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收到宿白教授寄赠这册研究论集,感谢之至!“论集”由北京大学中国中古史研究中心编成,有周一良教授1981年8月的序言,于1982年5月出版。大约因为内容各篇都是手写影印(石印?)的,省了排字校改的时间,出版相当快。我认为这不失为一个良好的办法,尤其是在所研究的文字书体有问题之时。《论集》共收十七篇文章。第一篇《敦煌写本跋文(四篇)》是王重民遗稿。重民先生在30年代就深入研究敦煌文献,著述美富。这四篇跋文,是刘修业夫人检出提供的,足可纪念这位受人敬爱的先驱者。以下左景权《敦煌文书学(汉文篇)发凡》。景权先生在巴黎研究多年,除敦煌文书之外,精于中西古史,有法文大著《司马迁与中国史学》,友人柳存仁教授有长文评介,甚为推重。1981年他在北大历史系客讲,此文堪称发凡,精义甚多。我略有一点补充,下文再说。第三篇周一良《敦煌写本书仪考(之一)》。一良先生是多年老朋友,只算在哈佛同学已有六年(1941—1946年)。史学之深(尤其是魏晋至唐),著文之多而且精(我不会梵文),我都是望尘莫及,敬为畏友。他的博士论文“Tantrism in China”即《唐代密宗三僧传译注》,1945年在《哈佛亚洲学报》(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简称HJAS)8,3—4发表。当时受伯希和学风的影响,以长注见功力。又为读者方便,把二十条?(A—T)长注改为附录(要各加题目更好)。哥伦比亚大学的丁龙讲座教授富路特,是美国汉学元老,曾说此文full of meat,意即内容丰美,可快朵颐。治佛教史的朋友们,此文不可不读。一良先生这篇《书仪考》只是其一,其中由西晋讲到唐末,对程式风习,时代演变,讨论甚详。对投刺贺年一事,一直讲到近代。这样上勾下连的做法,最有启发性。历史是发展的,学人断不可以一代自限。《书仪考》之一,已可示范,以下必是源源而来。大著《魏晋南北朝史札记》,更盼早日出版。尝鼎一脔,已见宝刀不老!

再下是王永兴《唐天宝敦煌差科簿研究——兼论唐代色役制和其他问题》,张广达《吐蕃飞鸟使与吐蕃驿传制度——兼论敦煌行人部落》,张广达、荣新江《关于唐末宋初于阗国的国号、年号及其王家世系问题》。王、张两先生在北大历史系为唐史研究生开设“敦煌文书研究”课,并有部分中国史专业三年级学生选修。以下的若干篇论文有注明年级的,都曾受两位先生的指导。两位先生都是专家,所写的三篇,都是力作,同行必须参考的。荣新江君是北大历史系本科生,与广达先生师生合作,不但可为佳话,也希望可为佳例(在西洋理工科师生合作之例甚多,文法科偶然有之,值得提倡)。

王永兴先生1957年对唐代差科簿的考释,早已拜读。特别记得他对市壁师的解释,因为这个名词反映商业及官司管理,颇为重要。现在这篇大文长逾百页,甚多精彩,对色役有更深入的研究。我在清华(1933—1937年)是经济系,永兴先生是历史系(可能略晚一两年),当时似未正式会见,但可能有同课之雅,陈寅恪先生的课,必然都听过。我的学士论文《从租庸调到两税法》是陈先生指导的,论文的一章——《中唐以后税制与南朝税制之关系》在《清华学报》印布,将来若收入论集,或可用以纪念先师。

