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按:此篇见《素问》卷八第二十八《通评虚实论篇》,又见《甲乙经》卷十二第十一。

【刺痫惊脉五:针手太阴各五,刺经太阳五,刺手少阳经络者傍一寸,足阳明一寸,上踝五寸,刺三针之。】

刺痫惊脉,凡有五别:手太阴五取之,又足太阳输穴五取之,又手少阳经络傍三取之,又足阳明傍去一寸,上踝五寸三针之。

平按:“手太阴”《甲乙》作“手足太阴”。《素问》“手少阳”作“手少阴”,《甲乙》作“手足少阴”。《素问》、《甲乙》两“一”字下,均无“寸”字;“三针”下无“之”字。又按:《素问》王注:自“针手太阴”以下主治霍乱,新校正云:“按别本注云:悉不主霍乱。《甲乙经》、《太素》均为刺惊痫,王注为刺霍乱者,非也。”又注“经络傍三取之”,别本作“经络傍一寸以下空位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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