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七八 户部为知照四库馆总裁等罚俸事致典籍厅移会

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

户部为遵旨等事。

陕西司案呈,本年十一月十四日准都察院咨称,本院具题内开:查四库馆自七月起至九月止所进各书,该总裁等抽阅书内俱有错悞记过,均应议处。应将协办大学士 吏部尚书程<景伊>、工部尚书嵇<璜>、户部左侍郎 署吏部左侍郎董<诰>、吏部右侍郎王<杰>、兵部左侍郎周<煌>、刑部右侍郎钱<汝诚>、太仆寺卿吉<梦熊>、翰林院侍讲学士朱<珪>,均照不行详查罚俸六个月例,罚俸六个月;总校官 归班进士缪琪、庶吉士何思钧、中书朱钤、原任中允王燕绪,分校官 助教胡予襄、罗万选、中书雷纯、叶菼,均照疎忽罚俸三个月例,各罚俸三个月。查缪琪系归班进士,应于得官日罚俸三个月。王燕绪已经革职,在四库馆効力行走,其罚俸之处仍行注册。查吉梦熊有纪录三次,罚俸三个月注抵在案。今议罚俸六个月,连前共九个月,应销去纪录一次,抵罚俸六个月。其罚俸三个月之处,仍应注于纪录,合计抵销。于乾隆四十三年十一月初六日题,初八日奉旨:程景伊、嵇璜、董诰、王杰、周煌、钱汝诚、朱珪俱着罚俸六个月;吉梦熊着销去纪录一次,其罚俸三个月之处,仍注于纪录抵销。余依议。钦此。相应抄录原题,移咨户部查照。等因前来。

除太仆寺卿吉梦熊罚俸之案议以纪录抵销,毋庸议外;应将中书朱钤、雷纯、叶菼等罚俸之案注册,移会典籍厅于领俸册内声明坐扣可也。须至移会者。

右移会典籍厅。(内阁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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