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人民二十三岁有服兵役之义务,至五十六乃免;人人有戍边三日之义务,事实上不能自行,则须出钱雇人,或入钱于官,由官代为雇人。[汉沿秦法,盖本诸古]然统一之后,兵役之负担,自然偏于缘边,有失公平之旨。于是渐用谪戍、谪发,甚且兼用异族,其事起于汉武帝之世。[以武帝屡用兵,不欲有扰于民故也。]至后汉光武罢郡国都尉,无复“都试”,[亦简称曰“都”。]而民兵之制遂废。[民兵之时,对外大战,命将军统之;有数军则有数将军,而各加名号;其上或置大将军以统之。戡定小乱,则郡太守、州刺史自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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