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今日沉寂之中国史学界,而有李泰棻氏五十七卷之《西周史征》出现,亦一值人注意之事也。惜乎其犹是纂辑,而未足为成一家言之著述耳。然纂辑实作史所必需之初步工作,其业不可废,其功不可没也。

纂辑先秦史料,古人亦多为之者。其在近世,清初马宛斯(骕)之《绎史》,其最著者也。然马书实有三病:捃摭未备,一也;引书只著书名,而不举篇卷,二也;解释不能博征慎择,三也。今李氏继续马宛斯之工作之一部分(西周)而力矫其弊,此凡治中国史者所当同称谢者也。若夫新材料、新解释有为马宛斯所未梦见者,则李氏实食时代之赐,后来居上,原无足奇。

李氏于篇首例言,明揭“本书志在博取,爰名史征。若夫考订古籍,揭伪崇真,此乃别事,非本书之责也”。而于经传解释,则又悉依据成说(甚且根本动摇之成说,如《诗序》),创获无闻,故今可得而论者,惟在本书之体例与采材。

本书体例,全仿正史,为本纪十四、志十五、世家十二、列传十六。本书之性质,纂辑也。其体例则著述也。本书为继续马书之工作,而不肯继续马书之体裁,遂以纂辑而冒著述之形。本书之大病,即在于此。何则,本书之采摭实持“买菜求添”之态度,其资料皆未经考订、未经抉择者也。夫然,故其价值,其可靠之程度不一,甚有虽李氏亦当明知其荒诞无稽者。例如,玄鸟肇娠(《诗·生民》)及出郊反风(《书·金縢》)之类是也。今乃杂取此类资料,平铺顺列,连缀以成篇章,不为区别,不加等第,是何异黼黻与蓝缕共服,沉麝与粪壤同堆?天下最糊涂失次之事,有甚于此者耶?以西方史家之家法言之,则是未经内、外证(external and internal criticism)而辄言表述(exposition)所躐之等,实至巨也。李氏可自解曰:吾已声明不负考订责任,且引据皆注明出处,决不致贻误读者。然其如比次之不当何?则曷若直接了当,用类辑之体裁,以事为经,以书为纬,而书则以其时代之先后为次序,逐条分列,不加删削,不为贯属。例如,于鲁周公世家,则先例〔列〕周书之文,次周秦诸子如《孟子》《吕览》之文,次则汉人传述,如《史记》《韩诗外传》《说苑》《列女传》之类。如是则各种资料本身之价值可以一目了然,而流传失实之迹亦可资以推考。如是则本书之观瞻虽稍逊,而其所裨于史家者实大。虽然,不骛外表,但求实际者,世能有几人耶?

关于本书之采材,亦有可议者数事。

(一)本书既“志在博取”,而其体例又仿正史,则何以不采《史记·三代世表》以成西周世表,不采《史记·十二诸侯王年表》以成西周十二诸侯王年表?夫年表所以揭史事之纲领,明时代上之先后异同,实正史体例中之极进步者,虽不用正史体裁,亦不可废也。

(二)《律历志》一卷中,言及周代历法者,只极空泛之“周正以十一月”一语,何简陋乃尔?日人新城新藏研究先秦历象,著作颇多。其关于西周部分,可采以入本书者不少。新城新藏之著作亦有译成中文者,其《东汉以前中国天文学史大纲》译文见《科学杂志》第十卷第六期,作者宁未之见耶?复次,使《周官》而可据以为西周典制,如书中所假定者,则吾人未见《周髀算经》不可采以入历志也。即就李氏所已引用之书而论,其中可采以入历志之材料,亦决不若书中之寥寥。兹仅就所知者节录如下。

(一)《礼月令》:“孟春之月,乃命太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忒,无失经纪,以初为常。”

(二)《周官》。(甲)《太史》:“正岁年以序事,颁之于官府及都鄙,颁告朔于邦国,闰月召王居门。”(乙)《冯相氏》:“掌十有二岁,十有二月,十有二辰,二十有八宿之位,辨其叙事,以登天位。冬夏致日,春秋致月,以辨四时之序。”(丙)《保章氏》:“掌天星以志星辰日月之变动。”(以上《春官》)(丁)《大司徒》:“以土圭之法测土深日影,以求地中。”(此条原书已采入百官制)(戊)《土方氏》:“掌土圭之法以辨日景。”(《夏官》)(己)《司寝氏》:“掌夜时,以星分夜。”(《秋官》)

凡此本书历志皆不知采,毋乃欤?若云无关重要可省,则何以《史记》历书自黄帝考定星历至殷正以十二月一大段。全与周代历事不相涉者,独采以塞篇幅耶?

