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詔有四

漢皇帝下書有四:一曰策書,長二尺,短者半之,免三公用之,蓋用尺一木而兩行書之也。二曰制書,三公用璽,尚書加印,露布州郡。三曰詔書,如《告豫州刺史馮煥》是也。四曰誡敕,其文曰「有詔敕某官」云云。《金石錄》言之甚詳。又臣上書不稱姓,惟拜鮑昱為司隸使稱姓,曰「俾知忠臣有後」。詔惟赦贖露封,餘俱尚書令重封。

唐詔有七

唐世王言之制有七:一冊書,次制書,次勞慰,次敕,次云云。惟除拜公卿用之,白麻紙書,封付閣門,集朝士拆之,宣讀畢,擇日備禮,以付其人。自制書以下皆用黃麻紙,老杜詩「黃麻似六經」是也,見《六典》。《石林燕語》又言唐中書制詔有四:封拜冊書用簡,以竹為之。畫旨而施行者曰發曰敕,用黃麻紙。承旨而行者曰敕牒,用黃藤紙。赦書用絹。黃紙始正觀間,取其不蠹也。紙以麻為上,藤次之,用此為重輕之辨。學士制不自中書出,故獨用白麻紙而已,因謂之白麻。今制不復以紙為辨,號為白麻者,亦池州楮紙耳。曰發曰敕,蓋今手詔之類。而敕牒乃尚書省牒,其紙皆一等也。

死後贈官

死後贈官始於《春秋》莊公元年,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生而立祠

生祠始《後漢•李憲傳》臚江陳眾說降淳於臨,臨德之,立祠曰白馬陳從事。《演繁露》以為始於於定國為東海郡也。按秦始皇自立極廟,漢帝皆生自立廟。所稱顧成之廟,號為太宗,賈誼之言,即令生祠之始。魏明帝景初元年,有司奏定七廟之制,於太祖廟北為二祧,左為文帝廟,號高祖昭祧;右擬帝號曰烈祖穆祧。是生而立廟且定號矣。

生而賜諡

生而賜諡者,《左傳》衛侯賜北宮喜諡曰貞子、析朱鋤諡曰成子是也。然何屺瞻得宋本《左氏》杜注云:「二臣皆死而賜諡,傳終言之。」審是則非預凶之禮矣。然下文「以齊氏之墓田與之」,則未必非賜之於生前也。屺瞻好為異說,如以《漢書》「士卒鳧藻」為「鳧葵」之類。鳧葵見馬融《廣成頌》注:「芭蕉也。」於「士卒」字文義不屬。

隨嫁復姓

祥符八年進士朱說,即范文正公也。公隨吳夫人改嫁范氏,仍姓朱,登科後復姓范氏,母封吳國夫人。歐公神道碑直書不諱。

封本生父母貤封外祖叔父

封本生父母,古未有也。宋李昉為相,始奏封叔父超、叔母謝氏。唐權文公請貤封外祖,詔從之。劉總亦貤封外祖,其制誥曰:「段公威德,當流慶於外孫;令伯孝心,願推恩於祖母。」其外祖張懿也封尚書。

致仕有異說而親老歸養有例

北史》辛雄有祿養論,言「不從政者,專指庶人力役之徵,所謂家有八十者一子不從政,九十者一家不從政,非公卿士大夫之謂也。仲尼論五孝,自天子至庶人,無致仕之文」,魏孝明帝深納之。晉庾純以父老不解官被劾,齊王攸曰「純父八十有一,兄弟五人,三人在家,不廢侍養;且其父年尚未九十,不為犯令」 云云,然則親老歸養,晉朝久有此例。

國忌停刑

唐太和七年敕國忌日禁飲酒舉樂,其日不合厘務,官曹不得決斷刑獄。其小小笞責,在律固無妨,要台府不得舉奏,見《舊唐書》。蓋因御史臺奏抣王遐國忌日於私第決科作人,故降此詔。元相詩云:「狼藉囚徒滿田地,明日不推緣國忌。」亦其證也。唐以前則不可考。

