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唐学法沙门常晓言。常晓以去承和三年五月。衔命留学远期万里之外。其年漂回。四年亦不果渡海。五年六月进发。同年八月到淮南城广绫馆安置。孟冬使等入朝。常晓不得随使入京。徒留馆里。空经多日。至于岁尽敕命未有爰。则周游郡内访择师依。幸遇栖灵寺灌顶阿阇梨法号文璨和尚。并华林寺三教讲论大德元照座主。其文璨和尚则不空三藏弟子。兼惠应阿阇梨付法人也。妙钩经律深通密藏。法之栋梁。国之所归。同年腊月。请节度使处分。配住栖灵寺。文璨和尚以为师主。始学法仪。兼往花林寺。元照座主边问本宗义。并得文书也。然大师尚佛法之流。叹生民之可拔。授我以金刚大法。许我以阿阇梨位也。膝步知未知。接足得得。幸赖国家之大造大师之慈悲。学金刚瑜伽。习大元帅秘法。斯法也则如来之肝心。众生之父母。于国城堑。于人筋脉。是大元帅者。都内不传于十供奉以外。诸州无出于节度使宅。以表缘其灵验不可思议也。诸佛菩萨金刚天等像虽在前来。此像未曾请来。今则大元帅诸身曼荼罗并诸灵像所要文书等请来见到。虽云涛波猛沷。新罗贼畔。越彼厄难平达圣境。是则圣力之所能也。伏惟皇帝陛下。极德如天。佛日高转。人之父。佛之化悲群生而濡足。助佛嘱而垂衣。以陛下慈育效。祥灵像教希自远新来。恰似符契。非圣谁测矣。常晓本谓。果三十年经历汉里。求佛法来。事护国家。而缘唐朝不听留住。随使回归。窃以一喜此法教生而请来。不任一喜一惧之至。谨附准判官藤原朝臣贞敏。奉表以闻。并请来法门等目录一通且以奉进。轻黩威严伏增战越。常晓诚恐诚惶谨言。

承和六年九月二日入唐学法沙门传灯大法师位常晓(上表)。

入唐学法沙门常晓谨言。

上新请来法门并佛像道具事

·  百论疏一部三卷(元康法师造)

·  三论玄枢一部二卷(元康法师造)

·  中论三十六门势疏一卷(元康法师造)

·  百论疏略记一部二卷(义持法师造)

·  大佛顶经疏一部六卷(弘抗法师造)

·  大佛顶经玄赞一部三卷(惟悫法师造)

已上六部。依三论宗学头法师等申求请来。

凡如来说称经。菩萨说称论。人师说名疏章传记等。何以故。唯以佛说经钝根难解了。是故菩萨作论释此。最钝根之类。犹未得精旨。因而人师作疏章等。细演经论之广旨。于疏师数般。但邪正异耳。今件疏等。释经论尤微微。解义理绝细细。此土有名彼实未渡。诸学徒等之所疑滞。夫以。百论者。真谛津途。在前以嘉祥寺疏解释文义。有少不足。今以元康法师疏将定义理也。又空有两宗论真性理。大佛顶经以为本模。经本虽先来。其疏未有。于义难决。如今以此将正空有两家诤论义。夫一翼若阙。空行何飞。况乃一乘奥理。义与文违。不假疏记微微无显。虽有劳载车。冀以此俾补乎圣典。

·  四分律羯磨疏一部四卷(道宣律师撰)

已上一部依律宗学头法师等之觅来。

右律羯磨者。众行手足。佛法寿命也。律家轨则。虽先备来。少有不全。岂非是文乎。然则以此使补其尸罗阙目。

·  释摩诃衍论疏一部三卷(法敏法师造)

已上一部。依真言宗传法阿阇梨等申求来。

右释摩诃衍论者。横释显教。竖括秘藏。本论虽先来。左右未定。今以此疏证彼大乘。  ·  维摩经疏一部四卷(开中道液法师造)

·  维摩经释批一部三卷(开中道液法师造)

·  维摩经开中疏记一部五卷(文袭禅师造)

