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传

禘以上治而统祖,宗以下治而统族,二者相为表里,皆礼之大者也。此篇发明其义,故谓之《大传》。抑考禘祀之礼,昉于虞而备于周。宗子之法,殷惟有小宗,而周立大宗。盖周先王以亲亲为政教之本,仁至义尽,其道尚矣。子曰“吾从周”,而子贡谓仲尼之学为文、武之道,职谓此也。自周之亡,秦蔑典礼,禘祀不行而宗法废。汉氏以后,虽有欲修明之者,而得姓所由,莫可稽考,故或依附失实,抑或惩其妄而姑已之。惟宗之亡而致禘不可行,然后知先王肇修人纪之意至深远也。程子汲汲于宗子之法而欲复之,盖亦为人道忧也。族谱之修,祠堂之设,庶几得其遗意而为兴复之本。宋之君臣不为小补,可慨矣夫!凡六章。

礼,不王不禘。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禘”之为言谛也,所以谛审渊源而大报本始也。祫以祀受命之祖,天子诸侯之达礼,而天子复推崇及远,祀其所自出之帝于太祖之庙,为西向之尊而太祖配之。四代所禘之帝,详见《祭法》。

诸侯及其太祖。

“及”,至也,谓祫祭也。“太祖”者,受命始封之君。

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祫及其高祖。

“大事”,谓非常之事,如赐氏、赐邑之类。“省”,告也。“干”,空也。大夫、士不得立高祖之庙,主已迁毁则空,为位于祖祢之庙而祫之,然必告君见许而后敢行。且但及高祖而无太祖,大夫、士不世官,无始封之祖也。“不王不禘”者,所以立义而定分;祫达于士者,所以推仁而逮下,仁义之并行而不悖也。抑干祫止于高祖,而王侯之祫及太祖,则大宗、小宗之义亦寓于此矣。

右第一章。此章言祫禘之制。

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既事而退,柴于上帝,祈于社,设奠于牧室,遂率天下诸侯执豆笾,逡奔走,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不以卑临尊也。 “追王”之“王”,于放反。“逡”,《诗》作“骏”,私闰反。大,他盖反。父,方矩反。

“大事”,谓改建天命而奉神治人也。“退”,敛兵也。“祈”,当作“宜”,师行祭社也。“奠”,奠币于行主也。“牧室”,作次舍于牧野,奉行主而修奠于室也。“柴”“宜”“奠”,皆以告成功也。“遂”者,继事之辞,谓还周而修庙祀也。“逡”,疾也,宗庙之事以疾为敬。“奔走”,助祭而有事也。追王之礼周公成之,而此云武王者,周公因武王之受命而终其事,故功归于武王也。“不以卑临尊”者,欲奉其庙享天下之奉,不可以诸侯之卑临之也。此所谓“上治祖祢”也。

上治祖祢,尊尊也。下治子孙,亲亲也。旁治昆弟,合族以食,序以昭缪,别之以礼义,人道竭矣。 缪与穆同,莫六后。别,笔列反。

“下治子孙”,谓分封也。“旁治昆弟”,立大宗也。食者合之,于庙中则有旅酬之礼,又时燕之于宗子之家,亲疏贵贱一以昭穆序之,父子祖孙无或逾紊,则是“别之以礼义”也。“人道”者,立人之道,一本之谊,所以异于禽兽者也。盖因尊尊、亲亲而推其礼之所秩,义之所宜,以立大宗之法,然后上治下治之义,虽在百世,皆疏通而曲尽,则人之所以为人者,道毕修矣。

右第二章。此章言敬宗之义原本尊祖,承上章以起下章同姓从宗之意。

圣人南面而听天下,所且先者五,民不与焉:一曰治亲,二曰报功,三曰举贤,四曰使能,五曰存爱。五者一得于天下,民无不足、无不赡者。五者一物纰缪,民莫得其死。圣人南面而治天下,必自人道始矣。 与,羊洳反。浩,直之反。纰,篇夷反。缪,莫救反。