张广达先生今年好像方近五十,春秋正富。驿传文有中央民族学院陈庆英、端智嘉两位藏学学者相助,这种各学术机关协力同心的情况,令人欣慰!一八九页霍古达(Gustav Haloun)教授,汉名应为夏伦,他是剑桥大学教授,我在1951年拜访他亲自写给我的。他逝世之后,由蒲立本(E.G.Pulleyblank)继任,蒲回加拿大,又由杜希德(D.C.Twitchett)继任。杜治唐史(特别是制度史)甚有成就,最近要用几年功夫研究律令格式之格式。他主编《剑桥中国史》(已出数册),与欧美及日本学人广通声气。今已改到普林斯顿大学任教。普大中国史尚有牟复礼(F.W.Mote)治元明史刘子健治宋史,阵容甚强。

下面再大略介绍其他各文:

郑必俊《敦煌写本常何墓碑校释》。常何是一位山东豪杰,曾附瓦岗,又从李密,归唐之后,叛服又有“变通”。《校释》指出若干细节可补史之阙文。至于常何在玄武门事变以其领北门宿卫之任,助李世民成功,则如陈寅恪先生所说。

安家瑶《唐永泰元年(765年)—大历元年(766年)河西巡抚使判集(伯二九四二)研究》。这个判集很重要,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题为《河西节度使判集》。安君改为河西巡抚使判集,似应提出更强之证据。

马世长《敦煌县博物馆藏地志残卷——敦煌第五八号卷子研究》之一、之二、之三。三文所据都是国内敦煌资料,研究深入。

陈英英《敦煌写本讽谏今上破鲜于叔明令狐峘等请试僧尼及不许交易书考释》。考出讽谏者是无名和尚,文书当在大历十四年五月至十二月之间,德宗准奏,李叔明等兼排佛道二教未遂。但《宋高僧传·无名传》说,李、令狐二人因奏言料简僧尼流为南海百姓,不可信。文中五一一页“放其率地”应即“放其率土”之义。五九八页有率土歌尧舜之年。五一二页“灼然”应属下读,是副词。五三三页“灼然不济”,用法相同,中古多见。

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发现唐写本律及律疏残卷研究》。又是一篇分量很重的文章。共论十三个残卷,对各卷收藏经过,多有讨论。文后所列参考书目有中日俄文,考校精勘,文字亦简洁可喜。五五二页之“即因市场乘利”此处乘字或代剩字,中日古文书多如此作,但他处有剩字,姑妄言之,不敢必。

邓小南《为肃州刺史刘臣璧答南蕃书(伯二五五五)校释》。此是宝应元年(762年)窦昊所撰,题目之上似应加窦昊二字。唐蕃会盟有一长注(11),长三页余,似可分为附录,用较大字体,比较醒目。唐与吐蕃的关系,李方桂先生有好几篇论文,最长的是《唐蕃会盟碑研究》,在《通报》(“T’ong Pao”44,1955)长达几百页,非常重要(六○二页参考)。又有《钵掣逋考》(“中研院”史语所《集刊》二十三本下册,1952年),《马重英考》(台大《文史哲学报》第七期,1956年),更近的一篇,《吐蕃大相禄东赞考》(《“中研院”国际汉学会议论文集》1981),以大相译blon che(《新唐书》之论茞),为首相,以大论译blon po chen jro,一般的宰相。此点颇为重要。敦煌史料大相只一人相继(唐蕃会盟碑吐蕃同时有九个大论)。

薄小莹、马小红《唐开元廿四年岐州郿县县尉判集(敦煌文书伯二九七九号)研究——兼论唐代句征制》。对判集本文,研讨审慎,改正池田温教授籍帐研究处可取。注二七防丁(丁防),与注四七妖人刘志诚的讨论,都相当重要。句征的解释明确,引用的材料也很充分,可称佳作。

蔡治淮《敦煌写本唐僖宗中和五年三月车驾还京师赦诏校释》。作者将此诏与《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三德宗兴元三年赦与类似之大赦德音相比较,甚是。如六五三页“应车驾经过处,于今年夏秋税,三分之中,量议咸(校改为减,是)放”,三分之义,不甚明白。看同卷至德二载大赦,可知应是三分放一,或如同载收复京师诏,应陈首钱物,拾分放三分,亦是相差无多。校正大谷录文,解释“十军军容”(注47),论田令孜护驾者为左神策军(注49),及僖宗出幸时取道骆谷(注51)都是贡献。

