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大记

“大”,备也。自始死至葬,自诸侯至士,皆备记之,所以补《丧礼》之未悉者也。凡十八章。

疾病,外内皆埽。君大夫彻县,士去琴瑟。寝东首于北牖下。 埽,先到反。县,胡消反。去,邱矩反。牖,郑氏曰:“成为‘墉’。”当从之,余封反。首,舒救反。

“病”,疾甚也。“内”,燕寝。“外”,门庭。“皆埽”,慎终故须先整肃也。彻乐器者,非乐时也。“东首”,顺生气。“墉”,室墙也。“北墉下”,去户牖远,静谧以安之。此记病革之时。

废床,彻亵衣,加新衣,体一人。男女改服,属纩以俟绝气。

“废”,彻也。彻床以箦卧于地,以人始生在地,反其真也。“体”,手足也。持之各一人,以将死惝怳不宁为之依也。“男女”,谓侍疾者。“改服”,士以上朝服,庶人深衣,女袗玄,为送死不敢亵也。“属”,缀也。“纩”,新绵,缀于鼻端,候息之绝,息未绝犹冀其生也。此节记气将绝之际。

男子不死于妇人之手,妇人不死于男子之手。

“手”,谓持体者。君子正终,远媟乱也。

君夫人卒于路寝。大夫世妇卒于適寝。内子未命,则死于下室,迁尸于寝。士之妻皆死于寝。 卒,子律反。適,都历反。

“君”,诸侯也。夫人之卒在其内三寝之正寝,而言“路寝”者,正寝视君之路寝也。天子有夫人,有嫔,有世妇。诸侯之世妇视天子之嫔,内命妇也。大夫之妻其秩视世妇,故类言之。“适寝”者,大夫则外寝,妻则内正寝,内命妇则其宫之正寝也。“内子”,谓世妇女御。下室,寝后室。“寝”,其宫之正寝也。“迁尸”者,没而君追命之也。“士之妻”,谓士及士之妻也。士或止一寝,故但言“寝”,夫妇之卒同于此也。凡寝皆正室之名,外寝如今厅事,内寝如今中堂。死必于寝,以正终也。

右第一章。此章记始死之礼。君子之自处其死也,必正而无偷安畏恋之情;处其亲之死也,亦必以正而不为姑息狎昵之爱。是岂有所矫而然哉?君子之于身无不敬也。其于亲亦无不敬也。死,命也;哀,情也。顺命而极用其情,一之以敬,则并行不悖矣。既不为细人之鄙亵哀瞀而不恤理之所安,而亦非若异端之矫强张皇立异,而以求别于夫人之死也。知此者,可与语死生之际而事其亲矣。

始死,迁尸于床。 用敛衾,去死衣。小臣楔齿用角柶,缀足用燕几。君、大夫、士一也。 去,邱矩反。此节旧在“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之下,今定序于此。

死时在北墉下,废床,今更于南牖下设床,迁尸于上,死事始也。“ ”,覆也。“敛衾”,小敛之衾,权用之,袭乃彻,更为敛用也。“死衣”,死时所易朝服也。去而祼之,待浴也。“小臣”,正君之服位者,大夫权设其官“子路使门人为臣”是已。士则御者摄。“楔”,拄也;拄之勿令合,使受饭含。“柶”,长六寸,两头屈曲出两吻外,角为之,取其滑易也。“缀”,衬而拘之,使勿辟戾,可受履也。“燕几”,燕居之几,仄之使几足拘两足,御者坐持之。“君、大夫、士一”者,安尸事质,不容异也。

右第二章。此章记始死迁尸之礼。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小臣复。复者朝服。 复,芳服反,下同。朝,直遥反。

“有林麓”“无林麓”,谓所封国邑境内有无也。“虞人”,山虞。“狄”,与“翟”通。“狄人”,《周礼》谓之“夏采”,主复事者。“阶”,梯也,以升屋者。无林麓则无虞人,狄人摄之。“小臣”,君出入则前驱,故令之复。复非一人,于路寝则使小臣,四郊则夏采。大夫以下,其人未闻。“朝服”,以吉迓生气。

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赪,世妇以襢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 卷,古本反。屈,去月反。 ,时战反。科,吐玩反。

皆举上服以统其余也。复者非一人一处,小臣于路寝用上服耳。“卷”,与“衮”同,公之上服。侯伯则 ,子男则毳,举公以下统之。“屈”,与“阙”通,子、男夫人之上服;公夫人则袆衣;侯伯夫人则揄狄。举子男以上统之,互文见意也。“玄赪”,玄衣 裳,玄冕服也。“襢衣”,命妇助祭服。“世妇”,兼内外命妇而言。“爵弁”之服,缁衣 裳。“税”,与“禒”通,六衣之下,士妻之上服也。

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荣。 号,胡刀反。

“荣”,屋檐角翼起处。“东荣”者,前檐东角也。“号”,大呼也。“危”,屋脊也。复衣以竿揭之,已事则卷之于竿。“投”,掷也。“前”,檐下。“受之”,以覆尸。“西北荣”,后檐西。

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 乘,食证反。

“在野”,谓卒于道路。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 “衣尸”之“衣”,于既反。

“衣尸”,袭也。既冀为魂所或依,不忍致死之也。

妇人复,不以袡。

“袡”,绛缘衣,嫁时上服,非正服也。

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

此殷礼,周则男子称字。

惟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 先,苏佃反。

复以冀其生,故未复不行送死之礼,惟哭则哀迫于中,不能待也。“死事”,谓正尸浴袭。

右第三章。此章记招魂之礼。

管人汲,不说 ,屈之。尽阶,不升堂。授御者,御者入浴。小臣四人抗衾,御者二人浴。浴水用盆,沃水用枓。浴用 巾,挋用浴衣,如他日。小臣爪足。浴余水弃于坎。其母之丧,则内御者抗衾而浴。 说,他活反。枓,知庾反。尽,慈忍反。

“管人”,司汲之官,盖冬官之属。《冬官》今亡,无所考。“管”,筩也,所以汲者也。“ ”,汲筩索也。汲者致水必说 ,“不说”者,示哀遽且告新汲也。“屈之”者,为曳地则不便事也。“阶”,西阶。“尽阶”,阶之最上级也。“不升堂”,终在阶也。“御者”,无恒官,生时所亲用者,遣之执事尔。“入浴”,浴于室也。“抗”,高举之也。“衾”,覆尸敛衾。“抗衾”,以掩形露也。“沃”,浇于身也。“枓”,形如酌酒之斗,有柄,以木为之。“ ”,细葛。此人君之礼,士则用绤。“挋”,拭干也。“浴衣”之制未详,盖亦巾类。“他日”,生时也。“爪足”,剪足趾爪。“坎”,甸人为垼所取土处,在阶间,不忍远倾之,藏之近也。“内御”,婢妾之属。“抗衾而浴”者,言抗衾及浴,皆用内御也。

