拥有动用国库的权利,借此肆意挥霍国库财产。恩赐已不再是服务的报酬和希望了。布伦荷试图用某腐化的风气来纠正先前腐化的流弊。她的出尔反尔并非是精神软弱的表现。忠臣们和高级将领预感到自己的末日即将来临,于是他们就率先将她送上了不归路。 

我们非常缺乏当时发生的一切事件的资料。年代史的编纂者对这段历史的知识与今天村夫们对当今的历史知晓程度相差无几,所以他们对历史的记述空泛无物。所幸的是我们掌握格罗大利乌斯为革除流弊在巴黎会议上制定的一部《律令》。这部法律使人们可以看到是他排除了引发那次革命的某些因素。一方面,他在此确认了先辈国王给予和肯定的所有恩赐,另一方面,他规定一切剥夺忠臣或义士的恩赐都得予以返还。 

这不是这位国王在这次会议上所做了惟一让步,他规定,对所有反对僧侣特权的行为都要加以改正。他减弱朝廷对主教选举的影响。他还规定,取消所有新的贡赋,不再征收任何自贡特兰、锡治柏和查尔柏立克以来所设立的通行税。这也就是说,他取消了佛烈德贡德和布伦荷摄政时期所制定的一切。他还禁止把羊群赶人私人的山林。下面我们看到,这项改变比上面所讲的更为普遍,并且扩展到了整个民事事务中。 

第二节 民政是如何改革的 

至此,我们看到了一个国家的国民对他们的主人们的喜好或行为产生急躁情绪和轻蔑态度。我们看到了他们如何调整与主人之间的冲突,并强制主人们重归于好。但是,以前人们还没有看到国家做过此事。他们把着眼点放在社会的现状上,冷静地审视其法律,补充法律上的欠缺,抑制强暴,节制权利的滥用。 

佛烈德贡德和布伦荷的摄政具有强制性,并充满豪胆粗暴和蛮横无理。在强权之下与其说是使整个国家的国民惊恐不已,不如说是使国民警醒。佛烈德贡德曾以他的弊恶为他自己的弊恶行为辩护。他用投毒和暗杀为他的投毒和暗杀行为辩解;他的行为使得他的罪行的因私的属性多于因公的属性。佛烈德贡德恶贯满盈,而布伦荷使人畏惧的地方更有甚之。在这次危机中,国民不满足于安定的封建政体,从而制定了健全的民事政体的法律。不幸的是后者比前者更为腐败,这种腐败由来已久,从某种意义上说,风俗上的流弊多于法律的流弊,因此,这种腐败更危险。 

在格列高里·德·都尔的法兰西历史书和其他历史文献中,一方面,我们看到了一个凶残、野蛮的民族,另一方面看到了同样凶残、野蛮的国王们。这些君王是群杀人狂,而且是极不公正和残酷的,因为整个民族也具有同样的特征。基督教有时似乎使他们变得温和了一些,那是因为基督教对罪犯施威的缘故。教会用他们圣人的神奇感召力抵御他们,以保护自己。国王们不敢亵渎神灵,因为他们害怕因亵渎神灵罪而受到惩罚。但除此之外,他们仍旧在盛怒之下或在冷静之中犯下累累罪行,做出各种不公正的事。然而,神明对他们所犯的罪行和不公正的行为并没有立即伸出惩罚之手。我已经讲过,法兰克人非常能容忍有杀人嗜好的国王们,因为他们自己就是刽子手。他们对自己国王的不公正和掠夺行为并没有感到惊奇,因为他们与他们自己的国王们一样,原本就是掠夺者和非礼之人。当时国王们制定了一些法律,但是,他们却以称为“训谕书”的文书[3]推翻了这些法律的敕书,使得这些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种敕书与罗马皇帝们的“敕答”几乎相同,这或许是因为这些君王采用了罗马皇帝的习惯做法,或许是自己的天性所致。在格列高里·德·都尔的著作里,我们可以看到,他冷酷无情的凶杀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他们不做任何质询,便将被告处死。他们发布所谓“训谕”、纵容非法婚姻、转移财产、剥夺亲族的权利、要求和修女结婚。实际上,他们没有单独制定关于自己活动的法律,但是他们却私自终止实施过的既定法律。 

格罗大利乌斯的诏谕弃除了所有这些流弊。没有人再会不经质询而被判罪。亲族总是可以按法律规定继承财产。那些允许娶少女、寡妇或修女的“训谕”均为无效。对那些坚持和使用这类“训谕”的人将严加惩处。如果该诏书的十三、十四、十五条不是因为时间的久远而残缺的话,我们会准确地知道该诏谕关于“训谕”的有关规定。我们只找到了第十三条的头几句话,它规定“训谕”必须得到遵守。这不能被认为是以上所讲的被法律废除的那个“训谕”。我们还有这位君王制定的另一个条例,这项条例与该诏谕有紧密联系,它对所有训谕的流弊丝毫不差地加以纠正。 

的确,巴路兹先生发现这个既无发布时间,又无发布地点的条例,就将其算做格罗大利乌斯一世制定的法规,而我却认为它们属于格罗大利乌斯二世。我有以下三个理由。 

1.这项条例讲,国王将保留他父亲和他祖父给予教会的豁免权[4]。查尔柏利克是格罗大利乌斯一世的祖父,他并不是基督徒,而且出生在君主王朝建立之前,他能给予教会什么样的豁免权呢?但如果把这道诏谕看做是格罗大利乌斯二世所制定的话,他的祖父则是格罗大利乌斯一世本人,格罗大利乌斯一世曾为他的儿子克拉姆之死赎罪,他给予教会很多恩惠,他甚至准许他的儿子与妻子和子女一起被处以火刑。 

2.这项条例所试图铲除的流弊一直延续到格罗大利乌斯一世死亡之后,而在积弱的贡特兰,残暴的查尔柏立克和佛烈德贡德以及令人厌恶的布伦荷摄政统治时期,这些流弊的盛行之之风达到了顶峰。如果格罗大利乌斯一世曾严厉地遏制过的流弊又在重新到处蔓延的话,国民们怎能容忍其泛滥而不群起而攻之呢?在查尔柏立克二世重新施行旧有的暴虐政策时,国民迫使他颁布让人们在审判中尊重法律和习惯的命令,而在过去,国民为何不会像对待现在的君王那样行事呢? 

3.最后一个理由是,这个条例是为铲除流弊而制定的,不可能与格罗大利乌斯一世产生关联,因为在罗大利乌斯的统治时期,王国里并没有不满情绪。而且他的权威极为巩固,尤其是在人们所假设的这个条例的制定时期。反之,这一切却与格罗大利乌斯二世当朝时所发生的事件相吻合。这些事件曾引起王国政治的一次革命。我们应该用法律来阐明历史,用历史来阐明法律。 

第三节 宰相的职权 

我已经说过:格罗大利乌斯二世曾经约定瓦那卡利乌斯的宰相一职将终生不被撤换。但是这次革命却引起了另一种现实。此前宰相直接隶属国王,此时这一职位属于国家了。此前宰相是由国王指定,而现在则由国民选举。革命前,梯欧多立克任命格罗大利乌斯为宰相,佛烈德贡德任命让·兰第立克为宰相。但自革命之后,宰相便由国民选举了。 

因此,我们不应该像一些作家那样,把这些宰相与那些在布伦荷死亡之前的宰相相混淆。在勃艮第人的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他们的国家里宰相的职位并不是国家的最高长官之一。在法兰克人的国家君王的统治初期,这一职位也算不上最为显赫。 

格罗大利乌斯安定了那些拥有职位和封地者的人心。瓦那卡利乌斯死后,这位君王在德洛伊召开全体会议,在会上他问领主们,由谁来接替瓦那卡利乌斯的职位。众领主高喊他们不愿意参选,只恳求君王恩准某人就职,并称已将自己托付给君王。 

而达果柏却效仿了他的父亲,将君主国的权利集于一身,国民信任他,而不选举宰相。这位君王自然心安理得,另外又被自己的胜利而陶醉,于是他又重新启用了布伦荷的施政计划。然而这一计划的实施却很不成功。斯克拉旺人任意攻击奥斯特拉西亚的“忠臣”,迫使奥斯特拉西亚的“忠臣”回到了自己的家乡。奥斯特拉西亚的边境地区便白白断送在蛮族人的手中[5]。 

因此他作出决定向奥斯特拉西亚人割让奥斯特拉西亚,连同一个国库一起让给他的儿子锡治柏,并将王国的政府和王宫管理权交给了科隆的主教古尼柏和阿达尔济兹公爵。佛烈德加利乌斯没有叙述出当时所定条款的细节,但国王在他的各条例里对这些条例加以确认,使奥斯特拉西亚的危机得以解决[6]。 

达果柏在弥留之际将他的妻子捻特季尔德和他的儿子克罗维斯托付给了贻佳。钮斯特利亚和勃艮第的“忠臣”们选择了这位年轻的太子作为他们的国王。贻佳和捻特季尔德主持朝政,他们把达果柏过去拿走的财产全部返还。因此钮斯特利亚和勃艮第民众的抱怨停止了,像奥斯特拉西亚的抱怨停息一样。 

贻佳死后,王后捻特季尔德让勃艮第的领主们将佛罗卡都斯选为宰相。佛罗卡都斯曾给勃艮第王国的主教和主要的领主致函,在信中向他们发誓要始终如一,也就是说在他健在之时,能够终身保留他们的荣誉和官职并且立誓确认了自己的诺言。《王室宰相》一书的作者将这一时期作为宰相治理王国的开端[7]。 

作为勃艮第人的佛烈德加利乌斯对于我们所谈及的革命时代勃艮第的宰相们的了解程度,远比奥斯特拉西亚和纽斯特利亚所记述得多。但是,由于用同样的理由,在勃艮第所制定的那些条款,也同样在奥斯特利亚和纽斯特利亚制定了。 

国民相信,把权力交给他们自己所选择的宰相,要比交给国王任命的宰相要稳妥些。他们对自己所选择的宰相可以提出一些条件,而国王任命的宰相的权利则是世袭的。 

第四节 从宰相的制度中所能看到的国家特点 

国家已有了一个国王,而国家的政府又要选出一个人来施行王权,这看上去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但是,即使不谈当时的情况,我想法兰克人在这方面思想的渊源由来已久。 

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的后裔。塔西佗说过,日耳曼人是根据贵族血统来选择他们的国王的,而选择首领的标准则根据其刚毅程度[8]。在黎明时期,诸君王和宰相们就是如此。前者为世袭,后者则是选举出来的。 

毫无疑问,一些国王站出来,向那些愿意跟随的人自荐为首领,以进行某种冒险的活动。这些君王在大部分情况下总是把国王的权威和宰相的权力集中在他们个人身上。他们的贵族血统赋予了他们国王的资格,他们的勇敢又使那些被选为首领的人自愿跟从他们。正是因为王权的威严,我们早先的诸国王成为法庭和代表会议的首领,并制定出这些法律,由代表会议通过。正是公爵或首领的资格,使他们能率领千军万马远征疆场。 

