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宝华山弘律沙门 读体 集

第八十六作骨牙针筒戒

若比丘作骨牙角针筒刳刮成者。波逸提。

缘起 佛在罗阅城灵鹫山中。时有信乐工师。为比丘作骨牙角针筒。以是故废家事业。财物竭尽。无复衣食。世人讥其求福得殃。有惭愧比丘闻知。白佛结戒。由针筒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

释义 作者(若自作若遣人作)。骨牙角者(僧祗律云。骨者象马牛驼龙骨等。牙者象鱼猪牙等。角者牛犀鹿羊角等)。针筒者(是比丘六物中之一也。有二种作。一筒形。二合形。若用上三种。作此二形。皆不听 律摄云。针筒有二种应畜。一苇二铁。复有自种应畜。谓铜铁钥石及以赤铜)。刳刮者(刳谓剖内。以空其中。刮谓刬削其外。以莹其表也)。

结罪 是中犯者。自作教他成者。尽波逸提 若自若教他作。作而不成。尽突吉罗。

此戒具三缘。方成本罪。一有贪爱心。二是骨牙角。三作成受用。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用铁铜铅锡白镴竹木苇草作。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十诵律云。应破已悔过。若未破僧。应敕令破。

根本律云。应打碎其罪说悔。其所对之人应问云。尔针筒打碎未。若不问者。得恶作罪。

萨婆多论云。以是小物故。所以不入三十事。又应破故。若还主。主不受。若与他则生恼施僧。则非法惟毁弃也。

此戒大乘同学。

附考 律摄云。畜针筒者。应密藏举。若无惭愧苾刍及未具人借不应与。能善爱护者。应与贮畜针刀。恐铁生垢。应以蜡布裹之(谓灸蜡拭布帛)。

第八十七过量作坐具戒

若比丘作尼师坛。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更增广长各半磔手。若过截竟。波逸提。

缘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按行僧房。见众僧卧具敷在露地不净所污。诸比丘受供还园。世尊以此因缘。集僧告众而诃责云。当知此污。是有欲人。是瞋恚人。是痴人。非是无欲无瞋痴人。若比丘念不散乱而睡眠。无有是事。况阿罗汉。自今已去。听诸比丘为障身障衣障卧具故。作尼师坛。六群便广大作有惭愧者。见知白佛。此初结戒也。时迦留陀夷体大。尼师坛小。不能坐向佛所从来道边。以手挽尼师坛。欲令广大。佛知而故问。乃听更益广长。各半磔手。此第二结戒也。由卧具事。制斯学处。

释义 文分三节。若比丘下明其创制。更增下明其随开。若过者结成所犯。尼师坛者(亦云尼师但那。唐言敷具。或云随坐衣。又云衬足衣。谓坐卧时。敷于坐卧之上。随坐随卧。无令垢秽污于卧具。所以制意。本为障身障衣障卧具故 事钞云。为身者。恐坐地上。有所损故。次为衣者。恐无所替。三衣易坏故。为卧具者。恐身不净污僧床褥故)。量者(是所制数量。以定广长之式也)。长佛二磔手广一磔手半(佛一磔手。唐尺一尺六寸。谓长量三尺二寸。广量二尺四寸)。更增广长各半磔手者(半磔手八寸也。谓广长正量之外。各增益八寸。此则长量有四尺。广量有三尺二寸。足堪坐卧也)。截竟者(谓不依量而作。当令截却。如量罪应求悔也)。

结罪 是中犯者。若长中过量。广中不过。广中过量。长中不过。广长俱过量。自作若教他使作成者。尽波逸提 作不成者。尽突吉罗。

此戒具三缘。方成本罪。一心贪广长。二故慢圣制。三作已成。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应量作减量作。若从他得已成者。截割如量。若叠作两重。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十诵律云。应截断已悔过。若未截僧应敕令截。

僧祗律云。若过量者截已。波逸提。悔过不截而悔。越毗尼罪(此不截而悔罪治。不敕不听)。

此戒大乘同学。

附考 根本羯磨云。时有苾刍。以杂色物。作尼师但那。守持长留缕。𦆠(𦆠音卫织余也)时婆罗门及诸俗侣便生讥笑。佛言凡为坐具。应作两重。染令坏色。

第三分云。必须截断。缝刺为叶。四边帖缘。

律摄云。尼师但那应两重作叠为三分。在下一分应截断作叶。与三衣叶同(所以南山错裁卧具。天人指受。盖式如此也)。

十诵律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不应受单尼师坛。先受者不应舍。

僧祗律云。听两重作不得趣。尔厌课持小故。㲲复(课者试也。谓厌用也)及叠量缩量水湿量。欲令干已长大若用钦婆罗一重。作劫贝二重。作此是随坐衣。不得作三衣。不得净施取薪草盛杂物。唯得敷坐。若道路行得长叠。着衣囊上肩上。担至坐处取坐之。若置本处。当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后方坐。

