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年法

推年之法,视人所值生年干支为主,以立春节为纲,其区别有三,如在本年正月立春后生者,皆以本年干支为主;在本年正月立春前生者,皆以上一年干支为主;在本年十二月立春后生者,皆以下一年干支为主。

手掌图

假如今年乙卯,其人四十九岁,欲知所生之年为何干支,须用掌上捷法推之,便自确当。由本年一岁起乙卯,十一岁起乙巳,二十一岁起乙未,三十一岁起乙酉,四十一岁起乙亥,由乙亥再逆行八位,即知四十九岁为丁卯年也,列式如下:丁卯

又如今年丙辰,起人七十一岁,欲知所生之年何干支,亦用掌上捷法推之,由本年一岁起丙辰,十一岁起丙午,二十一岁起丙申,三十一岁起丙戌,四十一岁起丙子,五十一岁起丙寅,周而复始,六十一岁又起丙辰,即知七十一岁又为丙午年也。列式如下:丙午(图略)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巳时生,历书载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立春,是巳时在午时之前,犹未立春,当作乙巳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作乙巳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生,历书载明是日午时立春。是午时已交立春,即作丙午年推。列式于下:丙午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时生,历书载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时立春,是戌时在酉时之后,已过立春,作丁未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作丁未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时生,历书载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时立春,是申时在酉时之前,犹未立春,仍作为丙午年推。列式如下: 丙午

推月法

推月之法,由人生年遁月之干支为主,以节令为纲,其区别有三:如在本月节令后生者,即以本月所遁干支为主;在本月节令前生者,即以上月所遁干支为主;在本月下一节令后生者,即以下月所遁干支为主。古歌云:

甲己之年丙作首,乙庚之岁戊为头,

丙辛必定寻庚起,丁壬壬位顺行流,

更有戊癸何方觅,甲寅之上好追求。(行夏之时,寅为岁首)

甲己年正月起丙寅,乙庚之年正月起戊寅,丙辛之年正月起庚寅,丁壬之年正月起壬寅,戊癸之年正月起甲寅。

《考原》云:上古历元,年月日时,皆起于甲子。是甲子年必甲子月,为年前冬至十一月也,而正月建寅,故得丙寅,二月丁卯以次顺数,至次年正月,得戊寅,故乙年正月起戊寅。从甲至己,越五年,共六十月,花甲周而复始,故己年正月亦为丙寅也。

假如丁卯年正月初一子时生,历数载明丙寅年十二月三十日未时立春,是初一日早属丁卯年正月矣。古歌云:丁壬壬位顺行流,是丁年正月遁得壬寅也。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巳时生,历书载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立春,是巳时在午时之前,犹未立春,不独丙午年作乙巳年推,且须作乙巳年十二月推。古歌云:乙庚之岁戊为头,是乙年正月遁戊寅,以次顺数至十二月得己丑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乙巳 己丑

又如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生,历书载明是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立春,是午时已交立春,即作丙午年正月推。古歌云:丙辛必定寻庚起,是丙年正月遁得庚寅也。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时生,历书载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酉时立春,是戌时在酉时之后,已过立春,不独丙午年作丁未年推,且须作丁未年正月推。古歌云:丁壬壬位顺行流,是丁年正月遁得壬寅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时生,历书载明是日酉时立春,是申时在酉时之前犹未立春,仍属丙午年十二月推。古歌云:丙辛必定寻庚起,是丙午年正月遁庚寅,以次顺数至十二月遁得辛丑也。列式如下:丙午 辛丑

推日法

推日之法,由人生日定其干支,视历书所载某月初一某干支,十一某干支,二十一某干支,则每月每日之干支,可屈指得矣。

假如丁卯年正月初一日子时生,历书载明正月初一丙辰,即知为丙辰矣。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丙午年正月初九日午时生,历书载明正月初一丁巳,以次顺数至初九日,即知为乙丑矣。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时生,历书载明十二月十一日壬戌,以次顺数至十九日,即知为庚午矣。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推时法

推时之法,由人生日遁得生时之干支为主。古歌云:

甲己还生甲,乙庚丙作初,

丙辛从戊起,丁壬庚子居,

戊癸何方发,壬子是真途。

甲己日起甲子时,乙庚日起丙子时,丙辛日起戊子时,丁壬日起庚子时,戊癸日起壬子时。《考原》曰:甲子日起甲子时,从甲子日顺数,至此日子时得丙子,故乙日起丙子。从甲至己,越五日暴六十时,花甲周而复始,故己日子时,亦为甲子时也。

