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顾颉刚氏发表其《与钱玄同论古史书》(见十二年五月《努力周报·读书杂志》[以下省称《读书杂志》]第九期),欲证明“周代人心目中最古的人是禹,到孔子时有尧舜”。刘掞藜氏及胡堇人氏并起驳之,顾氏复为文反辩,提出讨论者八事:

(一)禹是否有天神性?(二)禹与夏有没有关系?(三)禹的来源在何处?(四)《禹贡》是什么时候做的?(五)后稷的实在如何?(六)尧舜禹的关系如何?(七)《尧典》《皋陶谟》是什么时候做的?(八)现在公认的古史统系是如何组织而成?

迄今顾氏之文所已发表者,仅及上列(一)(二)(三)(五)(六)五项。(后又增论文王是否纣臣)而刘氏再驳之文,除关于上列第(一)项者外,亦尚未露布。(顾氏及刘氏文,并见《读书杂志》第十一至十六期,又转录于东南大学《史地学报》第三卷第一至第五期。)兹将顾氏文中之涉及尧舜禹事迹者衡论如此。

一、根本方法之谬误

凡欲证明某时代无某某历史观念,贵能指出其时代中有与此历史观念相反之证据。若因某书或今存某时代之书无某史事之称述,遂断定某时代无此观念,此种方法谓之“默证”(Argument from silence)。默证之运用及其适用之限度,西方史家早有定论。吾观顾氏之论证法几尽用默证,而什九皆违反其适用之限度。兹于讨论之前,请征法史家色诺波(Ch.Seignobos)氏论默证之成说,以代吾所欲言。其说曰:

吾侪于日常生活中,每谓“此事果真,吾侪当已闻之”,默证即根此感觉而生。其中实暗藏一普遍之论据曰:倘若一假定之事实,果真有之,则必当有纪之之文籍存在。

欲使此推论不悖于理,必须所有事实均经见闻,均经记录,而所有记录均保完未失而后可。虽然,古事泰半失载,载矣而多湮灭。在大多数情形之下,默证不能有效;必限于其所涵之条件悉具时,始可应用之。

现存之载籍无某事之称述,此犹未足为证也,更须从来未尝有之。倘若载籍有湮灭,则无结论可得矣。故于载籍湮灭愈多之时代,默证愈当少用。其在古史中之用处,较之在十九世纪之历史不逮远甚。(下略)

是以默证之应用,限于少数界限极清楚之情形:(一)未称述某事之载籍,其作者立意将此类之事实为有统系之记述,而于所有此类事皆习知之。(例如,塔克多Tacitus有意列举日尔曼各民族Notitia dignitatum,遍述国中所有行省,各有一民族一行省为二者所未举,则足以证明当时无之。)(二)某事迹足以影响作者之想像甚力,而必当入于作者之观念中。(例如,倘法兰克Frankish民族有定期集会,则Gregory之作法兰克族诸王传不致不道及之。)(以上见Ch.V.Langlois and Ch.Seignobos:Introduction to the Study of History,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G.G.Berry,pp.254-256,London Duchworth and Co.1898.按此书已由李思纯君译成中文,商务印书馆出版。)

此乃极浅显之理而为成见所蔽者,每明足以查秋毫之末而不见舆薪。谓予不信,请观顾氏之论据(以下仅举一例,其他同样之谬误不下十余处,留待下文详论,以省重复):

诗经》中有若干禹,但尧舜不曾一见。《尚书》中(除了《尧典》《皋陶谟》)有若干禹,但尧舜也不曾一见,故尧舜禹的传说,禹先起,尧舜后起,是无疑义的。(见《读书杂志》第十四期第三页第一格)

此种推论,完全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试问《诗》《书》(除《尧典》《皋陶谟》)是否当时历史观念之总记录,是否当时记载唐虞事迹之有统系的历史?又试问其中有无涉及尧舜事迹之需要?此稍有常识之人不难决也。呜呼,假设不幸而唐以前之载籍荡然无存,吾侪依顾氏之方法,从《唐诗三百首》《大唐创业起居注》《唐文汇选》等书中推求唐以前之史实,则文、景、光武之事迹,其非后人“层累地造成”者几希矣!