义净师注云。此中制意者。尼师但那本为衬替卧具。恐有所损。不拟余用。然其大量与自身等。顶上余有一磔手。在斯乃正与卧具相当。若其量小。不堪替卧 又按诸部。多云长中增一磔手。唯本律文云。更增广长各半磔。今故赘之俾晓。

根本律云。长中更增一张手。

十诵律云。缕边益一磔手。

萨婆多论云。听益缕际者。谓从织边。唯于一头。更益一磔。

五分律云。续方一磔手。谓截作三分续长头。余一分帖四角。不帖则已。

僧祗律云。益磔者。二重三重对头却刺。

第八十八过量作覆疮衣戒

若比丘作覆疮衣。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四磔手。广二磔手。截竟过者。波逸提。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诸比丘患种种疮。脓血污身。污衣污卧具。佛听畜覆疮衣。所作衣粗。多毛着疮。举衣患痛。白佛复听以大价细软衣覆疮上。后着衣裙。若至白衣家。请坐时。应语言。我有患。若言但坐。当褰上。涅槃僧以此衣覆疮而坐时。六群闻已。便多作广长覆疮衣。诸比丘见知。白佛结戒。由过量而作。制斯学处。

释义 文分二节。若比丘下明制衣量。截竟等结成所犯。律云。覆疮衣者。有种种疮病。持用覆身。长佛四磔手者(谓长量六尺四寸)。广二磔手者(谓广量三尺二寸)。截竟等如上。

结罪 是中犯者。若长中应量。广中不应量。长中不应量。广中应量。若广长俱不应量。自作教人作成者。尽波逸提 若不成。尽突吉罗 若为人作成不成。尽突吉罗。

此戒具三缘。方成本罪。一有贪慢心。二过量作成。三自他作竟。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应量减量作。若从他得裁割如量。若叠作两重。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僧祗律云。此覆疮衣。是随身衣。不得作三衣及净施。乃至杂用疮瘥已。得作三衣及净施余用。

十诵律云。乃至疮瘥后。十日若过是畜。波逸提(此恐译笔之误。应同长衣犯舍堕)。应截断悔过。若未截僧应敕令截。

僧祗律云。若过量截已悔过。不截而悔。越毗尼罪(不截亦兼能所)。

此戒大乘同学。

附考 按根本部。令加法受持。既受持已。则无长衣之过。向一如法。苾刍所具仪言云 大德。一心念我。苾刍(某甲)此覆疮衣。应量作今受持(三说)。彼应报言尔。答云善(准此则十诵笔误可知)。

第八十九过量作雨浴衣戒

若比丘作雨浴衣。当应量作。是中量者。长佛六磔手。广二磔手半。过者截竟。波逸提。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六群比丘闻毗舍佉母请愿。佛听诸比丘作雨浴衣。辄多作广大雨浴衣。有乐学戒者嫌责。白佛结戒。由雨衣过量。制斯学处。

释义 律云。雨浴衣者。谓比丘着在雨中。洗浴用覆身故。长佛六磔手者(谓长量九尺六寸)。广二磔手半者(广量四尺)。截竟如上。

结罪 是中犯者。若长中不应量。广中应量。长中应量。广中不应量。若广长俱不应量。自作教他作成者。尽波逸提 不成者。尽突吉罗 若为人作成不成。尽突吉罗。

此戒具三缘。方成本罪。一是雨浴衣。二故过量作。三作已成。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尼无雨浴衣。按尼律中唯听畜浴衣。若过量。犯波逸提)。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随开 不犯者。应量减量作。若从他得裁割如量。若叠作两重。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十诵律云。应截断已悔过。若未割截僧应敕令割截。

僧祗律云。不截而悔。越毗尼罪。

此戒大乘同学。

第九十等佛衣量戒

若比丘与如来等量作衣。或过量作者。波逸提。是中如来衣量者。长佛十磔手。广六磔手。是谓如来衣量。

缘起 佛在释翅搜尼拘类园。尊者难陀(此是佛弟难陀)短佛四指。诸比丘遥见来。皆谓是佛。即起奉迎。至乃知之。彼此俱怀惭愧。佛听难陀着黑色衣以别之(谓以黑泥。染成坏色 萨婆多论云。佛衣色如金。结施加毛。㲲色亦尔。故难陀宜当覆沙。覆沙此翻坏色)。时六群与如来等量作衣。或过重作。诸比丘嫌责。白佛结戒(根本律云。邬波难陀作大支筏罗。缝刺既竟。但披一边。余聚肩上。诣诸住处。因招讥过。制斯学处 此由身小衣大。不相应故。所以半披半聚肩上)。