卢向前《伯希和三七一四号背面传马坊文书研究》。文书时代是唐高宗总章二年,看录文应是原来的官文书,照理应书写在先,不应在背面(正背下面再讨论),当考。研究很细密,对公文的特别用语很注意。如“连□□白”(六六一页及以下)之连字,六七三页说是把同类(即有关)的文书粘联在一起,甚是。郿县县尉判集文六三一页“连顺白”未注,亦应依此解释。六八○页引伯乐《斯坦因第三次中亚探险(检)中所获汉文文书》有一段:“元疋(应作是)不病之马,送使岂得称俎,只应马子奔驰,所以得兹死损。下县追马子,并勒赔马。”漏了赔马下之送辩(原字为巧言上下结构的辩,汉简要送辩时说“解何”)。我在HJAS18(1955)有马伯乐此书评论。改正此点。并补说后世之辩状与服辩文状。这是中国司法程序上的一个优点。传马坊管传马传驴,马以匹计,驴以头计。头匹连用,大抵指驴马。一良先生文三四页说头匹指牲畜,可能稍泛。斛斗、端匹亦作匹段,为谷物布帛之代称,则是学人都该记忆的。

到此想作一小结:看上面简略的评介,各位长老及准长老,自不待言。各位研究生与本科生,都是当作出色,各有贡献。他们诸位大作的水平,与同级的外国第一流大学的研究生大学生比起来,我觉得有过之无不及。这是我最欣慰的事情。这不止是北大中古史研究中心之光,更是我国学术前途光明之象!

以下再就没详细讨论的各篇,选出些可以增补的话,细大不捐。借用禅宗的话,也许是老婆心切,蛇足或许难免:

左景权先生大文,主张敦煌文书学之敦,应从火作燉。这从绝大多数的文书乃至官印之中即可得证明。转录文书的学者如池田温教授,对燉煌均照原文。别的学者为简便通行,用敦字亦很好。汉简都作敦煌。斯一一三四西凉建初十三年籍同。左先生文第六页说“展此大宗文书,自元魏至赵宋,凡当地人称述,殆莫不作燉煌,其由来久矣”。幸而有“殆”(差不多)字,不然学人可能提出疑问:巴黎所藏敦煌文书目录第一卷伯二一一七及伯二二○五大业四年四月十五敦煌郡大黄府旅帅王海奉为亡妣敬造《涅槃》、《法华》、《方广》各一部云云,敦不从火(有图版),此两卷都是涅槃经。另有同年月日旅帅王帅(?)奉为亡妣敬造《涅槃》、《法华》、《方广》各一部,在伦敦,斯一一三《法华经》,可能是同一位王旅帅所作功德。

景权先生文一二页论社司转帖社员姓名左右侧旁听所书知字。按:近世请客不发请贴而用知单周流时,被请者往往写知字或写敬陪末座、敬辞等。景权先生说文书中或名旁一点作什,是否以代知字,似尚有问题。似不必讥刺已故之那波利贞。转帖上之符记,有时颇为复杂。如竺沙雅章《敦煌出土‘社’文书の研究》(京大人文所《东方学报》第三十五期)所引斯五五八八社司转帖,其社员姓名三行,十七人,绝大多数有知字,且姓名之上及右有ァ形,竺沙解为送物已了之记号。二人无此号,一有知字,一有△,竺沙疑为知之草书,但另有二人无ァ号而有△知字,我想或以△代某(常见)。末行一人全无符记,其下双行小字有三人“已上差副月直”,或正副月直共五人,包括发帖之杨让(即杨谦让,竺沙有讨论)。

