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别几句关于因果的话

A.因必有果果必有因

1.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关于因果的话 。从前谈因果的时候,我常常听见这样的话:“我们要知道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因果是不能逃的,一切都有因果关系,甲因必有乙果,乙果必有甲因。”这样的话现在也许不大容易听见了。虽然如此,也许有人还有这几句话所表示的意见。这几个命题底意义都不一样,我们得分别它们底意义。尤其重要的是表示它们没有以上所说的蕴涵关系。这几个命题既不相等也不蕴涵。以上那样的话是没有根据的,可是,说到相当长的时候,习惯成自然,也许慢慢地人们就以为这几个命题有彼此相等或其中有蕴涵底关系。本节要区别这几个命题,免得把它们底问题混乱起来。

2.事必有因不能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论出来 。有人谈到事实受因果支配的时候,说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当前的某某事实也许是有因的,可是,说这句话或肯定这一命题的人所要表示的是既然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当前的某某事实一定是有因的。只承认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一命题,并不能担保当前的事实一定是有因的。当前的事实究竟有没有因是另外一问题,也许它是没有因的,可是,即令我们承认它的的确确是有因的,我们底意见或信仰也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出来的。

3.因果是两极辞端 。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样的话,只表示一种两极辞端(Polar terms)或两相对辞端底引用。我们可以用另外方法表示这两名词底引用,我们可以说如果X是Y底因,则Y必是 X底果。显而易见照此说法,X究竟是不是Y底因,与因果之为因果毫无关系,X也许不是Y底因,如果不是,Y当然也不是X底果; X也许是Y底因,如果是的,Y当然也是X底果。可是,无论X是不是Y底因,如X是Y底因,Y是X底果。这就是说,X虽不必有Y果,而因仍必有果,Y虽不必是X底果,而果必有因。显而易见,无果者决不能是因,无因者决不能是果。假如X不是Y底因也不是任何事体底因,这只是说X不是因而已,这当然不是说因不是因,假如Y不是X底果,也不是任何事体底果,这也只是说Y不是果而已,这当然也不是说果不是果。

4.举别的例以明此理 。也许我们把别的类似的话提出作为例,以上所说的也许容易明白一点。我们可以说有东必有西,有左必有右,有上必有下,有南必有北……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东必有西,西必有东,左必有右,右必有左,南必有北,北必有南……,如果X在Y底西边,Y必在X底东边;如果X在Y底左边,Y必在X底右边;如果X在Y底上面,Y必在X底下面;……如果我底棉袍在桌子上面,桌子必在棉袍底下面。棉袍究竟在甚么地方与上必有下不相干。棉袍也许在箱子里,果然如此,它也许不在桌子上面,这只表示棉袍不在桌子上面而已,这并不表示上可以无下。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和这些话一样,它只表示因与果之相对而已。这样的话表示因之所谓有果,果之所谓有因,它对于事实究竟如何毫无表示。

B.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

1.这主张有便利处 。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表示任何一件事体都有它底因果关系,它有别的事体为它底因也有别的事体为它底果,这只是说没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而不是说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后一思想也许没有人主张过,至少在知识论我们不必提出讨论。本段所谈的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只是表示没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而已。这也是一种一切被决定主义。本书也赞成此主张。有些人喜欢这主张,有些人不喜欢它。不喜欢这主张底理由是因为这主张把人类底动作也纳于因果支配之中,喜欢这主张底理由一部份也许是同样的理由。把人类底动作容纳于因果支配之中,人类自以为应得的尊严就有点难于说得过去。这一层我们不必多谈。这主张确有便当处。它使我们感觉到我们对于任何现象,都可以作因果底研究。我们用不着先证实它有因果然后才设法去发现它的因果是甚么。这在研究底方法上是一比较地省事底主张。

2.这主张不是由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推论出来的 。可是这主张不是从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一命题推论出来的。有些人以为我们既经承认因必有果果必有因,所以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或因果是任何事体所不能逃的。这推论说不通。这实等于说,夫必有妻,妻必有夫,所以一切都各有夫妻关系;或上必有下,下必有上,所以一切都各有上下关系;或左必有右,右必有左,所以一切都各有左右关系。对于日常生活中所习惯的名称或意念我们不作如是的推论,我们知道这推论说不通。即令有说得通的关系,或有某关系,对于它这推论是说得通的,我们仍不能一概而论,马上就把推论引用到因果上去,对于因果这推论总是说不通的。

3.这主张是一假设 。从知识论着想,这种一切被决定主义是一假设。这意思是说,在此假设之下,我们可以作某种某类事物底研究,或作某种某类底推论,而不是说,这主张本身是引用某某方法所得到的知识。也许我们要说,它是一种前提,不是结论,它是求知历程中各方法或一部分的方法所隐含的前提,而不是引用方法之后所得到的结论。就假设说,它是假设中的Assumption,不是 Hyhathesis;它是接受它的人所认为是真的,而不必在观察或试验上求证实的假设,不是暂且承认以待将来去证实的假设。这假设在从前是根深蒂固的,现在也许动摇了。究竟动摇与否也许值得详细的讨论,但是在现在我们不作如是的讨论。

4.它不能证实 。我们说,从知识论着想,一切被决定主义是一假设。其所以如此说者,因为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是不能证实的命题。证实和证明不一样,和否认也不一样。所谓证明了的命题是用某一套前提及某一套推论方式去推论到的结论。证明是意念范围之内的命题底正确性底表示。就证明说,我们也许可以找到一套相当的命题,利用逻辑的推论方式推出一切都被决定这一主张来。这也许办得到。究竟办得到与否我们不敢说。无论如何,这是证明的问题。能证明的命题不必能证实。一切都各有因果这一主张也许是真的,也许是可以证明的,但是,证实起来就麻烦多了。要证实这一主张和要证实归纳原则相似,这问题牵扯到的问题相当的多,我们不预备提出讨论。就证实这一方面说,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这一主张是一假设,这一假设是一方法上的假设。从求知底方法及工具说,这一假设甚为重要。本书赞成此主张,但是,这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不相干,和下段底问题也不相干。我们对于因果之间的问题究竟如何看法,有一部分和这一假设相干,但是,那是以后的问题,现在不必谈到。

C.甲因必有乙果

1.这句话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两样 。这里的甲、乙当然是任指词,这无非要表示甚么是甚么底因或甚么是甚么底果,或某某是因某某是果而已。这就是普通归纳法所谈的因果,也就是本节所要讨论的题材。一部分的问题是对于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才有的,对于因必有果那样的话是没有的,即以所谓“必”而论,它就有这里所说的分别。“必”在从前是一非常之麻烦的问题,本章以后也要提出讨论,现在只作为例而已。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句话里面的“必”是一件事,甲因必有乙果这句话里面的“必”是另外一件事,前者是逻辑的必,后者不是,前者是意义上的必,后者不是。显而易见,无因的不是果,无果的不是因,可是假如甲发生之后没有乙发生,甲只不是乙因而已,它仍是甲。照此说法,因虽不能无果,而甲可以无乙,可见因必有果的必和甲因必有乙果的必完全两样。由此我们也已经表示了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和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句话根本不同。

2.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从一切都各有其因果推论出来的 。说甲因必有乙果也不是说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一切可以都各有因果关系,任何事体都可以有它的来因去果,可是,一切也不必都各有因果关系。即令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而甲因仍不必有乙果。照一切都各有因果底说法,甲有它底因,也有它底果,然而它底果不必是乙,乙当然也有它底因,它底果,然而它底因不必是甲。反过来,甲可以是乙底因,而一切不因此就都各有其因果关系,甲虽是乙底因,然而也许有无因无果的事体。这也表示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和一切都各有因果那样的话根本不同。也许有人以为甲乙既是任指词,则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同时也表示一切都必有因必有果。其实不然。甲乙虽是任指词,然而甲仍只是甲,乙仍只是乙,而甲乙之外,尚有丙、丁……等等。所谓任指词所指的是任何,不是一切。

3.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命题是可以证实的 。在上段我们谈到一切都各有其因果这样的命题底证实问题。我们曾表示这一命题是不能证实的。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是可以证实的。这句话也许有点透支,有些问题我们在本阶段根本没有提出,而提出之后,也许有困难,也许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底证实有问题。我们现在不讨论这些,我们现在认为这样的话是可以证实的。果然如此,甲乙当然有因果关系。假如我们把这样的因果关系搜集起来(证实的因果关系),我们仍不能证实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在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的人们,这证实是用不着的;在不相信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的人们,探讨甲、乙、丙、丁……等等底因果关系也许很有益处,也许在某方面有很好的结果,但是他不能因此就以为一切都各有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已经证实了。

4.把一部分不讨论的问题撇开 。本章不讨论多因复因、多果复果底问题。我们只承认有这些问题而已。这些问题对于一正在研究某某学问的人,也许非常之重要。也许单因单果是例外,而复因复果是正常,本书也认为后者比较地正常。无论如何,这问题在理论上,在研究因果意念上,不甚重要。从因之所谓或果之所谓这一方面着想,单因单果底问题也比较单纯,也比较地容易表现关于因果的理论。本章也不讨论所谓探讨因果底方法。逻辑教科书谈归纳的那一部分,都有所谓Mill底寻求因果底方法。这些方法当然牵扯到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许值得讨论,但是,我们也不提出讨论。方法不是因果,虽然这些方法是寻求因果底方法,然而它们本身不是因果关系。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是因果意念中的许多问题。

D.特别的因果关联

1.A—B,C—D,E—F……等特别的因果关系 。以上所说的甲因必有乙果,实在是说某某因有某某果。甲乙所指的是任何,而不是所有,从所有这一方面着想,我们不能不分别此一因果与彼一因果,兹以A—B、C—D、E—F……等等表示因果关系。这些因果关系彼此都不同,A—B不是C—D、C—D也不是E—F,虽然它们都是因果关系。本段所谓特别的因果关系,就是这些因果关系。特别的因果关系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在本书底术语中,特别与特殊是有分别的,这分别前此已经提出过。照本书底用字法,我们不能讨论特殊的因果关系,至少我们所讨论的题材不是特殊的因果关系。罗素好象曾用过“特殊的因果关系”这样的字眼,这在他是否有问题,我们不敢说,也不必说,但在本书,我们不用这名称。

2.所讨论的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 。显而易见,因果关系不能是特殊的。它如果是特殊的,它毫无用处。试从特殊的事体如 X、Y着想。它们既是特殊的,则X当然不只是X而已,它实在是 Xt1 S1 ,这就是说,它实在是在t1 时间与S1 空间的X;Y也不是Y而已,它实在是Yt2 S2 ,这就是说,它实在是在t2 时间与S2 空间的Y。它们都是一去不复返的,不但已往没有Xt1 S1 、Yt2 S2 ,而且从此以后也不会有。说特殊的事体底特殊的因果关系,是毫无用处的,我们不能利用它以为应付经验的工具。显而易见,官觉或经验了这特殊的关系之后,我们从此不会碰见它。从一方面说,这一套议论是用不着提出的,因为无论我们说甚么,它都有本段所说的情形。我们谈桌子,所谈的也不是某特殊的桌子,即令我们谈特别的桌子如书桌或八仙桌子,所谈的也不是某特殊的书桌或某特殊的八仙桌子。这情形虽一样,然而在别的问题上面,我们或者不至于忽略,或者就是忽略了也没有多大的问题,对于因果,这情形不能忽略,忽略这情形,困难问题就多而且麻烦了。

