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沙门智周

○轻垢罪(头从佛告诸菩萨言: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尾尽佛华光王品中广说也。)

将释此经文,前八门分别:一、制意,二、释名,三、数类,四、以轻带重,五、以一含多,六、遮性,七、粗细,八、会通。

一、制意者,六义:一、为令世间于佛弟子无讥嫌故,二、光显佛子出世道故,三、微细情尘悉断尽故,四、调伏三业灭三毒故,五、远护十重前方便故,六、长养菩萨三聚净戒故。此六义,戒戒通有,务使毫微杂染一念不生,清净真心湛如空月,故名无犯(制意竟也)。

二、释名者。言轻垢罪者,简异:十重名轻,污辱戒名垢。罪者,摧也。即有二义:一、由犯戒故,善神不护,现令菩萨身心衰耗;二、负破戒业,堕不如意处,更令佛子身心摧折,故名罪也。(约戒释竟)又体非是重名轻,点污净行名垢。(约行释竟)菩萨善戒经、地持论、轻戒,总名突吉罗。瑜伽论、四分律等,翻名恶作、恶说。身犯名恶作,口犯名恶说。善生经中,名失意罪。(释曰)谓忘念所作,乖于本志,故名失意。(释名竟)

三、数类者,通论此篇,与诸教类开合,略出十例:一、若依瑜伽论,有四十四种轻戒;二、若依地持善戒,少有增减,大同瑜伽;三、依菩萨内戒经,四十二种轻戒;四、依善生经,别有二十八种轻垢戒;五、依方等经,除二十四种戒外,别有二十五轻戒;六、依此经大数,四十八轻戒,其中含摄,即近向百条;七、三千威仪经,即三千条;八、依毗婆论,□□□□及付法藏经,说八万毗尼,又此经自指广梵网本,八万威仪品当明;九、如梁摄论,引毗奈耶瞿沙经,说菩萨戒有十万种差别;十、如大智论,说菩萨戒略有八万,广有尘沙等戒。如是等一切三藏八藏,更有种种差别数类。总而为言,皆是此轻垢等类也。(类数竟)

四、以轻带重。此四十八中,几唯是轻?几兼于重?今详四十八中,六戒兼重,余戒唯轻。其六重:一、国使杀生戒,于中为使故,不应为而为,轻垢故入此篇。以杀生故,兼带重罪。二、放火焚烧戒中,以焚烧故,不应为而为,轻垢入此篇。随火所损众生命,兼带重罪。三、倚官乞求戒中,不应恃官势故,轻垢入此篇。强逼取他物,入盗重摄。四、为主失仪戒中,为主失仪入此篇。损三宝物,入重摄。五、违禁行非戒中,以诈现亲附等入此篇。自谤三宝,故入重摄。又行杀盗故重,以三长月六斋日犯,故入此篇。六、畜作非法戒中,轻秤小斗等入此篇。取人财物等,是重摄。(以轻带重义竟)

五以一含多,亦以少含多者,四十八轻中,几唯一戒?几具多戒?略有十戒,各具多戒。一于贩卖中有三戒:一卖奴婢,二卖良人,三卖棺材板木等。二不能救生戒中有二戒:一救生免杀,二亡日说法以救亡苦。三于轻求中亦有二戒:一乖受戒仪式戒,二法师倚恃不为答问戒。四于恶伎损生戒中有六戒:一卖男女色,二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三占相解梦,四咒术工巧,五调鹰方法,六和合毒药。五于违禁行非戒中有四戒:一密谤三宝,二为媒,三斋日杀生,四斋日偷盗。六于畜作非法戒中有六戒:一畜刀箭等,二轻秤小斗,三因官势取物,四害心系缚,五破坏成功,六畜养猫狸。七于观听作恶戒中有五:一不得看斗,二不得听乐等声,三不得博戏,四不得卜,五不得贼使。八于故入难处戒中有三戒:一头陀,二布萨,三坐夏,各令如法不入难处等。九于应讲大乘戒中有二戒:一教化他建立塔寺处,二教灾厄之时讲说大乘。十于受戒乖仪戒中有二戒:一受戒乖仪,二不敬礼俗。(结曰)上来且十条内,约文散说,即三十五种。又前门六戒内,各有可含重戒,亦各具二戒也。自余三十二戒,各唯一种。以此开张为论,则有七十九戒。(以少含多竟)

第六、遮性不同者,于四十八戒中,几是遮?几是性?至文点出(云云遮性义竟)。

第七、粗细差别者,于四十八戒中,几防身口?几防意业?又几是粗防恶业?几细防惑障?亦至文点出(粗细竟)。

第八、会通者。如上七门,及一切时圣教中,广略多少,节级调伏,断除五住地惑,名为三聚净戒者。此盖是无上调御一切种智,了达一切众生深心所行,能知一切法之所归趣,将护摄化一切众生,应病与药,令得复行一切戒品差别之相,皆是随宜方便而演说之。若得众生五浊鄣消,五住惑尽,则与如来同皈本源,同一佛性,同住光明金刚宝戒,同坐华台,放戒光明,普照一切,如卢舍那佛,无二无别。故法华经云:我本立誓愿,欲令一切众,如我等无异。我昔可愿,今者以满足,化一切众生,皆令入佛道。是其义也(云云会通竟)。

佛告诸菩萨言:已说十波罗提木叉竟,四十八轻今当说者。

述曰:此是一释迦说戒中分二:一十重,已如前竟。二四十八轻,今当说。此文为三:一结前生后,二正显戒相,三结劝修学。今初。已说十重竟,是结前。四十八轻,今当说,是生后。(结前生后义竟。)

就第二正显戒相中,四十八戒,或分五段,即如文有三十二九,各指大经本品故。或复各依本条例,则四十八章。此二分文,任便取舍。今依五段为宜,以文中五节法劝故。初三段各十戒,出一结劝章。后二段各九戒,出一结劝章。仍于此戒名数上,各加初中后之三字。其名曰初十中十后十二九者,初九后九无中故。(分五段竟)

▲初十不得轻慢师长戒,第一文,前七门:一、制意,二、次第,三、释名,四、具缘,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菩萨唯应谦卑敬让一切众生,况于师长,辄有轻慢,违行之甚,故须制也。(制意竟。)

二次第者,善学佛子,既物得戒,宜须广修诸行。修行方轨,要须师授。佛子若怀轻慢,师长教授无由。若教授无由,行业无凭而立。故次十重,先制不得轻慢师长戒也。(次第义竟)

三、释名者,于师及长,心轻身慢,憍痴自居,应以供给供养而不行之。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轻慢师长戒。(释名竟)

四、具缘者,有四:一、是师、是长、是德人;二、知是师等;三、故起轻慢心;四、身不敬养。即犯。(具缘竟)