景权先生论文书用纸,甚精到。一良先生亦有讨论。二四页说牓子可用半张纸,令我想起俗语“秀才人情纸半张”,以前不大懂。又三六页说宋以后似已无璧回谦称过分的门状名刺之风。我猜想是减少了,尚未全无。近见吴大澂给友人的信,末有“敬请台安,藉璧谦版”八字,谦版抬头,可见清末还有此种风习。

马世长君研究敦博第五八号卷子用纸(四一九至四二四页),得到一个初步结论:“即敦煌文书所用纸张,其高度超过三○厘米的大纸,大约在吐蕃时期出现,至晚唐、五代时则使用得较为普遍。”(四二四页)此说甚有益。

文书之纸,在正反两面使用,有一名词是反故(亦作反古),此辞周一良先生在他的《读书杂识》(《燕京学报》二十四期,1938年)早有讨论。引《南史》七六《隐逸传(下)》“反故抄写”,《南史》八十《侯景传》“何当离此反故纸耶”说“反故者犹言废纸,今东瀛尚用此语”,甚是。又按,《抱朴子·自叙篇》“常乏纸,每所写,反覆有字,人尠能读也”。或可作为旁证。

既有反正,而写者又未必是一人用两面,则正背有时难定。若依书写先后,以先写者为正,则为刘俊文君论唐律及律疏文五八二所说“律疏乃正面,书写在先,四分律比丘尼戒本乃背面,本书在后”。以下细论因此之错误裁割等问题,此类问题,是左景权先生大文中所谓“变例”(一五页)。举一重要之例,如斯六一三号文书,一面是西魏大统十三年计帐,内容十分重要。另一面是《华严经》,抄者用反故,把官文书剪断连贴,次序错乱,山本达郎教授得池田温等之助,整理研究,最先在《东洋学报》三十七卷连期发表(1954年),现在池田先生又汇集各家考校,把此卷收入他的大著《中国古代籍帐研究》(1979年),功德无量!刘铭恕《斯坦因劫经录》著录此卷,以佛经为正,官文书为背。翟理斯(L.Giles)目录则说正面是Census(户籍),背是《华严经》。较好。池田《籍帐研究》一六五页仍作(BLS六一三背)。

景权先生论书写纸,可参考之处甚多。现除官文书应早于私文书之外,再提一点,即先生所谓“道经背面,屡见佛文,反之则绝无仅有”(一六页),此点反映两教之消长,极为重要。道家重视书法,陈寅恪师在《天师道与滨海地域之关系》文中,早有讨论。佛教徒亦当仁不让,如藤枝晃教授《吐蕃支配时期の敦煌》(《东方学报》三十一期)引斯3071V(即背)付经历断片有“道士文书并无用处”一行大字,藤枝先生认为书法最佳(达笔),不知与另一面道经书法高下如何,正面反面可能都有用,不必固执,景权先生已经说了。

王永兴先生研究色役,说有二十余种(一二七页),提出文武散官四品以下九品以上分别于吏部兵部当番服役。很重要。所引《旧唐书·职官志》“朝议郎以下”云云一段,更为重要,因为虽然“承使及亲驱使,甚为猥贱”,而“两番以上,则随番许简,通时务者,始令参选,一登职事已后,虽官有代满,即不复番上”。这些小散官的番上是有条件的。是否应计为色役,很难说。鞠清远有《唐代财政史》一书,抗战时长沙商务馆(1930年)印行,大约流布不广。此书内容充实,在特种收支章内论色役与资课,值得参考。困难之点,是色役之色只是种类之意,唐人使用色役一词,好像不甚确定,后人更难分别了。