管人汲,授御者。御者差沐于堂上,君沐粱;大夫沐稷,士沐粱。甸人为垼于西墙下,陶人出重鬲,管人受沐,乃煮之。甸人取所彻庙之西北厞薪,用爨之。管人授御者沐,乃沐。沐用瓦盘,挋用巾,如他日。小臣爪手剪须。濡濯弃于坎。 差,楚街反。重,直容反。厞,扶沸反。此上二节旧在“君大夫士一也”之下,“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之上,今定序于此。

“差”,淅。“沐”,米也。“君”,国君。郑氏谓差率而上之,天子沐黍。按《士丧礼》“沐用稻”,此言“沐梁”者,盖传写之误耳。沐以谷者,淅其米之渖,用去垢也。“垼”,土块灶。不煮于爨室者,别于生也。“陶人”,为瓦器之官。“鬲”,瓦釜有足。谓之“重鬲”者,煮沐已,则用此鬲盛余米县木上为重也。“甸人”,供薪之官。“彻庙厞”,谓取复者降自西北荣所彻之檐木也。谓之“庙”者,尸在,从死者之称也。“爪手”,去手指甲。“彻须”,芟去其旁生者。“濡濯”,沐余之渖也。

君设大盘,造冰焉。大夫设夷盘,造冰焉。士并瓦盘,无冰。设床,襢笫,有枕。含一床,袭一床,迁尸于堂又一床,皆有枕席,君大夫士一也。 造,七到反。 ,徒亶反。此节旧在“弃之于隐者”之下,“始死迁尸于床”之上,今定序于此。

此沐浴已,迁尸于床而含袭之后也。“大盘”,木盘,广八尺,长丈二,深三尺,赤其内,置床下以盛冰。“造”,纳也。“纳冰”者,以殡待三日之后至七日,仲春而还气渐温,用凉尸勿坏,且辟蟁蝇也。“夷”,亦大也,视大盘为差,小异其名耳。君殡日远,二月用冰;大夫殡日近,三月用冰。“并瓦盘”者,明大夫之盘亦瓦也。无冰则设水,若君赐之冰,亦用冰矣。“襢笫”,露箦无席以通寒气。“含床”,在南牖下。“袭床”,次含床之东。迁尸于堂,以待敛,床在西坫南。含床无枕,余皆有之,冰盘并设其下。

右第四章。此章记沐浴及含袭用冰之礼。

始卒,主人啼,兄弟哭,妇人哭,踊。 卒,子律反。

此通记自始死至小敛前哭踊无数之节也。“啼”,如婴儿哭。“兄弟”,同姓之通称。“妇人”,谓主妇及女子子。哭而不啼,别于男子也。“踊”,谓自主人以下皆踊。

既正尸,子坐于东方,卿、大夫、父、兄、子姓立于东方。有司庶士哭于堂下,北面。夫人坐于西方。内命妇、姑姊妹、子姓立于西方,外命妇率外宗哭于堂上,北面。

此诸侯之哭位也。“正尸”,谓自北墉迁南牖下南首,其事在复浴之前而记于后者,尸正于南牖,则讫小敛而始迁也。“坐”者,近尸于地,亲之至也。惟適子与夫人坐。“哭”,定尊位也。“子”,谓众子及诸从子。“姓”,孙及诸从孙。不殊者,以尊嗣子也。“东方”,户外堂上,不敢继嗣子也。“有司”,有丧职者。其余为“庶士”。言“坐”“立”,言“哭”,互文。坐立皆哭,哭亦立也。“内命妇”,世妇、女御及公子之妻。“子姓”,女子女孙及群从也。“外命妇”,同姓卿大夫之妻。“外宗”,姑姊妹之女,或嫁于士,故言“率”也。士妻疏贱不入哭。

大夫之丧,主人坐于东方,主妇坐于西方。其有命夫、命妇则坐,无则皆立。

“主人”,適子也。众子虽继適子于户内,不坐。“主妇”,妻在则妻是已,妻没则適子妇也。“其有”者,同姓之亲内有之也。嗣子定位于初丧,惟有爵者得与同坐,别尊卑也。按此盖周之后代世官之礼。古者大夫不世,则死者虽大夫而嗣子固士,与士礼同。

士之丧,主人、父、兄、子姓皆坐于东方,主妇、姑姊妹、子姓皆坐于西方。

士之嗣子无適贵,故众主人以亲疏相继而南。

凡哭尸于室者,主人二手承衾而哭。

“承”,举也。“衾”, 衾。亟见尸以致哀。

右第五章。此章记小敛以前室中堂上下之哭位,其后,既小敛位于堂上,既殡位于堂下,虽小有异同,而適庶亲疏贵贱之别,男女之辨,率循此而为之也。

君之丧未小敛,为寄公、国宾出。大夫之丧未小敛,为君命出。士之丧,于大夫,不当敛则出。 为,于伪反。

“寄公”,失国诸侯来托者。“国宾”,来观聘之君、大夫也。“出”,迎于庭也。“君命”,吊襚者。“出”,迎于门外也。大夫于君命,虽当敛亦出;士于大夫,当敛则不出矣。士为大夫出,亦迎于庭也。大夫于国宾,士于君命,其出可知。此皆谓既袭以后。未袭惟为君命出耳,余皆不出。

凡主人之出也,徒跣扱衽拊心,降自西阶。君拜寄公、国宾于位,大夫于君命,迎于寝门外;使者升堂致命,主人拜于下。士于大夫亲吊,则与之哭,不逆于门外。 使,疏吏反。

“扱”,反向上也。“降自西阶”,不忍即主也。“拜于位”者,就中庭乡宾之位而拜也。未小敛,寄公位在门西,国宾位在门东,皆北面。言“亲吊”者,或有使家臣来者也。“与之哭”者,既拜之后,即位于西阶下,南面对宾,与成哭踊也。逆,亦迎也。“不逆于门外”,惟送则出门也。

夫人为寄公夫人出,命妇为夫人之命出。士妻,不当敛则为命妇出。 为,于伪反。

“命妇”,大夫妻也。《周礼》:世妇以后命吊临于卿大夫之丧。古者有丧妇人亦吊也。夫人于寄公夫人亦拜之于位,未小敛,寄公夫人位在堂上,北面。“出”,出室迎之也。

右第六章。此章记小敛以前主人为宾出之礼。

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主妇东面,乃敛。卒敛,主人冯之踊,主妇亦如之。 卒,子律反。冯,如字,皮冰反。