五、阙缘者,阙初二缘,并有小罪,以于一切含灵皆须敬故;阙第三缘,得中罪,以于师长身心不敬故;阙后缘,得上罪,以于师长起轻慢心故(阙缘竟)。

六、轻重有四种:一、约境,有三品:一、于二师,二、于长友,三、于同类。于此三境,犯上、中、下罪,可知。二、约心,亦三品:若以嫌恨心、恚恼心,犯上品;二、若无嫌恨等心,但由憍、慢、痴心,是中品;三、懈怠、忘念,是下品。三、约对,以三心对前三境,如此绮互,轻、重可知。四、约事,亦三品:一、不能卖身等,二、不如法敬养等,三、不迎送礼等。上、中、下三品,可知(轻、重竟)。

第七,通塞者。若夜黑暗,烟云尘雾中不相识;二、若睡眠时他觉想;三、若重病;四、若病新差无力;五、若在座说法;六、若正听法,护说者心。皆无违犯,如瑜伽戒本(通竟)。若此经中,一切不开(通塞竟)。

若佛子,欲受国王位时,受转轮王位时者。

述曰:此正释不轻慢师长戒。文分三别:一、先应受菩萨戒。(从初至诸佛欢喜是。)二、标起长师,令如法供养。(从既得戒已,至而供养之是也。)又可前是佛子应受戒,此是佛子应随行。(结曰:)应受戒而不受,应行供给而不行,即是二戒同制也。三、违制结犯。(从若不尔者,至犯轻垢罪是也。)就初文二:一、明应先受戒。(从初至应先受菩萨戒是。)二、明受戒利益。(从一切鬼神,至诸佛欢喜是也。)初明应先受戒。略举三位:一、国王,是粟散王,及诸封王位。国帝不得执权衡者,是如此国帝子、帝孙、封国王等。二、轮王,即金、银、铜、铁等。(各有数宝感应,如前说竟。)三、百宦,通一切文武官等。此三贵位,于其众生,皆能损益。若不受戒,幽灵不护,凭何威肃,统领一切群生?故云应先受菩萨戒也。

一切鬼神救护王身至诸佛欢喜者。

述曰:此第二、明受戒利益。以受戒人上顺佛意,故诸佛欢喜;下惬群灵,故得一切鬼神救护,令其身心无诸灾厄,职位长存。

既得戒已,生孝顺心、恭敬心,下至而供给之者。

述曰:此第二标起师长令如法供养。文分二别:初标应供养师长(从而菩萨下至而供给之是)。初标起师长中分三:一生重心,二见尊人,三设敬仪。初孝顺心者,报恩敬养为孝,奉行尊命名顺故(云云)。恭敬心者,谨摄三业名恭,迎承礼拜名敬也(生重心竟)。

见上座、和上至同行者。

述曰:此第二见尊人,略举六种。上座者,但是一切众集处为上首者是也。二和尚者,古师翻为力生,道力由此人生故。唐玄奘三藏、义净三藏同称。梵音邬波陀耶,此翻亲教师,以此人亲教弟子故。有三种:一十戒,二具戒,三菩萨戒和上。谨捡详诸经,菩萨戒师有二种:一冥师,即诸佛菩萨是;二显师,即人师传法相宛者是。以此经云:二师应问七遮故。以人师传本释尊为和上,即还以传法人师芤和上亦得故(云云)。阿阇梨,此梵短声也,翻为正行,以此人纠弟子之行故。涅槃经第八云:阿阇梨者,谓于世间有圣行者也。唐二个如上三藏师,长声呼曰阿遮梨耶,翻轨范师,以为弟子作法则故。六种不同:一十戒,二羯磨,三威仪师,四受业,五依止,六授菩萨戒(云云)。四大同学者,是同学大乘先受菩萨戒者。五同见者,同学大乘正因缘法中生正见者是(如云不妄语戒中释正见义竟)。六同行者,如三世菩萨法友心同行者是也。又见亦名解,行亦进亦是。或同师,或不同师,但取同见或解同进修大乘行乘者,俱堪尊重。又释亦通小乘,解行人亦堪尊重,以究竟无别小乘,一切同入大乘故。故法华经四虽复说三乘,但为教菩萨也。

而菩萨反生憍心、慢心、痴心,下至而供给之者。

述云:此第三,设敬仪中违失明非也。以生憍慢心故,翻前恭敬心也。以生痴心故,翻前孝顺心也。又于师不孝,于长不敬。又不敬曰憍,自大曰慢,长憍慢故名痴也。此是违行之竟也。不起承迎礼拜者,是违行之相也。

一一不如法。

有二:一、于前六位,一一人所,各不如法供养等;二、于一切所须物中,一一各不如法等。又通论有五种供养:一、身业,承迎礼拜是;二、口业,称扬谦谢是;三、意业,尊重孝敬心是;四、事物,即七宝百物是;五、法供养,即受持读诵,如法修行是。今文无口业及法供养。若通准上下文,并皆具五种供养。若实贫穷,无财供者,终无开许,空不供养,可以令自。卖身,通在家、出家位。卖国城,约王位。所统曰国,所据曰城。卖男女者,是本誓愿之男女,故卖时无失所也。又是菩萨重愿,愿行至深,故破生死恩爱,于恩爱处,舍而不着,故卖男女,成就行愿也。(上二位,约在家。菩萨勇决,持无著戒,故卖国城男女。)

七宝者。

有二种,一金轮藏臣等宝。七宝者,一金轮宝,玉女马象珠玉兵臣主藏臣宝等。(以[巳]七宝十回向菩萨,作世间金轮王,王四天下,先咸得,后皆能舍,成无著戒也。)又七宝者,一金,二银,三琉璃,四颇梨,五赤珠,六车渠,七玛瑙。(此七宝十信十住十行,已示粟散王等,为成菩萨行愿,舍而不着,成无著戒也。)

百物者。

通一切所有,或随法师所须而供给之,或卖易供给,务令尽力,无所悭惜。一切供给,自成菩萨行愿。

若不尔者。

述曰:此是第三,违制结犯。言若不尽力供养法师,便成悭惜财宝。自非于物无染无著,清净愿戒无由得成。然违本愿心故,唯结轻垢。实悭相应,即波罗夷。轻则结薄,重即增深。轻重成𠎝,随心可解。(轻慢师长不供结戒竟。)

▲不得饮酒戒第二文。前七门:一、制意,二、次第,三、释名,四、具缘,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

初、制意者。酒是惛狂之本,损害之□,一切过患,由酒而生。故大智论云:饮酒三十六失,能造四逆,唯除破僧,为患之甚,特应制断。(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外不供给,今戒制内无惛乱,故次第明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饮是能防,酒是所防,能所俱故,制名不饮酒戒。(释名竟)

四、具缘者,有四缘成犯:一、是酒。二、起酒想。三、无重病(文殊问经云:一切药不能治。医师言:唯酒能治。故开通也)。四、酒一渧咽,便犯(以小乘诸律不通想、疑、错等,缘此义故有酒想。故今文云:若佛子,故饮酒。明知有酒想,方犯)。