“圣人”,谓始有天下创制显庸者。“听”,治也。“且先”者,不遑他务之意。“民不与”,谓养民之事犹后也。“治亲”,上治、下治、旁治也。“存”,省也。“爱”者,所相亲爱,谓姻党也。“一得”,皆得也。“赡”,有余也。五者得而亲睦道行,民劝以和,各安其业,则财足而用赡矣。“纰缪”,乖错也。薄道行,争夺起,民不得其死矣。五者为政之本教,而治亲为五者之首务,故以人道始矣。

立权、度、量,考文章,改正朔,易服色,殊徽号,异器械,别衣服,此其所得与民变革者也。其不可得变革者则有矣,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也。 别,笔列反。长,丁丈反。

“权”,秤;“度”,丈尺;“量”,斗斛也。“文”,字之形声;“章”,告令书疏之体也。岁首曰“正”,月首曰“朔”。“服色”,所尚之色。“徽”,旌旗;“号”,旗上所书,表识也。“器”,用器;“械”,戎器。“别衣服”者,尊卑冠服之等也。尊亲、长幼、男女之别,人道之大者,帝王治天下必此为本,故修明之而无所损益。惟禘祀行而大宗正,则合族以笃亲,奉宗子以定尊,昭穆不紊以序长,婚姻不通以厚别,四者咸得,而报功、尊贤、使能、存爱之道,皆由此而推尔。

右第三章。此章承上章而言人治之重,以引起下三章之意。

同姓从宗,合族属;异姓主名,治际会。名著而男女有别。 治,直之反。

“从宗”,从乎大宗也。“名”,姓氏也。“际”,交际。“会”,会合。言婚姻之礼也。姓氏著而婚姻以礼接乎异姓,则男女之嫌别矣。言周之宗法,婚姻百世不通,道之善也。

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其夫属乎子道者,妻皆妇道也。谓弟之妻妇者,是嫂亦可谓之母乎?名者,人治之大者也,可无慎乎?

此《仪礼·丧服》篇释“嫂叔不相为服”之文。记者引之以申明“主名治际会”之义,言男女之别,必慎其名,以杜乱源,惟宗法修明,同异有序,而后婚姻之纪正也。

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其庶姓别于上而戚单于下,婚姻可以通乎?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 免,亡运反。杀,所界反。单,都寒反。系,古诣反。

“四世”,同高祖兄弟也。“袒”免,入哭则袒免,退则无服也。“五世”以上,类为同姓。“杀”,渐疏也。“六世”,则袒免之所不行,相亲相属之道以远而竭矣。“庶姓”,众同姓也。“别于上”,谓小宗已迁也,“单”,亦竭也。小宗已迁,服属已竭,各立氏族,故殷人许其婚姻之通,而记者设问以辨之。氏异而姓不失,又为合食于祭燕而序其昭穆,大宗之法,周监殷礼而损益之,于是百世而婚姻不通,使不昧于一本之义,斯以仁至义尽而为人道计,至深远也。

右第四章。释上章大宗立而男女有别之义。

服术有六:一曰亲亲,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长幼,六曰从服。 长,丁丈反。

“术”,谓其轻重之方也。“名”者,世母、叔母之类,系乎母之称也。“出入”,谓女子在室、嫁、出、反之别,与旧君之类也。“长幼”,殇之别于成人也。“从”者,臣从君、子从母之类。

从服有六:有属从,有徒从,有从有服而无服,有从无服而有服,有从重而轻,有从轻而重。

“属”,本相亲属也,谓虽从宗亲以服,而己固与之有亲属,如子为母党之类。“徒”,但也,本非与己为亲属,但从宗亲而服之也,如臣为君之党,妻为夫之党,妾为女君之党,妾子为君母之党之类。“从有服”,谓所从者有服,余放此。“从有服而无服”,如婿从妻为妻之父母服,而公子为君所厌则不为服,及兄为其妻齐衰期而弟于嫂无服之类。“从无服而有服”,如公子为外兄弟为君所厌不为服,而公子之妻从夫之本有服而服之,及叔于嫂无服而叔之妻为姒服之类。“从重而轻”者,女嫁为其父母齐衰期而婿但为之三月之类。“从轻而重”者,公子为君厌自为其母练冠而公子之妻为齐衰期之类。盖“从服”者,从人而服而礼不失己,尊卑疏戚固各有自尽之道,不概以人为厚薄也。

右第五章。此章言制服之义。盖亦尊亲之推而与禘宗之意同原而出也。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名曰轻。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名曰重。一轻一重,其义然也。 上,时掌反。下,胡驾反。