“小敛”,于户内,主人主妇临之,以慎终也。“主妇东面”,位敛席西,则主人位敛席东,西面可知。冯,凭也。

主人袒,说髦,括发以麻。妇人髽,带麻于房中。 说,他活反。

“袒,说髦,括发”,始成丧也。小敛而后绝乎生之望矣。“髦”,童子之饰,左右各一,父没脱左,母没脱右。“括发”,以麻去笄 也。“带”,绖也。妇人重腰故先之,男子则未变也。小敛说髦,妇人髽,皆诸侯之礼,士则既殡乃脱髦,其为三日均也。诸侯有东西房,故男子括于东房,妇人髽于西房。大夫、士惟有东房,则男子于房,妇人于室。凡去饰,必于隐处。

彻帷,男子奉尸夷于堂。

始死帷堂,尸未饰也。卒敛斯彻矣。“奉”,承也。士举之,主人攀扶,以致哀恋也。“夷”,陈也。《士丧礼》彻帷在袒括之前,此序在后者,盖主人方入房袒括,而有司彻帷同时并作,随文先后记之也。自此,主人以降之位皆在堂矣。

降拜,君拜寄公、国宾。大夫士拜卿大夫于位,于士旁三拜。夫人亦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大夫内子士妻,特拜命妇,汜拜众宾于堂上。 汜,孚梵反。

“拜”者,答其视敛也。“于位”,乡其位而特拜也。“大夫士拜卿大夫”者,大夫于卿,士于大夫也。“于士”,大夫、士之礼同也。“旁三拜”者,士宾众,或东南,或西南,每向三拜也。“拜寄公夫人于堂上”,其位在堂上,就而拜之也。“汜拜”,旅拜也。“众宾”,女宾。

主人即位,袭带绖踊。母之丧,即位而免。 免,亡运反。

“即位”,始即阼阶下之位,死事已成,嗣子定位也。“袭”者,袒事毕,复袭衣也。未成服之服,仍初死之朝服。“带绖”,加首绖于括发,加腰绖于朝服也。母丧即位,易括发而免,于礼杀也。此人君之礼也,士则先踊而后袭绖。

乃奠。

设小敛之奠也,有牲俎陈于尸东。

吊者袭裘,加武,带绖,与主人拾踊。 拾,极业反。

主人变则客亦变矣。“加武”,加素弁武于冠上。“绖”,环绖也。“拾踊”,相间而踊。此“拾踊”者,即上“主人即位踊”之时与同踊,补记于此耳。

君丧,虞人出木角,狄人出壶,雍人出鼎,司马县之,乃官代哭。大夫,官代哭,不县壶。士,代哭,不以官。 角,盖甬字之误,他孔反。县,古涓反。

“虞人”,山虞。“木”,薪也;所以爇鼎炊水,为冬寒使漏不凝也。“甬”, 水注壶器。“壶”,漏水定时器;《周礼》挈壶氏掌之,此属“狄人”者,诸侯官不备,摄也。“雍人”,外饔。“鼎”,炊水者,挈壶氏司马之属,故其长莅县壶。“代”,次相易也。孝子之哀已逾三日,声将不续,而尸未殡,须相侍卫,故令官代哭,使不绝声。诸侯官众,相次而代,分时刻以序之。大夫家臣少,不能以时相代,更番迭哭而已。士无家臣姻党友朋为代哭。若主人之哭则无时,初不相代也。

君堂上二烛,下二烛;大夫堂上一烛,下二烛;士堂上一烛,下一烛。

“烛”,燎也。昼夜不绝哭,斯不绝炬也。多少因其堂阶庭门之深浅。

宾出彻帷。

此帷之设以别男女,葬而后永彻之,故宾出则彻,宾至则设。

哭尸于堂上,主人在东方,由外来者在西方,诸妇南乡。 乡,许亮反。

未殡故曰“哭尸”。“由外来”者,宾也。“南乡”,移位尸北,以避宾也。

妇人迎客送客不下堂,下堂不哭。男子出寝门外见人不哭。

“客”,女宾。“下堂”者,为夫人命也。“寝门”,适寝之门,即大门也。“见人”,谓迎送将君命者。

其无女主,则男主拜女宾于寝门内。其无男主,则女主拜男宾于阼阶下。

皆稍近就之,亦终不相昵也。此下三节通言丧礼而记于此者,自小敛而后皆然也。

子幼,则以衰抱之,人为之拜。为后者不在,则有爵者辞,无爵者人为之拜,在竟内则俟之,在竟外则殡葬可也。 衰,仓回反。“为之”之“为”,俱于伪反。竟,居影反。

“不在”,或时他往,父母以急疾终也。“有爵者辞”,其吊也,非適嗣不敢与尊者为礼也。“人为之拜”,摄主受吊也。“俟”,缓殡日以待其归也。“竟外”,近者殡,远者则葬。

丧有无后,无无主。

非宗子则不立后。“无主”者,同姓乃至里尹皆可主也。

右第七章。此章记小敛以后之礼。

君之丧三日,子、夫人杖;五日既殡,授大夫、世妇杖。子、大夫寝门之外杖,寝门之内辑之。夫人、世妇在其次则杖,即位则使人执之。子有王命则去杖,国君之命则辑杖。听卜,有事于尸则去杖。大夫于君所则辑杖,于大夫所则杖。 去,邱矩反。

“子”,嗣君。“世妇”,内命妇。“授”者,受命于嗣君也。“寝门之外”,拜宾之位。“寝门之内”,统乎殡也。“次”,哭次,在西房。“辑”,举而敛之,不拄地也。妇人之容简,当辑杖,则使人执之。“国君”,邻国之君。“命”,吊辞也。称“君”、称“命”者,未成君,不敢与敌也。“卜”,卜葬。“有事于尸”,虞而事尸也。“于君所”,与嗣君同即位也。“于大夫所”,自与其俦居哀次也。杖以扶病,亲者哀至先病,故先杖,义服者后也。对君尸及居殡所,虽病不敢不勉也。尊者去之,其次辑之。

大夫之丧,三日之朝既殡,主人、主妇、室老皆杖。大夫有君命则去杖,大夫之命则辑杖。内子为夫人之命去杖,为世妇之命授人杖。 为,于伪反。

“三日”,除死日后三日也。“室老”,家宰也。室老于大夫尊不至而加亲,故视子也。“内子”,即主妇。“世妇”,大夫之妻也。命至则不杖,其亲临可知已。“授人杖”,亦使人执之也。君子杖不入于寝门,大夫、士杖不登堂,文略,可互推之。