为了了解初期法兰克人在这方面的特点,人们只要看一下法兰克人阿波伽斯特斯的行为就足够了。瓦连提尼耶诺斯曾经把军队交给他指挥。他却把这位皇帝软禁在皇宫里,还不允许任何人与皇帝谈论军政事务。阿波伽斯特斯当时所做过的事情也正是后来柏彬人的所作所为。 

第五节 宰相们如何取得军队指挥权 

在国王们指挥军队的年代里,国家丝毫也没有想到推举军队首领。克罗维斯和他的四个儿子作为法兰西人的首领,并且统率着他们从胜利走向胜利。狄欧德柏的儿子是一位年轻、软弱,而且多病的君主;他是第一个蛰居宫中的君王[9]。他拒绝去意大利讨伐纳尔塞斯;又忧心忡忡地看着法兰西人推选了两个军事首领,率领他们去那里征战。格罗大利乌斯一世的四个儿子中的贡特兰是最不屑于指挥军队的;其他的君王也仿效他。为了不至于使军队的指挥权落入他人之手,他们就将军队的指挥权托付给某几个首领,或是公爵。 

于是便产生了诸多不便。纪律丧失殆尽;人们不知什么是服从。军队恰恰成为国家的祸害;军队在未到达敌方阵地时,已经是满载抢掠的物品了。格列高利·德·都尔在他的书中曾对这些弊端做过生动的描述。贡特兰说:“我们没有承袭祖先获得的良知,又如何去获得胜利呢?我们的国家已不是从前的国家了……”怪哉!自从克罗维斯的孙子开始,这个国家已经腐化了。 

鉴于此,人们自然而然地设立了单一的公爵。这个公爵拥有统领不计其数的、忠实于王室却不懂自己义务的类似近臣的权职;这个公爵负责建立新的军事纪律,并且统领一个只知道内战的国家与敌人作战。于是,人们将权力赋予宫廷中的群臣们。 

群臣们的最初权力是管理皇家的经济事务。随后他们协同其他军官管理封地;最终,他们便单独封地了。他们同时拥有战争事务管辖权和军队的指挥权;这两种管理功能极有必要与其他两种职务联系在一起。当时,招募军人比指挥军队更为困难;谁又能比那些能够给予人们“恩赐”的人物更适合于拥有这种权力呢?在这个独立而好战的国家里,劝诱应多于强制;应该将死去领主的封地给予人们,或让人们希望得到它;应该不断地犒劳民众,并且使人们憎恶偏爱心。所以,管理宫廷的人应该成为军队的将领。 

第六节 黎明时期王权衰败的第二阶段 

自从布伦荷服刑之后,群臣们在国王之下治理着国家;虽然群臣们指挥着战争,然而国王仍然是军队的最高统帅,群臣们和国民在他俯视之下进行着战争。但是,由于柏彬公爵与他的宰相在梯欧多立克之战的胜利降低了国王们的地位;而查理马特尔与他的宰相在佛洛哇之战的胜利进一步降低了国王的地位。奥斯特拉西亚两次战胜纽斯特利亚和勃艮第,于是他的宰相一·职就像专属柏彬家族似的,而且这一宰相权威高于其他所有的宰相,柏彬家族也优于其他家族。胜利者们担心某个代理人无法将国王控制在手中而引起动乱。于是,他们将国王们禁闭在深宫中,就像将他们囚禁在监狱里一般[10]。每年一度,他们将国王推出向人民展示。此时,国王们颁布各种政令,然而实际上都是些群臣们的政令,国王们回答着各国大使们的提问,实际上是群臣们在做回答[11]。这就是史学家们向我们记述的由群臣们支配国王们的时代的情形,那时的国王屈从于他们的臣子们[12]。 

国民们对于柏彬家族的狂热达到了忘乎所以的地步,他们竟将柏彬家族的一个尚处幼年的孙子立为宰相[13],还将他设置于某个所谓的达果柏王之上,这完全是将一个虚幻的偶像置于.另一个臆造的幻影之上。 

第七节 宫廷宰相支配下的重要职位和封地 

宫廷的众臣无意使地位和官职频繁地更换。他们之所以能够实施其统治,完全是因为他们保护了贵族的官职。因此,重要的官职依然能够享用终生,这种惯例被逐渐确定下来。 

但是关于封地的事宜,我有一些特殊的看法。我不怀疑从那个时代起,绝大多数封地都变为了世袭领地。 

在《安得利条约》里,贡特兰和他的侄子柴尔德柏都承担其义务,他们力图维持从前君王们所赐予忠实君王的近臣们和教会的种种恩惠;此法还允许国王们的王后、公主、遗孀们依据国王的遗嘱从国库中获取财物的永久性权利[14]。 

马库富斯在他的宰相时代就撰写他的《法式书》。在其中的某些法律定式中,可以看到国王不但将某些封地赐予某些个人,还赐予他们的后嗣[15]。这些法律定式既然被视为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行为,那么也足可以证明,在黎明时期的末代(第一朝代),一部分封地已经过渡为世袭领地。当时的人们还远不具备“辖地神圣不可剥夺”的观念;这种观念是极为近代的思维,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中都是当时的人们不曾知晓的。 

关于这种思维,我随即能够列出事实依据。如果我们能够指出有某一个时期不给予军队恩赏,也不提供任何资金维持其生存的话,我们的确可以肯定旧有的恩赏制度已经被取消。这便是查理马尔特执政时期。他建立了一些新的封地,但这些封地却与旧时的封地有着很大的区别。 

当国王们开始给予永久性恩赏的时候,无论是由于政府滋生腐败,或者是律令本身规定国王有义务不断地提供酬劳,国王们开始这样做与其说是想使封地永久化,不如说不想使伯爵领地永久化,这是在情理之中的事。丧失某些土地无碍大局,放弃重要的职位就意味着丧失权力本身。 

第八节 自由土地怎样变为封地 

将自由土地变为封地的方法在马库富斯制定的一条法律定式中可以找到。土地的所有者将土地献给国王,国王再将这些土地作为一种被称为“使用权益地”或“恩赏地”的形式返还给土地奉献者;土地奉献者又向国王指定自己的继承者。 

为了探寻土地所有者为何改变自由土地的原因,就得像坠人深渊一般,去探究当时贵族们古老陈旧的特权;这些贵族们十一个世纪以来,周身布满了尘埃、血迹和污泥。 

拥有封地的人们享有极大的利益。当他们受到伤害时得到的和解金比自由人丰厚得多。从马库富斯制定的法律定式中可以读到,“杀死国王所封朝臣的人要被斥罚和解金六百苏”,这便是国王所封朝臣的特权。这种特权在《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中得以确立。这两项法律都规定由国王所封朝臣的死亡应得和解金六百苏,而一个自由公民的死亡则仅有二百苏的和解金,诸如法兰克人、野蛮人或是在《撒利克法》笼罩之下生存的人们都是如此;而一个罗马人的死亡却仅有一百苏。 

这并非国王所封朝臣们惟一的特权。我们应该知道,如果某一个人被传唤受审而拒不到庭,或是不服从法官的指令的话,他将被告唤去面对国王;如果他仍然不到场的话,就会被排除在国王的保护之外,而且没有人收留他,甚至不给他提供面包。如果他出身于普通人家,他的财产将被没收;但是,如果他是国王所封的朝臣,就不会如此境遇了。前者由于拒不到场,会被定罪;后者却不然。前者即使是极轻微的犯罪,也要受到沸水立证的惩罚,而后者只有在犯下凶杀罪的情况下才会受到此种审判。在最后审判时,也不得强制国王所封的某个朝臣作出不利于另一个朝臣的誓言。此类的特权不时地增加;卡尔罗曼的赦令给予朝臣们这样一个荣誉,那就是并不强制他们自己立出誓言,而只是通过其他的朝臣们的嘴这样做。此外,如果享有这种荣誉。的人不去从军的话,对于他的惩罚,只是在他未去服兵役期间禁止吃肉、饮酒;然而一个自由人如果不跟随伯爵去征战的话,就要被处以罚金六十苏,而且要服役至交付此项罚金为止。 

因此,我们可以想象得到,那些不是国王所封朝臣的法兰克人,更有甚之的则是罗马人都竭尽全力试图成为国王的朝臣;而且为了不使土地被剥夺,便想出一个办法,就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国王,再由国王以封地的方式返还给他们,随后向国王指定其土地继承人。这种做法被长期沿用;在第二时期(第二朝代)的动乱年代尤为盛行;那时所有的人都需要某个人成为其保护者,并且力图与其他领主联合起来,进入一个被称之为“封建君主国”的社会。因为,所谓的“政治君主国”已不复存在[16]。 

这种做法在第三时期(第三朝代)仍然继续实行着,从当时的某些条例中能够看到;要么土地所有者将自己的土地献出,又用同样的方式将其收回;要么首先宣布其土地为自由领地,然后又称这些土地为封地,这就是所谓的“收回的封地”。 

这样做并非可以证明,拥有封地的人就如同一个善理家政的家长一般管理着封地。尽管自由人竭尽全力试图获得封地,然而他们对待这类财产的方式,仍然如同我们如今管理用益权一样。鉴于此种原因,我们看到君主查理曼极为谨慎,且小心翼翼地制定了许多法规阻止人们为了自己产业的利益而贬低封地的神圣地位;这种做法只能证明,在他所执政时期,绝大多数的恩赏是终身享用的,鉴于此,人们对于自由土地的关注程度要大于对恩赏的关注;但是,这并没有阻止人们热中于成为国王所封的朝臣,而心甘情愿地作为自由人。鉴于种种理由,某个领主可以任意处置其封地的某一些特殊部分,但却不情愿丧失自己的爵位。 

我完全理解查理曼在他的赦令中的抱怨所在,那是由于某些地方有人将封地作为产业给予他人,随后又作为产业买了回去。然而,我并没有说人们在产业和用益权之间更钟情于前者。我只是想说,当人们如同我上述谈及法律的定式一样,将某一块自由土地转变为可以作为世袭封地的时候,可以从中获取巨大的利益。 

第九节 教会的财产怎样被改为封地 

国库的财产除了作为国王的恩赐借以诱使法兰克人去进行新的冒险行为之外,不应有其他的用途;从另一个角度说,新的冒险行为可以使国库的资产有某种程度的增加;如同我已经陈述过的,这会被称之为民族的精神。然而赏赐资产已经被导入歧途。我们从克罗维斯的孙子的一篇演讲中看到这种情形,他在演讲中抱怨说,国库的财产几乎都被教会侵吞。 

他说:“我们的国库已经空虚;我们的财富已经被转移到了教系手中。只有主教们在统治着一切;他们声名显赫,我们却已风光不在了[17]。” 

这就促使那些不敢触动领主们的群臣们去劫掠教会;柏彬之所以进入纽斯特利亚的理由之一,就是受主教们的请求,去阻止国王们,也就是群臣们的冒险计划,因为他们会将教会的财产洗劫一空[18]。 

奥斯特拉西亚的群臣们,也就是柏彬们家族,对待教会的态度要比纽斯特利亚和勃艮第的群臣们的·所作所为宽和些,在历史记载中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据历史记载,僧侣们极为欣赏柏彬们对宗教的乐善好施和慷慨大度。柏彬们也各自身居教会的各种最高职位。正如同查尔柏立克对主教们所讲的一样:“一只乌鸦是不会啄掉另一只乌鸦的眼睛的。” 