假如丁卯年壬寅月、丙辰日子时生,古歌云:丙辛从戊起,是丙日子时遁得戊子也。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戊子

又如丙午年庚寅月乙丑日午时生,古歌云:乙庚丙作初,是乙日子时遁得丙子,以次顺数至午,遁得壬午也。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壬午

又如丁未年壬寅月庚午日戌时生,古歌云:乙庚丙作初,是庚日子时遁得丙子,以次顺数至戌,遁得丙戌也。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丙戌

推大运法

凡推大运,俱从所生之日,阳男阴女顺行,数之未来节,阴男阳女逆行,数之过去节,皆遇节而止。三日为一岁,以知大运之所起,十年一易也。

万育吾曰:古人以大运一辰应十年,折除以三日为一岁者,何也?盖一月之终,晦朔周而有三十日,一日之终,昼夜周而有十二时(一时有八大刻,二小刻,十二时周,计有一百二十刻。);以三日计,有三十六时,合三百六十刻,正应一岁三百六十日为一岁之数;以一月计,有三百六十时,以三百六十时计,合三千六百刻,正应一辰十年,三千六百日也。经云:人生百二十岁为周天,即此义也,若夫折除之法,必用生者实历过日时,数其节气,较其多寡,阳男阴女,则顺数至生日后未来节气日时止,顺而行之;阴男阳女,大运以生日前过去节气日时为数,逆而行之。以三日为一岁,六日为二岁,九日为三岁,三十日为十岁,有余为零,零即多也。不足当借,借即欠也。假如阳命正月初一日丑时正一刻生,至初四日丑时正一刻立春节,乃足一岁,若在寅时,则多一时,乃零一旬,若春在子时,则少一时,乃借一旬。至于交运之年,尤需扣足。如甲子阳男十二月二十四日已时生,是月也二十九日申时立春,阳男数以未来之日,自二十四日已时至二十五日已时方是一日之实数,至二十九日申时正得五日三时之节气,实历过六十三日折除,过六十三时折除,计六百三十日,乃一岁奇九月之大运,必自十二月生日后,实历二十有一月,方交大运。如此推之,乃是丙寅年九月二十四日巳时,始行大运。若不得其实历之数,率以为二岁起运,则失之矣。

按百二十刻之说,当参观论时刻篇

阳男阴女

阳男者,甲丙戊庚壬五阳年所生之男也。假如丙午年庚寅月九日午时生男,顺数至二月初九日卯时惊蛰节,实历有十天欠三时,以三日为一岁折之,是为十岁欠三十天,起运从生月庚寅顺布,始行辛卯,列式如下:丙午 庚寅 乙丑 壬午 初十辛卯 二十壬辰 三十癸巳 四十甲午 五十乙未 六十丙申 七十丁酉 八十戊戌。

大运十岁,扣足欠足三十天,每逢乙庚之年十二月初九日,午时交换。

阴女者,乙丁己辛癸五阴年所生之女也,又如丙午年十二月十九日戌时生女,作丁未年壬寅月推,起大运当以丁未为阴,壬寅为正月,由丙午年十二月(是月小建)十九日戌时,顺数至丁未年正月二十日午时惊蛰节,实历有三十天欠四时,以三日为一岁折之,是为十岁欠四十天,起运从生月壬寅顺布,始行癸卯。列式如下:丙午作丁未 壬寅 庚午 丙戌 初十癸卯 二十甲辰 三十乙巳 四十丙午 五十丁未 六十戊申 七十己酉 八十庚戌

大运十岁,扣足欠四十天,每逢丙辛之年,十一月初九日戌时交换。

阴男阳女

阴男者,乙丁己辛癸五阴年所生之男也。假如丁卯年壬寅月初一子时生男,逆数至丙寅年十二月三十日未时立春节,实历有五时,以三日为一岁折之,是为一岁欠三百一十天,起运从生月壬寅布,始行辛丑,列式如下:丁卯 壬寅 丙辰 戊子 初一辛丑 十一庚子 廿一己亥 卅一戊戌 四一丁酉 五一丙申 六一乙未 七一甲午

