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与集中

一 对民主集中的正确了解

生活书店在管理上一向是采用民主集中的原则,这一个特点,对于分店全体同人的精诚团结,对于本店事业的光大兴荣,都有着很大的关系。但是本店规模日大,同事日多,我们虽同在这个特点之下共同努力,行所无事,也许对于这一特点的明确的意义,未及深加思考,容易模糊起来,所以我认为对于这一点有再加以说明的必要,尤其希望比较新加入的同事,加以特别注意。

民主集中的内容,扼要地说来,有下列四点:

一、领导的机构,一律是由选举制产生。

二、领导的机构须定期对整个组织作工作报告。

三、严格的纪律和少数服从多数。

四、下级机构和全体人员,务必执行上级机构的决议和上级负责人的指示。

试根据这四个要点来分析本店的管理。就第一点说,本店的领导机构如理事会,人事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都是由选举制产生的。就第二点说,本店的领导机构每年须对全体同人大会作工作报告。就第三点说,全体同人都须服从章程服从服务规约,服从由领导机构所决定的一切章则。就第四点说,本店的全体同事,都须执行上级机构的决议和上级负责人的指示。这样看来,可见本店的管理,是和上述的四点符合,也就是和民主集中的原则符合。

民主绝对不是无政府状态,集中也绝对不是独裁的意义。不民主的集中才是独裁;不集中的民主才是无政府状态;两者都是要不得的。我们所需要的是不折不扣的民主集中,不能把它任意分裂开来。如再简单地说来,大家共同规定的原则,是民主;把这原则交给负责人去负责执行,是集中。所谓严格的纪律,不是任何个人的作威作福,是要负责人严格执行大家共同规定的原则。例如我们有大家通过的章程,服从这章程的规定是纪律;人事委员会根据章程规定的职权,执行由该会所通过的服务规约,谁犯了这个规约,就须根据这个规约处理,这是纪律。例如各级负责人的职权有它的范围,在这范围内要认真执行他的职权,受他的职权内指示的人要服从这职权,在行者和受者两方面都是纪律。严格的纪律,是认真执行大家所共同规定的原则和各级负责人应有的职权。这固然是集中,但在集中的执行中,也还含有民主的成份,例如负责人的指示如有错误,受者仍可申诉于更上级的负责人或相当的领导机构,求得公平的解决。

所谓少数服从多数,是指任何人都须服从大家所共同规定的原则;是指领导性质机构的会议中,少数人须服从多数通过的决议。(咨询性质机构的会议不同,请参看《店务会议的效用与权限》一文)由多数人通过的章程授权理事会或人事委员会所订立的章则,全体同事都有服从的义务,这并不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多数人选举出来的领导的机构授与各级负责人的职权,在职权内应有的指示,有关的同事都有服从的义务,这也不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例如某一分店的负责人——经理,在他的职权内,当然有指示该分店全体同事工作的责任,这并不违反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为什么呢?因为大家共同规定的原则是民主;由大家共同规定的原则所产生的领导机构的机能与负责人的职权是集中;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而不是相违反。不过这里有两点须值得注意的;就是:第一,领导机构的机能与负责人的职权不能违反大家所共同规定的原则;第二,倘若大家发现这种机能或职权有违反章则的地方,可以而且应该提出询问或抗议,要求解释。但同时还有一点也很重要,那就是询问或抗议,都有一定的“轨道”,而不能以个人的“自由行动”来作答复,因为倘若这样,便形成无政府状态,既不是民主,也更不是集中。例如各分店对总处的指示,如认为有不对的,尽可提出意见,交总处负责人加以考虑修正。如确为总处的处理不适当,关于业务问题,尽可提出意见,交理事会公认解决;关于人事问题,尽可提出意见,交人事委员会公议解决;关于监察问题,尽可提出意见,交监察委员会公议解决。民主是有轨道的,不是个人的“自由行动”——无论在执行者和受执行者两方面都是这样。

我们如要得到民主集中的实益,必须先对民主集中的原则有着正确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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