五、阙缘者,如上四缘,一一阙者,或皆开通无犯,纵犯亦轻(阙缘竟)。

六、轻重者,有三:一、约境,二、约心,三、合辨。一、约境者,即酒醇醴醨薄(境竟)。二、约心者,即饮人少时、多时、长时。又一一时中,少分、多分、全分。又一一分中,自饮、教他、赞叹、随喜。一一心念,随心轻重,结业不同(约心竟)。三、合辨。如前心境相对,四句说之:一、长时饮酒心,对染一切酒境(此业最重)。二、少时心,对少境(此业最轻)。三、半长半少时心,对半好半恶境(此业处中)。四、非长少时心,对非酒境(此与无记恒心心相应,亦可名持戒无犯也)。余自饮、教他等四位作句,可以义准(轻重竟)。

七、通塞者,如文殊问经,同上引者是也。又为救他生命难,及自身命难,为存生命,成菩萨行。又如末利夫人经,为救彼无间业人故,与同饮欢,致息重业。此皆开通,理亦无犯。亦是菩萨以众生病,是故我病;众生病愈,我病即愈。有心佛子,一一隐心,能于病行无染无著,或方可行之矣。(通塞竟)

若佛子,故饭酒而生酒,过失无量善者。

述曰:此不饮酒文分三:一、举酒过(文云故饮酒下至无量是也)。

二、出犯相(文云若自身手下,至众生饮酒是也),三、违制结犯(文云若故自饮下是)。今初,举犯过者。而此经本传来既久,有本云:故饭酒而生酒,过失无量。又有本云:加一善字,云失无量善(学者应知)。今依失无量善本释之。言故饮酒者,简痴犯无故也。

失无量善者。

以过多多故,一切善失也。

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下至及一切众生饮酒者,

述曰:此第二,出犯相,分二:先出过酒器相,次出饮酒相。今初,言若自身手过酒器,与人饮酒者,五百世无手者,此举轻以明重,举浅以况深。过器是轻、是浅,犹五百世无手;若自饮、教他饮,定当多劫堕,况梨也?

何况自饮,下至众生饮酒者。

述曰:此第二,正犯相。正是以轻况重,文无赞叹、随喜,理有略无(酒过之相,如前酤酒戒说)。

若故自饮下,至轻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经言:一切众生,皆有佛性,皆受得戒。若教他饮酒,皆发惛狂,塞他明达之慧。由此尤故,酒制也。(不饮酒戒竟)

▲不得食肉戒第三,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者,凡为菩萨者,只合舍自身肉,济一切命,何容断大慈种,作众生怨?食他血肉,非理至甚,故须制也。(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离惛乱之饮,今离损命之食,故次生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佛子是能食之人,血肉是所食之味,立制防此,故名不得食肉戒(释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是肉(以非肉无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无正犯故;三、起肉想(以错误无犯故);四、入口成犯(具缘竟)。

五、阙缘者,如上缘中阙一一缘,或轻,无犯可解。(阙缘竟)

六、轻重者,分三:一、约境,二、约心,三、合辨。初、约境者,有四:一、如一切胎衣是无命肉,二、自死鸟兽残肉,三、净肉(不见杀、不闻杀、不疑杀,小乘教中为净肉也),四、见闻觉知处分杀等肉。论犯四种并同,论业如次能轻后重(境竟)。二、约心者,就恶心中分三:少时、多时、长时、食肉心等。就一一事中,少分、多分、全分食肉。一一分中,各有自食、教他、赞喜等食肉心。如是等心,造业轻重,思之可解(约心竟)。三、心境合辨者,轻重四句,类前说之,得罪轻重可解(合辨竟)。

七、通塞者,约别教三贤位人,以不见机,一向皆塞。初地以上,见机而作。或以食肉因缘,令诸众生发菩萨意,成菩萨心,断恶生善,破惑见理,故应为之(通塞行竟)。

云若佛子,食肉下者。

述曰:此不得食肉戒,文分三:一、举不食肉意(文云:从佛子下,至不得食一切众生肉也),二、明食肉得无量罪(文云:即章一勺是),三、违制结犯(文云:若故食者,犯轻垢是)。今初,为二:先、举不食肉意(从初至而舍去是),二、制断(文云: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就前,先标起不得食肉,如文,一切肉不得食也。次释不得食肉意,文云:断大慈悲佛性种子,一切众生见而舍去故。谨按入楞伽经断肉品中,有十义故,不得食一切众生肉(文广不出)。此断大慈悲种子是一意,众生舍去又是一意。又一涅槃经云:一切众生见食肉人,悉皆怖走,咸言:此人是我等怨。又诸经说:食肉人口,四边连头,常有血肉光,或时令众生得见,所以怖走(楞伽悲华大云:一切智光仙人经、涅槃经等,广说断肉,善学佛子,于心行之,于事无令漏失)。

一切菩萨不得食一切众生肉者。

述曰:此第二,制断食肉也。

食肉得无量罪者。

述曰:此第二,论食肉罪报,如论经中同说。食肉之人,一者短命,二多病,乃至贫穷诸衰,以自庄严故(云云)。

若故食者,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法犯也。

▲不得食五辛戒第四,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者,凡诸佛子,理应香洁其身,奉事一切贤圣,何有食啖五辛,臭气𤑫㶿,薰坌贤圣,善神舍离,恶鬼侯授,故须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有命之身分,此戒制无命之五辛,故其次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能食佛子为能防,五辛色类为所防,立制遮断,故名不食五辛戒也。又恶习嗜欲为能防,荤辛种类为所防,能所双制,故名不食五辛戒也。(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是五辛;二、起彼想;三、无开缘(若重病、救命、见机、度生等开);四、入口便犯(具竟)。

五、阙缘者,如上四缘,一一阙者,戒轻,无犯可解。(阙竟)

六、轻重者,约境有生熟,气有泼盛,心有忻厌、耽舍。轻重三时,三分四位,类前可知。(轻重竟)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更无药治,见机救生,利益安乐,理应并通。非此等缘,一切皆塞。(通塞竟)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下者。

述曰:此正是不食五辛戒。文分三:一、标不得食五辛(文从初至兴渠是),二、正唱制断(从是五种至不得食是也),三、违制结犯(从若故食下至犯罪是也)。今初,标不食中,先标五辛,次列五数。今初,不食五辛者,总标也。大蒜、茖䓗、慈䓗、兰䓗、兴渠者,列数也。此中五辛,与五辛经及诸处色数有别。诸处以薤、薢、䓗、䔉、兴渠为五。今经革䓗者,相承是山䓗也,诸山人言臭于人间䓗也。慈䓗者,胡䓗是也。兰䓗者,人家园中种者是。兴渠者,有说芸薹是,有说阿魏药树是。又说海南山中自有兴渠,臭秽难近。大蒜,人所常食,可知(云云)。