释义 文分二节。若比丘下明其所犯。是中下正明衣量。律云。衣者有十种如上。如来者(是佛十号之首。谓凡夫来而不如。声闻如而不来。唯世尊来而能如如而能来。有异凡夫声闻也)。如来衣量等者(长佛十磔手。准今一丈六尺。广六磔手。有九尺六寸宽 萨婆多论云。佛衣量。佛身丈六。常人半之。衣量广长。当应半也)。

结罪 是中犯者。若比丘等如来衣量。长中不应量。广中应量。广中不应量。长中应量。若广长中俱不应量。自作教他作成者。尽波逸提 自他作不成。尽突吉罗 若为他作成不成。尽突吉罗。

此戒具三缘。方成本罪。一有慢教心。二贪广长。三过量作成。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若从他得作成衣。当截割如量。若不割截。叠作两重。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十诵律云。应截已悔过。若未截僧应敕令截。

僧祗律云。若不截而悔过。越毗尼罪。

此戒大乘同学。

附考 僧祗律云。当随自身量。僧伽梨有三种。上者长五肘。广三肘(肘者从臂节腕至舒指尖。为一肘。中人一肘一尺八寸)中者长五肘一不舒手(谓四肘舒指尖一肘拳手也)。广三肘一不舒手 下者长四肘半。广三肘一不舒手 郁多罗僧亦复如是 安陀会上中二种亦尔。下者长四肘半。广二肘一不舒手。

律摄云。总有三品僧伽胝衣。上者用自肘量。竖三横五。下者各减半肘。二内名中。七条五条亦有三品。并同此量 复有二种五条衣。竖二横五。竖二横四。但盖三轮是谓守持衣极之小量(谓上但盖脐。下掩两膝。若肘长者。则与此相当。如臂短者。不及于膝。宜依肘长为准)。若身长大而肘短者。依身为量。不依肘量。若翻此者。亦依身量。

五分律云。肘量长短不定。佛令随身分量。

本律云。度身而衣(五九十波罗提法竟)。

六波罗提提舍尼法

有四条。然此皆由贪故。而长贪惑。坏他信敬。故佛禁之。波罗提提舍尼者。此无正翻。事钞准义。翻云向彼悔。然一切罪皆应向他说悔。何故此中独名向彼悔。

根本律摄云。谓于住处现有苾刍。皆须一一别对陈说。不同余罪。故受别名。又犯罪已即须陈说。不得停息。亦异余罪。

按僧祗十诵及本部。此罪应向一人边。一说发露悔过罪。便得除也。

经云。犯波罗提提舍尼。如三十三天寿千岁。堕泥犁中(人间一百年彼天一昼夜)。于人间数三千六百万岁。此泥犁即黑绳地狱。谓以热铁绳絣量肢体。后方斩锯故。

第一受非亲里尼食戒

若比丘入村中。从非亲里比丘尼。若无病自手取食食者。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缘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舍卫国给狐独园。时世谷贵。人民饥饿。乞求难得。莲华色比丘尼初日乞所得食。持与比丘。二日三日亦如是。复持钵入城乞食。路逢长者乘车觐王。从者驱人。尼因避道。堕深泥中。面掩地而卧。长者慈愍。敕人扶出。问知其故。乃嫌责。比丘不知义让。即请尼还家。浣衣供食。语言。自今已去。可常在我家食。勿复余去。若外有所得者。随意与人。诸比丘闻知白佛。世尊集十句义。初为僧结戒也。时诸比丘皆有疑。不敢取亲里尼食。复有诸病比丘。不敢受非亲里尼食。佛皆听之。故有非亲里及无病自手取食之语。此第二结戒也。由苾刍尼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乃初篇杀根本种类。

释义 文分二节。若比丘下明所犯之事。是比丘下明悔过之法。入村中者(言村中。拣非村外空处。村有四种。如上明)。非亲里比丘尼者(亲里如上。尼既非亲。则不应向彼求索)。无病自手受食者(无病则无开缘 僧祗律云。病者不谓。小病谓疥癞黄烂疮痍痈痤人所恶贱 自手取食者。拣非置地与。使人授与。谓是自手。或持器从他受取二五食。以吞咽也)。是比丘者(即犯过之人)余比丘者(谓善受具足持戒之人)。可诃法者(谓所作非善。是佛遮止。既违所制。理应诃责也)。所不应为者(谓非知足惭愧比丘所应为也)今向大德悔过者(谓不敢隐覆。自言以雪其所犯也)。是法名悔过法者(此句结归篇聚之名。令知守持 善见律云。此戒体无罪名。一人边一说悔过)。

结罪 是中犯者。若不病而自手受。如是食食咽咽波罗提提舍尼。

此戒具五缘。方成本罪。一尼非亲里。二非亲尼想疑。三自身无病。四村中自取。五随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受亲里尼食。若有病若置地与。若使人授与。若在僧伽蓝中。若在村外(在村外听者。由犯缘于城中发起也)。若在比丘尼寺内与。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五分律云。若比丘在村外。尼在村内。若比丘在村内。尼在村外 若比丘在空。尼在地。若尼在空比丘在地。皆突吉罗。