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妇人皆杖。于君命,夫人之命,如大夫;于大夫、世妇之命,如大夫。

“二日”,并死之日而三日也。杖必三日者,孝子自尽其哀,志壹气动,不三日不致毁,无贵贱一也。“妇人皆杖”者,兼妾为君,女子子在室为父也。

子皆杖,不以即位。

“子”,庶子。“皆杖”,以伸其情。“不以即位”,统其尊于適子。

大夫、士哭殡则仗,哭柩则辑杖。

“哭殡”,既殡而朝夕哭也。“哭柩”,启柩以及于葬之哭也。启则见柩,亲柩而哭,故“辑杖”。言“大夫、士”者,国君之丧,杖不入门,虽哭殡亦辑杖。

弃杖者,断而弃之于隐者。 断,都管反。

大祥乃“弃杖”。“断”,截之也。“隐者”,僻处。凶物不使人见而恶,杖以扶生者之病,非衰绖送死之道,故弃而远之可也。

右第八章。此章记杖礼,序在此者,以君三日而杖,在大敛之前也。其末二节所记,盖葬及大祥之礼,因记杖而遂终言之。

君之丧,子、大夫、公子、众士皆三日不食。子、大夫、公子、众士食粥,纳财,朝一溢米,莫一溢米,食之无算。士疏食水饮,食之无算。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食之无算。 莫,漠故反。“疏食”之“食”,祥吏反。下同。

“子”,嗣子。“公子”,庶子。“众士”,公家之士。“众”者,该上、中、下也。“食粥”,三日后也。“财”,资也。“纳财”,谓有司供具粥资之米也。“一溢”,一升零二十四分升之一,以衡称之为二十两,当今十二两。“无算”者,馁疲则强进之,无过毁也。“士”,家臣。“诸妻”,群妾、御妻之属也。

大夫之丧,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众士疏食水饮,妻妾疏食水饮。

此言三日以后之丧食,其三日不食,君、大夫、士一也。“子姓”,众子也。“众士”,家臣邑宰,其米亦朝莫一溢,达于士。士与妻妾皆疏水而别言者,男女异辞尔。妻妾服斩与子同而食异者,妇人哀毁已甚,君子之所耻也。

士亦如之。

谓子与妻妾。

既葬,主人疏食水饮,不食菜果,妇人亦如之。君、大夫、士一也。

言“主人”,则大夫、公子、众士、室老先食粥者可知。妇人虽前食疏水,逮既葬,犹同主人不食菜果,伸其情也。

练而食菜果,祥而食肉。

亦通君、大夫、士言之,妇人亦然。

食粥于盛不盥,食于篹者盥。食菜以醯酱。始食肉者先食干肉,如饮酒者先饮醴酒。 盛,是征反。篹,损管反。干,古寒反。

“盛”,杯盂之属。“不盥”者,歠不污手也。“篹”,筥也,织竹为之。古人饭以手,故盥之,言为食故盥,非求洁清致饰也。

期之丧,三不食。食疏食水饮,不食菜果。三月既葬,食肉饮酒。

日食以再为度。“三不食”,凡日有半也。言“三月既葬”者,诸侯绝期。

期,终丧不食肉,不饮酒,父在,为母、为妻。 为,于伪反。

母为父厌,降服期,情必伸也。为妻亦然者,天子为后服三年,服期者亦降也。练而食菜果。禫而饮酒食肉。

九月之丧,食饮犹期之丧也。

“九月之丧”,伸而同期,情也。

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 乐,卢各反。

通期、九月之丧,既葬至终丧而言也。“乐之”者,献酬弦歌之事。

五月、三月之丧,壹不食,再不食,可也。比葬,食肉饮酒,不与人乐之。 比,毗至反。乐,卢各反。

五月之丧屈而同三月,制也。“比”,及也。葬而饮酒食肉,前此可食菜果。

叔母、世母、故主、宗子,食肉饮酒。

“世母”,伯母。“故主”,臣于旧君,士于故所仕之大夫。食肉饮酒,谓既殡以后。

不能食粥,羹之以菜可也。有疾,食肉饮酒可也。五十不成丧。七十惟衰麻在身。 衰,仓回反。

通三年之丧以下而言也。“羹”,糁米和菜煮之。“成”,备也。谓饮食居处不备合礼,惟衰麻在身则居于内而食肉矣。此据衰羸者为之制耳,若年虽及而衰未至,则在其自勉也。

既葬,若君食之,则食之,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不辟粱肉,若有酒醴则辞。 “君食”“友食”之“食”,祥吏反。辟,毗义反。

谓居父母之丧也。“食之”者,因其毁瘠不堪也。同志曰“友”。粱肉以扶衰,酒醴则为欢之具矣。

右第九章。此章记丧食之礼。主人三日乃食,在大敛之前,故序于此而终言之。

小敛于户内,大敛于阼。君以簟席,大夫以蒲席,士以苇席。

“户内”,室东当户处。“于阼”者,直阼阶之上,于楹间少南,已敛,乃奉尸而殡于西阶上。“簟”,细篾席也。凡席下皆设莞,君、大夫、士一也。

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衾十有九称,君陈衣于序东,大夫、士陈衣于房中,皆西领北上。绞 不在列。 绞,何交反。称,昌孕反。 ,其鸠反。有,于救反。

“绞”,既敛而束其外者,其制用布广终幅,析其末为三,裹衣衾而约结之。“缩”,直也,自首至足周围约之,长如身之二有半。“横者三”,首一,足一,胸一,长六尺六寸,周于身。缩在下,横在上,束之固也。衾在绞内,衣在衾内,袭尸以后既加冒杀,衣裳皆裹,首足均齐,乃绞束之,平直厝于棺中,无动摇离脱之忧矣。“锦”,织文。“缟”,素纤。“缁”,染帛为缁色。衣裳备为“一称”。“十有九称”,君、大夫、士一也。“序”,宫墙反檐向内之廊也。“西领”,横陈之。“北上”,祭服在北,以次南也。小敛于户内,当陈之时,领向尸也。“绞 不在列”者,陈衣时屈折而不张也。小敛无 ,通下大敛言之。未敛先陈列者,防遗忘,且昭备服。

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 二衾。君、大夫、士一也。君陈衣于庭,百称,北领西上。大夫陈衣于序东,五十称,西领南上。士陈衣于序东。三十称,西领南上。绞、 如朝服,绞一幅为三,不辟。 五幅,无 。 朝,直遥反。辟,博陌反。余字同上。

