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禮四

  公主婚禮【選擇駙馬教習駙馬附】

  洪武二十六年定

  謁廟

  受冊次日、引禮引

  公主謁

  奉先殿 【 用香燭】

  公主受醮戒

  其日早、公主具禮服、辭奉先殿。申時、內官陳設儀仗于正宮內丹陛之東西。大樂設于丹墀。執事女官備金爵酒壺果盒以俟。內贊女官二員列于殿之東西。

  皇帝常服。

  皇后燕居服。陞座。

  公主具禮服。引禮女官引詣

  皇帝前。贊拜。樂作。四拜。興。樂止。贊跪。贊受爵。女官以爵斟酒立授公主、公主受酒飲訖、以虛爵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退復位。贊恭聽戒命。 【 隨意訓戒】

  公主聽受訖。贊興。贊復位。贊拜。樂作。四拜。興。樂止。引禮女官又引詣

  皇后前。贊拜。樂作。四拜。興。樂止。贊跪。贊受爵。執事女官斟酒立授公主、公主受酒飲訖、以虛爵授執事者、執事者跪受、退復位。贊恭聽戒命。 【 隨意訓戒】

  公主聽受訖。贊興。贊復位。贊拜。樂作。四拜。興。樂止。禮畢。

  公主易燕居冠服。命婦送至宮門。引禮引

  公主由宮門東門出、過宮門西上陞輦、至右門內、公主降輦。駙馬揭簾。

  公主陞轎。內使備儀仗鼓樂前導。合女樂三十六人接引至府。公侯百官命婦送至府、各回家

  駙馬受醮戒

  其日早、駙馬父與駙馬具家用祭服、告祠堂畢。至午後、駙馬父坐于正堂。駙馬具見尊長服。引禮引駙馬至拜位。贊鞠躬。兩拜。興。平身。贊跪。贊搢笏。贊受爵。執事者斟酒授駙馬、駙馬受酒飲訖、以爵授執事者。贊聽訓戒。

  【 駙馬父隨意致戒辭】 駙馬聽訖。贊出笏。俯伏。興。贊復位。贊鞠躬。兩拜。興。平身。禮畢。駙馬便服上馬、行親迎禮 【若駙馬父母俱存。則父母同坐于正堂、行禮如前儀】

  親迎

  其日、駙馬受醮戒訖。具儀從鼓樂前導、至午門西下馬、至朝房具朝服候。申時、序班二人具服、引駙馬由

  午門西角門入、至右紅門。內官二員具服、接引駙馬至內使監前。候報公主醮戒將畢。引駙馬至右門西、東向立。

  公主至。駙馬揭簾。

  公主陞轎。駙馬先由

  午門西角門出、至上馬處上馬、先至府、候

  公主至。揭簾。

  公主降轎。同謁祠堂

  謁祠堂

  執事者先於祠堂設祭物畢。引禮女使引駙馬及公主至祠堂拜位。駙馬立于東。

  公主立于西。贊禮贊鞠躬。拜。駙馬

  公主皆兩拜。引禮引駙馬詣高祖考妣神位前。

  公主仍立于拜位。贊跪。駙馬跪。

  公主亦跪。贊搢笏。駙馬搢笏。贊進爵。執事者以爵跪進于駙馬右。贊受爵。駙馬受爵以授執事者。贊獻爵。執事者以爵奠于高祖考神位前。贊再進爵。執事者以爵進。贊受爵。駙馬受爵以授執事者。贊獻爵。執事者以爵奠于高祖妣神位前。贊出笏。俯伏。興

  公主亦興。引禮又引駙馬詣曾祖考妣祖考妣各神位前、如前儀訖。贊詣讀祝位。駙馬至讀祝位。贊跪。駙馬跪。

  公主亦跪。讀祝訖。俯伏。興。

  公主亦興。贊復拜位。贊拜。駙馬

  公主俱兩拜。禮畢。導還府、行合巹禮

  合巹

  其日、女使陳設駙馬座于室東、西向。

  公主座于室西、東向。各設拜位于座之南。設酒案于室中稍南。置兩盞兩巹 【 即葫蘆盞】 于案上。饌案二于室中。贊引二人導駙馬、二人導

  公主、就拜位。贊兩拜。駙馬

  公主相向、皆兩拜。請就位。駙馬

  公主各就位。執事者奉饌案置于駙馬

  公主前。執事者二人以二盞斟酒以進。駙馬

  公主皆飲酒。執事者進饌。駙馬

  公主皆舉箸。執事者再斟酒。駙馬

  公主皆飲酒。執事者再進饌。駙馬

  公主皆舉箸。執事者以兩巹盞斟酒合和以進。駙馬

  公主皆飲訖。執事者又進饌。駙馬

  公主皆舉箸。執事者徹饌案。贊駙馬

  公主興就拜位。駙馬

  公主相向皆兩拜。禮畢

  見舅姑

  公主見舅姑。舅姑坐于東、西向。

  公主立于西、東向。行四拜禮。舅姑答兩拜

  賜駙馬冠帶衣服

  紗帽一     金帶一 【 後以玉帶】

  紵絲羅衣各一襲 斜皮靴一雙

  鞍馬二

  選擇駙馬

  累朝定例、凡遇公主長成、掌擇婚配。

  聖旨下禮部、榜諭在京官員軍民人等、有子弟年若干歲、 【 或十五十六或十四臨時定】 容貌齊整、行止端莊、父母有家教者、許于部報名、赴內府選擇。本部先將報到子弟揀選、請旨命司禮監于諸王館會選。如初選不中、或再行五城訪報、或差司官于順天等八府或行山東、河南、會同巡按御史選擇、到日赴館會選如初。選中三人、送春曹作養。仍題請吉日赴御前、欽定一人為駙馬。陪選二人、送本處儒學充廩挨貢。其與選不中者、先年或准充附。萬曆八年、俱不准。十三年、准分別地方遠近、行順天府給賞

  教習駙馬

  宣德三年詔、駙馬不務詩書、通古今、曉忠孝仁義之道。必至怠惰驕縱、何以保富貴。須使之親近儒生、先朝駙馬家有學錄、可擇端重儒者一人、命之教習

  ○正統以後、凡駙馬初授者、俱令赴監習禮讀書。祭酒一依學規教之、不率者奏聞

  ○成化十一年、令駙馬年二十五以下者、送監讀書

  ○弘治六年奏准、駙馬將兵家諸書、及五倫等書、每季送祭酒司業處、每日兼授二本。各定起止、令在家誦讀。季終赴監驗試、如果讀熟而大義或未通曉、即與講解。又復授書、還家誦讀、季終考驗如初。必至三十歲、方免拘束

  ○十五年奏准、駙馬家教書訓導、按月備將功課送監考校。九年到部行查。違者究治

  ○嘉靖六年、令吏部會同禮部、查照

  先朝勳戚之家、訓導教書事例。於國子監博士助教等官、或見在部、及附近教官內、推選行止端莊、年力英銳、文學優長、義理精明者一員、在駙馬府、教讀經書習字。使知忠孝仁義之訓、及通曉禮樂名物、古今事類、庶幾德器有成。仍聽禮部堂上官提調稽考。教書官三年六年考滿。若教有成效、不拘年分、奏薦擢用。自後遇選駙馬、本部移咨吏部、推陞禮部主事一員、專在駙馬府教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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