萨婆多论云。若一时取十五种食。一波罗提提舍尼 若一一取。十五波罗提提舍尼(十五种食。谓五正食非五正食。及麦粟稻麻荍。未作麨饭饼。尽名五似食)。

律摄云。实非亲尼作亲尼想及疑。皆得本罪 亲作非亲想及疑。皆得突吉罗 于亲作非亲想。无犯。

此戒大乘不问亲里非亲。但观可受不可受。然在末法世。更宜与尼疏绝为善。

第二不止尼代索食戒

若比丘至白衣家内食。是中有比丘尼。指示与某甲羹。与某甲饭。比丘应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若无一比丘。语彼比丘尼如是言。大姊。且止。须比丘食竟者。是比丘应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诸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狐独园。有众多比丘。与六群在。白衣家内共座食。时六群尼与六群索羹饭语言。与此羹。与此饭。而舍中间不与。乃越次与诸比丘闻中。有少欲者。嫌责六群。白佛结戒。由饮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乃初篇妄根本种类。

释义 文分三节。若比丘下明受食之仪。若无一比丘下明所化之事。是比丘下明悔过之法。指示者(谓处分其事也)。与者(谓非平等行食。乃越次偏与也)。羹饭者(显非粗食也)大姊且止者(女兄曰姊。律制比丘称诸尼众。通言大姊 且止二字。是出诃止之言。止其少停。须待众人食竟也)。若无一比丘等者(谓现前大众中。乃至无一人诃止彼比丘尼。是食比丘。即得本罪)。向诸大德悔过者(谓是食比丘应对现前众比丘。说悔其罪。不同余三戒。但对一人边露悔。即得除灭。故云向诸大德悔过也)。

结罪 是中犯者。若无一比丘诃止而食者。咽咽波罗提提舍尼。

此戒具四缘。方成本罪。一是白衣家。二比丘尼指示。三不遮令止。四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若语言且止。若比丘尼自为檀越。若檀越设食。令比丘尼处分。若不偏为与此置彼。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僧祗律云。语言大姊小止。须诸比丘食竟。若止者善。若不止者。若二若三语。若不语受者。越毗尼罪 食犯悔过法。

萨婆多论云。若二部僧共坐一部僧中。若有一人语是比丘尼者。第二部僧亦名为语 若别入别坐别食别出者。是中入檀越门。比丘应问出比丘。何比丘尼是中教檀越与比丘食。若言某应问约敕未。答言。已约敕。是入比丘亦名约敕 有诸比丘出城门。时有比丘。入者应问。出者若出未约敕。入者应约敕。若出约敕。入者亦名约敕。

五分律云。若式叉摩那沙弥尼教益食。不语言小却者。突吉罗。

此戒大乘同学。

附考 按本部及僧祗部。若众中无一比丘诃止一切比丘食者。皆得罪。而僧祗惟令向一人悔过。准义须知。若食者是下座。应依本部。若食者是上座。当如僧祗。

第三学家受食戒

若先作学家羯磨。若比丘于如是学家先不请。无病自手受食食。是比丘应向余比丘悔过言。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法名悔过法。

缘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罗阅城耆阇崛山中。有居士家。夫妇俱得信乐。为佛弟子。然诸佛见谛弟子常法。于诸比丘。乃至身肉无所爱惜。常与供养。遂贫穷。衣食乏尽。比居诸人。皆云家先大富。从供养沙门释子已来。贫穷乃尔。有少欲惭愧比丘。闻知白佛。佛听僧与居士作与家白二羯磨(此羯磨法。于作时中明)故制云。若比丘知是学家。与作羯磨竟。而在其家受饮食。食当向余比丘悔过。此初结戒也。于是比丘中。先受学家请皆有疑。不敢往复。有病比丘有疑。不敢受学家请。佛俱听之。故加先不受请无病自手受食之语。此第二结戒也。由乞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乃初篇盗根本种类。

释义 文分二节。若先作学家羯磨下明所犯之事。是比丘下明悔过之法。学家者(律摄云。谓预流果一来果不还果 以其初二三果惑漏未尽。还须学断故。名为学家。乃四姓之家。惟此学人处在居家。而获果证。若阿罗汉名无学人。必要远离欲爱。尽诸有漏。方证四果。非处居家。而能获也)。羯磨者(谓彼夫妇俱证圣果。于三宝中。无所悭惜。家事贫乏。僧乃为作遮护法。不至其家。而受饮食。不同治罪。遮不至白衣家法也)。如是学家者(谓僧已作羯磨之学家也)。先不受请无病者(谓虽与作羯磨。而彼未请。亦非有病。则无开缘也)。

