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论。南宋沈义父撰。一卷。义父字伯时,吴江(今属江苏)人。宋亡,隐居不仕。此编前有沈氏自序,谓得词法于翁逢龙、吴文英,故作此以传子弟。作者对词篇创作中诸多理论问题用“得之所闻”,糅合己意,分门别类予以阐述。此书原附刻在明代陈耀文所编《花草粹编》卷首,共29条。第一条带有总论性质,开宗明义地表明了沈义父论词的4个标准,即:“音律欲其协,不协则成长短之诗;下字欲其雅,不雅则近乎缠令之体;用字不可太露,露则直突而无深长之味;发意不可太高,高则狂怪而失柔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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