緊急文書

今之緊急文書,日行六百里,以為至速也。按《漢書》劉屈氂乘疾置為急遞,日行四百里。趙充國在金城上書猶六月戊申,而七月甲寅璽書下矣。從金城至長安一千四百五十里,往返倍之,中間更下公卿議,而來往只七日。唐明皇幸洛時八月己卯,夜權楚壁作亂,而壬午遣河南尹王怡如京師按問,止三日。其衰朝文書至遲慢者,契丹從易州入恒州,杜仲威以甲寅屯中度,而晉後主以己未日一方知,是不過四百餘里路,而驛報遲至七日方達大梁。俱見《通鑒》。

加耗

後唐明宗嘗入倉觀受納,主吏懼責其多取,乃故為輕量。明宗曰:「倉廩宿藏,動經數歲,若取之如此,後豈免折閱乎?」吏因訴曰:「自來主藏者為償欠故,以至破家竭產,正謂是耳。」明宗惻然,乃詔自今每石取二升為雀鼠耗,至今行之,所謂「加耗」者是也。

行香

南史》「王僧達好鷹犬,何尚之設入關齋,集朝士行香,次至僧達」,此「行香」二字見史傳之始。而畢仲荀《幕府燕閑錄》以為始於北魏萵歡執香爐從靜帝步行,齊、梁效之,以香末薰手,唐文宗禁之。石晉天福中,竇政奉忌行香,宰臣跪爐,百官立班,見《西溪叢話》。齊文宣天寶元年制每月朔行香,見《能改齋漫錄》。以焚香見漢武祭天人故事。《三國志》交州太守張津焚香讀道書,於吉焚香禮拜。《魏書》曰魏武春祠,臨祭,以手擬水而不盥。《雲麓漫抄》曰:「周人尚臭,今易柴燎為焚香者,二氏之說也,故朱子與邱瓊山俱極言其非古。」

米價二則

或問開元時斗米三錢,似乎米價太賤。余按《漢書•食貨志》宣帝時穀至石五錢,則比唐時米價更賤矣。元帝即位,齊地饑,穀石三百餘。王莽之亂,人相食,米裁石二千耳。又嘗閱《明史•王文傳》:「蘇松漕糧,文請每米四石折銀一兩,民以為便。」亦疑米價太賤。後見正德二年吳縣申報米糧時價文書:「白米一石,紋銀二錢。」又見申文定公與其子家書云:「吳下大荒,民不聊生,米價每石貴至六七錢。汝在京作御史,可速上疏,請皇上賑濟。」可見開元斗米三錢之說,非史家溢美之詞。

《漢書•馮奉世傳》稱「是歲比不登,京師穀石二百餘」。《元次山集》稱米一斛估四百為貴,似唐之米價已較漢為增矣。《金罍子》「嘉靖癸丑,京師大饑,人相食,米每石二兩二錢」,蓋今日上之平價也。洪武二十八年每銀一兩折米四石,見王圻《續通考》。東方朔告武帝以「鄂、杜之間,畝收一鍾,賈一金」,今安得有肥田如是賤價者乎?惟《元史•職官志》「每俸米一石,折銀十二兩」,何價貴至此?殊不可解。

漢金多銅少

東漢祠廟碑碣,凡士民出錢至百文者,無不高列姓名。洪氏《隸釋》以其時為錢重幣輕之證。余按班氏《食貨志》:「黃金一斤,值錢萬。朱提一流,值錢千五百八十。他銀一流,值錢千。」是金銀多而銅少之證矣。

熱敕

宋號赦書曰「熱敕」,見《長編》。

兩議

今六部奏事,公卿意見不同者,許其兩議。按《呂刑》曰:「其刑上備,有並兩刑。」《孔疏》:「有並兩刑者,謂人犯兩事,刑有上下,雖罪從重斷,有兩刑者亦並上之,使王知其事。王或時以下刑為重,改下之上,故並亦上之。」此即今奏事兩議之濫觴。

聽情

今受人囑托謂之聽情。按《漢書•王子侯表》:「沈猷夷侯受元狩五年坐為宗室聽情,不具宗室,耐為司寇。」顏注:「受為宗正,人有私請求者,受聽許之,故於宗室之中事有不具,而獲罪也。」又《鮑宣傳》「諸寄為奸」,大抵皆今之聽情請托也。

利債不得過三分

今定例放債取利,不得過三分。按《漢書•王子侯表》:「旁光侯殷坐貸子餞不占租,取息過律,會赦,免。」師古注:「以子餞出貸人,律合收租,匿不占,取息利又多也。」是亦禁重利滾剝之先聲。