(三)本书于毛叔郑世家及狁传采及金文,有足多者,然其于毛公鼎铭,明知释文“以王国维为最后而最精”(原注),乃弃而不取,反依吴氏愙斋《集古录》之释注,致蹈讹误。(今以王注校之,“弘厌乃德”“庸集乃命”及“克辪乃辟”等处之“乃”字,皆当释作“厥”;“庸集乃命”及“弗及邦庸”之“庸”字,皆原作“”,义未详。)此不可解者一也。书中节录鼎铭至“乃辟陷于艰”止。此下“王曰父瘖”至“以乃族于吾王身”一段,与上文有同等重要,且与上文相合,乃成一段落。(“吾王身”以下,叙所锡之物,另为一段落。)今乃拦腰截断,此不可解者二也。凡此皆苟且之征。

虽然,此书之贡献具如本文之首所称,吾人不欲以其疵眚掩之也。

署名“素痴”,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3期,1928年1月16日

附:

李泰棻君来函

素痴先生足下:

承示《大公报》副刊,获读大著。以学者严正之态度,批评拙著《西周史征》。足下谓:“以今日沉寂之中国史学界,而有李泰棻氏五十七卷之《西周史征》出现,亦一值人注意之事。”不佞谓以中国人不喜读书之今日,而有足下之评文,更一可喜之事也。拙著意在辑纂西周史料,编次成书,若以马氏《绎史》体例裁成,纯属史料性质,不得谓史。不佞意在成一近于史之书,故取八经、《周书》《竹书》《国语》《史记》等书之有关于西周者编次成文,而以周秦、两汉诸子辅之。惟讲经诸说,自汉至今,各有成说,故往往备列诸就〔说〕而取其一。至何以必取此说,则或引先儒之成言,或征事理之有据。是于编次成〔史〕料之中,又寓去取之意,故遂以纂辑而冒著述之形。足下谓为大病,然实不得已也。

西周史料,自以经为第一。故《生民》之诗、《金縢》之篇当然采为史料。心有未安,不能屏斥,仅可于注中聊志厥疑。数千年后而纂古史,舍此法外恐无他道。沉麝与粪壤同堆,不佞亦何不知?然究无术避免。故拙著不敢称史而曰史征也。如足下所谓成一家言,则原无此志,有之亦恐不可能也。至于足下所谓以事为经,以书为纬,仍是马氏《绎史》成法,不过引书而揭篇章。此乃别途,在足下观之甚善,不佞亦不非此法,然非鄙志也。关于本书资料,足下批评三事,谨分答如左。

(一)足下谓拙著无世表及年表。不佞以为不但世表、年表当作,即百官及封国表均应补作。然所以未作者,即西周史料金文中有一部分,如官名、国名之类,均可补古籍之不足。以搜集金文著述尚未完备,故表暂略。此则当于例言中声明而未声明。足下所言甚是,后当补作也。

(二)足下谓《律历志》简陋,此实不佞于古历一科学力甚浅,此于例言中亦略声明,故未敢妄引诸说。新城新藏之著作不佞实未之见,尊处如有,愿假一阅。惟正在研究古历中,后亦当副尊意增补也。

(三)足下谓本书于毛叔郑世家及狁传采及金文,有足多者。是乃仿王国维氏成法,正足下所谓实食时代之赐,原无足奇。毛公鼎金文及孙诒让、王国维释文,原稿皆有。后以刻字太多,手民颇有难色,致中途裁去,遂有此失。言之亦殊可笑,后当斠补也。

更有声明者,列传中尚缺褒姒传,此外谬误所在多有。不佞印行此书,原为初稿,意在就正高明,甚愿海内贤豪如足下者进而教之,俾将来付梓有所增改,则幸甚矣。

李泰棻拜覆(旧历元旦)

【更正】按新城新藏之《东汉以前中国天文学史大纲》译成汉文,系登载《科学杂志》第十一卷第六期。前素痴君《评〈西周史征〉》文中作第十卷第六期,系手民之误。本刊编者识。

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5期,192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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