·  维摩经略例一部二卷(智深法师造)

·  维摩经玄旨一卷(汉涌法师造)

·  维摩经中疏科文一卷(开中道液法师造)

·  维摩经五教义一卷(文袭禅师造)

右维摩经。穷微尽化。妙绝之称也。造疏之人。数般论旨。左右词疏。[王*果]塞于是。至开中液公。大宗芜蔓真极而开。今见大唐真典近代兴盛讲文学义之类。总此疏等以为指南。是故每寺讲净名典化度白衣。以液公疏提。撕缁徒。皆云。虽有论师注疏。惠底未足。乍学此文。法镜转明。惠灯益照者。  金刚般若疏一部二卷(开中道液法师造也)  ·  仁王般若经疏二部二卷

·  金刚般若经注一卷(金刚藏注)

·  金刚般若经注一卷(南岳王洁注)

右疏等。解义妙微行耆那国。此等师疏近代多兴。皆以余师为傍。以此等疏为正。夫以佛教兴转依能宣人圻古请寄新实。于经本非所改。于义方用相传告耳。  ·  千光王佛威德要法一卷

·  六童子威德要法一卷

·  金毗罗童子威德要法一卷

·  大元帅念诵仪轨一卷

·  阿吒薄拘元帅大将上佛陀罗尼经一卷

·  大日经持诵次第仪一卷

·  大毗卢遮那三种悉地法一卷

·  唐梵对歒尊胜真言效天下本一卷

·  北方毗沙门天王念要法经二卷

·  毗补罗天母启请法护一卷

·  深沙神记并念诵法一卷

·  菩提王记一卷

所受学诸尊瑜伽灌顶仪轨等如先渡来无殊更不注之。

右显密之法门。若学得。若未学得。其数不少。唯当代要有耳。至秘密之宗大体与常无相违。

·  千光王佛像一躯

右恒沙如来有恒沙土。随其本行得称各异。唯佛与佛乃所究尽。今千光王佛者。此是观音本师。其事灼然。此像未见。因而请来如件。

·  水月观世音菩萨像一躯

右大悲之用。化形万方。观思众生。拔苦与乐。故示像相使物生信。今见唐朝世人。总以为除灾因。天下以为生福缘也。是像此间未流行。故请来如件。  ·  大元帅本身将部曼荼罗一铺(总五十余身)

·  大元帅大悲身像一躯

·  大元帅忿怒身像一躯

·  大元帅化身像一躯

右大元帅者。如来之教令轮也。佛为含情作救作护。示大元帅形。群邪见形头破七分。众恶听名魔道尘散。本经云。佛告阿难。若有国王大臣敬礼诵咒者。其人境土。无有恶贼怖难灾横疾疫水旱风霜。国王倍威德。诸民平秦。若有城邑村落持此经者。莫不蒙利等者。又云。若国土襄祸。雨泽不调。以此大元帅咒安四城门上。即得风雨顺时。将镇国土。四方邻歒不起逆心等者。然则如法行。国长存安宁。刹那妇人固得十利不可思议也。大元帅之力。今见唐朝皆依此为治国之宝。胜歒之要。是以定自在王菩萨偈赞曰。我闻元帅名。世间救苦厄。一切大神中。奇特无有比。种种变化身。而拔众生苦。我今闻往昔。宝不可思议。

此法也。吾朝不多流行。以是略要法仪图像请求。息灾招福无比法。谁非归依耶。

·  大圣千臂千头金毗罗童子像一躯

右金毗罗童子者。此释迦之化现也。经云。佛在欢喜园中为诸众生说法。是时外道波旬起诸恶障。令诸众生受大苦恼。尔时如来密化自身作金毗罗童子。调伏外道诸魔。于恶世中饶益众生。此法也尤镇国利物之宝。法力之奇特也不思议。此像并法仪。持明者所秘。本朝未见。请来如件。