“率”,循也。“祖”,谓太祖。仁主爱,爱以远而渐轻。义主敬,敬以尊而愈重。推原一本之理一也,而爱敬之情,轻重之差,出于自然,则道异而并行不悖矣。仁以远而渐轻,故爱有所裁,非天子不禘而庙有迁毁。义以尊而愈重,故敬有常伸,继祖者为大宗百世不迁,继祢者为小宗五世而迁也。

君有合族之道,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位也。

君为太祖之適传,一族之正宗,而以位故;族人不得与讲世序,故立别子为大宗之祖。

庶子不祭,明其宗也。庶子不得为长子三年,不继祖也。 为,于伪反。长,丁丈反。

“不祭”者,继祢者不祭祖,不继祢者不祭祢也。“不为长子三年”,不继祢之庶子也。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

“为宗”,为大宗也。

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百世不迁者,别子之后也。宗其继别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迁者也。宗其继高祖者,五世则迁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

“继别子之所自出”,谓继太祖也。“继高祖”者,极小宗之终而言之,实则小宗有四:有继祢之宗,兄弟宗之;继祖之宗,从兄弟宗之;继曾祖之宗,再从兄弟宗之;继高祖之宗,三从兄弟宗之。过是则迁,惟统于大宗耳。“敬宗”者,尊事宗子,族人皆为之齐衰三月。“义”者,率祖而敬重也。

有小宗而无大宗者,有大宗而无小宗者,有无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

“无大宗”,谓不受统于大宗。“无小宗”,谓未立小宗,无所宗也。诸侯之子不敢继先君以为小宗,世子承位抑不为之宗,又以公子故统于君而不受统于大宗,至公孙乃受统焉。惟诸侯有故而薨,废其子而立其弟,则见废之子得继其祢而宗其父之为君者,如鲁公子务人之类,所谓“有小宗而无大宗”也。其兄弟继立,以次传于长兄之子,则兄之子承其叔父之为君者为正统,而叔父为君者之子不得为公子以继先君,而视公孙以受统于大宗,若吴余祭、夷昧之子之类,是谓“有大宗而无小宗”也。“无宗”者,谓不受统于大宗,而君尊非其所宗也。“莫之宗”者,群庶公子不相为宗,待其子而后继己以为小宗,己无宗道也。此则公子之常也。

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適者,公子之宗道也。 为,于伪反。適,都历反。

“有”者,不恒有之辞。“公子之公”,公子之兄为君者也。“士大夫”,公子而为士大夫者也。君命其同母之弟为宗,而群公子宗之,盖附“别子为祖”之义,亦后世之僭礼也。

绝族无移服,亲者属也。 移,与施同,以豉反。

“绝”,远也;谓五世以外之族兄弟也。“移”,渐及也。四世兄弟缌,五世袒免,过此服不及焉,则一本将同于路人,其合之以明亲者,惟恃大宗之法为之连属,则义重而仁亦不得不重矣。

自仁率亲,等而上之至于祖;自义率祖,顺而下之至于祢。是故人道,亲亲也。 上、下,音同前。

“亲”,亦祢也。大宗之立,尊祖以尽义,而连合一本,仁亦至焉。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于亲亲而备矣。

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敬宗故收族,收族故宗庙严,宗庙严故重社稷,重社稷故爱百姓,爱百姓故刑罚中,刑罚中故庶民安,庶民安故财用足,财用足故百志成,百志成故礼俗刑,礼俗刑然后乐。《诗》云“不显不承,无 于人斯”,此之谓也。 中,陟仲反。

“收”,聚也,宗子尊则族人亲附也。“严”,尊也,合子孙以事祖考,尊之至也。“志”,所欲为也。“礼俗”者,上以礼齐民而民用成俗也。“刑”与“型”通,谓有则而成也。“乐”,谓治定功成,化行俗美而乐以作,盛治之至也。“不显”,显也。“不承”,承也。言文王能显明先王仁义之德,尊奉之于清庙,而俾子孙各以其世序仰承之,则化行天下而无有厌 也。

右第六章。此章详言大宗之义而终之以《清庙》之诗,则宗与禘一致之理亦可见矣。

礼记章句》卷十六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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