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共同努力于中国进步文化的一个组合,我们的奖励和处分,都含有集体的意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我们里面任何人受了奖励,绝对不是为了任何个人的事情努力的结果,是为整个事业的全部分或一部分努力的结果;我们所得到的奖励,是根据集体领导的机构(人事委员会)所定的原则,由集体领导的机构以公意决定而赋与的。这样看来,可见这种奖励是真正光荣的,因为它的来源在本质上是真正光荣的。

讲到处分,当然无所谓光荣。关于奖励的事情,我们希望它能一天天加多;关于处分的事情,我们希望它能一天天减少。但是一个有组织的文化事业机关,必须有相当的纪律,否则有碍工作的效率,即间接影响到文化事业的发展,此其一,我们大家都不能担保绝对不会有错误,犯了错误之后,要使自己及其他同事不要再犯同样的错误,于是小的错误有小的处分,大的错误有大的处分,这是不能绝对没有的办法,此其二。但是我们的处分也和奖励一样,也要根据集体领导的机构所定的原则,由集体领导的机构以公意决定而执行的。

奖励的意义容易了解,得到奖励的人也不容易对这件事起什么反感;可是处分的意义却不是很容易了解的,得到处分的人本来说不上什么高兴,因为不很容易了解,反要引起很大的反感,甚至影响到工作的情绪!这在表面上看来,似乎是一件矛盾的事情。我们为着要维持或更进一步要增进工作的效率,要避免因工作不良影响到文化事业的发展,所以遇必要时须执行处分的办法;但是执行了处分的办法之后,又要引起受处分者很大的反感,由此影响到工作情绪,间接影响到文化事业的发展!这种矛盾怎样统一起来呢?第一步我们要彻底明白处分的意义,尤其是在我们这样的文化事业机关里,关于处分的意义。

先举一个譬方,也许可以更加明白些。诸位如果稍注意过苏联的司法制度,(《苏联的民主》一书中就曾论及)便知道他们有对于同志的法律,有对于敌人的法律;对于敌人的法律是旨在消灭敌人,对于同志的法律是旨在改善同志。我们虽不是什么政治组织或政治集团的同志,但因为我们是共同努力于文化事业的同事,具有这同一的目标,所以我们不仅是泛泛的一般的同事,而是具有深切的友谊,也可以说具有一种同志爱。因此,我们所决定的处分,其意义可以说是完全旨在改善,而绝对不含有对敌人的意味。

“改善”这二个字,我们这里要特别把它强调起来。中国以前的学者很注重所谓“师友夹持”,很注重交忠直的朋友,为着要结交贤师良友,奔走天下四方去寻找,这在以前的学者是很寻常的一件事情。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要进步,自己的优点要发展,自己的缺点要消除,但是自己往往苦于不自知,所以需要“师友夹持”,需要忠直的朋友提醒我们。奖励是鼓励发展优点,处分是提醒消除缺点。虽有积极消极之分,它的动机都是一样的:就是要希望同人进步,是完全善意的。我们不是希望多得优秀的干部吗?优秀的干部是从进步中来的,解职的处分才是我们认为无法再共事的,在这个最严重的处分之下的各种处分,对于不幸得到处分的同事,绝对不存着任何轻视,绝对没有任何恶意,都是含着再求进步的善意,希望他的缺点愈减愈少,个个成为优秀的干部。明白了这一点,即使受到处分,只应有积极求进步的态度,不应消极,不应因此影响到工作情绪。

当然附带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处分要公平。关于这个问题,在本店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第一,是本店用人向来采取人材主义,绝对没有不顾能力,引用私人,所以易于公平。第二,本店关于人事的处理,有集体领导机构(人事委员会)所定的原则与决议,所以也易于公平。如有不公平情形,受处分者还可对领导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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