大运一岁,扣足欠三百一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二十一日子时交换。

阳女者,甲丙戊庚壬五阳年所生之女也。假如丙午年辛丑月十九日申时生女,逆数至十一月十九日卯时小寒节,实历有三十天零五时。以三日为一岁折之,是为十岁多五十天,起运从生月辛丑逆布,始行庚子。列式如下:丙午 辛丑 庚午 甲申 初十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运十岁,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时交换。

五行相生

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此为五行相生。

《河图》一六为水居北,二七为火居南,三八为木居东,四九为金居西,五十为土居中。北方水生东方木,东方木生南方火,南方火生中央土,中央土生西方金,西方金生北方水,此五行相生之序也。

《白虎通》云:木生火者,木性温暖,火伏其中,钻灼而出,故木生火。火生土者,火热能焚木,木焚而成灰,灰即土也,故火生土。土生金者,金居石依山,津润而生,聚土成山,山必生石,故土生金。金生水者,少阴之气,温润流泽,销金亦为水,所以山云而从润,故金生水。水生木者,因水润而能生,故水生木也。

五行相克

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此为五行相克。

《洛书》:戴九履一,左三攸七,二四为肩,六八为足,五居中央。一六水克二七火,二七火克四九金,四九金克三八木,三八木克五中土,五中土克一六水,此五行相克之序也。

《白虎通》云:五行所以相害者,天地之性众胜寡,故水胜火也;精胜坚,故火胜金;刚胜柔,故金胜木;专胜散,故木胜土;实胜虚,故土胜水也。

按:《白虎通》虽未云克,而云害,云胜其义同。《说文》云:害伤也。《增韵》云:害,残也。师古曰:五胜,五行相胜也。《广韵》云:胜者,负之对也。

支藏人元五行

《古歌》云:子宫癸水在其中,丑癸辛金己土同,

寅宫甲木兼丙戊,卯宫乙木独相逢,

辰藏乙戊三分癸,巳中庚金丙戊丛,

午宫丙火并己土,未宫乙己丁共宗,

申位庚金壬水戊,酉宫辛字独丰隆,

戌宫辛金及丁戊,亥藏壬甲是真踪。

王逵蠡海集》云:地支内所藏天干者,子午卯酉为四极,寄四禄焉。辰戌丑未为四藏,寓四墓焉。故此八支各藏一阴。寅申巳亥为四开阖,就生四禄焉。故各藏二阳,戊藏辰戌,己藏丑未。阴阳各归其所,戊藏于巳,己藏于午,则亦就寄禄而藏焉。

按:支藏之五行,以孟、仲、季区别之,其义有三。四孟者,乃阳干长生临官寄临之所也。寅为丙戊之长生,又为甲之临官,故丙火戊土甲木寓焉。巳为庚之长生,又为丙戊之临官,故庚金丙火戊土寓焉。申为戊壬之长生,又为庚之临官,故戊土壬水庚金寓焉。亥为甲之长生,又为壬之临官,故甲木壬水寓焉。四仲者,乃阴干临官寄临之所也。子为癸之临官,故癸水寓焉。卯为乙之临官,故乙木寓焉。午为丁之临官,故丁火己土寓焉。酉为辛之临官,故辛金寓焉。四季者,乃阴干、阳干、冠带、墓寄临之所也。丑为癸之冠带,金之墓,又为己之墓,故癸水辛金己土寓焉。未为丁己之冠带,又为木之墓,故辛金丁火戊土寓焉。《考原》云:金长生于巳,故丑可为辛金之墓;水长生于申,故辰可为癸水之墓;木长生于亥,故未可为乙木之墓;火长生于寅,故戌可为丁火之墓也。

十干生克定名

凡推十干生克,以日干为我,与年干、月干、时干及支中所藏之干相比较,观其为比、为生、为克。阳见阴,阴见阳,则为正。阳见阳,阴见阴,则为偏。与我比者,为比肩、为劫财、为败财。我生者,为伤官、食神。我克者,为正财、偏财。克我者为正官、偏官。生我者,为正印、偏印。偏官亦曰七煞,偏印亦曰倒食、又曰枭神。