柏彬征服了纽斯特利亚和勃艮第;由于他是以教会遭受压迫为借口而消灭了那里的众臣和国王,所以他不能再洗劫教会,而与他所标榜的信条相违背,而使人们看到他在捉弄国民。但是征服了两个庞大的王国,并且消灭了反对党,这使他有足够的资财满足他的将领们的欲望。 

由于柏彬作为僧侣的保护神,也就成为了君主国的主人。但是,他的儿子查理马特尔却只能以压迫维持其统治。这位君王看到皇家的财产和国库的资财的一部分被贵族终生享用,还看到僧侣们从富人和穷人手中收受物品,甚至还获得了大量的自由土地,所以他便开始抢掠教会了。而且第一次分封的领地此时已不复存在了,他重新进行了第二次土地分封[19],为了他自己和他的将领,大量攫取教会的财产,甚至包括教堂也被占据;这样做的结果反而杜绝了一种弊病,一种有别于普通弊病的社会顽症,正因为它超乎寻常,反而更为容易医治。 

第十节 僧侣的财富 

在三个朝代期间,僧侣们接受了大量的财物,应该说他们数次接受了王国中几乎所有的财物。然而,如果说国王们、贵族们以及普通百姓既然能够找到给予他们财物的方法,他们也就能够找寻到剥夺僧侣们财物的方式。对于宗教的虔诚使人们在黎明时期(第一朝代)修建了大量的教堂;但是尚武精神又使人们将这些教堂给予了军人,军人们将它们分给了自己的子女。有多少僧侣的份地被割去了呀!第二时期(第二朝代)的君王们又对教会慷慨相助,大量布施。而日耳曼人到来后,却大肆抢掠,尤其对神父和修士进行迫害,他们搜寻修道院,监视某些宗教设施,因为他们将自己的偶像遭到破坏以及查理曼所有暴行归咎于僧侣们。他们认为是查理曼迫使他们先后逃亡到北方。四五十年间的积怨和仇恨使他们难以忘却。在这种氛围中,僧侣们要丧失多少财产呀.!此时僧侣已所剩无几,也没有僧侣要求返还丧失的财产。无论如何只有等到第三时期(第三朝代)对宗教的虔诚使大兴教堂、大量捐献土地的风潮再起。在那个时期,普遍和生硬的见解剥夺了俗人的所有财产,如果他们都是些相当实诚的人便更是如此。然而,如果说僧侣们具有野心,那么俗人亦如此;即使亡者捐出其遗产,继承者也会设法将其收回。因此,领主们与主教们,绅士们与神父们之间的纷争屡见不鲜;僧侣们在这期间所遭受的倾轧肯定是巨大的,因为他们不得不依驸在某些领主的保护之下;而这些领主在某一时期保护着他们,但是尔后却压迫起他们了。 

第三时期(第三朝代)开明的朝政已经允许僧侣们积累自己的财富。卡尔文教徒出现了,他们可以在教堂中找到的金银器皿全部铸成钱币[20]。僧侣们为保全其财产是何等地煞费苦心!然而,他们却无法保证自己的生存空间,当他们施展各种伎俩论证其财产归属权之时,人们却在焚烧他们的档案了。他们试图向始终破落的贵族讨回其不再拥有的财产,或是已通过无数种方式抵押已经丧失的财物时,难道不是徒劳无益的吗?僧侣们从前总是在获取,又总是在丧失,现在又试图去获得。 

第十一节 查理马特尔时代欧洲的情形 

大肆劫掠僧侣的查理马特尔却处于极为幸运的境地。军人们对他既畏惧又爱戴;他为军人们而竭尽全力,并且寻找借口与撒拉森人作战;由于他对僧侣们不屑一顾,僧侣们也对他恨之入骨;教皇意识到拉拢他的必要性,向他伸出双手;众所周知,格里高利三世派遣了一名著名的使节去拜会他[21]。这两种力量紧密地结合了起来,因为它们是相互利用和依存的。教皇需要得到法兰克人的支持,从而去反对伦巴底人和希腊人;查理马特尔也需要教皇压制希腊人的嚣张气焰,钳制伦巴底人,从而提高他自己在国内的声望,借以稳固自己以获得的头衔,并且使自己或子女能够获取可能的头衔[22]。鉴于此,他的打算是不会落空的。 

奥尔良的主教圣欧奢利乌斯看到的一个“怪诞的天象”[23]惊动了四方的君主。有关这个问题,我得引用一封在兰斯集会的主教们写给入侵秃头查理领土的日耳曼国王路易的信件的内容,因为这封信可以使我们清楚地了解当时事态发展的状况和事物的精神实质。主教们说:“圣欧奢利乌斯被掠上天去;他看见了在圣人们的命令下,查理马特尔在地狱[24]中受尽苦刑;那些圣人们本应陪同耶稣参与末日审判的;查理马特尔之所以提前被处以这种刑罚,是因为他大肆掠夺了教会的财产;因此,所有捐助施舍者所犯下的罪孽[25]都应由他承担;柏彬王曾为此召集了一次会议;他要求将一切可以收回的属于教会的财产返还给教会;由于他与阿规丹的魏佛尔公爵发生了纠纷,所以他只收回了其中的一部分财产。于是他便出具了有利于教会的一些名为‘暂行权利’的执照[26];他还规定俗人占有的教会财产应该缴纳所谓什一税,每一所房子的主人还要缴纳十二德尼尔;查理曼曾将财物赐予别人,但是恰恰相反的是,他又为自己和他的继任者颁布一道赦令,约定永远不将教会的财产给予他人;这一约定都被事先记录在案,他们中的许多人甚至听到两位国王的父亲‘宽容路易’叙述这件事。” 

主教们谈及的规章是在莱布第因召开的主教会议上制定的。这一规章对于教会的益处在于使人们对教会财产的拥有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教会可以对其财产的拥有者征收什一税,并且从属于教会的每一所房屋的主人手中获取十二德尼尔。然而,这只是一剂治标的药物;顽症的弊端却依然如故。 

这种做法甚至遭到了反驳。而柏彬被迫颁布了另一条赦令,命令拥有教会财产的人不但要缴纳什一税和住宅金,并且命令他们维护隶属主教管辖的地区以及所属的所得房屋,否则他们将受到“丧失所得财产的享有权”的惩处。尔后的查理曼又重新修订了柏彬的这一条规章。 

在这封信中主教们提到,查理曼承诺了他自己和他的继任者不再会将教堂的财产分给军人,这与他为了解除僧侣们在此问题上的恐惧感而在八O三年通过爱克斯拉沙柏尔颁布的赦令别无二致;但是,已经被瓜分的财物仍然不能收回[27]了。主教们还指出,鉴于同样的理由,“宽容路易”继续了查理曼的做法,未将教堂的财产分给士兵们。 

然而,旧有的弊端根深蒂固,“宽容路易”的儿子们统治时期,俗人们就将教土们安置在教堂中,或是未经主教允许就将教士们驱逐出去。而教堂却由他们自己的继承者瓜分。当人们肆无忌惮地侵占教堂之时,主教们除了撤走圣人们的骸骨之外别无他法。 

孔皮埃涅的赦令规定,国王的钦差大臣可以在主教们同意[28]陪同下,莅临和巡视所有属于他的寺院。这条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定证明了一个普遍存在的弊端。 

这并非说明缺乏将财产返还教会的法律规定,教皇曾经责难主教们疏于重建寺院之后,主教们便致信秃头查理,表示他们并没有被这种责难所触动,因为他们是无辜的;他们提醒国王陛下曾在无数次的国民全会中就此允诺、作出决议、加以规定。确实,类似的决议曾在九次国民全会中形成过决议。 

人们总是在争论不休。当诺尔曼人到来后,所有人的看法都一致了。 

第十二节 什一税的设立 

柏彬王执政时期所制定的法规,使教会力图减轻其灾难的希冀多于实际解除他们痛苦的行动。查理曼觉察到财产都掌握在军人手中,就如同当年的查理马特尔所看到的一样,那时公共财物都控制在僧侣们手中。人们试图从军人手中收回已分给他们的财产是极其难以做到的。收回财产的做法从事物的性质而言也是难以操作的。从另一个角度说,也不应该使基督教因为缺乏教士、教堂和教化而归于消亡[29]。 

这便促使查理曼设立了什一税。这是一种新的财产形式,而且对于僧侣们具有益处,因为,它是专门给予教会的财产,将来有朝一日,这一财产一旦被抢夺,日后也极易被重新确认。 

有人曾试图将这一纳税制度的建立年代追溯至更为久远的年代;但是依我之见,他们所引证的权威资料却恰恰是他们主张的反证。格罗大利乌斯的《律令》中只是提及,对教会的财产不征收某种什一税。当时的教会绝对没有征收什一税的说法,所以,《律令》中的整体宗旨在于减免什一税[30]。五八五年在玛康召开的第二次主教大会规定了人们得缴纳什一税;在古代人们确实缴纳过类似的赋税;但是,大会又证实,当时的人们已不再缴纳什一税了。 

在查理曼之前就有人翻开《圣经》,将书中《利未记》中捐施和祭献的有关章节虔诚地向众人进行说教,对此有谁会持怀疑态度呢?然而,我所要表达的则是,在查理曼设立什一税之前,有人可能对此加以弘扬,但是并未建立起这种税收制度。 

我曾说过,柏彬王统治时期制定的法规中规定,以封地的形式侵占教会财产者要缴纳什一税以及修缮教堂的费用。以某一项无可争议的公正法律促使国内的头面阶层人物以身作则,简直是一件非常勉为其难的事。 

查理曼时期的做法则更进了一步。我们可以从由维利斯颁布的赦令中看到,他要求自己缴纳有关地产的什一税。这又是一个令人惊讶的范例。 

然而,下层百性几乎不会在榜样的感召下放弃自己的利益。法兰克福主教会议向百姓们提出了一项更为紧急的缴纳什一税的修正案。在会议制定的赦令中指出,在最新的饥荒中,人们发现麦穗中竟然空无麦粒;果实是被魔鬼吞噬的;并说曾听到魔鬼在诅咒人们不缴纳什一税[31]的嚎叫声;鉴于此,除了命令所有拥有教会财产的人缴纳什一税之外;还责令所有的人缴纳什一税。 

查理曼的意图起初也未获成功;这种负担似乎是过于沉重了[32]。犹太人缴纳什一税原本是他们建立共和国财政规划的一部分;但是在此所要缴纳的什一税却与君主国的建设税收毫无关系。在《伦巴底法》的附加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民事法使人们接受什一税制度曾经遇到过障碍,从主教会议制定的不同的寺院法之中,便可以判定要僧侣们从什一税中受益的艰难程度。 

普通百姓最终接受了什一税,但是却以能够赎回其缴纳的税物为先决条件。而“宽容路易”的律令以及他儿子罗达利乌斯皇帝的律令却不允许这样做。 

查理曼制定的什一税的相关法律完全出于必要。虽然它只与宗教相关联,却并非是迷信行为。 

他将什一税分给四种类型的收益者:一部分用做教会的发展资金,一部分用于接济穷人,一部分给予主教,还有一部分则分给了教士。这个著名的划分方式足以证明,他力图使教会业已丧失的地位重新得以恢复,并且使其固定化、永久化。 

