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作者:卢梭

又名《政治权力的原理》。法国启蒙运动时期的小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卢梭的代表作。中 译本根据奥比蔼版、摩·哈伯瓦斯注释本译出。译本曾于1958年以《民约论》书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商务印书馆1963年初版、1980年2月修订第2版。全书共分4卷38章。第1卷以社会契约为中心,论述原始社会如何通过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建立以人民主权为核心的共和国等。作者首先对格劳秀斯、霍布斯等人提出的转让自由和主权的契约论加以批判,认为他们的主张是违背自然和人性的。在他看来,真正的社会契约不是人民和统治者订立的,而是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宗旨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从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象以往一样地自由。”(《社会契约论》第23页)所以,这个契约的主权在于人民自己,而不在于统治者。第2卷以人民主权为中心,指出人民主权具有如下四个原则:人民主权不可转让性、不可分割性、不可代表性和至高无上性,以及法律的定义、法律的分类、立法权由人民行使等等。第3卷论述政府与国家的区别及政体理论。第四卷主要论述政治制度等。作者在本书中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公意,即人民的公共意志。卢梭把在社会契约基础上形成的人民主权国家比喻为公共人格,具有自己的意志和最高权威、最大力量。公意构成主权,是国家活动的动力。它的基础,是人民的公共利益即人人平等和自由,而它的基本精神是个人服从整体的集体主义。由于公意的主权权威性,作者把法律解释为公意的行为,主张政府的行为要符合公意。本书集中反映了新兴资产阶级最激进的革命民主主义思想,即以暴力推翻封建贵族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为美国独立战争、特别是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被誉为“革命的圣经”,在历史上起过巨大的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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