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驭史料之法,如之何?曰不外二途:一曰正讹,一曰补佚。二者事亦相关,何则?谬说流传,则真相隐没。苟将谬误之说,考证明白,即不啻发见一新史实;而真相既出,旧时之谬说自亦不辩而明也。今请先言补佚之法。

补佚之法,是曰搜辑。旧日史家非不事搜辑也,然其所谓搜辑者,大抵昔人已认为史料之物,有所缺脱而我为之补苴而已。今也不然,两间事物有记载之价值,而为昔人所未及者,一一当为之搜其缺而补其遗;而昔人已认为史料之物,其当力求完备,更不俟论也。

史事之当搜辑,永无止息之期,是何也?曰:凡著书皆以供当时人之观览,当时之情形,自为其时之人所共晓,无待更加说述;故其所记者,大抵特异之事而已,所谓“常事不书”也。然大化之迁流,转瞬而即非其故,前一时代之情形,恒为后一时代之人所不悉;不知其情形,即知其时之事实亦无所用之,况其事亦必不能解乎?此则史事之须搜辑所以无穷期也。

搜辑之种类有二:(一)本不以为史料者。如郑樵作《通志》,其《二十略》虽略本前代史志;然其《氏族》《七音》《都邑》《草木》《昆虫》五略,实为前史所无,即其例也。今日欲作新史,此等材料何限,皆不可不加以搜辑矣。(二)则向亦以为史料,而不知其有某种关系者。如茹毛饮血,昔人但以为述野蛮之状况,而不知茹毛为疏食之源,疏食为谷食之源,于饮食之进化关系殊大也。前代事实果其无复留诒,今日岂能凭空创造?虽曰可重行发现,然其事究非易也。史事所以时生新解,多缘同一事实,今昔观点之不同耳。又有范围、解释皆同前人,特因前人搜辑有所未备,而吾为之弥缝补苴者。此则旧时所谓补佚,十八九皆属此类,虽无独创之功,亦有匡矫之益也。

凡事物有既经记载、保存而又亡佚者,亦有未经记载、保存而即亡佚者。已经记载、保存而又亡佚者,又可分为二:(一)出无意,向来亡佚之书籍多此类也;(二)出有意,或毁真者使不存,或造伪者以乱真,如向来焚毁禁书及造伪书者皆是也。其未经记载、保存而遗失者,则不可胜举矣,凡今日欲知其事,而无从知之者,皆是。

然亦有业经亡失,阅时复见者:如已佚之古书忽然复见;又如意大利之庞贝,我国之钜鹿(宋大观二年湮没,民国八年发现),久埋土中,忽然复出是也。凡事物皆不能断其不再发现,故所谓阙佚者,亦只就现时言之尔。

凡搜集,必只能专于一部,或按事物性质分类,或限以时,或限以地,均无不可。欲辑某种专门史实者,于此种专门学问,必须深通;否则材料当前,正明目而视之不可得而见也。求一时代、一地方之史实者亦然,于其时、其地之语言、文字、风俗、制度、器物等,皆不可以不知。知其物矣,知其事矣,据其事、其物而追思其时之情形,而使之复现于目前,道异时、异地之情况,若别黑白而数米盐焉,此则史家之能事也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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