从他的遗嘱[33]中可以使人看到,他力图完全弥补他祖父查理马特尔的过失,他将自己的动产平均分为三份,再将其中的两份分为二十一份,分别赐予帝国的二十一个首府;其中的每一份交由各首府和它们所属的主教区再行分配。他将其第三份又分为四份,一份留给自己的儿孙们,另一份补充到第一、第二份之中,其余的两小份则用于慈善事业。他似乎不把这种对于教会的慷慨捐赠视为某种宗教行为,而是一种政治性的分配。 

第十三节 主教和修道院院长的选举 

教会的日益穷困使国王们放弃了对主教和领俸神职人员的选派工作。这就使君主们为教会任命教士的种种烦恼减少了许多;教会职位竞争者求助于君王权威的行为也在减少。于是,被人们剥夺其财产似乎成为一种被迫接受的补偿形式。 

此外,如果“宽容路易”任凭罗马人民有权选举教皇的话,也是他所处时代普遍精神的实际影响力的体现。他对罗马教皇的选举主张与其他教区主教的推选方式别无二致。 

第十四节 查理马特尔的封地 

我无法断定,查理马特尔将教会财产作为封地给予他人的时候,只是准许他们享用一生,还是永远拥有。我所知道的则是,在查理曼和罗达利乌斯一世统治时期,曾有过类似的财产由继承人承袭,并且相互瓜分的情形。 

我还发现,有一部分土地是作为自由土地给予他人,另一部分土地则是以封地的方式分配的。 

我曾经说过,自由土地的所有者伺封地的拥有者同样应该承担各自的义务。无疑,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查理马特尔部分土地既作为自由土地也以封地的形式分给众人。 

第十五节 续前 

应该强调,当封地转变为教会的财产,而教会的财产又转化为封地的时候,教会的封地和财产就相互具备了对方的某些特性。于是,教会的财产便拥有封地的特权,而封地也具有了教会财产的特权性质;教会的荣誉权就是在这个时期产生的。又因为这些特权往往以司法权力为依托,尤其是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封地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世袭的司法职位与这些特权同时应运而生。 

第十六节 王权与相职的混合体制[34] 第二朝代 

王位移交给卡罗林人之手,这一著名历史时期之前,首先讲述查理曼。而那一时期的王位移交与普通的历史事件有很大的区别,而今天或许比当时事件发生的时候更加令人注目。 

(在墨罗温王朝时期)国王们并没有实权,只有一个空头名义;国王的尊号是世袭的,事实的颠倒顺序使我对时间的顺序产生了混乱;于是,我没有阐述柏彬执政时期,那时宰相却是选举产生的。尽管在王朝的末期,某些宰相们有权将他们中意的墨罗温王族的人选推上国王的宝座,但是,他们却无法从另外的家族中推举国王;古代法律中确定的王冠特属某些家族的模式,难以从法兰克人的心中抹去。在君主国里,国王个人几乎无人知晓,而王位本身则是无人不知的。查理马特尔的儿子柏彬认为将王权和宰相两种身份同时由一个人占有是合适的;这种新型的混合身份使王位是否具有世袭性质永远具有不确定的因素。这种双重身份使王枚具有更为巨大的权威,对他而言这就足够了。这样他便完成了宰相权力与国王权力的组合。这两种权威的混合会产生一种折中。在这之前宰相是选举产生,而国王却是世袭的;到第二朝代时期,人们开始选举国王,虽然国王由人民推选,但是仍然具有世袭的性质,因为人民往往在同一个家族中推选国王[35]。 

尽管有大量的史证为据,勒冠特神父仍然否认教皇准许过这一重大变革[36]。他的理由之一是,如果教皇允诺了这一变革的话,他便作出了一个不公正的裁决。当我们看到某个历史学家以人们应该做些什么去判断已经发生的史实的话,岂不让人嗔目结舌!运用这种思辩方式,历史也就不复存在了。 

无论如何,可以肯定地说,自从柏彬公爵获得胜利后,其家族便统治了国家,此时的墨罗温家族已丧失了统治者的地位。当他的孙子柏彬加冕为王的时候,只是多举行了一次加冕礼,一次图有虚名的仪式罢了;他除了国王的华丽装饰之外,便一无所获;国家则没有任何变化。 

我之所以这样说,其目的是确定革命发生的时机,而不至于使人们将革命所产生的结果误认为是革命本身。 

当第三时期(第三朝代)之初雨格·卡佩被加冕为王的时候,又发生了一次更为巨大的变革,因为国家经历了由无政府状态向随意选择的政府方式的过渡。但是,当柏彬加冕登基之时,仍然是那个原封不动的政府。 

当柏彬加冕为王的时候,他只是改变了名称;但是雨格·卡佩登基之时,情况却改变了,因为大片的封地与王位的结合终止了无政府状态。 

当柏彬加冕为王的时候,国王的称号与最具权威的官职结合在一起;当雨格·卡佩称王之时,王位与最大的封地结合了。 

第十七节 第二时期:选举国王的特殊事由 

人们可以从柏彬加冕的仪式书的记录中看到,查理曼和卡尔罗曼也被涂了圣油,并且接受了祝福;法兰西的领主们也承诺了永不将其他家族的人选推举为国王,如有违背这一承诺者将受到停职和开除教籍的处罚。 

在查理曼和“宽容路易”的遗嘱中可以看到,法兰克人是从国王的后代中推选国王的,这种做法与上述条款相吻合。而当帝国落人查理曼之外的家族之手时,先前对选举的限制和先决条件演变为纯粹而简单的选举形式了,人们已远离了旧有的法律体制。 

当柏彬感到自己的生命即将结束之时,便在圣得尼召集了一次由僧俗领主们参加的会议;并且将他的王国分给了他的两个儿子查理曼和卡尔罗曼。我们手头上没有此次会议的决议案卷;但是,巴路兹先生从卡尼西乌斯所收集和发表的古代历史文献,以及他的《麦次史记》为我们提供了那次会议进程的情况。从这些资料中,我看到了两件相互抵触的事情。起初,柏彬表示瓜分他的王国征得了权贵们的赞同,而随后他又说是依照父权行事的。这恰恰证实了我以上的说法,即在第二时期(第二朝代),人民的权利只是在王族中选举国王;确切地说,这种权利与其说是获得选举的权利,不如说是遭受被排斥的权利。 

这种选举权,在第二时期(第二朝代)的历史文献中也可以得到证实。查理曼将他的帝国分给他的三个儿子而颁布的一条赦令就足以证明这一点。在赦令中,他陈述了其分配方案后说:“如果他的三个儿子中的一个人生了儿子的话,这个儿子又被人民推举为他父亲的王位继承人,那么他的叔伯父们就必须同意他称王。” 

837年“宽容路易”在爱克斯拉沙柏尔会议中将他的帝国分给他的三个儿子柏彬、路易和查理的时候,也出现了类似的条款;还是这个皇帝提前二十年将国土分给了罗达利乌斯、柏彬和路易时,又颁布了同样的条款。我们还可以浏览一番口吃路易在孔皮埃涅的加冕仪式上的誓词:“我,路易,由于上帝的怜悯和人民的选举被设立为王;我保证……”在八九O年于华伦斯举行的选举博逊的儿子路易为阿尔国王的会议决议也证实了我的说法。人们在那里选举了路易;人们所持的主要理由便是他出身于皇族[37],还因为胖子路易曾给予他国王的爵位,又因为阿诺尔皇帝曾依据自己的君权以及自己的钦差们赋予他权力。阿尔王国同其他被肢解的王国,或者隶属于查理曼帝国的王国一样,其王位的取得既是选举的,也是世袭的。 

第十八节 查理曼 

查理曼力图使贵族的权力限制在他所划定的范围内,并且阻止他们压迫僧侣和自由人。他缓和国内各阶层的矛盾,使其形成相互制衡的态势,这样他便可以稳坐国家主人的交椅。他的统治天才使所有的力量都团结了起来。他率领贵族不断地进行一次又一次的征战;不给他们以时间玩弄诡计,而促使他们全力以赴地追随着他的意志行事。帝国由于伟大的君主得以巩固;他是一个伟大的君主,人品也更为超凡脱俗。他的儿子们作为国王是他的首席臣属,是他行使权力的工具,而且是忠实服从他命令的典范。他制定了绝妙的法令,然而更为绝妙的是他将其付诸实施。他的卓越才华帝国上下无人不晓。我们看到,这位君王制定的法律中明察秋毫的预见精神和某种驱动一切的感召力。推脱职责的借口被消除;玩忽职守的行为得到纠正;弊端被整肃或预防。他懂得如何实施刑罚,他更懂得宽恕为怀。他有宏伟的计划,但实施时却简单易行,他从容地成就最伟大的事业,迅速地处置各种艰难困苦场面的高超艺术是无人企及的。他不停地巡查他辽阔的帝国,他的执政手法所及之处,人们无不为之降伏。无论哪里发生事端,他就在那里予以平息。没有哪一个君主能够像他那样勇敢地面对危险,也没有哪一个君主能够像他那样善于避免危险。他玩味所有的危难,尤其是几乎所有的伟大征服者都要经历的那种危难,我所指的是阴谋。这位神奇的君主又是极端宽容的;他具有温柔的性格;其举止风度简洁而纯朴;他喜欢与宫廷中的人们共同生活。他或许过于沉湎于女色,但是作为一个独自主政,将自己的毕生精力献给国家的君王,这一点是可以被原谅的。他为自己的花哨规定了令人赞叹不已的准则;他明智、审慎、节俭地管理着自己的庄园和地产;一家之主的父亲可以从他所制定的法律中学到如何治理家庭的良方。从他的政令中可以看出,他的财富来源是清白而神圣的。我还想加上一句话,那就是他命令部下卖掉他庄园中家禽饲养场的鸡蛋,和他花园中无用的杂草;然而,他却将伦巴底人的财富和曾经劫掠过整个世界的匈奴人的巨额财宝全数分配给了人民。 

第十九节 续前 

查理曼以及他的第一批继承者们担心被安置在边远地区的人员反叛;于是,他们认为将温顺的神职人员安置在那里较为适宜。所以,他们就在阿尔曼设立了为数繁多的主教职位,并且给予他们大片的封地。当时的一些法规显示,虽然如今可以看到阿尔曼的上层僧侣们仍旧享有元首赋予的权力,但是有关这些封地特权的条款与通常给予这—类封地让与权的条款[38]别无二致。无论如何,这种做法是借以对付撒克逊人的超前谋略。他们确信从一个怠惰而玩忽职守的朝臣身上无法获取的东西,从一个热情、勤勉、忠于职守的主教身上可以得到。另外,这样的一个僧侣身份的朝臣是绝不能利用被征服的人民去反抗他们的君主的,恰恰相反,这些朝臣却需要君主以巩固政权的方式反对自己的人民。 

第二十节 宽容路易 

奥古都斯在埃及期间曾命令掘开亚历山大的陵墓。有人问他是否要掘开托勒密王们的陵墓时,他回答说,他要看到的是君王,而不是死人。同样,在第二时期(第二朝代)的历史中,我们力图探寻的是柏彬和查理曼的业绩,也并非是死人。 