大敛衣多则益阔而长,故绞缩三横五,其长亦当倍于小敛之绞矣。“ ”,单被。“衾”,有裹。“二衾”,一覆之,一承之。“ ”则周围约之也。“君衣陈于庭”,百称必庭而后容也。“北领”,尸在堂上向之也。“西上”,举衣者升自西阶,先取上服置于外者,便也。“大夫、士陈于序东”,大敛之事在外也。“西领”者,向尸也。“绞 如朝服”者,用布之细十五升也。“绞一幅为三”,析其末也。“不辟”,中不裂也。此通小敛、大敛之绞言之。“ ”,衾当头处,用组为识别首足者, 虽似衾而非以覆体,故不用 也。

小敛之衣,祭服不倒。

敛者务上下方直,故衣或倒之或横之,惟祭服不敢亵,必顺铺之。大敛祭服多,不能皆不倒矣。

君无襚。大夫、士毕主人之祭服,亲戚之衣受之,不以即陈。

“无襚”者,不以敛也。“主人”,谓同姓者;毕其祭服,余则死者之家自备之,充敛之数。“亲戚”,外戚也;不陈则不以敛矣,君子不以人之惠加于亲之身也。

小敛,君、大夫、士皆用复衣、复衾。大敛,君、大夫、士祭服无算;君折衣折衾,大夫、士犹小敛也。

“复”,夹而有绵着者。小敛衣止十九称,故衣衾用着以充广之。“无算”,言尽祭服而用,不足乃资深衣褖袍。“褶”,夹衣无着者。君百称,自充广,故去其着。大夫、士衣少,仍用复者。

袍必有表,不 ;衣必有裳。谓之一称 。 ,都寒反。称,昌孕反。

“袍”,复衣。“表”,深衣之属,加其上也。“ ”,露袍也。袍亵,故必衣表,乃为一称。“衣”,祭服也。

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凡陈衣不诎。

“凡”者,通小敛、大敛之辞。“取衣”者,取而铺之敛席也。“升降者”,称各一人,迭相上下也。“自西阶”,专言大敛也。大敛陈衣于庭或序,取者必由庭下右折从西阶升,以宾礼将之也。“诎”,卷折也。

非列采不入, 、绤、纻不入。

“列采”,正服之色,若缁黄 爵也。“纻”, 麻。“入”,敛而纳之棺中也。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

谓主人及执事者。“袒”,以便事;“袭”,不敢亵也。

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 大,他盖反。胥,本祝字之误,之六反。

“众祝”,小祝。“侍”,临阅之也。士,盖商祝;《士丧礼》:“商祝主敛”,商祝不登于《周官》,故以“士”目之。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 左,侧个反。绞,古巧反。

大敛祭服不倒,谓士也。“左衽不纽”,异于生也。“结绞”,实结之。“纽”,为活屈。

敛者既敛必哭。

谓祝与士也,临丧必哀。

士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壹不食,凡敛者六人。 与,羊洳反。为,于伪反。

“与执事”者,相助之也。独言“士”者,大夫非君之丧不执事。“则敛”者,取衣佐敛也。“敛焉”,为与于敛也。亲尸则增感,虽无服,为之壹不食矣。“凡”者,统君、大夫、士大小敛之辞。“六人”,首足二人,旁各二人。孝子之慎终,必其勿之有悔,固宜躬亲之而不当以委诸人;然人之临人之丧而执事未能数数也,而又当愦乱之际,故先王使官习其事,则为之有法,而自惬乎孝子之心,诚有较躬亲而加毖者矣。后世典礼废,无习敛之官,则为人子者可勿素习而频观之,辍哀自强以躬执其事而免于悔乎?若不察而托之悠悠之人,则亦不孝之尤矣。

君锦冒黼杀,缀旁七。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 杀,所戒反。

“冒”“杀”,袭而韬尸者也,其制皆如囊,缝合一头与一旁,其一旁则缀带以维结之,所谓“缀旁”也。先以“杀”韬足而上,次以“冒”韬首而下,加于杀上而纽结之。“凡”者,兼君、大夫、士而言。“冒”,亦谓之质,对杀则质谓之“冒”,合质与杀亦谓之“冒”。“长与手齐”,伸手下垂将及膝也。“自小敛以往”,言自小敛至大敛也。“夷”之为言尸也。小敛加绞,不用冒杀,而绞之制朴质,故用夷衾裹之。“夷衾”之制,上下殊色,上者亦谓之质,下者亦谓之杀,其质齐手,杀三尺,或锦、或玄、或缁、或黼、或赪,皆同,所谓“质杀之裁犹冒也”。冒乃袭尸之具,而序于此者,因夷衾而补记之也。袭尸之衣,生者之制也,而死者不可致之生,故为之冒与夷衾,先王之意深矣。取象于衣裳之章以别首足,斯可矣,人之既死,耳目无能视听,手足无能持行,露而别之,徒以取人之厌恶而已。而孝子之所虑者,不平不方不固不合,在棺在辁则有动摇倾侧之患,且为日既久,则筋肉脱离,首足分析,有非心之所忍念及者,故裹敛维系,缠绵固结,以庶几体坏而不相离。先王之为人子虑以少安其心,固如此也。而岂合流俗、同污世以趋苟简之,苏轼氏所得知哉!

右第十章。此章杂记小敛、大敛之礼,故序于杖与丧食之下。

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妇尸西,东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铺席,商祝铺绞、 、衾、衣,士盥于盘上,士举迁尸于敛上。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亦如之。 卒,子律反。冯,波冰反。下同。

“弁绖”者,如爵弁而素,上加苴绖也。君大夫嗣子未成服皆弁绖,昭别以定正统也。大敛于阼序东,序在阼外更东。“端”者,尽堂东。“廉”,隅也,尽堂南也。“楹”,东楹。“东上”,以近尸为尊也。“父兄于堂下”,远嫌也。“命妇”,内命妇及内宗。“尸西”,阼阶稍西。“东面”,向尸也。“外宗于房中”,疏者远也。“举”,扶奉也。“敛上”,敛席上先已铺绞 衾衣,尸加其上也。“子冯”,自序至阶西面,夫人益东,东面冯踊。

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 、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君释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妇尸西,东面。迁尸,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君降,升,主人冯之,命主妇冯之。