五阳干

甲 丙 戊 庚 壬

比肩 甲 丙 戊 庚 壬

败财 乙 丁 己 辛 癸

食神 丙 戊 庚 壬 甲

伤官 丁 己 辛 癸 乙

偏财 戊 庚 壬 甲 丙

正财 己 辛 癸 乙 丁

偏官 庚 壬 甲 丙 戊

正官 辛 癸 乙 丁 己

偏印 壬 甲 丙 戊 庚

正印 癸 乙 丁 己 辛

五阴干

乙 丁 己 辛 癸

比肩 乙 丁 己 辛 癸

败财 甲 丙 戊 庚 壬

食神 丁 己 辛 癸 乙

伤官 丙 戊 庚 壬 甲

偏财 己 辛 癸 乙 丁

正财 戊 庚 壬 甲 丙

偏官 辛 癸 乙 丁 己

正官 庚 壬 甲 丙 戊

偏印 癸 乙 丁 己 辛

正印 壬 甲 丙 戊 庚

按:先贤论命之旨,本乎阴阳,察乎人情,非无因也。观其以木火土金水之五行,而演成比、食、财、官、印五种,即知其定名之义,莫不亲切处来也。

何以谓之我比者,即甲乙木日干,见甲乙木是也。然我比之中,有亲疏之别,故有为比肩、为劫财、为败财之不同。甲属木为阳,乙属木为阴,甲见甲,同一属木,同一为阳;乙见乙,同一属木,同一为阴,既可同声相应,又可同气相求,此我比之亲者,故为比肩。甲见乙,同一属木,有阴阳之异,乙见甲,同一属木,亦有阴阳之异,虽可声应,不可气求,比我比之疏者,故为败财、劫财。语云:众擎易举,独力难成,故人命贵有比我者之劫财、败财。而尤贵有比我者之比肩也。(余干同此)

何以谓之我生者,如甲乙木日干,见丙丁火是也,然我生之中,有直接间接之分,故有为食神、为伤官之不同。甲属木为阳,丙属火亦为阳,甲见丙,以我阳木生彼阳火;乙属木为阴,丁属火亦为阴,乙见丁,以我阴木生彼阴火,一气相生,出乎天然,此我生之直接者,故为食神。甲属木阳,丁属火为阴,以我阳木生彼阴火;乙属木为阴,丙属火为阳,以我阴木生彼阳火,异气相生,迫于人情,此我生之见接者,故为伤官。古云:人贵自食其力,盖人必聚精会神,始能作事,能作事,始得报酬。得报酬,始能饮食。先贤定名曰我生者为食神、伤官,即此义也。又云:凡人须勤作生活,盖能生始能活也。然间接生活,不若直接生活之自然,所以食神胜于伤官,故人命贵有我生者之伤官,而尤贵有我生者之食神也。

何以谓之我克者,如甲木日干,见戊己土是也。然我克之中,有偏正之分,故有为偏财、为正财之不同。甲属木为阳,戊属土亦为阳,以我阳木克彼阳土;乙属木为阴,己属土亦为阴,以我阴土克彼阴土。只有以力假仁之霸,并无阴阳融合之情,此我克之偏者,故为偏财。甲属木为阳,己属土为阴,以我阳木克彼阴土;乙属木为阴,戊属土为阳,以我阴木克彼阳土。既有阴阳融合之情,又有以德行仁之妙,此我克之正者,故为正财。《大学》十章,理财居半,盖人主所以加惠天下者财,奔走人才者亦财。天子无财,不能泽一民,不能办一事,而况其下焉者乎?又曰:以义为利,则财恒足。夫利本于义,其出于正可知。利本于非义,其出于偏更可知。故人命贵有我克者之偏财,而尤贵有我克者之正财也。

何以谓之克我者,如甲乙木日干,见庚辛金是也。然克我之中,有偏正之殊,故有为偏官、正官之不同。甲属木为阳,庚属金亦为阳,以彼阳金克我阳木;乙属木为阴,辛属金亦为阴,以彼阴金克我阴木。只有****压迫之力,并无刚柔宽猛之方,此克我之偏者,故为偏官,为七煞。甲属木为阳,辛属金为阴,以彼阴金克我阳木;乙属木为阴,庚属金为阳,以彼阳金克我阴木。既有阴阳协合之功,必得劝惩赏罚之效,此克我之正者,故为正官。孔子曰:君子怀刑,小人怀惠。怀刑者,畏官法也;怀惠者,贪货利也。世人怀官刑,而不贪货利,则各安生理,有不家齐而国治者乎!故人命贵有克我者之偏官,而尤贵有我克者之正官也。