一个君王[39]被自己的情感所玩弄,被自己的品德所欺骗;从不了解自己的力量和弱点所在;他既不善于使人畏惧,也不知道使人爱戴;他内心绝少邪恶,但精神中充满劣迹;正是他掌握着帝国的权柄。 

当全世界都为他父亲的辞世而垂泪之时,当所有的人所乞求的查理曼的那种震撼力一时间不复存在的时刻,当他加紧步伐去填补他父亲王位的空缺时,他差遣某些亲信去逮捕那些曾对他姊妹的不轨行为负有责任的人们。于是,便发生了一系列血淋淋的悲剧。这完全是一种仓促的不谨慎的行为。在他还未进驻皇宫之前就开始惩处家中的犯罪行为;在他还未成为一国之君的时候,就已经引起了公愤。 

他的侄子意大利国王伯尔纳前去乞求他宽容为怀。他却令人挖去了他的眼睛,几天之后他就悲惨地死去了。这使他树敌过多。出于恐惧他将自己的兄弟们削发为僧送进修道院。这使憎恨他的人进一步增加。这两件事使他备受责难[40]。人们[41]谴责他曾经违背了自己的誓言,以及他在加冕之日面对他父亲所作出的庄严承诺[42]。 

当为他生下三个儿子的荷门嘉得皇后去世后,他娶茹迪斯为妻,并为他生下一子,不久,他那年迈丈夫的殷勤讨好的做派,以及高龄国王的所有弱点的混合性格使皇室一片混乱,最终导致了君主国的覆灭。 

他不停地改变分配给儿子们的疆土,尽管分配的疆土已由他自己立法予以确定,也由他的儿子们宣誓确认,领主们也对此确认无疑。他试图亵渎臣民们的忠诚;寻求将服从置于混乱、质疑和模棱两可方式的境地之中;这使君主们的各种权利产生混淆,而对于一个堡垒稀少,臣民的忠诚以誓言作为承诺,君主的忠诚以接受作为保证的首要城围而言尤其如此。 

皇帝的儿子们为了保住自己分得的疆土,便向教土们大献殷勤,并且给予他们前所未有的权利。这都是一些特许的权利;他们要教士们保证一项人们曾经认可的事情。阿果巴尔进谏“宽容路易”,说路易曾经差遣罗达利乌斯去罗马,而宣布他为皇帝;并提示路易,说他曾禁食、向上苍祷告三天后将疆土分配给了他的儿子们。一个崇尚迷信的君主,却受到了迷信意识的冲击,这又如何是好呢?我们感到元首的最高权威的丧失受到双重因素的影响,首先君王好像是身陷囹圄,其次他将作出公开的忏悔。人们试图诋毁国王,而结果却诋毁了王国。 

我们起初难以理解,一个具有某些优秀品质,且不乏智慧,本质上崇尚善良,而且说到底他也是查理曼的儿子的君主,竟有如此众多的敌人,而且这些敌人还如此暴戾,毫不妥协,激烈地触怒他,蛮横无理地羞辱他,义无反顾地要毁灭他。本质上还算忠于他的儿子们放弃了两次遵循计划和达成协议的机会,而使路易的敌人没有得到消灭他的机会。 

第二十一节 续前 

查理曼赋予国家的力量,即使在“宽容路易”时期,仍然焕发着强劲的活力;这使国家仍然能够保持其强大的形象,并且受到外国的尊重。虽然君主的精神委顿;但是国民却骁勇无比。国内的皇权江河日下,对外的实力却依然如故。 

查理马特尔、柏彬和查理曼先后治理了这个君主国。查理马特尔满足了军人的欲望,柏彬和查理曼则满足了教会的贪婪,到了“宽容路易”却使这两种人都不满意。 

在法兰西的政治体制中,国王、贵族和教会将国家的所有权力尽数掌握在手中。查理马特尔、柏彬和查理曼总是不时地将自己的某些利益与贵族和教会的利益结合起来,借以与另一个集团相抗衡,而且,儿乎在所有的时期中总是与其中的两个集团的利益相一致;然而,“宽容路易”却与这些集团彼此脱离。他所制定的一些使主教们感到过于严厉的法规使他们不悦,因为他所走的道路与主教们的意志相去甚远;非常优越的法律也可能制定得不合时宜。因为在当时,主教们已习惯于与撒拉森人和撒克逊人作战,主教们的所作所为已经与宗教精神失之千里[43]了。另外,“宽容路易”已经在各方面完全丧失了贵族对他们的信任,他们提升了一些微不足道的人[44]。他剥夺了贵族们的职位,将他们驱逐出皇宫,将一些外族人收到他的帐下。于是,他与教会和贵族阶级决裂,也被对方所唾弃。 

第二十二节 续前 

但是,使君主国受到削弱的主要原因是这位君主挥霍了王室的财产[45]。这里,我们应该听听尼达尔是怎么说的。尼达尔是我们最高明的史学家之一。他是查理曼的孙子,属于温顺的路易斯派,他是奉秃头查理之命写这段历史的。 

他说:“有一个叫阿德拉尔的人,他有一个时期完全控制了皇帝的思想,所以这位君主在一切事情上对他言听计从。在这位受宠者的煽动下,君主就把国库的财产送给愿意要的人。就这样断送了这个国家。因此,在整个帝国内,他所做的事如同我已经说过的[46],如同他过去在阿规丹所做的事一样。他所做的这些事,查理曼曾加以纠正,然而却已无法挽回。 

国家财政枯竭,就像查理马特尔就任市长时所见到的那样,那种情况绝不是动用一下权力就可以恢复的事。” 

在秃头查理统治时期,国库极为空虚,因此无法使任何人保持体面。由于缺少钱财不能使任何人的安全得到保障。在有可能消灭诺曼人的情况下,由于财力不足,还是让他们逃跑了。 

印马克在会议上向口吃路易提出的第一条建议就是要维持王室的开支。 

第二十三节 续前 

僧侣有理由悔恨保护了“宽容路易”的子女们。我已经说过,这位君主从未发布训谕把教会的财产分给在俗的教徒。但是,不久意大利的罗达利乌斯和阿规丹的柏彬放弃了查理曼的计划,而重新采用查理马特尔的计划。教士们上诉皇帝控告他的子女们。但是,教士们自己削弱了他们需要的权力。在阿规丹他们有些屈尊,在意大利他们则不听指挥。 

“宽容路易”生前受到困扰的内战,是他死后战乱的根源。罗达利乌斯、路易和查理三兄弟每个人都千方百计要把名人显贵拉到自己一方,培植亲信,他们发布训谕,把教会的财产分给他们的追随者。这样,他们为了拉拢贵族而出卖了僧侣。 

在敕令中,我们看到这些君主不得不向纠缠不休的要求让步,看到人们常常夺走他们并不乐意拿出的东西,看到僧侣们认为受贵族的压迫甚于受国王的压迫。 

秃头查理又似乎是攻击僧侣财产最厉害的[47]。或许是因为僧侣们为着自己的利益曾诋毁过他的父亲,所以秃头查理对他们怀恨在心;或者是因为他们都是些胆小如鼠者。不管怎么样,我们在《敕令》中看到了僧侣和贵族无休止的争论[48]。僧侣们要他们的财产,贵族不给,或者躲避或者拖延。国王在中间调解。 

当时的情景确实令人凄楚难忘。当“宽容路易”把他们的财产大批地赠与教会的时候,他的子女们却把僧侣的财产分给在俗教徒。建设新修道院的手,常常又是劫掠旧修道院的手。僧侣们没有固定的地位。他们遭受掠夺,又得不到补偿。此时王权日趋衰弱。 

在秃头查理统治的后期,不再有僧侣和在俗教徒为返还教会财产的争论了。主教们仍然还在给秃头查理的谏言(在856年的《敕令》中可以看到)里和八五八年给日耳曼王路易的信中唏嘘长叹,但是他们提出了建议,要求履行诺言却一次又一次地遭到回避,我们看到,他们是没有任何希望实现自己的愿望了。 

当时所能做的只是对国家和教会所受的损失做一般性的挽救工作罢了。国王作出承诺不抢夺封臣们的自由人,不再发布训谕把教会的财产赠送给他人。这样看来使僧侣和贵族的利益取得了一致。正如我所说过的,诺曼人的奇异劫掠大大地促进了这些纷争的结束。 

由于我所说过的和将要说到的原因,国王的威望而每况愈下,他们认为除了把自己交给教士们摆布,再没有别的办法。但是僧侣们已经使王国受到削弱,国王也削弱了僧侣。 

秃头查理和他的继承者号召僧侣起来支持国家,免遭灭亡,但未能奏效。他们利用人民对僧侣这个团体的尊敬来维持自己应受到的尊敬[49],未达到目的。他们通过教规的权威来树立自己法律的权威[50],徒劳无益。他们把教会的刑罚与民法结合起来[51],也未见效。为了和伯爵的权力相抗衡,他们给派往行省的主教授与钦差大臣的头衔,但毫无结果。僧侣们要挽回自己的过失是不可能的。一件我即将要提到的异乎寻常的不幸事件,使得王冠旁落。 

第二十四节 自由人终于能拥有封地 

我说过,打仗时,自由人由伯爵率领,封臣们由领主率领。这样就使国家的各个社会等级的权力得到平衡,尽管效忠王室的近臣们手下也有封臣,但是他们会受到伯爵的控制,因为伯爵是君主国内一切自由人的首领。 

起初,自由人是不能拥有封地的,后来就可以了[52]。我发现这个变化是在贡特兰王朝到查理曼王朝期间内发生的。我们从以下三个文件的比较,就可以证明。这就是贡特兰、柴尔德柏和布伦荷王后所缔结的安得丽条约[53],查理曼分割国土给其儿子们的契约和“宽容路易”分割国土给儿子们的契约[54]。这三个有关封臣的条款差不多是相同的。他们几乎是在相同的情况下制定了相同的要点,所以它们的精神实质和文字内容差不多是一样的。 

但是,关于自由人,它们之间有重大差别。《安得丽条约》没有提到自由人可以申请封地。而在查理曼和“宽容路易”分割国土的契约中则有条款明确规定他们可以申请封地。由此可见,在《安得丽条约》之后,便有了新的惯例,即自由人可以取得这一重要的特权了。 

这是正值查理马特尔把教会的财产分给他的士兵的时候发生的,分配时,查理马特尔把一部分作为封地,一部分作为自由土地,这是封建法律时代的一种革命。很可能在接受这些赏赐时,本来就有封地的贵族们显得更为神气。自由人欣喜若狂地接受了封地。 

第二十五节 第二代衰败的主要原因 自由土地的变化 

我在上节提到查理曼分割国土的契约[55]规定,在国王死后,每一个国王的封臣只可接受在自由王国内而不是在其他王国内的恩赏封地,但是,他们可以在任何王国拥有自由地。但是,他又作了补充,自由人在自己的领主死后,可以在三个王国内的任何一国申请封地。尚无领主的自由人也一样[56]。在817年“宽容路易”分割土地给他的儿子们的契约中,也有同样的条款[57]。 

不过,尽管自由人可以申请封地,然而伯爵的兵力并不因此而减弱。自由人总是要为自己的土地承担义务,并且要准备服兵役的人员,按四所庄园出一人的比例分配。不然就要配备一个代替他为封地服务的人。在这上边曾出现过一些流弊,但得以纠正。从查理曼和意大利国王柏彬的任命[58]中可以看出。这些任命相互引证,作了说明。 

历史学家说,丰德聂战役是这个君主国灭亡的原因,这种说法是很有道理的,但是谁能使我将这一天的悲惨结局看上一眼呢! 