君于大夫必视大敛,以笃恩也。“迎”,迎于门外。不拜者,不敢当宾主拜至之礼也。“先”,入门。“右”,从君而右,臣礼也。“巫”,以辟不祥。“止于门外”,明不为尸辟也。“释菜”,脯醢之奠,以祭告门神。君入臣门必释菜,重其礼,示不频往也。“序端”,丧主之位,君于臣之家,无往而不为主也。卿、大夫之位与君之丧同,君为敛主故也。君所至,位皆如朝廷矣。“主人房外南面”,以近尸,不敢于尸西者,避敌君也。主妇不改其位,妇人不得与君为礼也。敛毕,主人降于堂下,不敢必君之抚,将待送也。“拜稽颡”,答君抚也。“升”,命之升也。待君命而后冯尸,君在不敢自尽其私也。

士之丧,将大敛,君不在,其余礼犹大夫也。

“在”,至也。君不至则主人即位于序端。“余礼”,谓铺衣迁尸敛冯之节。君若加恩于士而临其大敛者,则亦如大夫。

铺绞 ,踊;铺衾,踊;铺衣,踊;迁尸,踊;敛衣,踊;敛衾,踊;敛绞 ,踊。

记“铺”,自外向内;记“敛”,自内向外;因此而知敛之序矣。大敛毕则殡矣,送死之惨于此为至,故踊尤数。踊皆于其位,凡踊必哭。

君抚大夫,抚内命妇。大夫抚室老,抚侄娣。

“抚”,以手按摩之。“侄娣”者,大夫娶,侄娣媵,所谓“贵妾”也。

君大夫冯父、母、妻、长子,不冯庶子。士冯父、母、妻、长子、庶子。庶子有子,则父母不冯其尸。凡冯尸者,父母先,妻子后。 长,丁丈反。

“冯”,拥抱而依倚之也。士之庶子无子,则父母主其丧,故冯之。大夫庶子虽无子,父不主其丧,抚之而已。“父母先,妻子后”,父与子在尸东,母与妻在尸西,冯则夹冯之。

君于臣抚之,父母于子执之,子于父母冯之,妇于舅姑奉之,舅姑于妇抚之,妻于夫拘之,夫于妻、于昆弟执之。 奉,扶陇反。拘,古侯反。

“执”,揽其当胸之衣也。“奉”,以手承胁际也。“拘”,执其旁之衣也。“执”“奉”“拘”,皆且“冯”焉;“冯”则全拥之也。哀怆之情,至于冯尸而剧,岂复有所择而然哉!先王因其情而为之节,则自然各称其心之安而必由之,此亦可以见喜怒哀乐之节为人心之固有,而皆由大本以发之。

冯尸不当君所。凡冯尸,兴必踊。

君降主人乃升,冯尸哀乱,恐失对君之礼也。“必踊”者,哀莫甚于冯尸,自不容已也。

右第十一章。此章记大敛之礼。小敛亦冯,而记于大敛之后者,终记之也。

父母之丧,居倚庐,不涂,寝苫枕凷,非丧事不言。君为庐,宫之。大夫、士,襢之。 襢,徒亶反。

“倚庐”,以木倚门外东墙上,茅茨覆之,下属于地,从侧出入。“不涂”者,无墙壁,不加涂饰也。“苫”,结草如盖屋扇也。“凷”,古“块”字,土墼也。“宫之”者,外为短墙,以防奸贼为篡逆也。“襢”,露也,不为宫。

既葬,拄楣,涂庐不于显者。君、大夫、士皆宫之。

“楣”,檐也。“拄楣”者,以柱支起所倚之木,为一檐外向之室。“涂庐”,前檐既起,渐为户牖,与两侧皆施草壁,而加之涂也。“显者”,壁外人所见者也。但涂其内,不涂其外,取蔽风雨,不为饰也。“大夫、士皆宫”者,久处则亦防危也。君则庐渐广而宫亦渐阔矣。

凡非適子者,自未葬以于隐者为庐。 適,都历反。

“凡”,统君、大夫、士也。“自”,从也。“隐者”,宫墙东南角,不当门路,避丧会也。

既葬,与人立,君言王事,不言国事;大夫、士言公事,不言家事。

“与人立”,因有王事、国事而人来就之言,立语而不坐也。

君既葬,王政入于国,既卒哭而服王事。大夫、士既葬,公政入于家,既卒哭,弁绖带,金革之事无辟也。 卒,子律反。辟,毗义反。

“政”,征召号令。“入”者,上命及之,其臣遵行也。“服王事”,虽不亲行,其臣禀命以行也。大夫于公事,皆家臣自遵行之。惟金革之事无辟,大夫本任将帅之事,非家臣所可摄,诸侯则可使大夫帅师,不亲行矣。“弁”,素弁。“绖带”,因其丧之所受,服之以即戎也。

既练,居垩室,不与人居,君谋国政,大夫、士谋家事。

“垩室”,坏拄楣之庐,别为室于其地,有户牖,以垩土涂之。“与人居”,留客座也。

既祥,黝垩。

“黝”,黑色。“黝垩”,以黝加垩上,渐致饰也。

祥而外无哭者,禫而内无哭者,乐作矣故也。

“外”“内”,以门言。练后三日一哭于次,次在门外,祥则止矣。祥而有吊者为位于门内而哭,禫则止矣。免丧之哭流涕而无声,禫逾月而乐作,哭必先止,哀乐不遽相授受也。

禫而从御,吉祭而复寝。 复,芳服反。

“从御”,谓可令人入侍于垩室也。“吉祭”,新主入庙而袷也。“复寝”,则毁垩室不复居矣。

期居庐,终丧不御于内者,父在,为母为妻。 期,居之反,下同。为,于伪反。

“父在”,专据为母而言。为母期者,十五月而终祭。

齐衰期者,大功布衰九月者,皆三月不御于内。 齐,即夷反。衰,仓回反。

“三月”,既葬后也。“不御于内”,居哀次中。凡有服者皆有次。

妇人不居庐,不寝苫;丧父母,既练而归;期九月者,既葬而归。

“不居庐”,次于房,别内外也。“不寝苫”,妇人重饰也。“归”,谓先时奔丧,今归家也。“期九月”,为祖父母及本期而降九月者。

公之丧,大夫俟练,士卒哭而归。大夫士父母之丧,既练而归。朔月忌日,则归哭于宗室。 “大夫士”之“士”,盖“有”字之误。

“大夫有父母之丧既练而归”者,言居君丧之次,虽有父母之丧,必待君丧既练而后归也。“宗室”,己宗之室。言“忌日”者,谓虽免丧,当忌日亦得归也。按《杂记》言“大夫次于公馆以终丧,士练而归”,与此异,未知孰是。