是五种,一切食中不得食者。

述曰:此第二,正唱制断也。

若故食下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也(不食五辛戒竟)。

▲不得不教悔罪戒第五,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者。若佛子,见一切犯戒之人,应方便晓喻,教令忏悔,复本清净,即是自利利他,正法久住。而乃舍四等心,弃本誓愿,不教一切犯者忏悔,而同住同利。此则令法门尘垢,同法义亏;自行不成,清浊同事。三聚正因,不立摄生之义,令乖非菩行,故须圣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则自清己身,今戒不与杂秽恶行者同事,故次制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一切犯戒,名有罪。而菩萨不教悔过,名无慈。自他俱非,清浊同事。戒防此失,故云不教悔罪戒。又若佛子,不以慈悲教授一切,名不教忏悔。乃令一切犯戒之者,现种恶因,当受恶果。立制防此,故云不教悔过戒(名竟)。

四、具缘有五:一、是犯戒众生,二、知彼有罪,三、无别开缘,四、无慈悲故覆藏彼罪,五、共同法利便犯(具竟)。

五、阙缘者,随阙,如上一一缘,或轻,无犯(阙竟)。

六、轻重者。犯五、八戒者,不教悔过,教义名轻。犯十戒、具戒、七逆等,不教悔者,长劫受苦,弥成菩萨,无慈悲甚,故重。又若以理论,诸法平等,戒随情别,菩萨违理,不教一切悔过,如今戒结,一一同犯轻垢也。(轻重竟)

七、通塞者,自无五德、十德,他不信顺,理通无犯。若实有德,轻心、慢心,不教悔过,此则无慈,故塞。(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众生犯八戒下者。

述曰:此不教悔过戒,文分三:一、标起一切犯戒应教忏悔(从初至应教忏悔是),二、出不教忏悔共同法利(从而菩萨至一众住说戒是),三、违制结犯(从而不举至犯罪是)。今初,先列一切犯罪相(从初至一切犯戒罪是),次应教忏悔(文如章门)。今初,八戒、五戒、十戒,此三种戒,若小乘中,通道俗受。此已上十戒,即十善戒故。若以十戒为沙弥戒者,即唯道非俗,即是今经十重,通六道一切受得。毁禁者,沙弥十戒中,煞、盗、淫犯者,禁为毁。比丘四重,尼八重,此经十重,犯者并名毁禁(云云)。又犯一切制戒,不同轻重,皆名毁禁。七逆者,如后戒说之。八难者,古师云:是三涂八难。(解曰:)此八难,是生死人受报之处,非是举罪忏悔之因,故不用。今准地持论中说,菩萨戒有八重法,与今经十重大同。而菩萨犯八重者,生八难处,即以八重、八难之因,令菩萨举处忏悔。因中说果,故名八难也(云云)。

一切犯戒罪,应教忏悔者。述曰:此次明应教忏悔(云云)。

而菩萨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养而共布萨,一众住说戒者。

述曰:此第二,明菩萨作而不作,不教忏悔,不应作而作,同住、同僧、同利、同说戒是(云云)。问曰:如受五戒、八戒人,此是俗人,何处得与菩萨同住、同利、说戒耶?答:此有两解:一、但受五、八戒人,不乐听闻菩萨戒,即如来问,不与菩萨同住说戒。若是有情,心信向大乘,难受五、八戒,而欲听闻菩萨大戒,佛亦开许。故上文云:但有心向戒,解法师语,皆受得戒,皆名第一清净者。又本业经云:菩萨法师,先为其人读诵解说,令心开意解,然后为受。故但受五戒、八戒人,亦得与菩萨同住说戒也(云云)。

布萨者。

此翻长养净法。佛令弟子半月半月修捡自身,心有犯戒,亦惭愧忏悔,长养成就清净行业,故名布萨(云云)。

而不举其罪,下至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法犯(不教悔过戒义竟)。

▲不得不供给请法戒第六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如涅槃、大品经同说云:诸佛所师,所谓法也。以法常故,诸佛亦常,是故诸佛供养恭敬,尊重赞叹。所以法在人尊,有法人重,故便舍憍慢,除倨傲,百里千里,迎来送去,六时请法,乃至为法灭身。而菩萨反纵憍慢,生患恼心,倨傲于人,轻侮于法,失法利甚,故须制也(意竟)。

二、释合后名者。悭蔽自缠,名不供给。轻人慢法,故不行请。大圣哀愍,制戒防之,故名不供给不请法戒,亦名不尊人戒。法不孤运,弘之在人。人不自成,要资法立。心怀我慢,自大贡高,故名不敬法。鄙吝所须,故名不重人。财法路塞,良为悭慢,戒防此失,故名不敬法重人戒。(名竟)

三、次第者,前戒于犯者不教悔过,今戒于有德者轻人慢法,故相次生也(次第竟)。

四、具缘有四:一、实是大乘见行人,二、无别开缘,三、起悭慢心,四、不供养请法,便犯。(具竟)

五、阙缘者,若是小乘不同见、不同行人,即阙第一缘。余缘阙者,可解(阙竟)。

六、轻重者,约人有三:一、解行过已,堪为轨范,而不敬请,应重;二、解行同己人,不敬请,少轻;三、解行劣已,无犯(人竟)。约法者,若实解大乘常住经律人,不敬请,则重;若大小乘各半解半未解人,不敬请,稍轻;若唯解行小,不解大乘者,无犯(法竟)。

七、通塞者。若菩萨慧眼、法眼开发,知时非时,善识人达法,理通无犯。未至此位,一切皆塞。故华严十方补处菩萨,亦皆请法也。(通塞竟)

若佛子,见大乘法师下者。

述曰:此不供给请法戒,文分三:一、明制戒缘(从初至千里来者是),二、正明制戒(从即起至灭身请法是),三、违制结犯(若不尔者是)。今初,见大乘法师者,此总标大乘,异小乘学人也。

大乘同见同行者。

以大乘学人见行不同,以不同故,今文别简,出取同见行者来入僧房、舍宅、城邑,即应供请也。

百里千里来者。

明为弘宣大法,故远来传授也。

即起迎来送去,下至灭身请法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戒。日食三两金,请法重人,故举宝物中重者金,是故云日以三两金供养。又以传法师替补佛处,说佛教诫,故消此供养。如谤佛经中说:谤佛罪轻,谤法师罪重。若供养法师,则为供养佛等。法华经?法师品说:若人一劫谤佛,其罪尚轻;若人须臾骂受持读诵法华经者,其罪甚重。由此言之,以凡夫法师,佛处处大乘中,说敬法重人。如未曾有经:诸天脱天衣上服为座,请野干和上说法。涅槃经:雪山童子为求半偈,许舍身命,供养罗刹。大品经:萨埵波仑菩萨行打骨髓,为求般若。如是等,说菩萨敬法重人,不惜身命。故此经文为法灭身,请法是也。