这一战役后不久,罗达利乌斯、路易和查理三兄弟缔结了一个条约,我发现其中的一些条款使法兰西的整个政体发生了变化。 

查理向人民宣布该条约有关人民部分的谕告中说,一切自由人可以随便选择国王或其他领主作自己的领主。在这个条约产生之前,自由人可以申请封地,但是他的自由地总是在国王权力的直接支配下,也就是说在伯爵的裁判管辖区。他之所以依属于一个他请求保护的领主,是因为他要从该领主那里获得封地。从产生该条约起一切自由人都要使他的自由人地受国王管辖或受另一个领主管辖,自由人自行选择。这里的问题不在于谁为封地申请保护,而是谁把自由地变成封地。这样,可以说离开了民法的管辖,而进入他们选择的国王或领主的权力支配范围。 

这样,那些明显地在国王权力下以自由人的身份受伯爵管辖的人,已不知不觉地成为彼此的封臣,因为每一个自由人都可以随意选择国王或其他领主作为自己的领主。 

一个人把永远属于自己一块土地变成封地时,这些新的封地就不仅仅是属于他本人终生享用的范畴了。所以,我们不久会看到有一条一般法出台,它规定封地由封地占有人的子女继承。这是秃头查理制定的法律,他是缔约的三君主之一[59]。 

我所提到的自由,即君主国内每一个自由人从三兄弟条约出台后有选择国王或其他领主作为自己领主的自由,它又得到后来颁发的法令的肯定。 

在查理统治时期,如果一个封臣接受一个领主的礼物,即使是价值一文钱的东西,他就不能再舍弃这个领主了[60]。但是,在秃头查理时代,封臣们可以按照自己的利益或兴趣自由行事,却安然无恙。这位君主特别强调表达上边的意思,好像是建议人们去享受这种自由,而不是要加以限制。在查理时代,封地的属人性多于属物性,后来变为属物性多于属人性。 

第二十六节 封地的变化 

封地所发生的变化并不比自由地的变化少。我们从柏彬国王时期制定的,由刚比昂颁发的《敕令》中看到[61],接受国王恩赏封地的人自己要把这恩赏封地的一部分再分给各个封臣,但是这些部分与整个恩赏封地没有区别。所以,当国王要收走整个恩赏封地时,连同这些分出的部分也收走了。当一个效忠王室的“宠臣”死亡时,他下属的封臣也随之丧失了他的“附属封地”,一个新的恩赏封地的受领者又来了,他又重新设立新的“附属封地”。因此附属封地并不属于封地,而是属于人。一方面,附属封臣终究是属于国王的,因为他并不是永远属于封臣的,另一方面,附属封地也同样是属于国王的,因为它是封地本身,而不是封地的从属。 

这就是封地可以撤销时期的附属封臣制度。在封地可以终生拥有的时期也是如此。当封地可以继承的时候,这个制度就发生了变化。附属封地也同样可以继承。原来直属于国王的,这时也只是间接地属于他了。可以说国王的权力似乎稍有减弱,有时候看起来像后退两步,而实际上往往后退得更多。在论述封地的著作中我们看到,尽管国王的封臣可以把封地给予别人作为国王的封地,但是这些附属封臣或小封臣就不能同样把封地分给他人了。这样,国王的封臣们对于他们分出去的封地,想什么时候收回就什么时候收回[62]。此外,这种让与地不能作为封地传给子女,因为人们不认为它是根据封地的法律而产生的。 

如果我们把两位米兰元老院议员写这部《封地论》著作时附属封地制度的状况和柏彬国王时代的状况作比较的话,我们就会发现附属封地保持自己的原始性的时间要比封地还要长。[63] 

但是,在这两位元老院议员写书的时候,人们为土述的规定加了那么多的例外,以至于使这些例外几乎取消了原来的规定。因为,如果一个从小封臣接受封地的人,随小封臣出征至罗马的话,他就取得封臣的一切权利。同样,如果这个人给小封臣钱来取得封地的话,小封臣在钱返回之前就不得收回他的封地,也不得阻止他把封地传给子女。最后,上述规定也不再被米兰元老院所遵守。 

第二十七节 封地的另一种变化 

在查理时代,人们必须参加不论为什么战争而举行的召见,违者处以重刑,不许以任何借口不参加[64]。如果伯爵宽容某人的话,伯爵自己就要受到处罚。但是三兄弟的条约对此加上了某种限制[65],这样就可以说把贵族从国王的手下救了出来。贵族除了防御性的战争外,就不必跟随国王上阵作战。[66]在其他性质的战争中,他们可以自由选择,或者跟随领主作战,或者专心从事自己的事务。这个条约与五年前秃头查理同日耳曼王路易,这两位兄弟之间所缔结另一个条约有关。根据这后一个条约,如果二位兄弟相互攻打的话,他们的封臣们就可以不必跟随他们上阵作战,这两位君主对此发誓,并要双方的军队起誓。 

丰德聂战役死了十万法兰西人,这使还活下来的贵族们看到[67],国王为争夺自己的国土,最终使贵族走向毁灭,看到国王们的野心和嫉妒将会使所有还有血可流的人们去流血。制定了这条法律后规定贵族除了保卫国家反对外来入侵的自卫战争外,没有义务随从君主上阵作战。这条法律曾使用了几个世纪[68]。 

第二十八节 重要官职和封地的变化 

好像一切都染上了一种怪病,而且又都同时变坏了。我说过,在初期,有许多封地是永久性让与的。但是那是一些特殊情况,一般来说封地总是保留它固有的性质。如果国王失掉一些封地,他就用其他封地来代替。我还说过君主没有把重要的官职永久地让与。 

但是,秃头查理制定了一条通用法规,它影响到重要的官职和封地。他在其敕令中规定,伯爵的领地将由伯爵的子女受用,他又规定这条法规也适用于封地[69]。 

我们很快就会发现这条法规适用范围被扩大了,以至于使重要的官职和封地甚至传给了远方的亲属。随之而来的是,大多数原来直属于国王的领主,这时只是间接地属于国王了。那些过去国王的庭审大会上审案的伯爵们,那些率领自由人上阵作战的伯爵们,这时处于国王与自由人之间,国王的权力又后退了一步。 

另外,从敕令中可以看出,伯爵也有属于伯爵封地的恩赏性附属封地,而且他们也有封臣[70]。当伯爵的领地变为世袭的时候,伯爵的这些封臣就不再是国王的直接封臣了。附属于伯爵领地的恩赏性封地也不再是国王的恩赏封地了,伯爵们的权力更大了,因为他们已有的封臣使他们可能再得到其他封臣。 

要了解第二代末引起衰败的原因,只要看一看第三代初所出现的情况就够了。在第三代初期,附属封地的大量增加将重要封臣推向绝望的境地。 

王国曾有一种习俗,当哥哥把土地分给弟弟时,弟弟要向哥哥行臣服礼[71]。这样,最高领主只能把这些土地当做附属封地对待。菲利普一奥古都斯、勃艮第的公爵,涅瓦、布龙、圣保罗、唐比埃等地的伯爵,以及其他领主宣布,从那时起一个领地即使因为被继承或其他原因被分割,整个领地仍应属于同一个领主,不得有中间领主[72]。这条法规并没有得到普遍的执行,因为我在别的地方已经说过,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制定出普遍性的法规。但是,我们的好些习俗是受以上法规影响的。 

第二十九节 秃头查理统治以来封地的性质 

我已说过,秃头查理规定,身居要职或拥有封地的人死后有儿子时,应将官位或封地让与他的儿子。这条法律带来的弊端在于各地的发展和扩大很难被追究。我在《封地论》中发现,在康拉德皇帝二世之初,在他统治的地区封地是不能传给孙子的[73]。只能传至领主选定的最终拥有者的儿子[74],所以封地是通过领主在其儿子们当中经过选择而授予的。 

在本章的第十七节中我曾作过说明,在第二代,王位在某些情况下是选举的,在另一些情况下是世袭的。说它是世袭的,是因为人们总是在这一家族中选出君主。它仍然在世袭相传,由儿子们做继承人。说它是选举的,是因为民众从这些儿子中作出选择,事物总是一步一步地向前发展;一条政治法规总是与另一条政治法规相关联的。人们在封地继承上的想法和过去人们在王位继承上的想法是一样的[75]。因此,封地按继承权和选举权传给儿子,封地就如同王位一样,既是选举的又是世袭的。 

这种对领主的选举权利,在《封地论》的作者[76]所处的那个时代,即佛烈德利克皇帝统治时期,是不存在的[77]。 

第三十节 续前 

据《封地论》记载,当康拉德皇帝要动身前往罗马时,为他效力的一些忠实的追随者要求制定一条关于封地的法律,规定传给儿子的封地也可以传给孙子。还规定,哥哥死了,无合法继承人时,由同父兄弟继承曾属于他们父亲的封地[78]。皇帝批准了。 

我们应当记得《封地论》的作者仍是生活在佛烈德利克皇帝一世的时代[79]。该书又补充说:“古代的法学家们一向认为,旁系亲属继承封地没有超过同父母的兄弟,尽管在近代,这种继承扩展到第七亲等,按照新法,直系继承,则可无穷尽地传下去。”康拉德法律的适用范围就这样逐渐地扩大了。 

假定所有这些情况就是这样,不过只要稍微读一读法国历史便会使你发现,封地永久世袭制度的建立要比德国早。当康拉德二世皇帝在一O二四年开始执政时,德国的情况才和法国秃头查理时代已经达到的程度一样。秃头查理八七七年亡故。不过,法国从秃头查理统治以来,法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以致糊涂查理不能同一个外来家族争夺属于帝国的无可争辩的权利。到后来的雨格·卡佩时期,被剥夺了其所有财产的王室,甚至到了保不住王权的地步。秃头查理意志的薄弱,也给法兰西这个国家带来了衰败。但是他的兄弟日耳曼王路易和他的几个继承人有较大的才能,所以才使他们国家的权力维持的时间较长。 

我该怎么说呢?恕我冒昧地讲,也许德意志民族的冷漠无情的性格和坚定不移的意志,与法兰西民族相比更能抗拒事物发展的趋势,这种趋势使得封地就像一种自然倾向一样永远为家族所有。 

我补充一点,法兰西曾受到诺曼人和撒拉森人的那种特殊战争的蹂躏,可以说等于灭亡。而德意志王国就没有受到这种战争的破坏。德意志资源少,可劫掠的城市少,可借使用的海岸不足,有较多的沼泽要越过,有较多的森林要穿过。那里的君主们并不认为自己的国家有随时垮下来的可能,所以他们较少需要封臣,也就是说,很少依赖封臣们。很明显,要不是因为德意志的皇帝们迫不得已去罗马接受加冕礼,又不得不连续不断地远征意大利的话,德意志的封地就会长期地保持其原始的特性。 