3.归纳所要得到的因果 。本章所论的因果是研究学问所欲得到的因果,或归纳法所谈的因果。这样的因果,总是由观察试验而来,或者说总根据于经验。从经验中得来的因果关系总牵扯到特殊的。我们总是由at1 s1 —bt2 s2 、at3 s3 —bt4 s4 、at5 s5 —bt6 s6 ……而得到 A—B这一因果关联。我们称普遍的为因果关联。前面的例证总是特殊的,数目的多少,当然可以发生种种问题,但是,这与本段底问题不相干。现在所注意的是A—B这一因果关联虽牵扯到特殊的例证,然而它本身是普遍的。所谓普遍无非是独立于特殊的时间与空间,这当然就是说独立于以上所说的t1 s1 、t2 s2 、t3 s3 ……等等。 A—B的确是普遍的,可是,同时它的确是特别的,它决不是 C—D,也不是E—F……。A—B这样的因果关联,虽普遍而无伤于特别,或虽特别而无伤于普遍。

4.普遍的才有用 。我们所以谈因果关联,是就其为接受方式而提出的。接受所与是因果关联底用处。我们所谈的因果关系,实在是因果关联,它要是普遍的共相底关联才有用处。上面已经表示,特殊的关系毫无用处,因为它不重复,我们所谓用处是推论底用处。要重复我们才能以之应付经验,我们才能有推论,才能在不同的时间tn ,或不同的地方sn ,碰见atn sn ,就推论到btm sm 。只有普遍的才能重复,既然要重复地现实,因果才有用,当然要普遍的关联才行。

5.把引用到历史上的事实的因果底困难撇开 。以上的说法引用到历史上去也许有困难。假如我们说,曹操要刺董卓,“因为”董卓在镜子里看见了他,“所以”他改变了计划……。这里的“因为”视为因果关系颇有困难问题。曹操是特殊的人,董卓也是,而且从此以后,决不能再那特殊地去见董卓,董卓也从此以后决不能那特殊地再看那镜子。整个的特殊的场合是没有重复底可能的。既然如此,照以上的说法,这话里所谓因为决不是因果关联。可是,如果这因为所表示的不是因果关联,何以又说“所以”呢?说所以似乎是根据普遍的命题,承认这一命题所要求的条件之后,就承认此条件之下的情形的“所以”。从“所以”说,“因为”似又应该表示因果关联,可是,我们找不出恰恰适合的因果关联。我们决不能普遍地说:“如果刺客,在行刺的时候,被所要刺的人看见,他就要中止行刺。”如果我们能够引用这样的命题,曹操、董卓……都是例子,而“因为”和“所以”都说得通。但是,这样的普遍命题是无法肯定的,而本条开始所说的那句话里所说的“因为”、“所以”,就不容易解释了。我们对于历史上的事实,常常用这样的方式表示,这方式究竟应该如何表示,我们不预备研究。即令所引用的根据是因果关联,它也不是我们在本章所要讨论的。

二、因果的居间问题及空间问题

A.无间说

1.居间问题和空间问题联合讨论 。因果有所谓有间无间问题。本节所说的居间问题,就是这有间或无间问题。居间底分别,或所居的间底分别,就是时间与空间。在本段我们暂不分别时空,暂以时空为一整的连续。如此办法底理由有二,一是时间与空间底问题不同,空间底问题比较地简单,它不牵扯到秩序问题,只有距离问题而已,时间问题复杂;在本节我们附带提空间问题,时间问题非专节讨论不可。二是有间无间本身是一问题,无论这间是时间或是空间。本节底主题是有间或无间本身问题,而不是所居的间究竟是如何的间。

2.居间问题底提出 。居间问题是因果关联底现实底问题,或因果关系底问题。假如A—B是一因果关联,则at1 s1 与bt2 s2 有因果关系。问题不是A、B底问题,而是at1 s1 、bt2 s2 底问题。A—B既是普遍的,A、B之间没有间隔问题。有间隔问题的只是at1 s1 与bt2 s2 或xtn sn 与ytm sm 。虽然如此,我们所要讨论的,也不是特殊的间隔,而是普遍的间隔。问题是at1 s1 、bt2 s2 、ct1 s1 、dt2 s2 、et1 s1 、ft2 s2 ……xtn sn ,ytm sm 等等底间隔问题,所以仍是普遍的问题。这间隔虽不是普遍者(例如A、B、C、D……等)底间隔,然而是普遍的间隔。我们以at1 s1 与bt2 s2 为例,二者之间有间呢?还是无间呢?有间有困难,这困难下段即提出,本段假设无间。可是,如果at1 s1 与 bt2 s2 没有间,何以前者是A,后者是B,它们何以又是两件事体呢?我这个人从早到晚没有间断,就没有间断的我说,我是一件事体或一个东西,我们似乎不能说我是我底因,或你是你底因。照我们所习惯的因果说,这说法是说不通的。

3.要求有因果的是两件事或两类事 。我们所习惯的因果,就特殊的一方面说,要求有因果关系的是两件事体。此所以有at1 s1 与bt2 s2 。在“我是我底因”这样的话里面,无间的我只是一件事体或一个东西,这已经不合我们所习惯的因果底要求。就普遍的说,因果关联照以上符号所表示的,如A—B、C—D、E—F……是两类事体(或多类事体底复杂的综合)底关联,而不只是一类事体在它所现实的例子上底绵延或继续。以上的符号表示A是B底因,不表示A是A底因。因果果真无间,则前后或者是一件事体,或是一类事体。无论如何总是不行。也许有人说这样的话,“早晨的我是晚上的我底因”,我这个人虽没有间断然而早晨的我和晚上的我有间断,无论这话说得通否,它所引起的反感和“我是我底因”不同,我们对于后一种话的确认为不通。至少就本章所讨论的因果而论。

4.要求居间的事体与因果不相干 。两件事体之间也许无间,而所谓无间不是两件事体底相接,而是有无量数的别的事体夹杂其间,以为媒介。这就是说,at1 s1 与bt2 s2 之间,有无量数的事体,如X、Y、Z……等等,使at1 s1 经X、Y、Z……到at2 s2 成为一无量的连续。我们在这里说无量数的事体,因为如果是有量数的事体,则at1 s1 与bt2 s2 之间,仍可以不是无间的。说X、Y、Z……等等是无量数的事体,也就是表示at1 s1 与bt2 s2 无间。这样的无间没有以上(2)(3)两条底问题,at1 s1 与bt2 s2 仍是两件事和两类事。但是因果之间有以后所要提出的背景问题。我们怎样知道X、Y、Z……等等无量数事体之中,没有与at1 s1 、bt2 s2 底因果相干的事体呢?A—B虽可以重复地现实,而at1 s1 ……X、Y、Z……bt2 s2 不重复。假如历史不重复,居间事体虽在某一次与at1 s1 、bt2 s2 底关系不相干,而在某一次也许相干,果然如此,因果无从说起,因为即令A、B可以重复现实,而它们底关联也许不重复地现实。我们相信历史是不会重演的,这就是说,at1 s1 与bt2 s2 之间的无量数的事体,也是不会重演的,它们与at1 s1 、bt2 s2 底关系相干与否,我们无从知道,既然如此,因果就说不通。

5.如此又回到因果之间有间 。以上表示at1 s1 与bt2 s2 底居间的无量数的事体,与at1 s1 、bt2 s2 底关系,老是不相干的。这就是说,要因果说得通,我们不但要求这些事体一次不相干,而且要求它们在任何次都不相干。显而易见,如果它们相干,它们就可以干涉因果底现实或阻止因果底现实,而A—B这一因果关联似乎就说不通。我们说“似乎”底理由,以后也许会弄清楚。以后我们要表示因果,有时现实有时不现实,现实与否无伤于因果,可是现在我们不从这一方面立论。无论如何,如果居间事体老是相干的事体,因果说不通。我们现在所要表示的是这些事体如果老是不相干也不行。如果它们老是不相干的,则它们虽发生于at1 s1 、bt2 s2 之间,而实在等于没有发生。这等于说它们不是媒介,既然如此,居间事体与at1 s1 、bt2 s2 毫不相干也不行。因果之间果然无间,因果底说法似乎是说不通的,至少是有非常之大的困难的。

B.有间说

1.所谓有间 。无间说既有困难,并且这困难还不容易克服,那么我们是不是应该承认因果之间有间呢?我们似乎先要解释一下有间底所谓。假如at1 s1 、bt2 s2 之间有空的时间或空的空间,则at1 s1 与bt2 s2 是有间的。这里只说有间,没有说有无别的事体居间。at1 s1 与bt2 s2 之间也许有别的事体如X,可是假如at1 s1 与X或X与 bt2 s2 之间有空的时间或空的空间,则at1 s1 与bt2 s2 之间仍为有间。假如at1 s1 与bt2 s2 之间,不仅有一件事体,而且有许多的事体,问题依然一样。有间与上面所说的无间是相对的,上面所说的无间是说at1 s1 ……X、Y、Z……bt2 s2 成一无量的连续,本段底有间就是没有这样的连续性的间隔。

2.假如有间,因何以致果? 因果之间难免“致”这一意念,因致果是常常听见的,恐怕大多数人谈到因果,就有这因致果底思想。休谟曾表示“致”有困难,照他底说法,致的确是难于说得通。照我们底说法,“致”是否有困难,我们在这里不必讨论。我们可以假设因致果。说因致果就是说因影响到果底发生,或因使果发生。要因能够影响到果发生,总得要因底影响能够达到以果见称的那件事体发生底时间和地点;既然如此,“致”总要所以致底工具。东西可以动,事体根本无所谓动。如果所谓因都是事体,它根本没有走动问题,除非它是一件本身牵扯到动的事体,例如小孩扔石子而打破我底玻璃。无论如何,因底影响总要达到才行。达到与否总牵扯到工具。如果因果是有间的,这影响如何能达呢?要影响能达,总得要有别的居间的事体,以为传达底工具。可是,这些居间事体也要有居间事体才行,不然影响仍不能达。这其实就是说,因果之间不能有间,假如有间,则影响不能达,而因就没有法可以致果。

3.真空不能传达影响,有间说也说不通 。真空非传达影响底工具。这一原则,就是要避免我们承认,有真空间隔的事体,能够互相影响。果然两件事体之间有真空以为间隔,它们不能互相影响,因为彼此底影响无由传达。这原则在方法上,在研究底方法上,似乎是应该采取的原则。如果我们不采取这一原则,科学家也许要胡思乱想,科学的一部分的假设也许要推翻,而最要紧的是,科学底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方法,也不是必要的标准了。这一原则至少是方法上的重要原则。从前所谓以太就是为满足这一原则而假设的。光线从老远的地方达到地球,而光线的动是一种波纹的动,为满足此原则底要求,我们需要一种使光线能够波动底工具,星与地球之间大部分是没有空气的,我们不能以空气为传达底工具或媒介,此所以从前的人假设以太。这样简单的说法,决不能代表物理学家底看法,但这简单的说法已经表示问题之所在。从这一方面着想,因果有间说也有困难。