安家瑶君研究的判集,有几点小事可提,二三四页至二三五页“沙州地税,耆寿诉称不济,军州诸加税四升”两判不同,先谁后驳,颇可注意。二三七页第一行张卿以下,似应另题为别条。下一条“强索进马”,与一良先生文中讨论之进马(三一至三三页)有关,可合观。诸判中回易、兴生、运为等字,意义大略相似,运为亦作云为,辽代有云为户,即营运户。二四○页“奴婢量事发遣,奏傔不可东西”,读者可参考王永兴先生文,不但有一大段论傔(一○七页至一一一页),一○八页引《唐六典》“所补傔奏,皆令自召以充”,奏与傔是一事是两事,待考。附言:到宋代还有随身傔人,政府有规定,颇似近代的勤务兵。

论唐以前之防阁、执衣等,永兴先生文已有讨论。防阁、虞候俱见于斯六一三号文书,永兴先生有一特别重要之贡献,是一五五页引《魏书》的“亲恤”、“禄恤”,《南齐书》的“僮恤”及“举恤为禄”。恤应是特别照顾之意,亦即是照顾之法(似以诸王为重,故曰亲恤)。僮当是指定以供役使之人:“举恤为禄”,永兴先生说“恤”,又是俸禄的一部分(即俸禄混同)。这样特提“恤”之重要性,似为前人所未注意。

永兴先生文一一二页引《白氏六帖》中之充夫式:“(户部式)诸正充夫四十日免(调),七十日并免祖,百日已上,课役俱免。”四十日免之下补“调”字,或是笔误。宫崎市定先生《唐代赋役制度新考》(《东洋史研究》第十四卷第四卷)在此处补“役”字,而且籍此算出充夫(即杂徭)以二日折正役一日,似可从。一良先生引《唐律疏议》“之官限满”(三三页),刘俊文君文五九一页律疏残卷有“限满不得”。此词不全是宫崎先生自造。但亦可说先生渊博,读书所得,自然熔化,推广此词的用法,甚为可贵。

刘俊文君文五五二页,提出巴黎所藏伯三六○八、三二五二职制,户婚,厩库律残卷中之朱涂改,有如下一行:

诸盗耕种公私田者,若以上籍同贸易

有朱点把小字“若以上籍,同贸易”七字涂掉,小注所谓同贸易,似谓若已上籍(登记),则不以为盗了,颇可注意。又三五三至三五四页,论原文与涂改稿之异同,特别是有关奴婢部曲之放良又还压为贱及“各还正之”等处,作者亦自认为是唐代社会不容忽视之重要史料,应请读者注意。

敦博第五八号卷子非常重要。马世长君在敦煌工作十年余,三文俱见功力深厚。此卷当得国内外学人特赏。从社会经济史看,“地志中的‘本’和唐代公厩本钱”最可贵。文中资料显示唐代南部(岭南、安南)诸多州县以银为公厩本钱,虽有“南州市用银”之言,不如此详细。四七五页注4,引《通典》十“其银两别,常以二百两为估”,又参考吐鲁番银钱、铜钱比价计算,暂以一两银折三百文计算。希望不久有新资料补充这方面的知识。至于政府利用商人及金融业者投资,则前后代多有(异族统治用者特多。元魏辽金元清皆有,宋有公使钱公用钱。已有人考)。地志残卷文二七六页安西贡有水磑三,很奇怪,水磑应是水磨,作贡物似太重。若是小型的手磑,则运送较易。看来应是特产,或值得科技史家留意。

文书中有数处谈到升斗易误,确是事实。他处则要看上下文。又为斗门是渠水关口,不当误为升门,今误者已少。又贺昌群先生有《升斗辨》(《历史研究》1958年第6期),从篆隶升斗之别讲起,直到唐代,甚具参考价值。他主张曹操收田租亩粟四升,当作四斗;晋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租税米三升,应作三斗。我译注《晋书·食货志》时未及采用,现在认为值得考虑。

我现在该结束这篇读后了。这本“论集”可比一桌席,佳肴满案,未得一一仔细品尝,愧对作者。文字潦草,不成章法,愧对读者。

1982年4月15日

(原载《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3年第4期)

杨联陞先生学术年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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