第三十一节 帝国如何摆脱查理曼家族的控制 

有损于秃头查理的家族支系,帝国已经落人日耳曼王这一支系的私生子[80]手中。912年,法兰可尼的公爵康拉德被选为皇帝,帝国就落人一个外部家族手中。这时,统治法兰西的支系要争夺一些村庄已经很不容易,要争夺帝国更是无能为力了。糊涂查理和继承康拉德的皇帝一世之间缔结了一个协议,人们称之为波恩条约[81]。这两位君主在莱茵河的一只小船上会面,并发誓要永远友好。他们使用了一种较好的折中名词,查理用的西法兰西王的称号,亨利用的是东法兰西王的称号。与查理缔约的对方是日耳曼王,而不是皇帝。 

第三十二节 法兰西的王权怎样传给雨格.卡佩家族 

封地的世袭和附属封地的建立,消灭了政治政府,而产生了封建政府。这时国王不再有无数的封臣,而只有几个。其他封臣依附于这几个封臣。国王们几乎不再有直接的权力了。一种权力要经过其他那么多、那么大的权力来贯彻,因此,未达终点就停止或消失了。国王的领地被剥夺,只剩下兰斯和拉旺两个城市,他们只好听任封臣们的摆布。树枝长得太长,使树冠受损而干枯。王国没有领地,就像今天的帝国一样。于是最强大的封臣之一就夺得了王权。诺尔曼人使王国遭到破坏。他们乘坐各种木筏或小船进入河口,溯河而上,蹂躏破坏两岸地区。奥尔良和巴黎使这些强盗受阻,他们既不能经过森河,也不能经过罗亚尔河[82]。这时雨格·卡佩只有这两个城市,他手里只有王国不幸的残存地的两把钥匙。人们就把王权授予他,因为只有他是惟一能够捍卫它的人。也就是这样人们把帝国交给了那个阻挡了土耳其人,使他们成为在边界上不能前进的家族。 

帝国脱离了查理曼家族的统治,当时封地世袭制度的建立仅仅好像是为体现一种优越感。这种世袭制的实行,在德意志比在法兰西甚至还要晚一些[83]。这就使得人们把帝国看做封地,因此对帝位进行选举。相反,当法兰西脱离查理曼家族的时候,封地才在这个王国里真正成为世袭的了。所以,王权和大封地一样,也变成世袭的了。 

此外,人们把这次变革以前和以后发生的事情都说成是这次变革时的事,那是一个很大的错误。所有这一切归纳为两件事即王族的更换以及王权和大封地联为一体。 

第三十三节 封地永久性的后果 

封地的永久性,导致长子身份权或长子继承权在法兰西的建立。在第一代(黎明时代),人们不懂得这种权利[84]。王国在兄弟间分割,自由地也同样由弟兄们瓜分。封地是可以撤销或终生使用的,并不是继承的对象,所以也不作分割。 

在第二代时期,“宽容路易”享有皇帝的称号,他又把这个称号赏给他的儿子罗达利乌斯。这个皇帝的称号使“宽容路易”想到他给这位君主一种高于小儿子们的优先权。因此,两位当了国王的弟弟年年都要携礼物拜访当皇帝的哥哥,并接受哥哥更贵重的礼物。弟弟们必须同哥哥商议共同的事务[85]。这就使罗达利乌斯产生了一些奢望,但他并没有取得成功。当阿果巴尔因为这位君主(罗达利乌斯)写信给“宽容路易”的时候,说他维护皇帝本人的原来安排,皇帝之所以决定让罗达利乌斯继承帝业是由于皇帝曾三天禁食,举行圣祭,进行祈祷,得到上帝的赐教。人民向上帝发誓,人民不能违背誓言。皇帝遣送罗达利乌斯到罗马,以得到教皇的确认。阿果巴尔对这一切作了精心思考,但他并没有考虑长子继承权的问题。他说,尽管皇帝曾经分割土地给小儿子,但是他偏爱了长子。不过,他既然偏爱了长子,也就意味着有偏爱小儿子的可能。 

但是,当封地变为世袭的时候,封地继承中的长子继承权制度就产生了。由于同样的原因,在王权继承中,王权属于大封地。规定分配土地的旧法律已经不存在了。封地承担着一种义务,封地的拥有者应该能够完成它。长子身份权建立起来了。于是封建法律的理由就居于政治法律或民法的理由之上了。 

封地传给了拥有者的儿子们,领主就失去了支配封地的自由。为了补偿这种损失,他们建起一种偿还税,我们习惯上这样称谓它。偿还税首先是由直系继承者们缴纳,后来,习惯上只有旁系继承者缴纳。 

不久以后,封地就可以作为一种遗产转让给外人了。这就产生了土地转让和买卖税。它几乎在整个王国都实行了。这些税开始的时候是随意征收的。但是后来在征收普遍得到许可时,各地区对缴税的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偿还税在每次继承者变更时都要缴纳[86],起初,甚至直系继承者也得缴税。最普遍的做法是把税定为一年的收入。这对封臣来说,有些难以承受,而且手续烦琐不便,还可以说给封地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封臣常常在行臣服礼的过程中缴纳一定金额的税,领主不再要求纳税[87]。由于货币的变更,这种税金后来已变得很少。到今天,偿还税几乎变成零。而遗产转让和买卖税仍然继续照常征收。这种税与封臣和继承者都没有关系,是一种既不可预测,又没法等待的意外税收。所以没有制定这种税收的具体缴纳办法,人们一直按售价的某一比例缴纳。 

当封地属于终生享用时,人们就不能拿出一部分封地给别人,而是作为永久拥有的附属封地。因为由一个只享受财产用益权的人来支配财产,那是不合逻辑的。但是,当封地变为永久拥有的财产时,这样做是允许的[88],只是要遵守习惯上的某些限制[89]。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玩弄封地”。 

封地的永久性拥有便产生了偿还税的制度。因此,在没有儿子的情况下女儿也可以继承封地。因为,领主把封地给予女儿,就可以增加偿还税的份额。这是由于丈夫和妻子一样要缴纳偿还税[90]。这条规定不适用于王权,因为它不属于任何人,所以就不可以对它征收偿还税。 

图鲁兹伯爵威廉五世的女儿没有继承伯爵的领地。后来,阿莉爱娜继承了阿规丹,马帝尔继承了诺曼底。当时,出现了女子继承权,而且成功地得到贯彻实施,使得少年路易在解除他和阿莉爱娜的婚姻关系之后,就毫不费力地把基燕还给了她。由于后边的这两个例子是紧接着第一个例子之后发生的,所以,准许女子继承封地的这条普遍性的法律在图鲁兹伯爵领地采用时间应该晚于王国的其他行省。 

欧洲许多王国的政体维持了王国建立时封地的实际状况。妇女不能继承法兰西的王位和帝国的帝位,因为在这两种君主国家建立的时候,妇女是不能继承封地的。但是,在封地永久拥有的制度确立之后建立的那些王国里,妇女则可以继承王位。例如由诺曼人的征服战争所建立的那些王国、由征服牟尔人所建立的王国以及在较为近代的时期,位于德意志边境之外,由于基督教的建立而仿佛得到新生的那些王国。 

在封地可以撤销的时候,把封地给予那些有能力承担封地义务的人,所以,就不存在未成年人继承的问题。但是,到了封地变成永久拥有的时候,领主们等到继承者为成年人时才给予继承者。这也许是为了增加他们自己的收益,或者是为了使未成年人继承者在习武中得到锻炼提高。我们习惯上称之为“幼年贵族保护权”,这种权利是建立在和普通未成人监护权完全不相同的原则上的,所以前者与后者是截然有别的。 

在封地只供一生使用时,人们便可以申请封地。封地的真正交付是持君主的权杖进行的,证明了它和今天人们的做法是一样的。我们没有看见过伯爵或者甚至国王的钦差们在行省里’接受臣服礼的情形,在《敕令》中有关这些官职的代理事项方面也未曾见到他们承担这项任务。他们确实有时候向所有臣民发誓忠诚[91]。但是这种誓言很少具有后来建立起来的臣服礼的性质。因此,在后来举行臣服礼的时候,忠诚的誓言是和臣服礼相联系的一种行为,有时在臣服礼之前举行,有时在臣服礼之后举行,而且,并不是所有的臣服礼都要进行效忠发誓。它没有臣服礼那样庄严,它和臣服礼截然不同[92]。 

伯爵和国王的钦差们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在忠诚上可疑的封臣们提供一种保证,叫做“坚定不移”的保证[93]。但是这种保证不可能是一种臣服礼,因为国王们之间也作这种保证[94]。 

修道院的院长许哲谈到达果柏的主教座。根据古人传说,法兰西国王有一种习惯,即坐在这个座上接受领主们所行的臣服礼。显然,许哲在这里所表达的就是他那个时代的思想和语言。 

当封地可以传给继承人的时候,在最初的时候封臣的谢恩仅仅是一种偶然现象,但到后来,就定为一种规矩。谢恩仪式要光彩夺目,讲究礼节,因为要让它能够使人们世世代代都能记住领主和封臣之间恩德。 

我认为,臣服礼是在柏彬王时代开始建立的。这就是我所说的几种永久性恩赏的时代。但是,我是以一种很谨慎的心理这样看的,只是假定古代人《法兰克人史记》的作者们并不是愚昧无知的人,他们描写巴威利亚的公爵塔西庸向柏彬谢恩表忠诚的仪式[95],是按照他所见到的他们那个时代人们习惯使用的方式而记载下来的[96]。 

第三十四节 续前 

在封地可以撤销或仅供一生使用的时期,封地几乎与政治法规没有什么关系。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当时的民法很少提到封地的法规。但是,当封地变成世袭的时候,就可能给予、出卖和遗赠。所以,它就属于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范围的事了。把封地看做一种军事义务,就属于政治法规的范围,把封地看做一种贸易上的财产,就属于民事法规的范围。这就产生了有关封地的民法。 

当封地变为世袭的时候,关于继承顺序的法律就必须与封地的永久拥有制度相联系。因此,不顾《罗马法》和《撒利克法》的规定,法兰西法作出这样的规定:私人财产不上传[97]。封地负有义务。但是一位祖父或伯祖父是不可能当好领主的封臣的。所以,就如布地利埃告诉我们的那样,这条法规起初仅仅是为封地而制定的[98]。 

封地成为世袭的时候,领主们就要关心封地所承担的义务问题,所以他们要求将要继承封地的女子,我想有时候也包括男子,未经他们的同意,不得结婚。这样,婚姻契约对于贵族们来说是一种封建的,也是一种民事的法律条款。 

在领主的监督之下所制定的同类法规中,对未来的继承作出规定,目的在于使继承者对封地承担义务。因此,正如波野和奥佛列利乌斯指出的,最初,只有贵族们有通过婚姻契约处分未来遗产的自由。 

关于家族财产权的收回,不必说,它是建立在古代亲族权利的基础上的,是我们法兰西古代法学的一个奥秘,只有在封地变成永久性的时候才会出现。 

意大啊!意大利……我终于写完了关于封地的论文,这时候正是大多数作者开始写论文的时候。

[1] 指查尔柏立克的儿子,达果柏的父亲格罗大利乌斯二世。

[2] “一切违反理性的行为或命令都违背神的旨意。这在过去从未发生过。我们借大祭司基督之名,准备通过这道诏谕予以纠正。”见巴路兹辑《律令》第16条。

[3] 这是国王给法官的一种命令,要法官执行或容忍某种违反法律的行为。

[4]我曾在上一章第21节谈及过这些豁免权;包括禁止国王的法官在封地内行使任何职权;这种权利就等于封地已经建立或已被继承。

 