4.无间的解释 。假如因致果,则因果之间一定要有所以致的工具或媒介。假如因果有间,则所谓间一定是真正的空的空间或真正的空的时间。时间问题可以撇开,真正的空的空间不是传达影响底工具或媒介。如果我们要维持(3)条所论的原则,我们非要求因果之间的空间是有事体或充满着事体的空间不可。这就是说,我们所要求的空间要是居据的空间才行。这样一来,我们就是承认因果有间说不行。我们似乎要回到因果无间说。无间说底困难上段已经提出。也许我们能够把所需要的无间解释一下,所谓无间是物理式的无间,不是数理式的无间。这样的无间所牵扯的连续是物理式的连续,不是数理式的连续。这里所谓无间,是因果之间,无论若何的近,总有别的事体或东西,而所谓别的事体不一定是因之后方生,果之前已灭的事体。这实在只是说,因果之间的空间,是充满着事体与东西的空间或居据的空间。换句话说,我们所需要的无间是事实上没有空隙的空间。在事实上没有空隙的空间在事实上够传达影响。这就是说,只要有这样的无间,因就可以致果。可是请注意,这不是说因与果是一件事,它们仍是两件事体或两类事体,说它们无间不是说它们彼此成为一件事体。它们之间的事体是别的事体。它们之间有别的事体,它们当然仍是两件事体两类事体,这些别的东西是不是与因果相干呢?它们有时相干,有时不相干,有些相干,有些不相干。相干与否底问题,是我们以后所要提出的背景问题,而背景问题和有间无间底问题本来不是一问题。

C.空间问题

1.何以暂不论时间问题 。空间问题一部分已经说过。上面讨论有间无间底时候,我们已经表示时间空间问题都有,所谓有间或无间,可以是时间上的有间或无间,也可以是空间上的有间或无间。在我们底讨论中,我们的确注重空间问题,的确撇开时间问题。其所以如此者,一方面因为时间底问题比空间要复杂得多,我们不能不专节讨论;另一方面,时间大都没有空隙问题,或对于大多数的人,时间不发生这样的问题,而空间有这样的问题。有间无间问题与时间底关系小,与空间底关系大,此所以讨论有间无间问题,同时也是讨论空间问题,而不是讨论时间问题。可是,空间有另一套问题而这一套问题,不只是有间无间而已。

2.不接连说 。从前有人要求因果在时间空间上有接连。休谟就有这一要求。所谓接连颇不容易解释。时间上的问题,我们既不讨论,时间上的接连问题我们也撇开。所谓接连似乎不能作为一种算学式的连续,所谓算学式的连续,是说在此连续中的甲乙两项目,无论相隔如何的近,总有无量数的居间项目,此所以对于任何项目,都没有最近的次一项目。所谓接连,似乎是说如果甲乙相接近,甲乙是彼此底最近的次一项目,果然如此,它决不是算学式的连续。可是,如果这说法不错的话,因果在空间上要求接连,就是要求它们彼此是彼此底最近项目,这就是说,所要求的一方面是有间,另一方面,又没有别的事体居据其间。照这说法,只有相接连的事体才是货真价实的因果,不相接连的事体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说它们有因果关系,这只是说,它们可以分析成一串的事体,而这一串之中,彼此底最近的次一事体有因果关系而已。我们不赞成此说法,我们要求因果无间,而这说法要求因果有间,我们要求因果之间有别的事体,而这一说法要求因果之间没有别的事体。

3.接连说可以避免远近问题 。可是,假如我们接受这接连说,有一问题可以免除。如果因果是要相接连的,它们虽有空间上的距离问题,没有远近问题。距离一定要近,可是,近到如何程度就难说了。无论如何,距离不能近到零,只是非常之近而已。这非常之近,当然是不能划界限的。就这一方面着想,距离问题,也是麻烦。我们既不接受这距离说,我们不仅有近底问题而且还有远的问题。因果之间既可以隔着许多别的事体而不必隔着许多别的事体,彼此之间底远近都发生问题。两件事体要相隔多么近,才有因果,或相隔多么远才不成为因果。因果之间是否有距离上的限制呢?这问题也牵扯到背景问题,背景问题我们现在不讨论。我们在这里只说,如果距离底远近是毫无限制的,则宇宙间任何事体都可以发生因果关系,而所谓一因果关系也许牵扯到整个的宇宙。为避免这一可能起见,我们似乎不能不说,距离太大的事体不能有因果关系。可是,所谓“太大”应该怎样说呢?

4.远近问题在现在无困难 。这问题在从前相当的麻烦,在现在我们可以有一简单的说法。我们可以把时间上的距离和空间上的距离连在一块,成为一问题,以彼决此,以此决彼。大致说来,时间上的距离长,空间上的距离也长;时间上的距离短,空间上的距离也短。这里所谈的距离是可能的距离。时间上的距离决定后,空间上的可能的距离也就决定。二者联系靠光线底速度。如果时间上的距离不到一秒钟,空间上的可能的距离不能超过十八万六千英里,如果时间上的距离是两年,空间上的距离不能超过两光年。反过来在空间上相隔有两光年的事体,在一年之内决不能有因果关系,相隔有二十万英里的事体,在一秒钟之内决不能有因果关系。在可能的距离范围之内的事体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另外一件事体。我们现在的问题是可能的距离或不可能的距离,而不是某某因果之间距离究竟多少。

三、因果间底时间问题

A.因果底先后

1.时间有一唯一的方向,先后问题不能免 。因果间底时间问题比空间问题麻烦得多。在空间方面只有有间无间及远近问题,没有左右、前后、东南、西北问题。空间有方向,方向非常之多,可是,空间底方向没有一种不对称底问题。这就是说,假atn sn 是因,btm sm 是果,而atn sn 在btm sm 之东,atn+1 sn+1 是因,btm+1 Sm+1 是果,而 atn+1 sn+1 可以在btm+1 Sm+1 之西。是因的那件事体,和是果的那件事体,没有一定的空间方向上的要求。从常识及大多数的人看来,时间是有唯一的方向的,这方向就是由前到后。是因的那件事体,和是果的那件事体,有先后问题。先后问题又有时间上的先后问题,和所谓理论上的先后问题。这二者的确不同,有时在事实上分开,有时在事实上连合起来。虽然如此,我们仍然不能不分别讨论。这二者底分别,前此已经提出过,现在不重复。

2.是因是果的那些件事体底先后 。所谓因果也许蕴涵时间意念,例如所谓因也许蕴涵是因的那件事体在它底果之前,所谓果也蕴涵是果的那件事体在它底因之后。究竟是否如此,我们可以暂且不问。无论如何,这只是因果意念,这不是说所谓因果本身在时间中,而且有时间上的先后。无论从因必有果说,或一切都各有因果说,或甲因必有乙果说,所谓因都无所谓在果之先或后。它们都是普遍的,而普遍的无论就共相及共相底关联,或就概念及概念底关联说,都是超特殊的时空的,也许最容易发生先后问题,是甲因必有乙果这样的话里面的甲和乙。但是即就甲因必有乙果说,甲乙也没有时间上的先后,只有甲tn sn 和乙tm sm 才有时间上的先后,就意念或概念说,甲乙无所谓时间上的先后,就意念或概念所表示的对象说,甲乙两共相也无所谓时间上的先后。只有甲tn sn 和乙tm sm 这两件事体在时间中,只有它们有时间上的先后。

3.不但特殊而且先后是某因先于它底果,某果后于它底因 。因果底时间上的先后问题,不只是特殊的是因的事体和特殊的是果的事体底时间上的先后问题而己。我们决不至于说,所有的是因的事体都在任何是果的事体之前,也许有人以为这是废话,根本用不着提及。虽然如此,我们还是提及。假如有A—B、C—D、E—F……等等因果,这句话等于说,at...s...、ct...s...、et...s...……等等在时间上都在bt...s...、df...s...、ft...s...……等等之先。后面这一句话显而易见是废话。即令我们把范围缩小,把问题限制到A—B,我们也决不至于说所有的A因都在B果之前,这也等于说,at1 s1 、at2 s2 、at3 s3 ……都在btn sn 、btn+1 sn+1 、btn+2 sn+2 ……之先,而后一说法也就是废话。时间上的先后不仅是限制到特殊的事体而已,并且还是限制到是因的事体与它底果,说因在果之先是说是因的那件事体在它底果(也是一件事体)之先;假如at1 s1 与bt2 s2 有因果关系,说是因的那件事体在时间上在先,是说at1 s1 在bt2 s2 之先。

一直到这里,我们只是解释问题而已。我们没有说,是因的事体非在它底果之先不可。它们可以有因先果后,因后果先,因果同时,这许多看法。我们先论因果同时问题。

B.因果不能同时说

1.不能同时底理论 。有一说是说因果不能同时。假如同时的话则因果不可能,变也不可能。变既不可能,时间,川流的时间也打住。这是一古怪的说法。原来的理论有点象这样:假如甲因有乙果,而甲乙同时,则甲底因A与甲也同时,乙底果B与乙也同时,既然甲乙同时,A、B也同时;A底因C与A同时,B底果D与B也同时,既然如此,则C、D也同时;由此类推所有的因果都同时。照此说法,因果只有空间上的间隔,没有时间上的间隔。所有的因果既然同时,时间当然打住,因为一切都没有时间上的间隔。时间打住,变当然不可能,因为变总是在时间中的。

2.对以上的讨论 。读者也许会觉得我们不必提出以上的理论,这理论底毛病很多,并且似乎容易指出。我们所以提出者,一方面是要讨论因果是否可以同时,另一方面是要表示因果不能同时说说不过去。以上的说法也许很显明地不能成立,现在也许根本就没有人相信它,但是因果不能同时底说法,我们不妨提出讨论。对于此说有好几点可以提出讨论。第一,以上的说法假设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请注意,这一假设,与前此所说的一切都各有其因果关系,或一切都有因有果,大不相同。前此在第一节B段所论的那一句话,只表示一切都有因有果而已,没有说它们彼此之间都是因果。现在所论的假设,的确说所有一切彼此之间都是因果。照前说,任何两件事体X、Y,虽各有其因果关系,然而彼此之间不必有因果关系,照后说,它们不仅各有其因果关系而已,彼此之间也有因果关系。以上的理论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这一假设。没有这一假设,则我们可以承认有彼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体,(这当然不是说它们是无因无果的,这只是说它们彼此没有因果关系而已。)这些彼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体当然不必同时,即令我们假设因果非同时不可。因果非同时不可这一假设以后再论,现在不提。彼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体既可以不同时,那么它们彼此之间仍有时间上的先后,时间上既仍有先后,当然不至于打住。时间既未打住,变更当然也不因此受影响。总而言之,以上(1)条底理论非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这一假设不可,不然的话,以上的理论就不成其为理论。可是,(1)条底说法没有明白地表示这样一假设,持以上的理论的人不见得赞成此假设,假如此假设得到明文的表示,这一假设似乎是没有法子可以赞成的。这一假设等于说,一切都彼此有内在关系。假如一切都彼此有内在关系,知识不可能。这一点我们不预备讨论,详见清华学报内在关系论。如果所有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我们决不能发现任何因果关系,因为以后所要提到的不相干的背景在此假设下一笔勾消。本书当然不赞成此假设。

