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四十五年正月二十三日 

据江宁织造.通政使司通政使曹寅呈称:为诸施鸿恩事。据本处笔帖式韩楚安呈称:承主上鸿恩,命奴才经营贸易。查从前派来之库使、笔帖式等,俱承主上鸿恩,各借给库银四千两,进行经营。因此,我也请借银四千两,将本利于每年送缎匹时偿还等语。寅承受主恩,甚为深重。我愿担保,请借给韩楚安银四千两,由我亲身监督其经营,将本利银按照规定交纳,如稍有耽误,我甘情承罪。恳请大人转奏,为此谨呈等语。 

将呈交由内务府总管赫奕、和硕色,交与奏事傻子、来保具奏。 

奉旨:借银之人既尚未满八年,如再借给,即致杂乱;应俟八年期满,再行议借,期满之前,不可借给。况且先前借支银两内,尚有拖欠,现在借支,难免有填补拖欠情事也。钦此。 

 [译自内务府满文奏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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