诸父兄弟之丧,既卒哭而归。

亦期九月之丧也。前言同宫,此言异宫。

父不次于子,兄不次于弟。

异宫则归家自为哀次而居之。尊者不处于卑者之家,远别也。

右第十二章。此章记庐次之礼,既殡而居庐,故记于大敛之后,大敛斯殡矣。

君于大夫、世妇,大敛焉,为之赐则小敛焉;于外命妇,既加盖而君至;于士,既殡而往,为之赐,大敛焉。夫人于世妇,大敛焉,为之赐,小敛焉;于诸妻,为之赐,大敛焉;于大夫,外命妇,既殡而往。 为,于伪反。

“世妇”,内命妇及内宗也。“敛焉”者,临视其敛也。“赐”,加惠也。“盖”,棺盖。“加盖”,方殡时也。“诸妻”,御妻之属。世妇、御妻各有寝,临视乃往。

大夫、士既殡而君往焉,使人戒之。主人具殷奠之礼,俟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祝代之先,君释菜于门内。祝先升自阼阶,负墉南面。君即位于阼,小臣二人执戈立于前,二人立于后。摈者进,主人拜稽颡。君称言,视祝而踊。主人踊。 先,苏佃反。

“既殡而君往”者,大夫则在殡三往,士则始吊也。“戒”者,戒主人具奠以俟也。“殷”,盛也。朝夕小奠脯醢,月朔殷奠具牢鼎,荣君之来,特为盛奠告于殡,视朔奠也。“俟”,主人闻君将至而出迎也。君临臣丧,巫先导,巫止则祝先,故曰“代”。君入门释奠之顷,祝径升,故曰“先自阼阶”,导君也。“负墉南面”者,立当房户间壁外,侍君右也。凶礼相由右。“摈者进”,进主人,主人先在门内,至此乃赞之进堂下拜也。“称言”,称吊词,于士初吊则然。“视祝而踊”,祝倡踊也。

大夫则奠可也,士则出俟于门外,命之反奠,乃反奠。卒奠,主人先俟于门外。君退,主人送于门外,拜稽颡。 卒,子律反。

士不奠而出俟君行,不敢以私奠久留君也。主人出而后君出,臣不敢过劳其君,君不遽退以尽恩也。不拜迎而拜送,拜迎则烦君之答,拜送则望尘而拜,君不复顾也。

君于大夫疾三问之,在殡三往焉。士疾壹问之,在殡壹往焉。 三,苏暂反。

“三问”,约死者而言,疾瘳则一再问止矣。“壹”与“一”通,疾革而后问也。“三往”,往哭也。君虽有大事不入臣家,惟疾与丧则数往而不以为黩。古人于疾患生死之际,其尤重之如此,斯其所以尽人伦之至。而后世嵇康之流,乃以不喜吊死问疾为高,其不化人类为禽兽者几希矣!

君吊,则复殡服。 复,苏服反。

“复”,反也。此谓君后时而吊,虽既葬变葛,主人必服在殡之服也。君虽薄恩,必处之以厚。

夫人吊于大夫、士,主人出迎于门外,见马首,先入门右。夫人入,升堂即位,主妇降自西阶,拜稽颡于下。夫人视世子而踊,奠如君至之礼。夫人退,主妇送于门内,拜稽颡;主人送于大门之外,不拜。

主妇为丧主而主人迎送者,妇人之事不及门外也。“下”,堂下北面,如主人拜君之位,主人则止门右。世子如祝负墉南面,从子之义也。“奠如君至”,大夫则奠,士则主人出,俟命之反而后奠。主人送不拜稽,丧无二主也。

大夫君,不迎于门外,入即位于堂下。主人北面,众主人南面,妇人即位于房中。若有君命、命夫命妇之命,四邻宾客,其君后主人而拜。 后,胡构反。

此大夫于其家臣之丧之礼。“君”,犹主也。不迎于门外,下国君也。“入”,大夫入也。“即位于堂下”,当阼阶下,西面不敢升阶也。“主人北面”,位在中庭,视犹君也。“众主人南面”,在堂上殡左。“妇人房中”,皆国君来吊之位,于此补见之。“其君”,大夫君也。其君拜者,尊以酬尊也。“后主人而拜”,不敢同国君之为之主也。大夫于其臣必与小敛,而记于此者,因君吊而类及之耳。

君吊,见尸柩而后踊。

未殡以前则见尸,既启以后则见柩斯踊,殡已涂而未启则不踊,哀之节也。前言“既殡君至视祝而踊”者,谓吊于士及大夫之有故而迟往始至者,此专谓在殡三往之礼。

大夫、士,若君不戒而往,不具殷奠,君退必奠。

“不具”,未具也。

右第十三章。此章记君吊于殡之礼。

君大棺八寸,属六寸,椑四寸。上大夫大棺八寸,属六寸。下大夫大棺六寸,属四寸。士棺六寸。 属,之欲反。椑,蒲历反。

“属”之为言合也,与棺合也;“椑”之为言附也,附于身也;皆棺内小棺也。“大棺”,最在外;“属”,次之;“椑”周于身。大棺、属用梓,椑用杝。“八寸”“六寸”“四寸”,皆言其厚也。大夫无椑,士无属。

君里棺用朱绿,用杂金 。大夫里棺用玄绿,用牛骨 。士不绿。 ,子南反。

“里棺”,以缯黏着棺内为饰,惟亲身之棺有之。“朱绿”者,朱贴四方,绿贴四角。“玄绿”者,玄贴四方。“不绿”,则并角亦玄也。“ ”,钉也;所以合两墙及底者。“杂金”,铜范黄金也。士亦用牛骨。

君盖用漆,三衽三束。大夫盖用漆,二衽二束。士盖不用漆,二衽二束。

“用漆”,涂合盖墙相接之缝。“衽”,以木为小要形,针合盖墙。今俗谓之锭子。“束”,用韦,当衽际束固之也。

君、大夫鬊爪,实于绿中,士埋之。

“鬊”,乱发。“爪”,手足甲。皆平生栉剔之余者,以小囊盛与俱藏,全而归之之义也。“绿”,棺四角以绿饰处。“埋”者,置之棺外。

右第十四章。此章记棺制,大敛而后棺入斯殡矣。

君殡用 , 至于上,毕涂屋。大夫殡以帱, 至于西序,涂不暨于棺。士殡见衽,涂上帷之。 见,贤遍反。

“ ”,殡车,有轮似辁,载棺其上,备非常可引行也。 ”,丛木两旁斜倚,相聚如屋。“至于上”者,从其纵而言之,上尽室前墉也。毕涂屋者, 木之上加涂,上下皆周也。“帱”,棺衣也。君亦用帱,大夫则上有帱而下无 耳。“ 至于西序”者,从其广而言之,殡当西阶上而西,尽西序,其东亦称是,盖亦与君同。“暨”,及也。“不及于棺”者,但使 木,不及柩而止,而不尽南北之深,则与君之至于上者异也。“见衽”者,掘地为肂,瘗棺及盖墙之缝,交木 之,西不至序,北不至上,暨棺而止也。“帷之”者,加帷 外,君大夫士一也。