3.对(1)条的讨论 。以上(1)条底理论所要表示的,是因果不能同时。与这一思想针锋相对的,是因果可以同时。说因果可以同时,只是说有因果同时这可能,至于有没有同时的因果完全是另外一回事,也许大多数的因果都不是同时的,也许事实上所有的因果都是不同时的;无论如何,说因果可以同时,不是说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后面这一命题,和因果不能同时这一命题,不是互相矛盾的命题。我们要建立因果不能同时说,并且从反面立论,我们应该从因果可以同时立论,不应该从所有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这一命题立论。如果我们能够表示“因果可以同时”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我们的确表示了或建立了因果不能同时说;可是,如果我们只表示所有的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这一命题,不能成立,我们并没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时说。以上(1)条底理论,的确是要从所有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这一命题底不能成立,去建立因果不能同时说。不然的话,即令我们假设甲因和乙果同时,我们也不能就认为甲底因A和甲一定是同时的,假如不假设所有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我们虽假设甲因和乙果同时,而甲底因A和甲不一定同时。这当然也就是说,乙果和B也不一定同时,而C、D和甲乙更不必同时,而(1)条底理论也说不通。(1)条底理论不仅假设(一)“一切都彼此有因果关系”;而且假设(二)“所有是因是果的事体都是同时的”。前面这一假设根本不能成立。后面这一假设也不能成立,但是表示后面这一假设不能成立,并没有建立因果不能同时说。我们可以说(1)条底理论是无法成立的,无论所谓同时是如何样的同时。

4.完全从经验着想因果可以同时 。在A段我们已经表示所谓因果间底时间问题是atn sn 、btm sm 底问题不是A、B底时间问题。说因果不能同时是说atn sn 和btm sm 不能同时。先后虽不必是时间上的先后而同时总是时间上的同时。我们现在暂且不从(1)条底理论着想。我们只从atn sn 和btm sm 。是否有同时的时候着想。这里所谓同时是事实上的同时。事实上的同时,可以分直接经验到的同时和间接推论到的同时。就前一方面说,我们可以经验到在时间上没有先后的因果,例如手不小心,东西掉了。在这因果中,我们不至于先经验手不小心,然后经验东西掉了。专就经验说,我们决不至于说,手不小心在经验中为先,而东西掉了在经验中为后。这两件事体,在官觉或感觉上,不见得有一分钟或一秒钟底隔离。在直接经验中,我们似乎不能承认这两件事体是同时的。我们知道我们还是会说这两件事体有先后,我们会用这样的话表示:如果我们底手小心,东西不会掉,东西掉了是因为我们手不小心,可见手不小心,还是在东西掉了之前。可是,这样的话并不表示有直接经验,它实在是说,手不小心和东西掉了有因果关系,而是因的事体在是果的事体之前,手不小心既是因,所以一定在东西掉了之先已经发生了。如果它们相隔不到一分钟,它们相隔也许有一秒钟,如果它们相隔不到一秒钟,它们相隔也许有十分之一秒,或百分之一秒钟,……它们在时间上总有间隔。这间隔可不是直接经验得到的。完全从直接经验着想,因果可以同时。说因果不能同时不是从直接经验着想的。所谓同时底时间也不是直接经验中的时间。所谓因果不能同时是间接推论得来的,而推论底根据仍是因先果后说。

C.果可以先于因说

1.在经验上果可以先于因 。上面既经提到经验,我们不妨从经验说起。在直接经验中,我们不仅可以经验到因果同时而且可以经验到果先因后。假如太阳上有某某事体发生而影响达到地球之后,就有某某结果,我们大概会先经验地球上的果,然后经验太阳上的因。医生看病大都是由果得因。我们这里说的是看病,不是研究医理,研究医理不必有这里所说的先后问题。可是在看病底经验中,医生确是由果到因。病人所说的病是果,如果医生底诊断不错的话,他所诊断的病是因。在直接经验中,这类的果先因后的例子非常之多。

2.在“事实上”不是如此的 。但是,这样的直接经验中的因果的先后,是否就是所谓客观的事实底先后呢?我们大约会说不是。在常识上,我们会说,事实上因在前果在后,不过我们有时先经验因后经验果,有时先经验果后经验因,有时同时经验因果而已。我们同时经验因果,不表示因果是同时的,我们先经验果后经验因,也不是表示果在先而因在后,既然如此,我们虽有时先经验因后经验果,然而这也不表示因在前而果在后。这至少表示所谓事实上因在前而果在后,根本不是经验上的先后,所谓因先果后虽不见得和直接经验不相干,然而不见得是直抄直接经验。所谓事实,以后专章讨论,现在不讨论。现在只说,所谓事实本来是有理论的。专就这一点而论,第六章已经表示。所谓事实本来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与,所以本来就有意念上的秩序。所谓事实上的先后,当然不只是直接经验中的时间上的先后而已。问题是有没有理由使我们要说因先果后,或果不能先于因呢?有一部分的人也许感觉到,我们没有甚么理由须坚持果必不先于因。罗素就曾有果可以先于因底意见。

3.果可以先于因说 。罗素究竟如何说法,身边无书,不能转述。照我所记得的(也许我根本就记错了),他似乎是说,所谓因果是一种粗疏的关系上的说法,是我们知识不够的时候所引用的一种临时的办法。果然知识进步,我们也许会发现精确的至当不移的自然律。我们得到自然律的时候,我们就可以用精确的自然律去代替粗疏的因果关系。自然律差不多是一种纯公式所表示的,根本不必牵扯到特殊的时间上的先后问题。如果因果关系是根据于自然律的,因果也不必牵扯到时间。说因致果或说果致因没有多大的分别;说已往致将来固可,说将来致已往也不见得不可;说因先于果固可,说果先于因也未见得不可。罗素是否曾有此意见,我不敢说,也许以上的说法根本不能代表他底意见。虽然如此,这意见是一看法,即令罗素没有此意见,别的人也许有,我们仍不妨讨论一下。

4.以上说法根本不注重川流的时间 。对于此说法,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想,一方面我们可以说,这说法把时间差不多看成公式中的架子时间的意念,没有注重到实在的川流的时间。表示自然律的公式中的时间意念,大部分表示架子的时间或度量的时间,在这种场合的时间意念,表示静的时间,本来就不注重方向。显而易见,假如我们说,光底速度是在一秒钟行十八万六千英里,这所谓一秒钟没有它本身底方向,由前至后固行,由后到前也行。这所谓一秒钟只是一单位而已,它差不多和里丈、尺、寸一样。对于一里路我们不理会它是由东到西或由南到北,对于这样的话里的时间,我们也不计较方向。也许大都的自然律所牵扯到的时间,有这种情形。虽然如此,不一定所有的自然律都是如此的。我们已经表示有架子的时间,有川流的时间,而普通所谓时间二者兼有。有些自然律虽只须引用架子的时间,有些也许不能不注重川流的时间。也许我们从Entropy或从thermo-dynomics着想,我们会发现这一方面的自然律,非注重川流的时间不可。注重川流的时间,也就是注重时间底方向。时间底方向是由已往到将来,并且是不回头的,一去不复返的。照此说法,不仅科学底对象中有川流的时间,而且科学的内容中不只有架子的时间底意念,而且有川流的时间底意念。我们不能以前者为例或标准,以抹杀后者。我们根本不能抹杀时间底方向。这方向总是由已往到将来的,或更简单一点地说,时间底方向是不回头的。

5.在川流的时间中因致果和果致因不一样 。另一方面,说已往致将来和说将来致已往没有多大的分别,或者说因致果和果致因没有多大的分别,就是忽略了时间的方向而说的话。时间果真没有方向,说将来致已往和说已往致将来,的确没有多大的分别。所谓致就是决定一方向,因为所谓致总有“由—到”这一意念成分,虽然不止于这一成分。说甲致乙总逃不了由甲至乙这一成分,虽然它不就只是这一成分而已。空间本身没有固定的不回头的方向,说东边的甲因致西边的乙果,虽表示由甲到乙底方向在空间上是由东到西,而空间不因此就由东到西;这南边的A因致北边的B果,虽表示由A到B底方向是在空间上由南到北,而空间不因此就由南到北。时间本来是有方向的,这已往致将来只是根据于时间固有的方向而说的话,说因致果也是根据于时间底方向而说的话。说东边的甲因致西边的乙果虽没有表示空间底方向,然而的确表示了时间底方向。由甲到乙在时间上确是由前到后。时间既不回头,我们也没有法子把因果倒转过来。如果我们一定要倒转过来,我们只是把字底意义改变而已。如果我们一定要说果致因,我们所谓“果”与“因”仍是前此所谓“因”与“果”而已;如果我们一定要说将来致已往,我们所谓“将来”和“已往”就是前此所谓“已往”和“将来”;字眼虽改而意义仍旧。以上的讨论表示果先于因是说不通的,假如所谓先后是事实上的先后,而不是直接经验中的先后。

D.先后底不同的意义

1.事实上和经验上的先后底不同 。先后有不同的意义,前此已经提出过,在这里不妨再提出一下。有时间上的先后,有所谓理论上的先后。时间上的先后也有应该分别的地方。一是直接经验中的时间上的先后,一是所谓事实上的时间上的先后。这二者底分别上段已经谈到。从直接经验着想,我们可以先经验果,后经验因,然而从事实着想,照以上的说法,果不能在因之先。直接经验中的先后,实在是对于事体底经验底先后,而不是所经验的事体底先后。我们可以先感觉到房子热,而后发现蒸气管里有蒸气。我们底经验底先后是一件事,所经验的事体底先后是另外一件事。在B段论因果不能同时的时候,我们曾举手不小心而东西掉了的例子,我们说在直接经验中这两件事体同时。照现在的说法,我们也可以说我们底经验同时,这就是说,我们经验手不小心和经验东西掉了底经验是同时的。可是,这两件事体在事实上并不是同时的。

2.事实总有理底成分 。事实上的时间上的先后,不只是事体相承而已,它兼有理论上的先后。我们可以仍以手不小心而东西掉了为例。我们对于这两件事体底经验虽是同时的,而这两件事体不是同时的,不但不同时,而且我们要说手不小心这件事体在前,东西掉了这件事体在后,假如我们要问下去:我们何以知道是如此的呢?我们也许会说“手果然小心,东西怎样会掉下去”。我们不至于说我们看见前一件事体在前,后一件事体在后,我们不至于以官觉为证据或根据;我们会以“理”为根据说“手果然小心,东西不会掉下去”。可是,我们所引用的理是甚么样的理呢?对于本条所引用的例子,我们所根据的理就是“如果手不小心手里的东西会掉”这样一普遍命题所表示的理。根据这样的理,我们说手不小心这件事体在前,而东西掉了这件事体在后。承认或知道这理的人,会以此理去接受当前的事体。以此理去接受当前的事体之后(我们假设这一命题的确表示理),事实上就是手不小心在前,东西掉了在后。我们在这里所要表示的,是所谓事实上的先后本来就夹杂着理论上的先后。所谓事实本来就是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与,而以意念去接受了的所与,假如我们没有错的话,就是以理去接受了的所与。事实本来是有理的。