花押

《東觀餘論》曰:「唐太宗許臣下草書奏事,惟名字不草。後人於正書名字之下加草字,遂為花押。」安祿山押「山」字,以手指三撮;王荊公押「石」 字,性急潦草,人以為頰「反」字。一見曾慥《類說》,一見《石林燕語》,皆言唐宋人未有私押,但草書其名以為私記。韋涉之五雲體,亦是花押也。余按《韓非子》言田嬰具押券斗石升合之計,鄭司農注《周官》「質劑」有空手券、畫指券之說,亦花押之類。《集古錄》有《五代帝王將相署字》一卷。《魏志》謀誅司馬昭,已書詔矣,帝方食,優人云午唱青頭雞。青頭雞者,鴨也,勸帝著押也。岳珂《古塚盆杆記》晉永寧元年,甓有匠者姓名,下有文如押字。《北齊•後主紀》開府千餘,領軍無數,一時連判文書,各作花字,不具姓名。

抬頭

《春秋正義》引《魏晉儀注》:「寫表有出格。」出格者,今之抬頭也。然《金石錄》稱唐之中嶽嵩山碑書「皇帝」、「太后」不跳行,不空格,則抬頭之禮猶未盛行。

監帖

嘉靖下廷臣於獄,命司監獄者察其語言動靜而密奏之,雖諧語必以聞,號監帖,見《明史•沈束傳》。

籠門

宋制:紫宸垂拱,常朝遇雨,則傳旨拜殿門下,謂之「籠門」。

抱告

《周禮•小司寇篇》:「凡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今有官職之人與人訟,必使家人為抱告,所以貴貴也。按《左氏》: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瑕禽坐獄於王庭,士匄聽之。王叔、伯輿,原被告也;其宰與大夫則抱告也。又衛侯與元喧訟,寧武子為輔,箴莊子為坐,士榮為大理,亦是抱告之濫觴。

會審

《漢書•杜延年傳》治燕王獄時,侯史吳自出繫獄,廷尉王平與少府徐仁雜治反事。雄治者,今之會審也。

放告日期

今州縣放告、收呈俱有日期。按《周禮》:朝士掌九棘、三槐,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期內聽,期外不聽。似即今之放告、收呈矣。

煙戶冊

今州縣造男女口數,號煙戶冊。按《周禮》:司民之職,掌萬民之生齒,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獻之於王,王拜受之。鄭注:「登,上也。下,去也。」蓋即今之煙戶冊。《論語》「式負版者」,亦此之謂。

埋路斃、招尸親

今有窮民斃於道路者,官為掩埋,招其親屬。按《周禮》:蠟氏之職,掌有死於道路者,則令埋而置揭焉,書其日月,懸其衣服,以待其人。是即今埋路斃、招尸親矣。

夤夜入人家登時打死勿論

今律文有「夤夜無故入人家,登時打死勿論」之條。按《周禮•朝士》:「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鄭注:「若今時無故入人室宅廬舍、上人車船牽引人者,其時格殺之無罪。」當漢時定律已如是也。

過失殺

今律過失殺有罪收贖,惟殺尊畏者死。按《尚書•呂刑》:「五刑不簡,正於五罰;五罰不服,正於五過。」《孔疏》引《漢律》:「和御藥不如本方,治御幸舟船誤不牢固,皆死。乏軍興者斬。」即今「過失殺尊長者死」之律文矣。

預支俸薪

今官吏不及支俸日期而借領之,號曰預支。按《後漢書》黃門從官蹋陳蕃曰:「死者魅,復能奪我稟假否?」方密之以為稟假者,即今之預支俸薪工食也。

畫題判行

今外省官行事曰判行,朝內官奏事曰畫題。畫題者,即著押之謂。按《後漢書•黨人傳》曰:「南陽宗資主畫諾。」《梁書》「陳伯之刺江州,不知書,得文牒但作大諾」,即畫題判行之類也。或以唐韋陟之五雲體、五花判事皆作諾類也。

買缺

今外省衙門書吏都有窩缺,授受必以錢。按《文苑英華》褚遂良上疏請禁捉錢令史,似亦買缺之類。大抵晉魏以前,功曹計吏皆太守刺史辟召士人而為之,旋即薦之於朝,為正途出身。唐宋以後此法不行,遂相沿有窩缺盤踞作奸,葉水心所謂「工人世界」是矣。

