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案汇录戊集」是从「明清史料」戊、己、庚三编里选录了一百五十八个文件编辑而成的。按照内容,把这些文件分做三大类。第一类是海洋遭风的事情,依时代的先后,编为三卷。第二类是修造战船的事情,依时代的先后,编为二卷。第三类是修制军装器械的事情,编为一卷:全书共计六卷。

现在先就前三卷中关于海洋遭风的文件作简略的分析:

(一)这些遭风失事的船只,多数是台、澎或内地各营的哨船,少数是来台贸易的商船。

(二)这些船只,有因出洋巡哨而失事的,有因配载班兵赴台或由台内渡而失事的,有因运载饷银或兵榖而失事的,有因载送军装赴省修理或运军械赴台而失事的,也有哨船驾厂拆造或在厂修竣回营而失事的。

(三)失事的情况:船则或被浪打翻、或冲礁击碎、或飘流无踪;船上人员,或则全部扶板得生、或则少数淹死、或则多数溺毙、或则全被漂失,下落不明。

(四)事后的查报:在主管将备接到失事的报告之后,一面派人打捞尸身和漂浮沉失之物,一面转报上级官厅。在督、抚接到初步报告之后,照例行司饬查:要问失事的船只因何遭风击碎?是否管驾不慎?有无捏饰情弊?淹死多少人?得生多少人?沉失的东西有无捞获?于是又由下级主管官员层层具报到司。他们根据实地的勘察,说明失事的原委,委系遭风击碎船只、淹毙弁兵,既非管驾不慎,亦无捏饰情弊;并且讯取得生弁切实供结,加具该管将备失船地方官印结以及澳甲居民甘结,移请转详题销、造补、赏恤。再由司查照定例,加上「看语」,转请督、抚会衔专案题奏。每一个皇帝看到这一类的奏折,都深为悯恻,照例谕赐恤赏。

(五)恤赏条例:康熙五十三年,福建台湾和广东碣石曾有海洋遭风伤损官兵之事,圣祖皇帝特颁谕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恤。雍正六年二月初五日,世宗皇帝又有上谕:『朕思海洋危险之地,凡官弁、兵丁等若因公事差委、遭风受困者,当照军功加恩。倘有不幸至于身故者,当照阵亡之例优恤。着九卿分别详细定议具奏』(见本书卷一第一号文件)。后来究竟如何议定,不得而知。但在乾隆四年六月间闽浙总督郝玉麟的题本里便说:『查定例:内洋内河船只因公差委,被风飘没,身故兵丁照阵亡例减半给与恤赏银两,落水得生兵丁照二等伤例减半赏给。又定例:兵丁阵亡给银五十两;如无妻子亲属,照例给奠银二两,遣官致祭;二等伤给银二十五两』(见本书卷一第三号文件)。不久又小有修改;乾隆九年六月间闽浙总督那苏图的揭帖说:『查定例:沿海弁兵因公差委、遭风溺水、幸获生全者,官照军功加一级,兵照军功头等伤例赏给。又定例:军功头等伤给银三十两』(见本书卷一第四号文件)。以后就一直遵行未改。

在卷三第六六~七一的六个文件里,三件叙述琉球国番船被风飘到台湾,一件叙述朝鲜国番船被风飘到台湾,一件是办理晋江船户陈吴胜由台配运兵米、遭风飘到吕宋盗卖的案子,一件是署澎湖通判乌竹芳的眷属被风飘到暹罗国、经该国王给资附载来粤、遵旨优赏该国大库呸雅打侃缎疋等项。这六个文件,四件是乾隆年间的、两件是道光年间的。因为都和海洋遭风有关,所以附编在卷三的后半卷里。

本书四、五两卷,大都是关于估报、奏销和核销修造战船工料银两的文件。战船之所以不断的修造,一则因为在洋遭风击碎,必须补造;一则由于保持驾驶之安全,必须按期小修、大修或拆造。