3.以必要或充分条件来表示先后 。所谓理论上的先后一方面是意念上的,一方面是意念底对象上的。从意念上说,容易表示一点。普通所谓理论上的先后是就意念说的。就意念说,有两种不同的说法,而且是两种完全相反的说法。一是以必要条件为先以充分条件为后的先后,一是以充分条件为先以必要条件为后的先后。从前人底文章帽子常有这样的话“夫必有不忍人之心,然后有不忍人之政”。从老百姓底感觉说,也许他们先感觉到不忍人之政,然后才感觉到不忍人之心。可是,说这句话的人所要表示的,是不忍人之心在先而不忍人之政在后,这所谓先后,就是以必要条件为先,以充分条件为后的先后。普通我们用反面的话表示:没有不忍人之心,也没有不忍人之政。这就是说不忍人之心是不忍人之政底必要条件,不忍人之政是不忍人之心底充分条件。这是以必要条件为先,以充分条件为后的先后。与此先后恰恰相反的就是普通所谓系统底先后。就演绎系统说,有基本命题,有推出来的命题,普通以基本命题为先,以推出来的命题为后,而基本命题实亦即前提,推出来的命题实亦即结论,而此推论底历程是由充分条件到必要条件底历程,所以系统的先后是以充分条件为先,以必要条件为后底先后。所谓理论上底先后,就意念说,以上二者都有,可是比较普通一点的说法,是以必要条件为先底说法。这样的先后不必是时间上的先后,更不必是直接经验上的时间上的先后。

4.理底先后和理论上的先后 。不从意念着想而从意念所表示的对象或共相底关联着想,所谓先后也有以上两种。我们暂且称(3)条之所论为理论上的先后,本条所说为理上的先后。从一方面说理上的先后,问题简单,这先后可以说是至当不移的,理论上的先后不一定是至当不移的。我们在理论上的先后也许有错误,我们所认为是思议的结构的也许只是我们所得的图案;假如我们弄错了,我们认为有理论上的先后的不必有理上的先后。我们可以用“一”与“多”两字表示这里的意思,说理上的先后一而理论上的先后多。从另一方面说,问题复杂,无论在甚么时候,我们都没有法子坚决地表示,我们所得的理论上的先后,代表至当不移的理上的先后。我们当然可以建立许多标准,引用许多方法,说合乎此标准此方法的理论上的先后,也就表理上的先后;可是,这不过是把问题移到标准与方法上去而已。理上的先后也大都是以必要条件为先以充分条件为后的先后。这先后也不必是时间上的先后。单就理说,情形是如此的。只有现实的理底特殊的表现才有时间上的先后,而这特殊的表现底先后就是以上所说的事实上的先后。

E.因先果后说

1.就A—B这一因果说,A、B没有时间问题 。以上B段表示因果不能同时,C段表示果不能先于因,D段表示所谓先后有理论上的先后和事实上时间的先后。因果底先后问题,只余下因先果后说,而先后既有两根本不同的意义,所谓因先果后有两套不同的说法。说A—B为因果,有A和B底先后问题,也有atn sn 和btm sm 问题。从时间的先后说,我们已经表示atn sn 和btm sm 不能同时,这就是说,tn 不就是tm ;我们也已经表示atn sn 不能在btm sm 之后,这就是说,tm 不能先于tn 。从事实上的时间说,只有余下的一可能,这就是atn sn 先于btm sm 。A、B不在时间中,它们都是普遍的,这当然就是说,它们是超特殊的时空的(当然就是超tn 和tm 的),如果A、B有先后问题,这先后不是时间上的先后。至少从A—B这一因果说。

2.无论就概念说或就共相说,A、B无史 。就意念说A、B是意念或概念,就意念或概念底对象说,A、B是共相。共相和共相下的类是有分别的。共相相当于概念,共相下的类相当于一概念之下的东西。共相虽是现实了的可能,然而可能无史,只有现实才有史。这也就是说,只有类才有史。所谓自然史中有一类生而另一类灭底事迹。恐龙从前有而现在没有了,长牙虎从前有,而现在没有了。至于鸡狗马牛等类中,新种生而旧种灭底情形,甚么人都知道。随人类而生的类从前有而现在没有的,或从前没有而现在有的,更是非常之多,就这一方面说,我们的确可以说,在某某时期内,某类的生灭在前,某类的生灭在后。可是一类的生灭不是共相的生灭。类虽有自然史的史,而A—B因果中的A、B,就共相说,都没有史,都不在时间中,所以都不能有时间上孰先孰后底问题。

3.单就A—B说,充分条件为先必要条件为后 。如果我们只谈A、B,不谈atn sn 和btm sm ,我们所谈的先后不是时间上的先后,只是理论上的先后或理上的先后。我们现在不注重意念,只注重共相。我们所谈的先后只是理上的先后。就理上的先后说,也许我们比较地习惯于以必要条件为先以充分条件为后的先后,可是,因果底先后是以充分条件为先以必要条件为后的先后。可是,这是单就A、B或A—B说,这一点非常之重要。如果我们分现实为理与势,以共相底关联为理,以殊相底生灭为势,则理虽有固然而势仍无必至,理只是势底必要条件而已。这是理与势之间的情形,而不是A—B中的情形。就A—B这一因果说,A仍是B底充分条件。说A在B之先,所谓先后仍是以充分条件为先以必要条件为后的先后,而单就A、B说,先后只是这样的先后。从A、B两共相底关联着想,问题比较地简单。

4.以A—B底先后去衡at n s n 与bt m s m 即为事实上的先后 。从atn sn 和btm sm 着想,问题就复杂起来了。我们虽承认A—B,虽在事实上atn sn 发生,我们不能担保btm sm 发生。这情形与问题以下两节要讨论。我们在这里只表示有此情形而已。既有此情形,显而易见,atn sn 不是btm sm 底充分条件。假如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不发生,它们当然没有先后问题,atn sn 显而易见无所谓先于或后于一件未发生的事体btm sm 。btm sm 不发生,我们虽有另一方面的问题,然而atn sn 与btm sm 之间没有先后问题。假如atn sn 发生而且btm sm 发生,照以上的说法,它们不能同时,btm sm 也不能在atn sn 之前;无论直接经验如何,我们会说atn sn 在前而btm sm 在后。其所以如此者,我们实在是以A—B这一因果意念去接受在tn sn 和tm sm 所发生的事体。这是就意念说。若就共相底关联说,我们会认A—B这理在 tn sn 和tm sm 现实,而A、B有理上的先后,A先于B,所以atn sn 先于btm sm 。此所以在直接经验,我们虽有时同时经验atn sn 与btm sm ,或竟先经验btm sm 而后经验atn sn 然而我们仍说在事实上atn sn 先于btm sm 。这实在是把A、B中的先后引用于所与,或在所与中见A、B底先后而成为atn sn 和btm sm 底事实上的先后。事实本来是有理的,事实上的先后本来是有理上的先后的。

四、因果底背景问题

A.问题所在

1.因果底现实要靠别的事体帮忙 。因果底现实要靠别的事体帮忙,A—B这一因果底现实,这就是说,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底发生要别的事体底帮助。假如冬天房子冷,我要它热,我生起火来。房子是不是会热呢?房子也许不会热,或热不到我所要得到的温度,因为火虽生,而窗子与门都没有关,热的空气都走了。要房子热不仅要生火而已,而且要别的事体来帮忙。上节最后一段说 atn sn 不是btm sm 底充分条件,就是表示这样的情形。生火不是房子增加温度底充分条件。没有因果关系本身是自足的。瓶中安着电铃,把瓶中的空气抽出,虽按电铃而声音仍听不见。这样的例子非常之多,可是,举出一两个已经足够表示atn sn 发生,而btm sm 不一定发生。btm sm 不发生或者是条件不足,或者是有另外的事体发生出而干涉因果底现实。

2.要求“别的情形相等” 。特殊的事体综错杂呈,千头万绪,一方面我们没有法子担保,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所有的一切都各完全一样;另一方面我们又可以说,它们不会一样,不能一样。在这情形下,我们谈因果关系,我们不能不说“别的情形相等”这样的话,或者要求一 Isolated System。所谓别的情形相等,有两方面的问题,一是积极的条件底满足,一是消极的条件底满足。所谓积极的条件底满足,就是要求一套必要条件底产生,这些条件不满足,果不会现实,所谓消极的条件底满足,是要别的发生的事体不干涉因果底现实。所谓Isolated System也就是别的情形相等的环境。这样的环境,是因果在理论上的要求。不如此要求,即令我们承认A、B是因果,即令我们承认A—B,而atn sn 和btm sm 、atn+1 sn+1 和btm+1 sm+1 、atn+2 sn+2 和btm+2 sm+2 ……也许根本就不会出现;而A—B也就完全是空的。

3.情形相等的小环境 。事实上有比较近乎情形相等的小环境,这就是试验室。试验底结果比较地靠得住,一部分的理由也就是试验室是一情形相等的小环境,试验底小环境受我们底支配。也许我们不容易完全支配,可是,因为划分出来的环境相当的小,我们差不多可以完全支配这小的环境。所谓支配这小的环境,就是把可以干涉试验的事体都给免除。这些事体免除之后,所余的环境当然是比较纯净的环境。这就是说,在此环境中,别的情形差不多相等,但是,谈因果底环境大都没有试验室那样美满。在事实上,我们常常不知道环境中别的事体是否相等。大致说来,它们不相等。试验室底纯净的环境是人工造出来的,没有人工加入去支配小环境,环境不至于相等。如果我们没有法子支配环境,我们也没有法子试验。天文总是试验少而观察多的学问。不能试验,我们所得到的结果就不大靠得住。大多数的因果关系难免这靠不住的问题。

4.可是大自然底情形不同 。假如我们把试验室底小环境撇开,回到自然的大世界,我们会感觉到,这大世界是不会在不同的时间而重复的。我们这里说的,不只是特殊的情形不会特殊地重复,而且是就普遍的说,在不同时间,世界不会一样。试验室底环境相同是人工所产生的。自然的大世界不是我们所能支配的,至少不都是我们所能支配的。我们在这样的自然的大世界中,要求别的情形相同,我们所要求的是与自然的大世界相反的世界。所要求的条件决不会满足。结果是我们要求别的情形相等,我们实在就是要求一近乎抽象的环境。在一近乎抽象的环境,A—B也许没有问题,可是atn sn 和btm sm 呢?A、B、A—B本来是普遍的,就意念说,本来是抽象的。atn sn 和btm sm 可不是抽象的,它们是那综错杂呈的自然界的事体,它们不会在环境相同的世界中产生,而它们既经产生,我们也不能推论到产生它们底环境因此相同。要求环境完全相同,等于要求世界完全不变,这当然不行,因为世界不至于不变,可是,不要求环境完全相同,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会不会发生呢?我们在这里用环境两字,其实所谓环境就是本节所谓背景,而环境问题,实在就是背景问题。背景两字似乎范围小一点,相对的意味充分一点。我们现在暂不用背景两字。