滿貫贓

今律以百二十兩為滿貫贓。按《漢書•薛宣傳》:宣牒高陵令楊湛曰:「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顏注:「當時律條,贓值十金,便至重罪。」是滿貫矣。

絹尺

宋沈慶之夢得絹二匹,曰:「兩匹八十尺,我當八十而終。」然則六朝之絹以四十尺為一匹,今無此長絹矣。

詳文

今文書申上者,號詳文。按《左傳》成十六年「詳以事神」注:「善用心曰詳。」《宋史•職官志》「熙寧四年置檢詳官」,疑即詳文之所由始。

稟帖

今人以下官啟事於上者曰稟帖。按《尚書•說命》曰:「臣下罔攸稟令。」蓋因是以相沿之義也。《孝文本紀》「吏稟當受鬻者」,師古注:「稟,給也。」不作白事解。

招冊

今官府審案皆有招冊,序事之原委及兩造口供。按《漢書•外戚傳》宣帝即位,尋求外家,求得王媼。媼有供詞一段,歷言翁須嫁劉仲卿事。又《孔稚圭集》有奏上王奐在獄中殺劉興祖事,皆瑣屑詳盡,而古雅可誦。是當時之招冊矣。

宮門請聖安

今督撫入朝,皆先著短後衣赴宮門請聖安,方歸私第。按《唐書•百官志》節度使入朝,未見天子不入私第。是此禮唐已載之,漢、魏猶未見明文。

朱墨筆

今官府判行者用墨筆,已行者用朱筆。按《北周•蘇綽傳》:「綽每判事,朱出墨入。」是即朱墨筆之所由始。

谘覆文書

今外省官府有谘覆文書,將事理明白申覆。按《後漢書•馬援傳》:「援在隴西上書,請鑄五銖錢,三府以為不可行。及援還朝,乃從公府求得前奏,難十餘,乃隨牒解釋。」是即谘覆文書之意。

蜜章

蜜章見《山濤傳》。古封贈之典,不用劾印,以蠟為之,故喬行簡贈祖母制云:「欲報含飴之德,可稽制蜜之章。」

批駁

今上司不允下議,號稱「批駁」。按《前漢•刑法志》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王球《貽謀錄》給事中掌封駁司,不可一日無。柳宗元有《駁復九議》。其所由來者久矣。

事件

《說文》:「件,分也。從牛,牛犬故可分。」《韓昌黎集》有論張平叔鹽法條件。杜牧文有「件其事如左」等語。

查辦

「辦」字最古,《左傳》富父槐曰:「無備而官辦者,猶拾瀋也。」查乃泛查之查,水中浮木名也,未知何時借用。《正字通》云:「查,考察也。」亦因後人有查辦之說,故附會云爾。

行在

蔡邕《獨斷》:「行在者,行之所在也。天子以天下為家,所奏事處皆為宮,故曰行在。」

投履歷

《水經注》引《宜都記》曰:「目所履歷,未之有也。」「履歷」二字始見。今下屬見上官必先呈履歷。按《漢書•朱博傳》「博命遊徼王卿齎閥閱詣府」,宋制百寮未參選者具腳色,似即今之投履歷矣。《世說》「夏侯榮能記人爵里刺」,刺即履歷也。

甘結

《東漢書•劉般傳》「檢結失實」,當是今入甘結之「結」字,初見史傳者。

文東武西

《史記•叔孫通傳》:「功臣列侯諸將軍軍吏以次陳西方,文官丞相以下陳東方。」《漢書•尹翁歸傳》田延年行縣至平陽,召吏有文者東,有武者西,翁歸曰:「我文武兼備。」

插耳箭

《漢書•原涉傳》諸豪請於尹公曰:「原巨先犯法不得赦,使肉袒自縛,箭貫耳,謝罪於君,威亦足矣。」

岸獄

《詩經》:「宜岸宜獄。」《潛丘劄記》:「鄉亭之獄曰岸,漢浩商為義渠長,所捕者亡,乃取其母,與豭豬係都亭是也。今有獄而無岸矣。」《通雅》:「岸即狴犴之岸,龍九子之一,善守護,故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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