按照定例,战船出洋被风打破,由该管官查勘之后,出结详报督、抚查明题报,免其赔补,准动库款补造(见本书卷一第三号文件)。

定例又载:『海汛战船,自新造之年为始,届三年准其小修;小修之后再届三年,准其大修。此大修之后再届三年,如船只尚堪修理应用,仍准其大修;如果朽坏不堪修理,该督、抚查明保题,准其拆造』(见本书卷四第七二号文件)。按此定例为康熙二十九年题准(见「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卷首)。

又凡补造或修造任何船只,照例先由督、抚查明该船长阔丈尺,一面估报应需工料银数,一面支给船厂购料,限期兴工。报竣之后,再由督、抚项目题报,经工部核销。

福建全省共有福州、泉州、漳州和台湾四个船厂,台、澎各营战船大都交台厂修造。只有嘉庆十年六月,台营添造大号同安梭船三十只,闽浙总督玉德以『台湾僻处外海,向不产木及钉铁油麻等项,历来台厂造办战、哨各船,俱由台湾道专差赴省购买,运回应用;重洋远隔,不惟风浪堪虞,且恐耽延时日』为辞,奏请『委员在省城代为成造,以期妥速』。皇帝批了一个「览」字,大约是默许了(见本书卷五第一○六号文件)。这笔工程后来如何报销,现尚无案可稽。但在同年闰六月内,玉德却因请销台厂船只,『不照成规比例核办,惟借口于物料昂贵,虚糜浮冒,有意朦混』,而被『传旨申饬』(见本书卷五第一○七号文件。因此,我们怀疑玉德把应归台厂兴造的三十只大号同安梭船奏请委员在省代为成造是别有所图。

以上只略述补造和修造战船的定例,至于各船名目、长阔丈尺、所隶营分、所编字号以及修造限期和工料银两,在本丛刊第一二五种「钦定福建省外海战船则例」一书里都有详细的记载和规定,读者可以参阅。

关于台、澎各营制造军装器械的档案为数较少,汇录于本书卷六的只有十七件。因为在洋遭风沉失的军械多由各营设法捐造,既不在司库拨款,自然不必报销。这十几次的制造军装器械,大约是因各营军械年久朽坏,届限应行修造;或因台湾发生了所谓「匪乱」而须临时添制,或因战争期中军械损失过多而须补充。制造军装器械,照例也要先行估报工料银两;完工之后,再行项目奏销,由工部查核。

又据道光十五年闽浙总督程祖洛请将闽省内地各营修制军装器械仍归各营自行承办的奏折说:『闽省各营军装器械,从前本在省城设立官局专司修制,嗣又归各该营各自立局承办,旋复于省城等处分设六局办理。嘉庆十三年间,前任福州将军臣赛冲阿等奏明归营自制,将官局撤销。因台湾不产铁斤,将台、澎各营军械仍由省城委员成造。嘉庆二十四年,有延平左、右营请制剿捕蔡逆案沉失军械,奉部行令汇入通省损失军械案内办理,不得分案请制,免致牵混。前督臣董教增遵照部行,汇案估制,委员在省承办。从此复开由省委员汇制之端,以后无论是否事关通省,类多汇齐数营,援案奏请由省制办,其由营自制者甚少』。他又说:『臣前年渡台,上年暨今年又周历全闽,查阅军实,见各营军械之由省委员制造者,总不若由营自制之坚利合用』。因此,他奏请『嗣后凡遇届限应行修制及巡洋遭风损失等项军装、器械,悉归各该营自行领办,制竣后由该管镇将亲自验收结报;不准再有由省委员代办名目。即事关通省,如道光十二年分剿办台匪损失军械等案,虽未便分案题奏估销,致滋朦混;亦请汇案奏办,分营领制,由司汇总报销。其台湾、澎湖各营军械,仍照臣奏定善后章程,责成水师提臣委员监造』(见本书卷六第一五八号文件)。

本书之末,附录了一个「正蓝旗汉军出演炮位数目清单」,因为其中有「台湾铜炮」、「大台湾铜炮」和「小台湾铜炮」的名称。单内有「咸丰元年三月」的字样,足见此单是在咸丰元年以后开列的。(百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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