B.因果关系底可靠性与用处

1.at n s n 发生了,bt m s m 发生与否有环境问题 。根据以上的说法,说A是B底因,而atn sn 发生了,btm sm 会不会发生有环境问题。也许atn sn 与btm sm 之间要有X、Y……等等为积极的条件,而X、Y又有积极的条件W、Z……,W、Z……也有它们底积极条件……,除积极的条件之外,尚有消极的条件。说atn sn 是btm sm 底因,实在是说,整个的一直到atn sn 为止的世界是因,而atn sn 发生之后,整个的一直到btm sm 发生为止的世界为果。简单一点地说,这实在是说,tn 以前而止于tn 的整个的世界为因而tn 以后止于tm 底整个的世界为果。照此说法,任何因果问题都牵扯到整个的世界底问题。如果我们举例来说,我们也许会感觉到牵扯太远。说房间里生火而房子热否要牵扯到整个的世界,的确使人不相信。可是,照以上的说法,积极和消极的条件确又会牵扯到整个的世界。

2.如果环境牵扯到整个的世界,则A—B根本取消。 我们暂且不论这说法说得通否。假如说得通,所谓因果底意义完全改变。 A—B可以说是根本取消。就意念说,所谓A、B仍是普遍的,仍不受时间与空间底限制。就意念底对象说,A、B两共相就有很困难的问题。共相是可以重复地现实的。说A可以重复地现实,就是说,A可以有atn 、atn+1 、atn+2 ……。说A—B是可以重复地现实的,也就是说,A—B可以有atn —btm 、atn+1 —btm+1 、atn+2 —btm+2 ……。可是,说有atn 、atn+1 、atn+2 ……是说有X、Y、Z……而它们都是A,虽然它们在不同的时间发生;不是说有X、Y、Z,发生时底整个世界。说 X、Y、Z……都是A,也是说它们各自是A;X发生之后,X实现了A,Y发生时,Y重复地现实A,Z发生时,Z也重复地实现A,……在此情形下,A才真正地是共相。至X、Y、Z……发生时的整个的世界只重复地现实所谓“世界”而已,这世界底内容不都是相同的。如果X不能离环境而单独的是A,我们当然不能谈XA,或atn ,只能谈 atn 时底世界,而tn 底世界不会重复,除重复地现实所谓“世界”外,决不能重复地现实A,它根本就不是A。A、B取消,A—B也取消。结果是我们不能谈A因B果,我们只能谈tn 时底整个的世界为因,而tm 时底整个的世界为果。

3.百分的靠得住,可是完全无用 。说tn 时底整个的世界是tm 时底整个的世界底因,或tm 时底整个的世界是tn 时底整个的世界底果,是完全靠得住的话。无论以后的世界如何,我们无法推翻这一命题。因果底意义不是我们本章所论底因果底意义,可是,对于 tn 底和tm 底整个的世界,我们的确可以说,有tn 底世界,就有tm 底世界;或没有tn 底世界,不会有tm 底世界;只要我们承认一种历史上的延续性,这样一命题是无法推翻的。一靠得住的特殊的命题当然有它底本身底价值。但是,从用处说,从推论说,从因有知识而得到的驾驭世界底能力说,这百分靠得住的话可以说是毫无用处。世界既不重复,以后不能有tn 及tm 底世界。从此以后,我们不会碰见这两世界。我们不能利用对于这两世界底经验以为根据而作任何推论,我们也不能利用对于这两世界底经验以为驾驭将来底工具。以后或将来的所与,我们仍得应付,但是我们不能利用这样的因果关系去应付它。

4.有用的因果,不一定靠得住 。有用的因果关系仍是atn sn —btm sm 或A—B这样的因果。说A是B底因的确有用。假如在将来的所与中,我们遇见X所与,而X所与是atn sn ,我们可以盼望 btm sm ;或者如果我们要求btm sm 发生,而atn sn 又是我们能力所能办到的,我们可以进行atn sn ,而在atn sn 发生之后,盼望btm sm 发生。治病底方式就是如此的,普通所谓征服自然底方式也是如此的。我们可以利用A—B这样的工具去应付将来的所与。问题是A—B靠得住否?所谓靠得住否就是问,假如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是不是靠得住会发生。我们在前面已经表示btm sm 不一定发生。btm sm 发生与否不只是靠atn sn 而已。它们二者之间有许多的条件问题,而许多条件不一定满足。其结果是这样一问题,如果因果是靠得住的,它毫无用处,如(3)条所说;如果它是有用处的,它可靠不住,如本条所说。这样的问题底理论上的理由,就是A段所论的环境问题,及本段所说的环境牵扯到整个的世界这一理论。因果虽然有环境问题,然而是不是就一定要牵扯到整个的世界呢?

C.背景不是整个的世界

1.不牵扯到整个世界 。因果的确靠别的东西或事体底帮助,这一点以上已经讨论过。但是,以上B段(1)(2)两条所说的,atn sn 和btm sm 之间有它们底必要条件……,而由此类推atn sn 和btm sm 牵扯到整个的世界底理论,实在是说不通的。无论如何的牵扯法,都牵扯不到整个的世界。头一点我们可以说,我们决不必牵扯到 atn sn 发生之前的种种。atn sn 既然发生,它底必要条件一定满足。问题是atn sn 发生之后,与btm sm 发生之前底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的确牵扯到别的条件,并且牵扯的也许很多,但是决不至于牵扯到整个的世界。

2.时空距离彼此限制 。因果之间虽牵扯到别的东西与事体,然而不牵扯到整个的世界底理由,就是第二节C段所说的,因果之间,有时间与空间彼此互相限制的情形。如果因果之间底时间上的间隔是一秒钟,则空间上十八万六千英里范围之外的事体与此因果不相干;如果两件事体之间在空间上的间隔是十八万六千英里,则在半秒钟之内它们不能有因果关系。这就是所谓时间与空间彼此互相限制的情形。如果我们把这情形引用到本问题上,我们只要加入时间上的限制,我们就可以决定空间上的可能的范围。假如atn sn 发生之后,在半秒钟之内,可能的空间范围只是十八万六千英里,在这范围之外的事体,根本不能够影响到btm sm 发生与否。在一秒钟之内,可能的空间范围,只是三十七万二千英里为直径底范围,在此范围之外的事体,根本不能够影响到btm sm 底发生与否。时间愈长,范围愈大,可是范围虽大,仍不就是整个的世界。我们可以把整个的世界分作两部分,一部分是可能影响到atn sn 和btm sm 的,一部分是不可能的。前者我们叫作可能的背景。

3.在可能的背景中,有相干与不相干问题 。就是在可能的背景中,仍有相干或不相干底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回到外在和内在关系底讨论。我们前此已经表示,所有的关系,不都是内在的,也不都是外在的。对于atn sn 与btm sm 有性质上的影响的关系,对于它们为内在关系,对它们没有性质上的影响底关系是外在关系。不但对于整个的世界,我们可以说,所有的关系不都是内在的,而且在可能的背景范围之内,对于atn sn 和btm sm ,我们也可以说,所有的关系不都是内在的。这当然就是说,即在可能的背景范围之内,有些事体对于atn sn 和btm sm 只有外在关系。对于atn sn 和btm sm 有外在关系的事体都不影响到atn sn 和btm sm ,它们都是不相干的事体。邻家厨房烧饭,我在书房写字,这两件事体虽在可能的范围或背景之内,然而它们是彼此不相干的事体,在可能的背景范围之内不相干的事体也许非常之多,也许相当的少;多少也许不可一概而论,然而不相干的事体一定是有的,并且大致说来,比相干的事体要多。我们可以在可能的背景中划分出相干的背景来,叫它作相干的背景。

4.在相干的背景中,相干的事体不同样地相干 。就是在相干的背景中,也不是所有的相干的事体都同样地相干。有些事体,就普遍的说,是相干的事体,就特殊的说,是不相干的事体。生火与风是相干的,可是在房子内升火,而房子又不透风,房子以外的风和房子以内的升火就不相干。这也可以说,有好些相干的事体底相干性被另外一些相干的事体底相干性所取消,使原来的相干的事体成为不相干。有好些相干的事体底相干性非常之小,有好些事体底相干性大,有好些相干性发作得慢,有好些相干性发作的快。凡此等等都表示相干的事体并不同样地相干。(3)条所说的背景可以称为大背景,我们又可以在这大背景中划出一背景来称为小背景。这里所谓划出,当然只是理论上的说法而已,这只是说,在相干的背景中,仍有实际上不相干或不必相干者在。我们谈因果底背景,当然只能谈到可能的背景,这可能的背景决不是整个的世界。可能的背景之中有相干的背景,可是相干的事体不同样地相干,有彼此干涉,而成为不相干的,我们又可以在相干的背景中提出小的相干的背景来。

D.所谓同样的背景

1.别的情形相等,只是有必要条件无阻碍条件 。谈因果有别的情形相等这一要求,就环境说,这一要求就成为同样环境底要求。如果环境是整个的世界,整个的世界,在不同的时间,决不会同样;我们所说的决不至于是整个的世界。如果环境是可能的背景,我们也不会有内容同样的可能的背景。所谓环境同样,也不会是大的相干的背景同样,这背景也不会同样。就是所谓小的背景也不会同样,假如所谓同样是这小背景中的事体与东西上的内容是相同的。atn sn 和btm sm 底小背景也是特殊的,它不会和atn+1 sn+1 和btm+1 sm+1 底小背景同样。小背景既是特殊的,当然也不会重复。问题只是就普遍的说,atn sn 、btm sm 、atn+1 sn+1 、btm+1 sm+1 ……底小背景底内容,是否相同。我们似乎不大容易要求它们相同。好在我们也不必要求它们相同。我们从因果着想,我们只要求小背景中有必要的条件无阻碍条件已经够了。我们要求别的情形相等,所谓别的情形相等,照本条底说法是事实上可以现实的,只要在小背景中有必要条件无阻碍条件,我们就可以说是别的情形相等了。别的情形相等,因果是靠得住的。

2.隔出来的小环境 。有时我们可以相当的支配环境,引用许多因果及自然律把相干的必要条件保留,相干的阻碍条件淘汰,隔出一等于创作的背景出来,这隔出来的小背景就是我们底试验室。试验普通认为比观察靠得住,最大的或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因为在前者我们相当能够控制环境,而在后者大都不能。其结果是试验室是一必要条件具备而阻碍条件又淘汰了的小背景。试验室中的背景差不多是抽象的,它是在杂乱无章的环境中提出来的背景,应该要的都有,不应该要的都淘汰了。如果纯净的水近乎抽象的 H2 O,试验室也近乎抽象的小背景。试验出来的结果当然靠得住,因为试验最能满足所谓“别的情形相等”底条件,比较地是从综错杂呈的环境中抽出来的现象。以试验室为小的背景,每次试验底背景差不多同样。试验出来的因果实在是以试验室为背景的因果。这样的因果一方面比较地靠得住,另一方面我们也习惯于要求背景底条件底满足,条件不满足,我们不盼望这样的因果现实,而这样的因果不现实,我们会认为条件未满足。