结罪 是中犯者。先不受请。又无病。于如是学家中。自手受饮食者。咽咽波罗提提舍尼。

此戒具三缘。方成本罪。一是羯磨学家。二不请无病。三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若先受请。若有病。若置地与。若从人受取。若学家施与。后财物还多。彼从僧乞解学家羯磨。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此戒大乘同学。

附考 五分律云。若妇是圣。夫是凡。或夫是圣。妇是凡。皆不应与作学家羯磨。若夫妇俱是圣。无悭贪心。财物竭尽。乃与作学家羯磨。若僧有园田。应与令知。使毕常限。余以自供。若无园田。乞食得已。就其家食。与以所余。若不能尔。应将至僧坊。给其房舍。卧具次第与食。非时浆饮。皆悉与之。有可分衣。亦应与分。彼学家妇女诸尼亦应如是料理。

第四恐处受食戒

若比丘在阿兰若。迥远有疑恐怖处。若比丘在如是阿兰若处住。先不语檀越。若僧伽蓝外不受食。在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受食食者。应向余比丘悔过言。大德。我犯可诃法。所不应为。我今向大德悔过。是名悔过法。

缘起 此戒有二制。佛在释翅搜国尼拘类园中。时舍夷城诸妇女持饮食。诣僧伽蓝中供养。盗贼闻之。于道路娆触。诸比丘白佛。佛言自今应语诸妇女。莫出道路。有贼恐怖。若已出城。应语言。莫至僧伽蓝中。道路有贼恐怖。此初结戒也。时诸檀越先知有疑恐怖。而故持食来。诸比丘有疑不敢受。复有病比丘。亦疑不敢受。又有施主。以食置地与。若教人与。诸比丘疑不敢受。佛皆听之。更加先不语檀越及无病自手受食之语。此第二结戒也。由饮食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乃初篇淫根本种类。

释义 文分二节。若比丘下明所犯之事。应向余比丘下明悔过之法。律云。阿兰若处者。去村五百弓(谓一拘卢舍即五里也 律摄云此据缘起作是言。若更远处亦同此处)。疑恐怖者。疑有贼盗恐怖。檀越者(檀是梵语。此翻为舍。越是华言。谓其能破悭嫉行。于舍施自可越渡贫穷之海。后获巨富。而引生福德资粮也)。病者(僧祗律云。下病冷病风病不堪出外 前之三戒。由在聚落家内成犯。此戒因在寺中生过故也)。

结罪 是中犯者。若阿兰若比丘在如是迥远处住。若先不语檀越。于僧伽蓝外不受食。僧伽蓝内无病自手受。食食咽咽波罗提提舍尼。

此戒具五缘。方成本罪。一是在寺内。二路迥疑怖。三不先语施主。四身无病缘。五自受食入咽。

兼制 比丘尼突吉罗(同制别学)。式叉摩那沙弥沙弥尼突吉罗。是为犯。

随开 不犯者。若先语檀越。若有病。若置地与。若教人与。若来受教敕听法时。比丘自有私食。令授与。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此戒大乘同学。

附考 按根本部及十诵律。俱令白二羯磨。差一比丘为观察看守险路人。

萨婆多论云。若比丘受僧羯磨已。是比丘知是中有贼入。应将净人是中立。若是中见人有似贼者。应取是食。语诸持食人。莫来是中。有人似贼。若是持食强来。不犯 所差羯磨人。必使勇健多力。能却贼者。若不能却。一切僧尽应至有贼处。若复不能应语聚落檀越。令多人防护也。

因此戒中明阿兰若。故录阿兰若行法。第三分云。清旦洗手。取衣抖擞。着大衣。着头上或肩上。洗钵放络囊中。取革屣打露杖。持钥出房。闭户推看牢不。若不牢应更安居(音簟。户牡所以闭户也)。若牢。应推绳着。内四顾看。若无人见。应藏户钩。若有人见。应更着隐处。或持去在道路行。应常思惟善法。若见人应先问讯言。善来。若欲入村。安钵置地。着大衣。以革屣打露杖。寄村边。入村时。应看巷相。若空处相。市相。门相。粪扫相。入白衣家。应看第一门相。乃至第七门相。若欲正衣应向璧。右手捉杖。左手捉钵。不应当道住。不应屏处住。不应迎取食。若唤应往。若得饭干饭等不应。并着一处。若是一钵。应以物隔。若树叶皮。若键𨩲。若次钵。若小钵麨应手巾裹。不应选大家乞。不应强要得。若知当得。应待乞已。出村下道。安钵置地。褋大衣。着头上肩上行时。常思惟善法。见人应先问讯。善来。至常所食处洒扫。具水器残食器床座洗脚石水器拭脚巾。若有余阿兰若比丘来。应起远迎。为取钵与座与水器等。乃至澡豆洗手已。净洁别留残食。若有娑那来。应与(娑那此云贼)次授水。与彼阿兰若比丘次授食。与彼食时。应看供给所须盐醋菜水扇等。若日时欲过。应俱食。食已。应为取钵与洗手。若有余食。应与人非人等。洗盛残食器床座等物。复本处。洒扫食处。若有娑那来。应语。此是水。此是洗足物。此是食。为汝等故。别留清洁。欲食便食。阿兰若比丘应善知夜时节。善知方相。善知星不应敷好卧具。应初夜后夜警心思惟。