日日三时供养,请法师三时说法,三时礼拜者。

述曰:为菩萨者,自未证真,法身未立,居地前位,理合有疑。即闻见胜便请,亦何限时节,或三或六。若入初地已上,一一念中,问十方佛及大菩萨一切法义。此三时者,制住四十心位。人未能于念念中问法请益,且制今日夜各三时,即日朝、中、晡,即初夜、中、后,故云三时。以住居凡位,制令不生瞋心、患恼之心,为法灭身请法也。

若不尔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不敬法重人戒,亦名不供给戒竟)。

▲不得懈怠不听法戒第七。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者,凡诸佛子,应持经律,诣讲法处,听受咨问,以自资神益智,成法身慧命。而乃懈怠懒惰,应往不往,应闻不闻,长己无智,减损慧命,故劳圣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令请大法,今戒令听大法,故次来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有讲法处,成立法身,心怀懈怠,不往听受。圣防此失,制戒御之,故云懈怠不听法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是新学,二、有讲法处,三、无别开缘,四、不往听受,便犯(具竟)。

五、阙缘者,类前可知。(阙竟)

六、轻重者,约人有三:一、大小俱讲;二、讲大不讲小,讲小不讲大。前二重,后或无犯。若受威仪戒,如来制后,亦有犯故(轻重竟)。

七、通塞者,若自知法身、慧命既成立,则通余并塞(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处有讲法、毗尼下者。

述曰:此懈怠不听法戒。文分三:一、举戒缘(从初至有讲法处是),二、正制(从是新学菩萨至听受是),三、违制结犯(若不至下是也)。今初,一切处有讲法、毗尼、经律者。述曰:讲法两学,总通一切佛法。毗尼者,此翻为灭,能灭五住烦恼(即大乘中说灭,能灭一切烦恼义也)。若以小乘有漏木叉,能灭身口七支恶,名为灭者(此约威义戒释也)。若定共戒、道共戒,能灭九十八使者(此小乘无漏戒也)。经律者,通一切大乘经律也。若菩萨晓了己身有佛性戒故,如涅槃经住实智、用权智者,则不与一切小乘而相违背。虽听学小乘,而知是佛权智摄诱一类,终归大乘。而学佛方便,即不犯次后背大听小戒。若不得此意,即犯背大向小戒也。

是新学下,至听受者。

述曰:此第二,对缘正制也。

若不至彼下。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懈怠不听法戒竟)。

▲不得背大向小戒第八,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者,为菩萨者,住十信之位。十住之位,名习种性。人唯舍邪法皈正法,背小乘入大乘。今乃舍正皈邪,弃大习小。本原种性,遂被尘蒙。佛子之行,顿成乖僻。违行之甚,故劳圣制也。大般若经戒品云:若菩萨设殑伽沙劫,受妙五欲,于菩萨戒,由不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为犯。(意竟)

二、次第者,所戒令离懈怠,制使勤学;今戒制不许学习二乘外典,故次来也(次第竟也)。

三、释名者,不了己身有佛性故背大,不别权实教义故向小,能所合目故名不得背大向小戒。又不善习应常住种性故背大,不别邪正是非故习外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背正向邪戒,亦名不得背大习邪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此想,三、心背言非,四、舍大受小便,犯。背大、向小、向外亦尔(具竟)。

五、阙缘者,例上释之(阙竟)。

六、轻重者,约境者,大乘有随转理大乘,如十二部中、四阿含经中说,三无数劫修道,百劫修相好,三十四心入相成佛等,是名随转大乘。以此经中不说一切众生皆有佛性故。二、常住大乘,即事严此经,一切般若、方等经、法华、涅槃等,是名常住大乘。以此等经同说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凡有心者皆当成佛,背此等经,名心背大乘常住经律也。故重约心者,凡夫痴暗,心性不定,或泛尔迷,或信心随缘则转,疑犹豫不决故转,以心退转故背,大向小向邪,如是转迷疑生背则轻,转信生背则重,种种广说(轻重竟)。

七、通塞者,若圣种性未成,法身未立,一切皆塞,反上则通(通塞竟)。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经律者。

述曰:此背大向小戒,文分三:一、背大(从初至言非佛说是),二、向小向邪(从而受持至邪见轻律是),三、结犯(如文)。今初,心背大乘常住经律,如前释讫。

言:非佛说。

恶习熏心,故言非佛说。此据初习二乘邪见人,未见邪见、恶见,可以结轻;若成邪恶见,即是谤法,如上结重。

而受持二乘、声闻、外道恶见、邪见经律者。

述曰:此是第二,向小向邪也。二乘者,即声闻、缘觉乘法,唯说无常、苦、空、无我,不说常住佛性故。言外道者,如西国九十五种外道,此国数种外道等法,皆不得习学,恐成恶见、邪见故。恶见、邪见,与诸恶杂染同趣,故名恶见。执着断、常,名邪见。故言外道法、律,是恶见、邪见经、律也。又学杀牛、杀羊、祠天,愿得生天等法,故名邪见经。受行鸡、狗等戒,名邪见律。又学断、常二见,拨无因果等法,名邪见经、律。又行服气、服水等法,名邪见律。故名邪见经、律也。

犯轻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背大向小戒竟)。

▲不得不看病戒第九,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者。凡称菩萨,以慈悲喜舍为体,拔苦与乐为用。何有见病不救,乖体失用?圣防此失,故须制也。又诸疾病人,爱惜性命,恐死堕落。佛子慈忍供给,可须说法安慰,爱养令差。即是施与长命色,力安无碍辩。顿违此行,故须制也。又不受长者请经云:佛自看病,比丘洗浣说法,告诸比丘:汝等舍父母兄弟,唯有师僧同学,何不相看?种种呵已,现金色身。皆从看病因缘故来,何况凡下(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为背胜上法故制,今戒为舍悲愍故制;又前戒于法违背故制,今戒终生不济故制(次第竟)。

三、释名者,病苦邻死,舍而不看,能所合利,故名不得不看病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病苦,二、起彼想,三、自无病,四、起嫌舍去,便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并类上思之。)

若佛子一切,疾病人下者,

述曰:此不看病戒。文分二:一、举缘(从初至皆养令差也),二、举违行结犯(从而菩萨下,乃至轻垢罪是)。今初,一切疾病人供养如佛无异者。述曰:举上比下,故云如佛无异。言使菩萨心行平等,于八福田无二无别,故云病人如佛无异(此令以理观,小心看病也)。

八福田第一者。

述曰:八福田者,有人云:一、旷路造美井,二、水路造桥梁,三、平治险路,四、孝养父母,五、供养沙门,六、供养病人,七、救济危厄,八、设无遮会(未审出何圣教)。又有人云:三宝为三,四、父母,五、师僧,六、贫穷,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见圣教文)。又贤愚经:施五人,得福无量:一、知法人,二、远行来人,三、远去人,四、饥饿人,五、病人。加以三宝,亦名八种福田。今依本经戒中,自有八种福田:三宝为三,四、父母,五、师僧,六、弟子,七、诸根不具,八、百种苦。以此义故,从初举佛子平等心看病人,与佛无异者是也。又不受长者请经云:佛自看病,洗浣病者,及洗衣物,晒褁讫,集诸比丘,种种呵责,说法已,告诸比丘:佛法僧宝,无可须待,一切病人,有所须待,要人看待,然可得差。故看病福田,于八之中,最为第一。