3.在另一情形下只好假设同样背景 。但是有时我们不能支配环境,在这样情形之下,严格的说,我们不能试验,只能观察。天文学底对象有好些就是我们所无法试验的。近代天文学底进步似乎靠物理学底地方不少,这当然也就是部分地利用物理学方面的试验,天文学本身底对象大都是不能试验的。在社会科学这一方面,试验更是困难。在我们不能支配环境底情形之下,我们没有法子造成一种小的同样的背景,我们只能假设别的情形相等作为因果说法底理论上的基础。事实上既无法试验,这假设满足与否,我们无从知道,而因果靠得住与否就成问题了。可是,虽然如此,我们仍不能不作如此假设,仍不能不提出同样的背景以为条件。事实上虽难于得到同样的背景,而理论上非要求这条件的满足不可。

4.同样的背景不一定没有 。果然背景同样,因果是靠得住的。靠得住与否底问题,以后再论。在这里有另一点我们得提出一下。所谓名言世界就是分开来说的世界,不是综错杂呈视听所及而又无见无闻的世界。对于这综错杂呈的世界,我们要分开来说,我们得分别地条理,要分别地条理这世界,我们只有假设别的情形相等底局面。能作试验的,就是我们能够把这情形在实际上现实的,不能作试验的就是我们不能把这情形在实际上现实的。可是,无论我们能够现实或不能够现实别的情形相等底条件,只要我们以上所说的缩小背景底说法说得通,这综错杂呈的世界本身亦能供给别的情形或差不多相等的背景。我们要表示就在这综错杂呈的世界,同样的小背景并不是一定没有的。在这里我们又不能不提到时间。这样的背景底有或无靠因果之间的时间距离底长短。时间相隔愈长,因果之间愈难免夜长梦多底情形。其所以如此者,当然是因为时间愈长,同样的小背景(意念如(1)条所说)愈不易得,时间愈短,同样的小背景愈容易得到。时间长,干涉的条件愈容易发生,时间短,这样的条件愈不容易发生。普通我们说因果之间的时间愈长,因果愈靠不住,时间愈短,因果愈靠得住。照本条底说法,因果之间的时间愈短,同样的小背景底机会愈多,时间愈长,同样的小背景底机会愈少。无论如何,即令我们不能试验,同样的小背景不一定就没有。因果之间没有那“靠得住就无用,有用就靠不住”的情形。

五、因果间底必然问题

A.问题所在

1.普通而靠不住的推论撇开 。有些人盼望因果成为一串铁链子似的关系。其所以如此盼望者理由很多。别的理由我们暂且不提,有一部分的理由是受因必有果果必有因这样的话底影响,或者一切都各有其因果这样的话底影响。因既必有果,甲因当然必有乙果,甲因既必有乙果,甲tn sn 因当然必有乙tm sm 果。照我们底看法,我们根本不能这样地说。在本章底第一节我们已经分别几句不同的话。这一方面的问题,我们不再讨论。现在我们只说,我们不能以为因必有果,所以甲因必有乙果;也不能以为甲因必有乙果,所以甲tn sn 因必有乙tm sm 果。既有第一节底讨论,这一方面的问题可以撇开。

2.所牵扯到的别的问题 。以上的盼望有另外的理由。有人要求因果关系成为一串铁链子似的关系以为定命主义底基础。有些人有一种恰恰相反的情感,他们要维持自由意志底学说,要推翻普遍的定命主义。这双方意见的不同,情感的成分非常之重。可是除情感问题外,当然有许多理性方面的问题。不承认意志自由,道德如何说法,以法治人底根据何在?从这些方面着想,我们似乎应该承认意志自由,可是,如果意志自由,因果或者不是铁链子似的,或者不是普有的。别的人也许根本不注重道德问题,也许虽注重道德问题,然而觉得与因果无关,也许有旁的理由使他们只感觉到自由意念这一意思的讨厌。这一方面的问题,讨论起来,非长篇大论不可,本书不注重这一方面的问题,根本不预备讨论它。

3.因果关联或关系是否必然的 。我们底问题只是因果关系是不是必然的。休谟在他底知识论碰着了这一问题。他费了一百多页底讨论,找不出因果之间的必然关系来。找不出必然的关系来是否就表示没有必然的关系呢?因果不必然是否就是世界没有秩序呢?世界没有秩序,科学是否就推翻,或者就不可能呢?世界有没有秩序牵扯到怎样的秩序,世界可以有某种秩序而科学仍不可能,可以没有某另一种秩序而科学仍可能。无论如何,因果不必然,世界不一定没有秩序,而我们找不着必然的关系,也不一定就没有必然的关系。我们从知识论着想,只讨论因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这问题当然不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底问题,也不是一件事体是否必有其因,必有其果的问题。我们底问题是甲因是否必有乙果底问题,或A因是否必有B果底问题,而这一问题又牵扯到atn sn 因是否必有btm sm 果底问题。假如因果之间有必然的关系,我们是否因此懂得自然,也容易驾驭自然,假如因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我们是否能够应付环境。本书对于这一问题底兴趣是知识论方面的。

B.因果底现实与它靠得住与否底问题

1.靠得住与否底问题 。我们暂且不用必然两字,这两字底问题,我们在下段讨论。靠得住与否底问题,大约可以用以下方式表示:A—B这一因果关系靠得住,如果atn sn 这件事体发生之后,btm sm 一定发生。结果是假如atn sn 发生之后,而btm sm 这件事体不发生,或不必发生,则A—B这一因果靠不住。这当然是表示靠得住与否底意义。从前论因果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问题在此。我们虽暂不提出必然两字,然而仍不能不从这问题着手。

2.靠得住与否和A—B底现实与否 。这样的靠得住与否底问题实在就是现实与否底问题。这里所谓现实是普遍的底现实,而普遍的底现实就是普遍的在特殊中显现出来。假如atn sn 发生,这就是特殊中显现了A这一共相;假如btm sm 发生,这也是在特殊中显现了B这一共相;假如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因此发生,这也是在特殊中显现了A—B这一普遍的因果。普遍的因果是一件事,它现实与否又是一件事。我们现在不必从因果着想,我们可以从别的普遍的思想着想。我们说恐龙是如何如何的,可是,恐龙不必有或不必存在,恐龙存在与否是一件事,而恐龙如何如何是另外一件事。恐龙从前存在过,现在不存在了。就特殊的实在说,这分别很大,就普遍的状态说,恐龙如何如何依然一样。普遍的因果和它的特殊的现实也是两件事,既然如此,前者所有的情形,后者不必有,后者所有的情形,前者也不必有。可是,普通我们以为A—B这一普遍的因果底靠得住与否底标准,就是atn sn 发生之后,atn sn —btm sm 发生与否。如果发生,则A—B靠得住,如果不发生,则A—B靠不住。

3.看法很自然 。其所以引用这样的标准当然有很好的理由。我们底问题既不是因必有果,果必有因那样的问题而是A因必有 B果这样的问题,我们当然要设法在呈现或所与或事实中去证实。在呈现或所与或事实中去证实,就是看普遍的因果是否现实于特殊的之中。对于A—B底靠得住与否底问题,我们会自然地看 atn sn 发生之后,atn sn —btm sm 是否发生。在求知底历程中,我们应该怀疑到普遍的、抽象的、理论的、有没有特殊的、具体的、事体的、事实的、表现。我们决不能空空洞洞地在理论上去推A是否为B底因,也决不能单独地在理论上表示A因必有B果。我们免不了有事实上的标准,而事实上的标准当然就是看atn sn 发生之后,atn sn —btm sm 是否发生。这一特殊的关系发生,我们很自然地以为A—B靠得住,不然我们也很自然地以为A—B靠不住。

4.A—B本身靠得住否和它底现实靠得住否是两不同的问题 。休谟曾表示他找不出因果之间靠得住的关系来。他所说的靠不住的关系,实在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不一定发生,或atn sn —btm sm 不一定发生。atn sn —btm sm 既不必发生,他就以为A—B靠不住。A—B靠不住问题相当的严重。说A—B靠不住,当然就是说普遍的因果靠不住。普遍的因果靠不住,一方面表示事实上没有因果那样的秩序,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利用因果,以为应付所与底工具,与征服自然底工具。这二者都非常之重要,无论就日常生活说,或就将来的生活底进步底可能说。休谟也感觉到问题底重要,他碰着这一困难之后,他觉得不能打住,绕了一个大弯之后,把这问题移到心理和习惯上去。我们不能引用他底办法,也没有他所有的问题。我们要把靠得住与否底问题分成两部分,一是A—B本身底问题,一是它底现实底问题。就前一方面说,我们要提出必然与固然。

C.必然与固然

1.“一定”与“必然” 。前此也许已经提到过,本书把必然两字限制到逻辑上去,照本书底用法,只有逻辑底关系是必然的。必然两字,前此论思想律时已经提到,此处不赘。我们现在暂从常识着想。必然两字既有此特别的用法,这两字是不能引用到因果上去的。我们也许可以设想一大堆的因果联合起来的必然情形,假如(一)我们承认一切都有因有果,(二)A—B,C—D,E—F……代表所有的可能的因果(不仅是我们所知道的或一时所现实的),那一件一件事体发生之后,A—B,或者C—D,或者E—F,……之中一定有一因果现实,这“一定”等于“必然”。可是,这没有说究竟哪一因果现实,因此也没有说甚么样的事体会发生。我们底问题不是这样的。我们底问题仍是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是否一定发生。

2.问题与以上(一)(二)两点不相干 。对于这一问题,以上(1)条所说的(一)(二)两点不相干。即令我们承认(一)(二)两点,我们也不能说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必然地发生。即令我们承认A—B,atn sn 之后,btm sm 发生与否仍不必然。在别的条件满足底情形下,我们会说btm sm 一定会发生。这个一定可不是必然。假如我们以p表示atn sn 底发生,以q表示所有的条件都满足,以r表示 btm sm 底发生,p·q·和r与p和r显而易见都不是一逻辑命题。这就是说p·q与r之间或p与r之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这两命题虽不是一逻辑命题,然而在它们都表示固然的理底条件之下,它们都是真的命题。也许有人以为我们底问题是p和r:p·q:和r,而这是一逻辑命题,p和r:p·q与r之间有必然的关系。可是,请注意这不是因果之间的问题,它只是一普遍的推论而已。我们底问题是p·q与r或p与r之间的问题。这二者底分别是,前者把条件包括在内,后者不把条件包括在内,把条件包括在内,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一定会发生,不把条件包括在内,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不一定发生。后者就是A—B这因果关联。说因果关联表示固然的理,或就是固然的理底说法就是把条件包括在内底说法,而事实上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不一定发生底说法就是不把条件包括在内底说法。前一说法表示固然,而固然不是必然。

