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国立中央研究院研究所组织通则第二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暂设下列各组。

一、史料;

二、汉语;

三、文籍考订;

四、民间文艺;

五、汉字;

六、考古;

七、人类学及民物学;

八、敦煌材料研究。

第三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设所长一人,综理全所事务秘书一人,执行所中事务。

所长及秘书必须为专任研究员。

第四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所务会议由所长、秘书、各组主任及专任研究员组织之。

第五条 所务会议以所长为主席,秘书为书记。

第六条 所务会议职权如下:

一 审议本所基金之筹集保管方法及其他财政事项。

二 审查本所预算及决算。

三 审议本所各项规则。

四 议决本所工作进行计划。

五 议决本所图书设备事项。

六 议决著作品出版及奖励事项。

七 议决本所与国内外学术机关联络事项。

八 审查研究工作之成绩。

九 审议研究员、助理员及其他人员任免事项。

十 审议其他中央研究院院长或本所所长交议事项。

十一 所务会议于必要时得设置各项特殊委员会。

第七条 因各组不设一处,所务会议得以传函签注之法举行之。

所长因事实之需要及急切得为便宜之处置,但必须于一个月内向所务会议请求追认,如所务会议五分之三以上否决时,此项便宜处置无效。

第八条 所长秘书之下设图书员一人至三人、工程员一人至三人、庶务员一人、书记若干人、技术若干人。

第九条 秘书为事务之总负责者。

秘书考核职员之规则另定之。

第十条 每组设主任一人,由专任研究员任之。

第十一条 各组均须定有一预算。

第十二条 凡不属于各组之集合工作及研究员之工作由秘书综其事务。

第十三条 研究员得于组外作研究,其工作之性质虽属于某一组,然若不愿以此工作加入该组时,得向所务会议声明理由。

第十四条 研究员分专任、兼任、特约三类。

专任研究员应常时在研究所从事研究。

兼任研究员应于特定时间内到所工作。

特约研究员于有特殊调查或研究事项时临时委托到所或在外工作。

第十五条 专任及兼任研究员任期一年期满经续聘得连任。

第十六条 本所得酌设编辑员分专任、兼任、特约三种。

此三类之责任与待遇准用第十四条关于各研究员之规定。

第十七条 本所于必要时得置通信员其章程另定之。

第十八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任用助理员若干人,助理员之任用依国立中央研究院设置助理员章程行之。

第十九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得设研究生,其资格及选拔方法依国立中央研究院设置研究生章程之所定。

第二十条 历史语言研究所得依所务会议之议决及院长之核准设置额外研究所。

第廿一条 本章程得由所务会议提议经国立中央研究院核准修改之。

第廿二条 本章程由院长核准之日施行。

(收入《国立中央研究院十七年度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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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者注:本报告系存于中研院档案,与正式发表的《国立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十七年度报告》在文字上有所差异,故附录于此,以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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