律摄云。非愚痴人。堪住阿兰若处。设非多闻。但明戒相。亦得住(阿兰若亦云精舍。谓其处非粗暴者所止。乃精练行者所居。今人一无所知。而云住静。深可叹之 六四可呵法竟)。

七众学法

共有百条。事钞云。律言式叉迦罗尼。义翻众学法。谓是应学事也。

律摄云。众学法者。谓于广释中。所有众多恶作恶说。咸悉摄在众学法中。是故总言众学法也。

萨婆多论中问曰。余篇不言应当学。而此戒独尔。答余戒易持。而罪重。犯则成罪。或众中悔。或对首悔。此戒难持。而罪轻脱尔。有犯。心悔念学。罪即灭也。以难持易犯。故常慎心念学。不结罪名。直言应当学也。

经云。犯众学戒。如四天王天寿五百岁。堕泥犁中(人间五十年彼天一昼夜)。于人间数九百万年。此泥犁即等活地狱。谓诸罪人各各手生铁爪。相掴肉堕。或狱卒唱。或冷风吹。活二缘虽异。等一活故。

斯众学法文句简略。事多同轨。不繁条列科名。唯随下赘其数目。至于缘起释义。藏卷未全。稽诸犍度。皆由六群所兴。此是行护威仪。非类余篇。故诸部中开合不等。数无一定。或百十以外。或五十以内。独本律文具足百法。今就百法。约为九例一着。衣事。二入村事。三坐起事。四食啖事。五护钵事。六说法事。七塔像事。八便利事。九观望事(此准律摄唯增塔像事以诸部中无故。律摄不载)。

附考 应当学戒僧祗律六十七法 五分律一百八法 十诵律一百十三法 解脱戒本七十六法(此出迦叶毗部) 根本律四十三法。

当齐整着涅槃僧。应当学(第一)。

缘起 佛在舍卫国给孤独园。时六群比丘着涅槃僧。或高或下。或作象鼻。或作多罗叶。或时细褶。诸居士见皆共讥嫌。谓似国王大臣。亦似节会戏笑俳说人着衣。有少欲比丘。闻知白佛。佛集十句义。为僧结戒。

律摄云。众多学法等。皆由法式事讥嫌烦恼。制斯学处(于此总出下不别名)。

释义 当齐整着涅槃僧者(涅槃僧亦云泥洹僧。此翻云裙 当齐整著者。律摄云。谓离不齐整着衣之过也)。律云。不齐整者。或系带脐𦠕𪗌下。或高褰齐腰。或垂前一角。如象鼻。或垂前两角。如多罗树叶。或腰绕细褶(律摄云。谓从裙边细叠成褶腰间总压。形似多罗叶。上聚下散者是也。其如法著式。详载内法传中)。

结罪 是中犯者。若故作犯。应忏突吉罗。以故作故犯。非威仪突吉罗 若不故作犯。突吉罗(善见律云突者恶也。吉罗作也 应忏突吉罗是根本罪。非威仪突吉罗。是从生罪。谓以故作犯本罪。时有乖僧仪故。又从本罪上。犯一非威仪突吉罗。须知若犯时。则根本从生二罪皆成。若忏时。则根本灭。从生随灭以名殊体。同法无两忏。今唯约不覆藏忏法论之。若犯已覆藏。或一日多日方说悔者。理具八品。诘问有无。忏法非总。应前后办。制有明文。慎勿相紊 若不故作犯突吉罗者。此开误犯。不必对人求悔。但自责其心。更不再作。罪则消灭。今于首条详释重轻。以下结罪准此无异 此戒应忏故作法。及不故犯。责心悔法。皆于作持中详明)。

兼制 比丘尼并下三众。突吉罗。

随开 不犯者。或时脐𦠕𪗌中生疮下着。或脚𨄔有疮高着。若僧伽蓝内。若村外。若作时若在道行及最初未制戒等。是为不犯。

会采 律摄云。苾刍不依佛教。不顾羞耻。欲为非法者。捉衣开张。得责心恶作 若披着身得对说。恶作 若有顺奉心而着衣。不如法式。或时忘念。或是无知非法著者。唯犯责心。恶作如是。于余学处。准此应知。