3.固然的理一定靠得住 。因为名言世界是分开来说的世界,我们思想到因果关系的时候,我们也就常常只是思想到A—B或者 p和r这样的情形上去。所谓靠得住与否底问题只是A—B或p和 r底问题,不是p·q·和r底问题,只是前者现实与否底问题,不是后者有无例外底问题。我们说atn sn 发生之后,如果其它的条件满足,则btm sm 一定发生,问题当然只是q满足与否。q满足与否,有时我们知道,有时我们不知道,有时我们可以试验,有时我们不能试验,我们底注重点既在A—B,难免有靠得住与否底问题。照我们底说法,这实在是弄错了,A—B既真正地是因果关联它没有靠得住与否底问题,只有现实与否底问题。果然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不发生,这并不表示A—B靠不住,只表示q未满足,而A—B未现实而已。我们根本不应该盼望在q未满足底情形下,A—B仍然现实。果然它在任何情形下都现实,则它只是一逻辑命题而已。它虽有现实与否底问题,没有靠得住与否底问题。它既是固然的理,在条件满足而atn sn 又发生情形下,我们知道btm sm 一定会发生。

4.因果关联一方面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无例外 。理虽有固然而势本身无必至,固然的理本身仍只是固然。这就是说atn sn ,ctn sn ,dtn sn ,etn sn ……就殊相底生灭说,没有必至,就共相的关联说,理有固然。可是固然的理,A—B,不是必然的。关于势,以下E段尚要讨论,此处不谈。A—B果然真正地是因果,它就是固然的理,这就是说,它没有例外,atn sn 发生之后,在条件满足这一情形之下(即ctn sn ,dtn sn ,etn sn ,……),btm sm 一定发生。这是就btm sm 一定会发生说。至于它特殊地如何如何(严格地说,对于特殊,我们无法说它特殊地如何如何),那是另外一件事,这在E段会讨论。在现在我们要表示A—B 一方面不是必然的,另一方面也没有例外。表示固然的理底命题不是逻辑命题,它是普遍的真的命题或自然律而已。关于这一点,(2)条已经表示。遵守固然的理的命题的,只是事实;遵守必然的理的命题,任何情形都行,凡可以思议的,都遵守必然的理。虽然如此,固然的理仍无例外,这在以上也已经说明。

D.背景与因果底靠得住

1.同样的背景不一定不重复 。讨论背景时,我们曾讨论背景底重要。说A是B底因,B是A底果,只是简单的说法,同样的背景底有或无,根本没有谈到。在同样的背景之下,A那样的事体,即atn sn 发生,B那样的事体,即btm sm 一定就会发生。可是,背景不一定同样,所以A那样的事体,atn sn 发生之后,B那样的事体btm sm 也不一定发生。所谓同样,前此已经提出过,在这里我们不妨再提一下。世界既老在变动中,我们不能盼望任何背景完全同样,无论从特殊的说或从普遍的说。从特殊的说,根本就没有特殊地相同的背景,即试验室也不是例外。从普遍的说,也没有一切都相同的背景。在一试验室底桌子也许是榆木做的,在另一试验室底桌子也许是红木做的。好在我们所要求的背景底同样不是完全的同样。我们只要求必要条件都备,而又没有阻碍的事体发生。这样的背景在试验室比较地容易重复,而在试验室之外,比较地不容易重复。可是,虽然不容易重复,然而不一定就不重复。

2.因果关联底现实也是背景底现实 。因果不现实不是因果有例外,是背景不一样。也许在背景中,必要的条件虽满足,而阻碍因果关系底事体也发生;也许阻碍的事体虽没有发生而必要的关系不备;也许二者都没有满足。因果底现实与否不只是关系现实而已,而且是同样的背景或小背景底现实。因果底现实与否不是它靠得住与否底标准。在同样背景之下因果底现实与否才是它靠得住与否底标准。我吃了毒药,我会死,但是,假如医生给我泻药与吐药吃,我在毒药未发作前,大吐大泻起来,我也许不死。这里有两不同的因果,一是吃某毒药人会死,一是吃另一种药人会大吐大泻,而在大吐大泻中,毒药会吐出来或泻出来。这样地说,问题当然是比较地简单化,我们在这里所要提出的是这简单化的情形。在这情形中,一因果不现实就是另一因果底现实。这不是因果靠不住底问题。头一因果没有被第二因果推翻,假如没有现实第二因果,头一因果也许会现实,假如头一因果现实,第二因果也没有推翻。假如我吃毒药死了,我底朋友也许会说,可惜没有医生在旁相救。假如我为医生所救,我们也不会说毒药无害于人。因果底现实与否不是它靠得住与否底标准。它虽不现实然而只要同样的条件满足,它仍靠得住。

3.的确有因果关联时,决不至于因现实,背景现实,而果不现实 。可是,有时因果不现实而条件又满足。也许在试验室中,在我们底能力所及,我们知道背景同样,然而我们所盼望的因果不现实,这是不是表示因果靠不住呢?这实在只表示我们所认为是因果者根本不是因果。这只是说,我们所相信的表示某一因果的命题是假的,而不是说这一命题虽真而它所肯定的对象是靠不住的。假如我们所盼望的是C—D,而在同样的背景底条件之下,ctn sn 发生之后,dtm sm 并不发生,我们不能说C—D这一因果靠不住,我们只能说它根本不是因果。在求知底历程中,我们常常有错误,我们所错认为因果的当然靠不住,可是,这不是因果靠不住。因果是固然的理,它是毫无例外的。

E.特殊的现实底或然

1.因果底现实是或然的 。因果虽固然,而它底现实确是或然的。或然有程度高低底不同,有些高到使我们感觉到一定,有些则低到使我们只感觉到大约而已。这程度问题,我们根本不讨论。 A—B这一因果虽是固然的理,而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底发生只是或然的。假如btm sm 不发生,我们会去找理由,也许找得出,也许找不出。无论找出或找不出,理由总是有的。所谓有理由,就是说一件事体底发生有它的固然的理。固然的理是事物之无可逃的。找不着理由既不表示没有理由,找得着理由也不表示有理由,理由总是有的,一件事体底发生与否不是固然的理底问题。这也就是表示虽有固然的理,而不因此就有当然的势。

2.固然的理不决势之必至,当然也不决事之必至 。假如我们所盼望的果不发生,我们去找理由,我们也许找着了。所谓找着就是发现背景中有阻碍btm sm 发生底事体。背景中有阻碍btm sm 发生的事体,此背景就不是A—B这一因果所要求的背景。既然如此,A—B当然不现实。可是,也许我们找不着理由。所谓找不着理由,就是没有发现阻碍btm sm 发生底事体。在这情形之下,我们也许说有理由而我们没有发现,或者说原来所认为是因果的根本不是因果,或者说我们重行试验,再行观察。无论如何,我们决不能说,也决不至于说,A—B是因果而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不发生是没有理由的。所谓理由就是事体底理底根据。说事体有理由就是说它有理的根据,那么理是不是就决定事呢?我们底意思,前此已经表示过,理虽有固然而势无必至。这就是说,理不能决势底至。

3.势底至或不至不只是因果发生与否而已 。势底至不只是 btm sm 底发生或不发生而已。从btm sm 说,有必要条件,有相干条件,有不相干的事体;这许许多多的事体,就特殊的说,它们都只是那么特殊地发生而已,我们可以在官觉或直接经验上和它们接触,可是,我们没有法子说它们。我们根本没有理由说它们特殊地如何如何,而就特殊的说,它们也无所谓如何如何。势是殊相底生灭,它只是生生相承,灭灭相继,不但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究竟发生与否,与如何特殊地发生,我们无从知道,即任何别的特殊的事体也是如此。假如我们是永恒的神,我们曾经直接经验了所有的以前的特殊的事体,我们也无法决定btm sm 如何特殊地发生。如果我们不从btm sm 这件事体着想,而从xtm sm 这所与着想,我们底意思也许容易表达一点。btm sm 实在是我们以“B”方式去接受的xtm sm ,我们已经是从普遍的着想,说它是btm sm ,如果我们不从普遍的着想,xtm sm 只是一特殊地如此如此而已。对于xtm sm ,我们无话可说。我们说atn sn 发生之后,btm sm 一定发生,实在只是说atn sn 发生之后,一定有xtm sm 或ytm sm 或ztm sm ……等等,而我们可以用B去接受。这就是说,我们只能说有B那样的事体发生,而不说xtm sm ,ytm sm ,ztm sm ……之中究竟何者发生。一件特殊的事体,btm sm 有这样的问题,任何其它的特殊的事体都有这样的问题。btm sm 底条件 ctn sn ,dtn sn ,etn sn ……也有这样的问题,而它们底条件也有。由此类推,理虽有固然而势无必至。这是从永恒的神着想,若从我们自己着想,btm sm 底这些条件都是能以B去接受的所与。ctn sn ,dtn sn ,etn sn ……等等发生与否,我们也许不知道,不仅xtm sm ,ytm sm ,ztm sm ……之中何者发生,我们无从说起,就是有它们与否,我们也无从知道,这就是说,btm sm 发生与否我们也无从知道。我们说btm sm 底发生是或然的。

4.预知底可能仍决于理 。以上所说的或然,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有两层的或然。一是相对于知识的,一是不相对于知识的。其实这与我们的问题不相干。人不知道所有一切。如果连btm sm 底条件发生与否都不知道,btm sm 底发生与否总是或然的:btm sm 底或然也许是相对于知识的。我们当然可以如此说。可是,如果我们从另外一方面着想,我们假设人虽不知道所有一切,然而知道btm sm 底条件满足,那么,他也知道btm sm 一定会发生。他虽知道btm sm 一定会发生,然而他仍不知道xtm sm ,ytm sm ,ztm sm ……之中何者会发生。这就是说,他虽然知道btm sm 一定会发生,然而他仍不知道它如何特殊地发生。照我们底说法,他所知道的是理,不是势。所谓知道btm sm 一定会发生,仍是从理有固然说,而不是就势说,势仍没有必至,仍不是相对于知识的。我们已经说一定有btm sm 发生,只是说一定有xtm sm ,或ytm sm ,或ztm sm ,或……发生,而发生之后,我们能以B意念去接受。说btm sm 一定发生,仍是说A—B是固然的理而已。这就是说,说btm sm 一定会发生,仍不是就特殊的事体而说的。就特殊的事体说,它底发生总是或然的。

5.特殊的事体底或然性与因果底一定性是两件事 。特殊的事体底或然性,与因果底靠得住与否,是两件事。因果总是靠得住的,不过现实与否则不一定。因果底现实与否,要看条件满足与否,而条件满足与否,一部分要看或然的势。势既没有必至,特殊的世界既不重复,则某一因果底条件在一时虽满足,在另一时也许不满足;如果不满足,则该因果就不会现实。我们不要把因果底现实与否当作它靠得住与否。就靠得住与否说,因果既靠得住,它与自然律无异。它与自然律一样都是固然的理。因为如此,我们才可以利用因果去征服自然。也因为如此,我们底因果意念才是有效的接受方式。当然我们在寻求因果中,也许我们有错误,错误是很难免的,但是我们不要把我们底错误视为因果本身底靠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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