而菩萨下者。

述曰:此第二举行以制。若佛子!于一切病者,先有嗔恨心,今应舍嗔恨心而行救济。若怀嗔恨心不救济者,失慈悲之行,成怨结之业,故犯即轻垢罪是也(不看病戒竟也)。

▲不得畜诸煞具戒第十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者,菩萨唯应广积财法,利乐众生,而反畜杀具,深乖慈忍,故须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防自身不能济病,今戒防非法煞具,唯行慈济,故次来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煞具损害,畜长嗔怒,违慈既深,立制防此,故名不畜煞具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是煞具,二、有彼想,三、无开缘,四、故畜成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准上说之)。

七、通塞。如涅槃经第三金刚身品云:于末法中,初护正法,令与优婆塞等,执持刀杖,而相随逐。口常宣说方等大乘,一切众生,皆有佛性。当知是人,不名破戒,名护法师。此通也。又一切人施者,口应报云:出家人法,所不应畜。檀越回易,如法布施,其福甚多。或未回易间,暂时隐处安置,亦应无犯。余一切皆塞。(过塞竟)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者。

述曰:此不畜煞生具戒,文分二:初、戒缘(从初至一切不得畜是),二、举违行结犯(从而菩萨下,至犯罪是)。今初,为二:先、举一切煞具(从初至杀生之器是),二、制断(如文一切不得畜是)。

而菩萨下者。

述曰:此第二,举违行结犯。菩萨断怨行,乃至煞父母,尚不如报,况故畜刀杖者,结犯(不畜煞具戒竟)。

如是十戒应当学,敬心奉持者。

述曰:结前十戒,劝学奉持也。

下六品中,当广开者。

述曰:此是以今本之略,指大本之广,故云下六品中广开也(结前竟也)。

▲不得故作国贼戒第十一文前七门。(同上)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和诸违诤,令息相害;而反作国贼,令兴师相煞者,为害滋甚,故劳圣制。又别意有六:一、招彼此讥嫌故,二、两发怒害故,三、两成乖诤故,四、兴师相伐故,五、非四等行故,六、业道深重故。为此伤故,须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畜煞具,今戒遮为军使,故次第也(次第竟也)。

三、释名者。为国传语,名国贼。两军相合,或名相煞,立制防此,故名不住国贼戒,亦名不作两国通使戒。释云:鲸敌胜负,名两国。传彼此语,名通使戒。互觇盈虚,兴师相伐,制戒防此,故名不作两国通使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二国二军,二、有恶心为利养,三、传彼此语,四、彼此知闻,便犯。若令两国相煞,传者有煞心,一一人死,即犯煞戒夷罪,又犯两国通使轻垢罪。(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准上说之)。

七、通塞者,若菩萨住不思议解脱神通力用立之,以等力降伏使和安者,来往并通,余皆塞也(通塞竟)。

若佛子,为利养,

述曰:此不作两国通使戒。文分三:一、戒缘(从初至无量众生是),二、正制戒(从而菩萨至故作国贼是),三、违制结犯(若故作下是也)。今初。为利养者,望得赏赐故,又望爵禄故。恶心者,或自有恶心,或为亲识国家作报怨心。是恶心故,云通国使。命,命。兴,兴。师,师者,众也,帅也,谓帅众人煞无量众。

而菩萨不得,入军往来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尚不得往来,况故作国贼也。

若故作者。

述曰:此违制结犯(故作国贼戒竟)。

▲不得作贩卖戒第十二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萨唯应舍身、命、财,舍而不着。财、法二施,周给一切。不可内怀贫利,外行贩卖。或因此行,枉押埋没,煞盗之业潜兴。自行既亏,招他讥谤,杂染之甚,故须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止为国贼故制,今戒遮贩卖良人、六畜等物,况于诸色埋没故制,故次第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炫诱规利,故名贩卖;立制防此,故名不贩卖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是犯境有四(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之具),二、随起彼想,三、正卖,四、事成,即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准上。)

七、通塞者。若小乘诸部经律,为三宝建立修持,听畜良人、奴婢、六畜等使用。若别人不许,唯以出家五众为三宝事,直买直卖,无心贩易,理通余并塞。盛死具者。诸佛教中,唯有水、火、林三葬,终无许用盛死人具,何况卖贩行非法耶?(通塞竟也。)

曰:若佛子,故贩卖下者。

述曰:此不贩卖戒,文分三:一、举犯缘(从初至盛死之具是),二、正制(从尚不至教人作是也),三、违制结犯(从若故下是也)。

六畜者。

述曰:俗书周礼云:牛、羊、犬、马、豕、鸡为六。此随世言六理,实无六畜。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贩。若贩卖者,即是十六恶律仪摄故(不贩卖戒竟也)。

▲不得无根谤毁戒第十三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有四:一、为护十重中说,谤毁他等三重戒故;二、为令不恼诸好人故;三、为护佛法无丑恶过失故。实恶尚不许说,何况虚起谤耶?四、为离招重业累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于下利不贪故制,今戒于上人无谤故制(次第竟也)。

三、释名者。非见闻疑等恶事,名曰无根。枉恶熏心而语,名谤。立制防此,故曰不得无根谤毁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境实好人,二、知无恶事,三、起恶心,四、发言谤毁,便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同上)

七、通塞。若痴狂心乱,又初地以上,见机而逆化之可通,余并塞(通塞竟也)。

若佛子,以恶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无根谤毁戒。文分三:一、举过(从初至十重是),二、举胜立制(从父母兄弟下,至慈悲心是),三、违制犯结(从反而至垢罪是)。今初,以恶心者,明用三毒、七毒,或怨嫌心,或诤名利、眷属、胜他等种种恶心,皆是起谤之因故(云云)。

无事谤他者

述曰:即是元无见、闻、疑三根等事,故云无事恶狂。重心而语,故曰谤他。此两句是总。余良人至贵人等七种,父母、兄弟、六亲是别。若广说者,即应以上一句,历一十七种人,一一皆言:以恶心故,无事谤他。言犯十重,此句亦总。(文不次,义如是。)七逆,如下释。十重、六亲,孝、顺、慈、悲等,并如上释。章门云:举胜立制者,以父母、兄弟境上,孝心易成故。又对余境,亦同父母故。

而反更加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不无根谤戒竟)。

▲不放火损烧戒第十四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护煞、盗罪,恶心放火,连炎蔓莚,损害深广,怨嫌极深,大圣哀愍,故立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不令损,恼人故制;今戒不令损,依报故制,故次第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放火起炎,名曰损烧。立制防此,故名不放火损烧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恶心,四、放火,便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准上说之)。