[5] “反对法兰克人取得胜利,维尼狄人是有功绩的。这种胜利不仅是由于斯克拉旺人的英勇,而且是由于奥斯特拉西亚人的涣散,当时他们背离了达果柏,并对他怀恨在心,而不断地遭到抢掠。”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史》第68章630年条下。

[6] “其次,众所周知,奥斯特拉亚人竭尽全力反抗维尼狄人,因而有利于保卫法兰克人的疆界和国土。”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史》第75章。

[7] “其次,从罗克维斯时起法兰克王国们一致同意,由宰相掌理国政。罗克维斯是著名国王达果柏的儿子,梯欧多立克的父亲。”见《王室的宰相》。

[8] “国王产生于贵族,首领产生于品德。”塔西佗:《日耳曼人的风俗》第7章。

[9]

 

552年。

 

[10] “准许他们在自己的权力之下当国王。”摘自《麦次史记》719年条下。

[11]《桑都伦西史记》第2卷中记载:“他(指国王)似乎以自己的权力作答;这种回答有教训的意味,或者更确切地说,带有命令的口吻。”

 

[12] 《麦次史记》中载:“法兰克人的首领柏彬,统治了法兰克王国”年;国王却屈从于他的手下。

[13] “此后,格里摩尔的小儿子多朵阿尔当了宰相;他就在当地和前述国王达果柏在一起。”摘自《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续篇》

[14] “如果拥有来自国库的土地或荣誉和援助,她们便可以为所欲为,或用遗嘱对其加以处理,使其永久保留不变。”

[15] 参看本书第1卷第14条。此法律定式适用于最初就被永久性赏赐的国库财产,也适用于最初是恩赐,随后改为永久性赏赐的国库财产;依照此法,赏赐“就好像就是从那里,确切地说是从我们的国库里取得的。”还可参考本书第17条。

[16] 兰柏·达德尔说:“不得给病弱的继承人留遗产。”

[17]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撤销有利于教会的遗嘱,甚至取消他父亲所捐施的东西。然而贡特兰又恢复了这些捐施,甚至又有新的捐施。摘自《法兰克史》。

[18] 参看《麦次史记》687年条下。“我首先被祭司和神仆的怨言所激动,因为他们经常来我这里。为了使教堂的财产被非正义地掠夺而去……

[19] “查理夺取许多教会的田地,将其与国库中的物品相提并论,随后分给军人。”摘自《桑都伦西史》。

[20] 教堂遭到了抢劫。

[21] 前述的大祭司格里高里,以罗马国王们的宗旨写信,因为罗马人民背弃了皇帝的统治,愿意归顺到他的保护和不可战胜的宽容慈悲之下。”《麦次史记》741年条下。

[22] 当时的著作里,我们可以看到,众多教皇们的权威在法兰西人的精神世界里由下的印象。虽然国王柏彬曾经由麻娅的大主教加冕,但是,他将教皇埃田对他所施的抹油礼视为肯定他所有权利的行为。

[23] 梦幻之说,基督教认为这是神的启示。

[24] 按《新约圣经》的说法,从天上是可以看到地狱的。

[25] 基督教认为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

[26] 古耶斯在《采地论》第1卷的注释里说:“权利未定的执照属于权利未定的占有者的。”

[27] 从上注和意大利王柏彬的赦令中可以看到这一点。这道赦令说,该君王将把寺院给予申请采地的人们。

[28] “与该地的所有者商量,并取得他们的同意。”

[29] 《圣雷米传》中说:“查理马特尔发生内战,兰斯教会的财产被俗人瓜分。没有人管僧侣们,任其自生自灭。”

[30]808年查理曼的《赦令》中指出:“我们放弃教会的田地、牧畜,更确切地说,猪的什一税:这样的话,官吏和征收什一税的税吏们就不再干扰教会了。”有一个例证:格罗大利乌斯宽免教会缴纳的就是放进国王森林里饲养的猪的什一税。查理曼要他的法官们同其他人一样缴纳这种什一税,作为榜样。可以看出,这是一种采地税或经济税。

[31] “依据证据,我们确切地知道魔鬼们愤怒地将全年的粮食都吃光了,又听到他们的责难声……。”载《赦令》第23条。

[32] 这道赦令是反对那些为了逃避什一税而放弃耕种土地人们的行为。

[33] 这是艾真哈所录的一种遗嘱的补正本;同高尔达斯特和巴路兹著作中所看到的遗嘱文本不同。

[34] 本节谈及法国史的黎明时代(第一朝代,即墨罗温王朝),那时王室势微,宰相专权,宰相查理马特尔之子柏彬篡夺了王位,他将国王的虚职和宰相的实权集于一身,建立了卡罗林王朝,即后称法国的第二时期,亦称第二时代。

[35] 参看查理曼的遗嘱和宽容路易在奎尔济召开的全国会议时将国土分给儿子们的经过;高尔达斯特这样记载:“人民同意选举他,继承他父亲的王位。”

[36] “在柏彬死后所编造出的荒唐故事是违反教皇杂卡利亚的圣德和公正的。……”引自《法兰克教会年录》

[37] 依母系关系。

[38] 例如禁止国王的法官进入采地征收安全税金和其他捐税。

[39] 指宽容路易。

[40] 指他后来受审的时候。

[41] 指控告他的人。

[42] 他的父亲命令他对他的姊妹们、兄弟们和侄子们要有“无限的仁慈”。

[43] “当时,主教们和教士们开始舍弃金腰带和佩剑,那上面悬挂着饰有宝石的刀子、华丽的服装、装饰沉重,拖至脚踵的靴刺。但是人类的敌人不能容忍这种献身宗教的虔诚。因此也激起了所有修道会僧侣们的.反对和进攻。”摘自《柔弱路易传》

[44] 戴甘说,查理曼时代极少见的事在路易时代却很常见。

[45]“他把自己和祖宗王室的庄园交给自己的亲信永久占有……”见《虔诚路易生平》。

[46] 参见本书第30章第13节。

[47] 贵族激怒国王来反对主教,以致国王把主教赶出会议。他选择了宗教会制定的一些规则,并宣布为人们必须遵守的惟一规则。参见该《敕令》第5条。

 

[48] 参见864年由斯巴纳哥别墅颁发的同一《敕令》。又参见847年玛尔斯纳会议时颁发的《敕令》第4条,根据该《敕令》,僧侣克制自己,只要求返还他们在“宽容路易”时所占有的财产。并参见851年玛尔斯纳颁发的《敕令》第6-7条和856年由波诺依路颁发的《敕令》。

[49] 参见秃头查理于859年由撒波纳利亚颁发的《敕令》第8条。写道“我曾使维尼龙当桑斯的大主教,他给我行了圣礼,所以我不应该被任何人逐出王国,至少,没有主教们的审问和判决是不能这样做的……”

[50] 参见857年秃头查理由伽里西阿果颁发的《敕令》第1、2、5、4、7条。

[51] 参见862年毕斯特宗教会议时颁发的《敕令》第4条和883年由迎春殿颁发的卡尔罗曼与路易二世的《敕令》第4—5条。

[52] 参见第30章末节。

[53]587年缔结,载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9卷。

[54] 参见下节关于这些分割的契约。

[55]806年把国土分给查理、柏彬、路易的文件,载高尔达斯特辑《帝国律令辑览》和巴路兹辑《敕令会纂》第1册第439页。

[56] 安得丽条约没有这样的规定。

[57] 契约载巴路兹辑《敕令会纂》第1册第174页。

[58]793年《律令》,附加于《伦巴底法》第3卷第9章第9节内。

[59]877年由伽里西阿果颁发的《敕令》第53篇第9-10条。

[60]813年由爱克斯拉沙柏尔发布的《敕令》第16条和783年柏彬的《敕令》第5条。

 

[61]757年《敕令》第6条,载巴路兹辑《敕令会纂》第181页。

[62]《封地论》第1卷第1章。

[63] 至少在意大利和阿尔曼是如此。

[64]802年《敕令》第7条,载巴路兹辑《敕令篡》第42页。

[65]847年由玛尔斯纳颁发的《敕令》,载巴路兹辑《敕令会纂》第42页。

[66] 同上《敕令》第5条,载同书第44页。

[67] 实际上这个条约就是贵族们制定的。参见尼达尔,《编年史》第4卷。

[68] 参见罗王基多的法律和其他附加于《撒利克法》和《伦巴底法》第6篇第2节的法律,爱卡尔,《法兰克人的撒利克法及莱茵河畔地区的法律》内。

[69] 参见877年由伽里西阿果颁发的《敕令》第5项第9-10条。这道敕令和同年同地颁发的,另一道敕令(第3条)有关。

[70]812年《敕令Ⅲ》,第7条和851年《敕令》第6条……

[71] 参见奥登·德·佛里兴《佛烈德利克的伟业》第2卷,第29章。

[72] 参见1209年菲利普一奥古斯都的《法令》,载罗里埃尔,《法令会纂》。

[73]《封地论》第1卷,第1篇。

[74] 参见同上书,“……如果领主愿意确定恩赏封地,他就来到儿子那里。”

[75] 至少在意大利和阿尔曼是这样的。

[76] 这部书的作者是哲尔都斯·奈遮和奥柏秃斯·德·欧尔托。

[77]“今天这样决定,对所有的人一律平等。”《封地论》第1卷,第1篇。

[78] 引自《封地论》。

[79] 左耶斯在给《封地论》所作的注释里已经非常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

[80] 阿诺尔和他的儿子路易四世。

[81]926年缔结,载欧柏·勒米尔,《恩赏法》第27章。

[82] 参见877年秃头查理从伽里西阿里颁发的《敕令》。

[83] 参见前边的本章30节。

[84] 参见《撒利克法》和《莱茵河畔法兰克部族法》自由土地篇。

[85] 参见871年“宽容路易”第一次把国土分割给他的儿子们的《敕令》。

[86] 参见1209年菲利普一奥古都斯关于封地的《法令》。

[87] 参见《自由土地论》第55页所引证的由温多姆颁发的《敕令》以及由播都的圣西普里因修道院颁发的《敕令》。

[88] 但是人们不得削减封地,也就是说,不能将它的一部分取消。

[89] 习惯上对可分割部分的大小是有规定的。

[90] 由于这个缘故,领主强制寡妇再结婚。

[91] 在802年《敕令Ⅱ》中可以发现这种誓言的例子。

[92] 参见李特尔顿,《宣誓和臣服礼》第91—92节。

[93] 860年秃头查理从康弗伦狄回来以后颁发的《敕令》第3条,载巴路兹辑《敕令会》第145页。

[94] 上边所说的秃头查理的《敕令》第1条。

[95]757年,参见《法兰克人史记》第17章。

[96] 塔西庸申请做封臣,他把手放在圣贤遗物上,立下誓言,并向柏彬许下忠诚。

[97] 《法兰西法》第4卷。

[98] 布地利埃,《乡间事务大全》第1卷第4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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