五分律云。若不解不问而作此着。突吉罗 若解不慎而作此着。突吉罗 若解轻戒轻人而作此着。波逸提。

僧祗律云。不得如淫女法卖色。左右顾视为好。不好应看。令如法齐整着。若放恣诸根。不欲学齐整。着内衣者越学。

事钞云。世尊处出。深达物机。凡所施为。必以威仪为主故。此百事大乘悉皆同学。息讥生信。自护护他。倍应严净。除是诸大菩萨示现逆行。在处不论。若是学地凡夫难越准绳。

附考 根本律云。佛在施鹿林中。初度五苾刍出家服饰尚俗。佛作是念。过去诸佛云何教声闻众着衣服耶。是时诸天前白佛言。如净居天所著衣服。世尊即以天眼观知。如诸天所说。事无差异。即告苾刍曰。汝从今后。应同净居天。齐整着涅槃僧萨婆多论问曰。结既在初而在后也。答曰。佛在初结。后集法藏者。诠次在后。何以故。罪名虽一。而轻重有五。以重戒在前。轻戒在后。此戒于五篇中最轻。是故在后。又以一是实罪。二是遮罪。以实在初。遮在后(实罪即性罪也)。又以一是无残。二是有残。是故重者在初。而轻者在后也 又问五篇戒中。佛何以止制着涅槃僧及三衣。观去来现佛及净居天耶。答曰。佛结五篇戒。此最在初。以此贯初故余篇不说。又此戒于余篇是轻者。将来弟子不生重。是故如来以佛眼。观去来诸佛及净居天。而后结也。又三世诸佛结戒。有同不同。于五篇中不必尽同。此着泥洹僧袈裟。三世诸佛尽同。是故此戒观诸佛及净居天。余篇不观也。

当齐整着三衣。应当学(第二)。

释义 缘处发起。招世讥嫌。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三衣者。安陀会郁多罗僧僧伽梨也。不齐整者。或下着过肘露胁。或高着过脚。𨄔上或下垂一角。作象鼻。或垂前两角。后褰高作多罗树叶。或细褶已安缘。

结罪 是中犯者。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肩臂有疮下着。或脚𨄔有疮高着。若寺内。若村外。若道行。若作时。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泥时作时。手得抄举。

根本律云。苾刍热时。于自房内。但着下裙。及僧脚崎。随情读诵说法。作衣服等。于四威仪。悉皆无犯(僧脚崎旧云僧祗支。此翻掩腋衣。用掩右腋。覆左肩上)。

舍利弗问经云。修供养时。应偏袒以便作事。作福田时。应覆两肩。现田文相。云何修供养。如见佛时。问讯师僧时。应拂床扫地卷衣裳。乃至移种种供养。云何作福田时。应时乞食。坐禅诵经。经行树下。人见端严。有可观也。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三)。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白衣舍者。村落也。反抄衣者。或左右反抄衣。着肩上行也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胁肋边有疮。若寺内村外作时。道行。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律摄云。上下衣服不得偏抄一边。露现形体。不得双抄两边。置于肩上。凡是行步非大人相者。皆应远离。

僧祗律云。若风雨时。得抄一边 若偏袒右肩。得抄左边。若通肩披。得抄右边。不得令肘现 乞食畏污衣。故得反抄。不现肘无犯。

不得反抄衣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四)。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前戒是行威仪。此戒是坐威仪也。在白衣家坐时。应好遮身。勿为撩乱。失比丘仪。当整衣如法。直身正意。生他信敬。若放恣诸根。抄衣露体。令他讥谤。则自损损他。是以禁之)。

采采 僧仪律云。若乞食。若取食肘。畏污衣。故得抄衣。但莫令肘现 若精舍中。和尚阿阇黎前坐。不得抄衣。若抄者得抄一边。不得抄两边 若偏袒者。抄左边。若通肩披者抄右边。若见长老比丘应还下。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五)。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如上。佛为结戒 律云。缠颈者。总捉衣两角。着在肩上。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肩臂有疮。若寺内村外道行作时。及最初未制戒等。

不得衣缠颈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六)。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中于坐有异。前是行也。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七)。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盗贼。佛为结戒 律云。覆头者。若以树叶。若以碎段物。若以衣覆(律摄云。以衣覆头。如新嫁女。故招世讥嫌)。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患寒。或头上疮生。或命难。梵行难。覆头而走。若寺内。若村外。若道行。若作时。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风寒雨及病不得全覆。当覆半令一耳现。若见和尚阿阇黎上座当却 不得覆头入厕。若在屏私房覆无罪(一往律家教授新受戒者。令入厕时以巾覆顶。勿许露之。然律中因比丘蹲踞小便。俗人为是尼僧窥视。及至起身。乃识比丘。而生讥诮。故制便利时。尼则以巾覆头。而别知二部。今令男僧覆巾。讹之极矣。明律者速当改革)。