若佛子,以恶心故者,

述曰:此不放火损烧戒,文分三:一、举过(从初至九月放火是),二、举损正制(从若烧他人至不得故烧是也),三、违制结犯(从若故下是也)。今初,云以恶心者,简非慈心救物也。放大火者,简非小缘错误也。烧山林旷野者,此明所损弥广也。四月乃至九月放火,此是约时明损,生恼害尤多。以从四月乃至九月,方寸之地有多生,今故举制也。

若烧他人家屋宅者。

述曰:此第二,举损立制。以烧山野,元是无主。火随风势,烧他人家、屋宅、城邑,乃至一切有主物,故云不得故烧。此正立制,若有主、无主山野,并不得烧。

若故烧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不放火损烧戒竟也)。

▲不得邪僻教他戒第十五,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萨唯应以大乘教化一切众生,令速成佛。乃以恶心、嗔心,教他二乘、外道邪僻之法(外道名邪,二乘名僻),流转生死,不达其本源,故须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遮其外损,今戒护其内益,故次来也(次第)。

三、释名者,外道法邪,二乘法僻。佛子!以此施他,有损自他,立制防御,故名不邪僻教化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所对人,二、以恶心,三、教二乘外道法,四、前人领受,即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准上。)

若佛子,自佛弟子者,

述曰:此不邪僻教化戒。文分二:一、应教化以大乘之法(从初至次第法用是),二、教化邪僻之法结犯(从而菩萨至结罪是)。今初。及外道初入佛法,佛子应以慈心教以大法。

教解义理者。

述曰:法界法性,名大乘理。佛种佛性,是大乘义。(并如上广释也。)使发菩提心,以解义理,故伤轮转。发大誓愿,断恶修善,名菩萨心。发十心者,有本云:发十发,趣心俱得。长养心即十长养,金刚心即十金刚。(并如上释。)一一解其次第法用。如是三十心位,一一位皆有体用,自行、化他、赞喜等次第法用。(并如上释。)

而菩萨下者。

述曰:此第二教,以邪僻结犯亦名教。以二乘外道法故,结犯恶心、瞋心、二乘外道邪见论等(并如上释)。言横教者,以二乘外道法不正入佛法之义教授他人,故名横教也(不邪僻教化戒竟)。

▲不得惜法规利戒第十六,文前(同上)。

初、制意。惜法有四:一、畏他胜己故倒说,二、规他利故倒说,三、或求他,五、欲、色境故倒说,四、罔冒他故倒说。此等皆是初心菩萨尘垢,故劳圣制。又制此戒,为护前悭法重戒;又为摄护新学佛子,令入大乘正法故;又为令说者、听者俱成大乘种性传灯,不颠倒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应教而不教,不应教而教,故制;今戒为惜法规利,不应时而说,故制。(次第竟)

三、释名者。吝护正法,名为惜法。内规利养,名规利戒。防此失故,名不得惜法规利戒。(名竟)

四、具缘有六:一、有来求法,二、实自解法,三、无开缘,四、规他利,五、倒说法言,六、前人闻知,即犯(见竟)。

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准上。)

若佛子,应好心者。

述曰:此不得惜法规利。戒文分三:一、先制自学(从初至解义味是),二、制教他学(从见后新学至开意解是也),三、违制结犯(从而菩萨下是)。今初。应好心简,不是求利杂染等心也。先学至义味,是自学成立也。

见后。新学下,至心开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制教他学。有百里千里,来求大乘经律,应如法为说。有事有理,两种如法。如烧身臂指等行,此难行能行,难作能作,此事如法为说也。理如法为说者,即是教诸新学菩萨观身,观一切众生,一切贤圣,一切法亦如也。众生圣贤亦如。夫如者,不一不异,平等无二。如是心心寂灭,念念真如,住正法故。亦不分别自身他身,自事他事,自行他行。远离恐怖,身心豁然与真应,名理如法为说。戒净名曰:夫说法者,无说无示。其听法者,无闻无得。此即标事理两种,如法为说竟。

为说一切,苦行下者。

述曰:此是释事理两行,为二:先释事行,次出理行。今初,苦行烧身臂指供养凡圣者,以菩萨心住平等清净法界,观心佛众生一如无二如,以真如心而行行苦行,舍身臂指,所以虎、狼、狮子、饿鬼、畜生而无差别,平等施与而供养之。(事如法竟)

云:若有一一次第为说正法,使心开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释理如法。应教新学菩萨,展转为一切众生说次第道、平等道,名正法,使心意解也。故华严经曰:如心佛亦尔,如佛众生然。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差别无差别,一一次第道。诸戒平等,是无差别。差别平等道中,迷悟深浅,是佛依二谛为众生说,于佛真如清净常一也。

而菩萨为,利养故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言为利者,情有规求应答。以大乘事理苦行,如次前说,故云应答。乃以小乘杂碎事行,非平等理行而说者,故云不应答也。

说经律文字,无前无后,谤三宝说者。

述曰:先简非,次显是。初简非者,有人云:以小乘戒定慧门,不以先戒次定后慧,为倒说经律文字。(弹曰)此是声闻二乘法,今经若教他二乘经律,犯轻垢罪。(一非)又师云:为人说法,前后一者,中着前后,令乖义理。谤三宝,说是佛所说,则为谤佛。言法如是,则为谤法。复云僧同此说,则是谤僧。(议曰)此解有通有塞。塞者,不简说大小二乘教,又不简大小二乘。谤三宝,心口是何心口,故是塞。通者,一往通望名教作义,示有通。(简非,详识竟也。)

次显是者,略作三义释之:一、约教位释不谤三宝,二、约修行释不谤三宝,三、结会不谤三宝。初约教位不谤三宝者,如涅槃经云:若人八恒河沙诸佛所发菩萨心,然后始能不谤三宝正法。又涅槃第三十七迦叶菩萨品云:若人心口异想异说,言一阐提得菩提者,当知是人谤佛法僧。若人心口异想异说,言一阐提不得菩提,是人亦名谤佛法僧。若引说言,八圣道分凡夫所得,是人亦名谤佛法僧。若有说言,八圣道分非凡夫得,是人亦名谤佛法僧。若有说言,一切众生定有佛性、定无佛性,是人亦名谤佛法僧。是故我于戒经中说,有二种人谤佛法僧:一者、不信瞋恚心,二者、难信不解故。善男子,若人有信心,无有智慧,是人则能增长无明;若有智慧,无有信心,是人则能增长邪见。善男子,不信之人颠恚心故(贪痴慢等,例准瞋心),说言无有佛法僧实;信者无慧,瞋倒解义,令闻法者谤佛法僧。善男子,是故我说不信之人瞋恚心故,有信之人无智慧故,是人能谤佛法僧宝(已上涅槃经文,不添入语,除注)。议曰:经言心口异想异说者,以是凡夫心想见倒,以自覆蔽,故名异想;由想颠倒,熏动口业,故名异说。是故名为心口异想异说,能谤三宝也。正约信者,十信、十住、第六正信住,以前遇恶因缘退者,无恶不作,能说异法,能谤三宝;遇善知识进入第七不退住,常以般若圆明自照故,说法化人,不谤三宝;乃至妙觉三十六位人说法教化,一一皆能称法界法性,不谤三宝(广如仁王、本业二经明之,约教位释竟)。