何以谓之生我者,如甲乙木日干,见壬癸水是也。然生我之中,有偏正之异,故有为偏印、为正印之不同。甲属木为阳,壬属水亦为阳,以彼阳水生我阳木;乙属木为阴,癸属水亦为阴,以彼阴水生我阴木。只有物质名分之相生,并无阴阳密迩之关切,此生我之偏者,故为偏印。甲属木为阳,癸属水为阴,以彼阴水生我阳木;乙属木为阴,壬属水为阳,以彼阳水生我阴木。既有物质名分之相生,又得阴阳密迩之关切,此生我之正者,故为正印。《说文》云:印者,执政所持之印也。万育吾曰:朝廷设官分职,畀以印绶,使之掌管。官而无印,何所凭据?是以印继官后,盖有印之官,始能福民利国,故人命贵有生我者之偏印,而尤贵生我者之正印也。以上五节,悉本人情物理,能明乎此,即爱群、生活、齐家、守法、敦信之道亦寓于中,岂恃为究心命理者,所当知哉。假如甲子年辛未月甲申日丙寅时,以日干为我,甲属木为阳,先论天干年干见甲木,为我比者,阳见阳为比肩,月干见辛金为克我者,阳见阴为正官,时干见丙火为我生者,阳见阳为食神。次论地支年支见子,《古歌》云:子宫癸水在其中,是子藏癸水也。癸水为生我者,阳见阴为正印。月支见未,《古歌》云:未宫乙己丁共宗,是未藏乙木己土丁火也,乙木为我比者,阳见阴为败财,己土为我克者,阳见阴为正财,丁火为我生者,阳见阴为伤官。日支见申,《古歌》云:申位庚金壬水戊,是申藏庚金壬水戊土也。庚金为克我者,阳见阳为偏官,即七煞。壬水为生我者,阳见阳为偏印,戊土为我克者,阳见阳为偏财。时支见阴,《古歌》云:寅宫甲木兼丙戊,是寅藏甲木丙火戊土也。甲木为比我者,阳见阳为比肩。丙火为我生者,阳见阳为食神。戊土为我克者,阳见阳为偏财。列式如下:

乾造前清同治三年六月十五日寅时生

比肩 正官  食神

甲 辛 甲 丙

子 未 申 寅

正印 败财 正财 伤官 七煞 偏财 偏财 比肩 食神 偏财

七岁壬申 十七癸酉 廿七甲戌 卅七乙亥 四七丙子 五七丁丑 六七戊寅 七七己卯

大运七岁启行,扣足欠六十天,每逢辛丙之年,四月十五日寅时交换。

又如丙午年庚寅月乙丑日壬午时,以日干为我,先论天干。年干见丙火,为我生者,阴见阳为伤官。月干见庚金,为克我者,阴见阳为正官。时干见壬水,为生我者,阴见阳为正印。次论地支,年支见午,《古歌》云:午宫丁火并己土,是午藏丁火己土也。丁火为我生者,阴见阴为食神。己土为我克者,阴见阴为偏财。月支见寅,寅藏甲丙戊,为劫财伤官正财。日支见丑,丑藏癸辛己,为偏印七煞偏财。时支见午同年支。列式如下:

乾造清道光二十六年正月初九午时生(式略。)

大运十岁,扣足欠三十天。每逢乙庚之年,十二月初九日午时交换。

又如己卯年丁卯月丙辰日戊戌时:

伤官 己卯 正印

败财 丁卯 正印

日干 丙辰 正印食神正官

食神 戊戌 正财败财食神

大运一岁,扣足欠一百六十天。每逢己甲之年,十月初二日戌时交换。

又如辛亥年癸巳月丁酉日己酉时

(式略)

大运三岁,扣足多一百七十天。每逢甲己之年,十月十九日酉时交换。

推命宫法

凡推命宫,先由手掌之子位起正月,向亥逆数,至所生之月为止,再以所生之时,加临生月所临支位,以次顺数,至卯位为止,即以卯字所临手掌定位之支为某宫。欲知某宫之干,再以年干遁之。