不得覆头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八)。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犯所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唯异坐威仪也。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九)。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鸟雀。佛为结罪 律云。跳行者双脚跳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有疮。若为人所打。若有贼。若有恶兽。若有棘刺。或渡渠。或渡坑堑。或渡泥。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先下脚指后下脚跟。当先下脚跟后下脚指。若脚心有疮。当侧脚行作蔽物系之。

不得跳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别坐威仪也。

不得白衣舍内蹲坐。应当学(第十一)。

缘起 佛在舍卫国。住祗园中。有居士请僧设供。往白时到。诸比丘到家。就座而坐。六群蹲坐。比座以手触之。即倒露形。居士见讥嫌。谓无惭愧如裸形婆罗门。佛为结戒 律云。蹲坐者。若在地。若在床上。尻不至地也(尻考平声。脊骨尽处是也。谓以双脚蹈地。两膝并竖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尻边生疮。若有所与。若礼。若忏悔。若受教诫。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抱膝坐。不得交脚坐。若有病无犯。

不得叉腰行白衣舍。应当学(第十二)。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世人新婚娶。得志骄奢。佛为结戒 律云。叉腰者。以手叉腰。匡肘也(谓横举手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时胁下生疮。若寺内村外。道行作时。及最初未制戒等。

会采 僧祗律云。若腰脊痛。若风肿者。得叉腰。若痈痤疮癣。以药涂上。畏污衣故。叉腰无罪。

不得叉腰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三)。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此但明坐威仪也 律云。以手叉腰匡肘。白衣舍坐。妨其比坐也(纵无比坐而独受请者。更应严肃威仪。惜护僧体)。

会采 十诵律云。不得掌扶颊坐。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应当学(第十四)。

释义 缘处发起如上。见者讥嫌。谓如王似大臣。佛为结戒 律云。摇身者。左右戾身趋行也(戾音例斜也。曲也。字从犬出户曲戾也)。

结罪 其中所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 不犯者。或有如是病。或为人所打回戾身避杖。或恶兽所触。或逢担棘刺。如是戾身。或渡抗渠泥水处。于中摇身过。或着衣回身。看衣齐整。及最初未制戒等会采 僧祗律云。不得摇头行。若老病身振风雨寒雪摇无犯。

不得摇身行入白衣舍坐。应当学(第十五)。

释义 缘处发起讥嫌等。其中所犯不犯。并余四众。悉皆同前。内不同者。此是坐威仪也。

毗尼止持会集卷第十四

音义

音枯剖也。

音产。削平也。

音委。大葭也。葭音嘉。苇初生名葭。稍大为芦。长成乃名为苇。其华遇风。吹扬如雪。聚地如絮。取其茎。以为针筒。

音牵。谓揭开衣也。

涅槃僧

或云泥缚些那。或云泥伐𦺻那。此翻裙也。

疮痍伤也。

疖也。疖音节。痈也。

左传云。设机而不倚。

户牡

音亩。门关键也。关键即户钥。大抵关有键以止之。又有锁钥以固之。

三十三天

即忉利天。大智度论云。昔有婆罗门。姓憍尸迦。与知㕛三十二人共修福德。命终皆生须弥。由顶憍尸迦为天主。名帝释天。三十二人为辅臣。周围列居。独帝释处其中。三十二天人名字。经论不载。唯正法念处经明之。

四王天

东方持国天王。谓能护持国土故。居须弥山黄金埵。

南方增长天王。谓能令他善根增长故。居须弥山琉璃埵。

西方广目天王。谓以净天眼常观。拥护此阎浮提故。居须弥山白银埵。

北方多闻天王。谓福德之名。闻四方故。居须弥山水晶埵。

音国。批打也。

净居天

净居天有五。谓声闻之人断欲界九品思惑尽。证第三阿那含果。而居其中。亦名五不还天。若据俱舍图言。此五天次第而上。若据楞严经言。此五天皆横在。第四禅天中。彼第四禅天但能闻此五天之名。而不能知见。如世间圣地。道场多有罗汉所居。而人不能见也。一无烦天。二无热天。三善见天。四善现天。五色究竟天。

佛眼

谓具肉天慧法四眼之用。无不见知。如人见极远处。佛见则为至近。人见幽暗处。佛见则为明显。乃至无事不见。无事不知。无事不闻。闻见互用无所思。惟一切皆见也。

褶皱

上音折。衣褶也。下音绉。蹙也。谓多作细褶也。

与腨同音。软腓肠即脚肚也。

音盼。衣下系也。

音叶。按也。

音畜。齐也。

音化。胫两旁内外曰踝。足骨也。

[巾*勾]纽

上音枢。衫[巾*勾]也。下音钮。结会衫纽也。

匡肘

谓横举手也。未详字出。如礼记云。并坐不横肱是也。

趋行

疾行曰趋。疾趋曰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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