熬:君四种八筐,大夫三种六筐,士二种四筐,加鱼、腊焉。 种,之陇反。

“熬”,煎谷使香熟,置于殡旁,以诱蚍蜉,使无侵殡也。“四种”,黍、稷、稻、粱。“三种”,去稻。“二种”,去粱。“加”者,加于熬上,用鱼及腊,腥香诱之。

右第十五章。此章记殡礼。

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黼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加伪荒, 纽六,齐五采,五贝,黼翣二,黻翣二,画翣二,皆戴圭,鱼跃拂池。君 戴六, 披六。 伪,本帷字之误,洧丕反。

“饰棺”者,发引以之墓之饰也。备华饰为观美,不欲人恶其亲也。“帷”,柳车之旁衣,用白布为之。“龙帷”,画帷为龙也。“池”,以竹为之,如承霤,衣以青布,挂于荒下,天子四注,诸侯则三,阙其后也。“振容”,画青霤缯悬于池下为容饰,车行则振动也。“荒”,柳车上幔也。“黼荒”者,缘边画黼。“火”“黻”三列,画于中也。“褚”,屋也,荒下用白锦为屋,笼棺上,乃加荒,旁加帷也。“纽”,所以连荒帷者,每旁三,故六也。“齐”,荒顶也。合杂采束圆之,以絮充之,加荒上,余采四出如蕤,每采端各缀贝五串,使下垂也。“翣”,以木为筐,广三尺,高二尺,衣以白布。“画翣”者,画云气也。“戴圭”者,翣形两角锐起中缺,而君之翣则中央锐起如圭首也。“鱼”,以铜为之,悬之池下,车行登顿则鱼如跃而上拂池矣。“戴”,犹载也,带也,以帛为之,所以连系棺束之组结于柳车使固者。“披”,亦以帛为之,络戴上而出一头于外,使人执之,或登降转回,则引之使平正也。再言“君”者,戴披用异棺饰,故更端记之。下放此。

大夫画帷,二池,不振容,画荒,火三列,黻三列,素锦褚, 纽二,玄纽二,齐三采,三贝,黻翣二,画翣二,皆戴绥,鱼跃拂池。大夫戴前 后玄,披亦如之。 ,儒谁反。下同。

“画帷”,画云气也。“二池”,前后各一。“画荒”,谓画火黻也,无黼。“三贝”者,每采缀贝三串。“戴绥”者,翣之形两角起,中洼如冠绥也。“戴”与“披”不言数,以等差之,当各四。

士布帷,布荒,一池,揄绞, 纽二,缁纽二,齐三采,一贝,画翣二,皆戴绥。士戴前 后缁,二彼,用 。 揄,余昭反。绞,何交反。

“帷”“荒”皆用白布,而士独言“布”者,不画也。“一池”,在前。“揄”,雉也。“绞”,青黄缯。画雉于青黄缯上,以为振容,君之振容亦然。加鱼则谓之“振容”,无鱼则谓之“揄绞”也。大夫去振容而留鱼,士去鱼而存振容,以是为差也。“一贝”,每采垂贝一串。“缁”,浅于玄。“披二”,则“戴”亦二矣。

右第十六章。此章记辁车之饰。

君葬用 ,四 二碑,御棺用羽葆。大夫葬用 ,二 二碑,御棺用茅。士葬用国车,二 无碑,比出宫,御棺用功布。 “大夫葬用 ”之“ ”,与“国车”之“国”,皆“辁”字之误,布专反。比,毗至反。

“ ”“辁”,皆载柩之车,其差未详;皆卑轮用人挽者。“ ”,系棺 也。在殡曰“ ”,在道曰“引”,至圹又曰“ ”,一也。“碑”,桓楹也。植木于圹之上下,木端横贯交叉之,木以悬 ,穿之下棺者也。“四 ”,每碑二 ,交于四出桓上。“御棺”,以指麾为进止缓急之节也。“羽葆”,如旌首,而上以五色羽张之。“二 二碑”,碑无桓,凿孔穿 ,盖尊卑之差。棺有大小,有轻重,窆有难易,故尊者碑 多也。“茅”,旗也。《春秋传》:“前茅虑无。”士用 而无碑,于圹上旁横木枕之而渐纾其 以下也。“功布”,裁大功之布,以竿揭之,为节识也。“比”,及也。惟出宫在道则用之,及窆,执 者面圹视其下,不用之矣。有碑者,则负 于肩,背圹下之,待旌旗以知疾徐,所以异尔。

凡封,用 ,去碑负引。君封以衡,大夫、士以咸。君,命毋哗,以鼓封。大夫,命无哭。士,哭者相止也。 封,与“窆”同,彼验反。咸,与“缄”同,古咸反。

“去”,远也。言用 时,人皆远碑,反面外向,以肩负 ,听鼓声而渐下也。“衡”,以木贯缄耳,而系 其上也。“以咸”,谓棺束末为缄耳,以 系缄也。命毋“哗”“哭”者,匠人教令之。“相止”,自相止,无教令也。

右第十七章。此章记下棺之制。

君松椁,大夫柏椁,士杂木椁。

“椁”,如井阑,周于棺外,上加抗木。“君松”,用心。“杂木”,凡木可为之。北方地高,无蒸溽,不生蚁,故松及杂木可用,而松为贵,非南土所宜也。

棺椁之间,君容柷,大夫容壶,士容甒。

藏器于棺椁之间,因之以为广狭也。乐器之属,“柷”为大;尊罍之属,“壶”为大;箪豆之属,“甒”为大。

君里椁,虞筐。大夫不里椁。士不虞筐。

“里椁”,犹前章之言“里棺”,以缯黏椁里为饰也。“虞”,虑也,治也。“筐”,椁外也。“虞筐”,谓沐治其外,使平滑美泽也。

右第十八章。此章记椁制。椁在棺外,故序于窆后。此篇自始死至葬,皆以时之先后为序。前数章颇有错简,皆按其序而定正之。

礼记章句》卷二十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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