二、夏禹史迹辨证(参看顾氏文中“禹与夏有没有关系”“禹的来源在何处”两节)

顾氏谓“西周中期,禹为山川之神。后来有了社祭,又为社神”。其说之妄,刘氏已明辨之矣。兹所亟待讨论者,禹与夏果有无关系?顾氏曰:“何以《诗》《书》(除《尧典》《皋陶谟》《禹贡》)九篇说禹,六篇说夏,乃一致的省文节字而不说出他们的关系?”(密圈照原文)吾为之下一总解答曰:此因《诗》《书》(除《尧典》《皋陶谟》《禹贡》)非夏禹事迹之总记录,因禹与夏之关系非“必当入于其作者之观念中”者。一言以蔽之,此因《诗》《书》中无说及禹与夏之关系之必要。试即《诗》《书》中言夏言禹之篇什而考察之:

(1)信彼南山,维禹甸之。(《诗·信南山》)

(2)丰水东注,维禹之绩。(《诗·文王有声》)

(3)奕奕梁山,维禹甸之。(《诗·韩奕》)

顾氏曰:“《诗经》中有一个例,凡是名词只有一个字的,每好凑成两字,凡两字以上的名词不删……如‘王命仲山甫’‘命程伯休父’,名词虽在二字以上也不加省节了。《十月之交》云:‘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维趣马。楀维师氏。’读此很可见人名为单字,则加维字于人名……务使一句凑成四字。‘维禹甸之’‘维禹之迹’正是此例。禹若果是人王,亦应照了‘后稷’‘公刘’‘王季’之例,称他为‘后禹’(至少也要像《国语》和《尧典》的称他为‘伯禹’)。禹若果是夏王,亦应照了‘夏后’‘夏桀’之例而称他为‘夏禹’。”

夫《诗》三百篇非出一人之手,又非同时同地之文,而各个作者之属词造语之方式不能一律,故有所谓“作者之语言”(the language of the author)。今于三百篇中,取数首相同之语调以例其他,则必须假定各个作者所用之语调皆如一。此大前提已不成立。兹退一步承认顾氏所称之例,而“维禹甸之”“维禹之绩”等语,果违此例否耶?顾氏不云乎,“人名为单字,则维字加于人名”,禹正单字之人名也。其缀以维字,正犹番、蹶、楀之例也。吾侪不因番、蹶、楀上未加周字,遂谓其非周人,独以禹上未缀夏字,遂谓其非夏主乎?顾氏之根本错误,在以“夏禹”二字为一名(term),而以“仲山甫”“程伯休父”之例律之。不知夏乃禹之国号而非禹之名,“夏”“禹”二字并无必相联属之需要,非如“仲山甫”之不可析为“仲”与“山甫”,及“程伯休父”之不可析为“程伯”与“休父”也。且也,“夏”“禹”二字既无不可分离之关系,而“维”与“夏”声调不同(一为平声,一为仄声),维字置于句首,又有顿首语气(此顾氏言之),是故此处“维”字与“夏”字实不能相代。

至因《诗》三百篇中未尝照“后稷”“公刘”“王季”之例,称禹为“后禹”“伯禹”,未尝照“夏后”“夏桀”之例,称禹为“夏禹”,遂谓禹非夏王,此犹为妙不可言之奇论。吾侪读《乐府诗选》《玉台新咏》《明诗综》《清诗别裁》,其中亦未尝有照“后稷”“公刘”“王季”之例,称刘邦为“帝刘邦”,称朱元璋为“帝朱元璋”,亦未尝有遵“夏后”“夏桀”之例,称刘邦为“汉刘邦”,称朱元璋为“明朱元璋”,然则刘邦、朱元璋非汉帝、明帝矣,嘻!