手掌图

巳 午 未 申

八月 七月 六月 五月

辰  酉

九月 四月

卯 戌

十月 三月

寅 丑 子 亥

十一月 十二月 正月 二月

俞曲园《游艺录》云:凡欲求命宫,先从子上起正月,逆行十二辰,乃将所生之时,加于所生之月,顺行十二位,遇卯即命宫。假令甲子年三月酉时生,如前图则卯在辰上,仍随甲子年,起甲年正月丙寅,则辰上之干戊也,即以戊辰为宫。

按:推命宫之,固以生月为主,然古人谓交过中气,即作次月推,此又不可不知。中气者何?正月雨水也,二月春分也,三月谷雨也,余仿此。

假如丙午年十二月节过了大寒,推命宫须作正月,以正月加临子位,是至所生之月矣。再以生时之申,加临正月子位,以次顺数,至卯位止,卯字所临手掌定位是未,即为未宫。再以丙午年起庚寅,即知为乙未宫也。列式如下:

坤造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时生

七煞 丙午 正官正印

劫财 辛丑 伤官劫财正印

庚午 正官正印

偏财 甲申 比肩食神偏印

十岁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运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时交换。

命安未宫

按:安命乙未亦可。

推小限法

凡推小限,以生年之支,加于命宫之上,以次逆数,至本流年岁支为止,视岁支所临手掌定位为某支,即知为某限。欲知某限之干,再以本流年之干遁之。

假如丙午命,乙未宫,于乙卯年推其小限,即以生年之午,加临未宫,以次逆数,至本流年岁支卯止,卯字所临手掌定位是戌,即为戌限。再以乙卯年起戊寅,即知为丙戌限也。

坤造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时生

七煞 丙午 正官正印

败财 辛丑 伤官败财正印

庚午 正官正印

偏财 甲申 比肩食神偏印

十岁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运十岁,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时交换。

命安未宫,小限莅戌。

按:安命乙未,小限丙戌,亦可。

推流年法

凡推流年,即以所值本流年干支为主,其论生克,亦如上例。经云:太岁为一年主宰,乌不可重视之哉。

假如庚金日主,于乙卯年推,即是流年乙卯,乙木为我克者,阳见阴为正财。列式如下:

坤造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申时生

七煞 丙午 正官正印

败财 辛丑 伤官败财正印

庚午 正官正印

偏财 甲申 比肩食神偏印

十岁庚子 二十己亥 三十戊戌 四十丁酉 五十丙申 六十乙未 七十甲午 八十癸巳

大运十岁,扣足多五十天,每逢丁壬之年,二月初九日申时交换。

命安未宫,小限莅戌,流年乙卯,正财主事。

推胎元法

俞曲园《游艺录》云:四柱之外,佐以胎元,胎元者,受胎之月也,生月干前一位,支前三位即是。

如己巳月生,则胎元在庚申,壬午月生,则胎元在癸酉,余仿此。

三命通会》云:以当生前三百日,为十月之气,乃是受胎之正。

如甲子日生,即以甲子为受胎之日,盖五六计三百日也,余仿此。

按:此二说俱有理由,合并录之。

推息法

渊海子平》云:起息之法,取日主天干合处,地支合处即是。

《星平会海》云:假如甲子日主,取天干甲与己合,又取地支子与丑合,即己丑是息。余仿此。

推变法

《渊海子平》云:起变之法,取时上天干合处,时下地支合处即是。

《星平会海》云:假如丙寅时,取天干丙与辛合,地支寅与亥合,即辛亥是变。余仿此。如柱中天干无辛字,地支无亥字,虚邀亦可,不必尽拘。

推通法

《渊海子平》云:起通法,假如甲子月寅时生,卯上安通,取甲己之年丙作首,即丁卯是通。

原注云:寅卯相通,辰巳相通,午未相通,申酉相通,戌亥相通,子丑相同,是也。

按:人之穷通,系乎命运,而宫限之向背,亦与命运攸关,皆亦重视。若胎息变通四法,不过古人言命之一说,似可毋庸拘泥,兹因古籍所载,录之聊备一格。

推小运法

《星平会海》云:小运之法本由时,阳男阴女顺相宜。阴男阳女随逆转,一位一岁不差移。

假如阳年男命顺行,甲子时生,一岁即行乙丑,二岁丙寅,三岁丁卯。阳年女命逆行,甲子时生,一岁即行癸亥,二岁壬戌,三岁辛酉。一位一年,周而复始。阴年男命逆行,阴年女命顺行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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