·  大圣六童子像一躯

右六童子者。经云。并是过去诸佛之所化身。为救护一切有情故。若有国土作此法者。即至而现其身护国利人等者。今见唐朝世人。多修此法。其力见奥。是灵像此间未有流行。因而请来。其修行之仪。亦甚疏略。

·  大圣迦毗罗神王像一躯

右神者。此是如来化身。秦代罗什三藏。昔周五天感得此神相随送来。今见唐中皆贵此神为权法护国之凭若有病人称名即除。贫穷之人依愿必富。灵验见显。无有一人不归依者。夫佛化从西东流。应时利物。岂非如来未化乎。  ·  三光天子像一躯

·  二十八宿像一躯

右三光者日月五星名七耀。四四方七星合二十八宿此土之人唯闻名见光。未知其形量。今此耀宿之形像尤秘尤密。实有灵验。唐国犹不多传。况乎日朝所未曾见。但阴阳师等意推作像。以传式用是不契当耳。今所请像各有可轨也。

·  圣者菩提王像一躯

右菩提王者。大唐山神也。润州楼山有一比丘。修练禅业现感此神现形表灵受戒修道故名菩提王。随人祈请加护成愿。遂为国镇人归也。因兹处处作像人人尊重亲见其事甚可轨也。

·  深沙神王像一躯

右唐代玄奘三藏远涉五天感得此神。此是北方多闻天王化身也。今唐国人总重此神救灾成益。其验现前。无有一人不依行者。寺里人家皆在此神。自见灵验实不思议。具事如记文。请来如件。  ·  菩萨像一躯

·  护摩炉坛样一十五种

右像唐朝示现。其灵验奥也。人举归。息灾增福无过此者。具事如记文。请来如件。

夫至道无言。非言不显。真际绝形。待形乃悟。绝形者是真如三宝。示形者其住持三宝也。如来本愿顺机变相。大圣慈悲应时济物。经云。应以佛身得度者。即现佛身。乃至八部身得度者。即皆现之而为说法等也。凡正法之世。魔伴无威。所以佛多住慈悲。像末之时。邪使竞兴。所以如来。多形忿怒。佛力如是。实镇国利人之宝也。受持顶戴。福利无极。外以摧魔军。内以调伏烦恼。诸佛智悲如此。

传法阿阇梨耶付物

·  五钴金刚杵一

·  三钴金刚杵一

·  铜钹一具

·  铜铙一口

·  金刚树子念珠一贯

·  多罗梵夹一口

·  金刚海三十七尊种子曼荼罗一面

·  君茶坛样十七种

·  西天供养白叠巾一条

·  西天檀褥一面

·  传法阿阇梨授弟子灌顶法二卷

右道具。并栖灵寺阿阇梨之所传付也。

常晓去承和五年仲夏之月。随入唐判官菅原朝臣善主。同上第四舶发赴尸那。其年六月到扬州著岸。八月下旬到淮南大都督府广绫馆安置。同年十二月住栖灵寺大悲持念院。随同寺灌顶阿阇梨文璨和尚。并华林寺三教讲论大德元照座主。显密两法颇以兼习。六年正月四日设二百僧斋。普供四众。于此日诸寺大德纲维并临斋会应供随喜。常晓夜就师边受学瑜伽。昼周诸寺觅问法门。则唤供奉李全等图绘大元帅将部曼荼罗等诸尊像。并写文书。渐有次第。二月十九日受传法阿阇梨位灌顶。于此日设大斋普供大众。留后判官藤原朝臣贞敏。别请丹墀真人高主知乘安墀宿祢良栋等。同临道场。抛花定本尊。受五智灌顶。二十一日准敕离州却赴本朝。常晓本业三论之枝。兼真言之条。而才能不闻。言无取。逢时之人留学员限以三十年。寻以一乘。任重人弱。夙夜勤愿。虽然国命难乖忘亲万里住心远境。且颇受学显密两道。比未见及太知有敕不听留住。而随使却回。少间所成此法仪注显如件。

承和六年九月五日。

入唐学法沙门传灯大法师位常晓上。

集海阁网站拥有大量的古籍文献资源,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宝库。
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
京ICP备2021027304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