二、约行者,十信位人,还以信、进、念、定、慧、回、不、护、戒、愿等十心,为进修之行。若佛子,信三宝性相,常住无变,生死轮转,犹如循环。如是生死,异动不动,异自行教化,此别教菩萨修行信心也。若观生死,即而生信心,了了分明,通达生死空寂,即是无二无别。如是自行此信,教他赞喜等,此是圆学菩萨修行信心也。进、念、定、慧等九法修行,一一皆有别圆二种行,唯以义可论,结会谤不谤义也。(约修行不谤三宝竟。)三、结会者,涅槃云:有信无慧,能谤三宝;有慧无信,能谤三宝者。此等经自释云:有慧无信,增长邪见,以瞋恚心故,谤佛法僧;有信无慧,颠倒解义,令闻法者,谤佛法僧。故云心口异想异说,皆谤三宝。(此多约别教别相,信慧不融,故云谤三宝是也。)若菩萨,如华严?十无尽藏品说:信一切法,性相常住,不生不灭,同真际,等法性。若菩萨住是信者,所有慧身,不从他悟,信慧圆融,一体一相,能以自行化人者,真名不谤三宝。(结会不谤三宝竟,不惜法规利戒竟。)

▲不得依势乞求戒第十七,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谦下无碍,利生益物,而反倚恃乞索打拍,横取钱物,违慈之甚,故须圣制。又别意有三:一、护前盗戒故,二、乖自慈济故,三、倚势恐他失所化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他来求法,倒说成谤故制;今戒非分倚势,恶求多求故制,故次明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假托官力名倚势,恶取无厌名乞求。立制防此,故名不得倚势乞求戒(名竟)。

四、具缘有六:一、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威势,四、逼恼他人,五、恶乞他物,六、人入手,便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准上说。)

若佛子,自为饮食者,

述曰:此不得倚势乞求戒。文分四:一、自行恶求(从初至多求是),二、教他恶求(文如章是),三、无慈孝心(文无慈孝心是),四、违制结犯文(不倚势乞求戒竟)。

▲不得无知解作师授戒戒第十八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内成己德,外益他人,而乃内实无知,外欺一切,诈为知解,故劳圣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倚势强乞故制,今戒诈言知解故制,相次来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隐无知解,诈言知解,为人师范,自诳诳他,立制防御,故名不得无知解作师授戒戒(名竟)。

四、具缘有四:一、随不习学,二、性非愚痴,三、隐迷诈解,四、与人授戒,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准上。)

七、通塞者,若痴狂心乱,立性闇钝,勤学未成,又如法为说,千里内更无人为戒师救彼死畏病苦,应告他云:某甲随力随分而说。受者通也,余并塞。(通塞竟)

若佛子,学诵戒法者,

述曰:此不得无知解作师授戒。戒文分三:一、制学知解(从初至佛性之性是),二、实无知解(从而菩萨至解一切法不知是),三、违制结犯(从而为他人作师下是)。今初,制学知解。戒法者,谓一法,即是光明金刚宝戒,是名戒法。若三法,即三聚净戒,是名戒法。若二法,即戒体、戒相(体者,从师顿受得是。相者,十重八万,略则四十八是)。如是准本业经,三聚净戒,摄受一切佛法。故须日日六时,持菩萨戒,解其义理佛性之性(义者,十重八万所诠之义。理者,凡圣本源清净之理。学习知解如此义理,名为佛性之性义也)。

而菩萨者。

述曰:此第二,实无知解。文分三:一、实自无知解(从而菩萨至戒律因缘是),二、欺诳自他(从诈言至他人是也),三、结自无知解(从一一不解至不知是)。

而为他人作师者。

述曰:此违制结犯。去圣时远,人多嬉犯,自他俱堕,如何出离也?(不知解作师授戒戒竟。)

▲不得斗遘两头谤欺贤人戒第十九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萨理应见人少善,便称赞也。何乃内怀恶心,两舌欺谤?积亹由此,无恶不造。大圣哀愍,故须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自无知解故制,今戒谤他贤人故制,故次来也(次第竟)。

三、释名者。两舌来往,故名斗遘两头。矫设端绪,故名谤欺贤人。立制防御,故名不得斗遘两头谤欺贤人戒,亦名不得两舌戒,亦名不得离间戒(名竟)。

四、具缘有五:一、内有恶心,二、见他恶行,三、谤以恶言,四、矫传彼此,五、彼此作恶,便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准上。)

若佛子,以恶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两舌戒,文分三:一、叙制戒缘(从初至菩萨行是),二、制戒意(从而斗遘至不造是),三、违制结犯(从若故作下是)。今初。以恶心故者,种种嫉妒心、欺陵心、憍慢胜负心、朋党爱见心、不省己过心、常讼彼短心,如是缠缚相应心,皆是恶故。

见持戒至行菩萨行。

此是贤人以恶心者见生欺谤,故名制戒缘也。

而阙遘至不造者。

述曰:此第二,制戒意。佛意不许行两舌,令彼此造恶故。

若故下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不斗遘两头谤欺贤人戒竟)。

▲不得不救众生苦戒第二十,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萨初发心时,救度一切众生,而乃见他杀害,无救度心,违慈行甚,故制也(意竟)。

次第者,前戒见贤欺谤,故制。今戒见生不救,陷他受苦,名生苦难。能所合目,故名不救众生苦戒([名]竟)。四、具缘有四:一、内无慈济,二、见人杀生,三、舍而不救,四、命断及不讲戒,便犯(具竟)。

五、阙缘。六、轻重。七、通塞。(准上。)

若佛子!以慈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不救众生苦。戒文分三:一、制应作(从初至生生受生是),二、应救应讲(从若见世人至生人天上是),三、违制结犯(若不下是)。今初,应作者,菩萨以无缘慈悲,观三界六道,舍身受身,同禀四大。若杀彼者,即是我身本体。以其一性一相,一体一用,一行一位,一因一果,平等平等,无异身我本体者。□□□□相续行杀生业故。

若见世人者。

述曰:此第二,应救应讲。或先救次讲,或先讲次救,随便宜行。要以慈心救,令于怨亲平等平等。所以父母亡日,今为讲戒,同一切众生,与第一乐。故云解其苦难,得见诸佛也。

若不尔,下者。

述曰:此第三,违制结犯(不救众生苦戒竟)。

如是十戒下,至广明者。

述曰:此是结略指也。(二十经垢戒竟)

梵网经卷第四(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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