(4)惟帝降格有夏,有夏诞厥逸。(《书·多方》)

(5)有夏不适逸……殷革夏命。(《书·多士》)

按此处言夏皆指夏桀事。若作“惟帝降格夏禹,夏禹诞厥逸”“夏禹不适逸……殷革夏禹命”岂不与事实相违反乎?

顾氏曰:“《多士》《多方》并言夏殷,言殷则必举成汤,言夏则从不举禹,这是什么道理?”

考《多士》《多方》之称夏殷事,乃周公将桀之所以亡,汤之所以得天下,与纣之所以亡,武王之所以得天下相比论,以明周之取商,正如商之取夏,皆奉天命,而非违义。前者(《多士》)所以抚慰殷之遗民,后者(《多方》)则因淮夷叛后,告谕“四国多方”,皆有为而发。其所言与夏桀以前之事完全无关,安能将禹事牵入!

(6)古之人迪惟有夏,乃有室大竞……迪知忱恂于九德之行。……桀德,惟乃弗作往任。是惟暴德,罔后,亦越成汤……克用三宅三俊。……呜呼!其惟受德暋,惟羞刑暴德之人同于厥邦!(《书·立政》)

顾氏曰:“这一段是把夏商对举的,都是说夏商起的时候如何好,后来的时候如何坏。何以在商则举出创业的成汤与亡国的纣,而在夏则但举出亡国的桀而不举出创业的禹?做《立政》的人,并不是不知道禹的(篇末即言‘其克诘尔戎兵,以陟禹之迹’),但他何以不把禹汤并举,何以篇末又单举禹呢?”

读者须注意,《立政》一篇乃周公陈说往事以为成王鉴戒,并非欲于夏商事为本末毕具之叙述。且随口宣言,既常有无意中缺漏,而又经史官之转载,残佚自不能必无,安能持此以判断当时之历史观念!且谓在商举汤、纣,则在夏亦须兼举禹、桀,此不过词章上求偶俪之陋技,而非吐辞所必循之公例。观《立政》篇中又云:“自古商人,亦越我周文王,立政立事,牧夫准人……”正与上引“古之人迪惟有夏……亦越成汤”同一辞气。此处并言商周,而亦于周则举文王,于商则不举汤,可见《立政》作者惯用此种语调,其省略并非有特别原因。至篇末言“陟禹之迹”,乃所以回应篇首,正见禹与夏之有关系也。

以上已将顾氏所举为证据者,悉加评骘。此外《诗》《书》中言夏言禹者尚有九条,兹并加稽验,观其有无说及禹与夏之关系之需要。

(7)韦顾既伐,昆吾夏桀。(《诗·长发》)

此处可作“昆吾夏禹”耶?否耶?读者自能辨之。

(8)洪水茫茫,禹敷下土方。(《诗·长发》)

(9)是生后稷,缵禹之绪。(《诗·閟宫》)

(10)天命多辟,设都于禹之绩。(《诗·殷武》)

(11)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种,农植嘉谷。(《书·吕刑》)

(12)其克诘尔戎兵,以陟禹之迹。(《书·立政》)

吾前言之矣,“禹”“夏”两词并无必相联属之需要,故言禹不举夏,不能为禹与夏无关系之证。且此处前三条,若将夏字加入,则声调(euphony)及音节(metre)皆失其宜矣。

(13)鲧则殛死,禹乃嗣兴,天乃锡禹,洪范九畴。(《书·洪范》)

此处禹尚未即天子位,若称夏禹则失辞矣。

(14)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诗·荡》)

夏后统指夏代(《论语》以“夏后氏”与“殷人”“周人”对举,此其证也)。言夏代之亡可为殷代之鉴,故云“不远”也。若作“在夏禹之世”,则毫无意义矣。

(15)相古先民有夏……今相有殷。……有夏服天命,惟有历年。……有殷受天命,惟有历年。(《书·召诰》)

此处夏殷对举,皆统指其全代。若改作“夏禹”便不可通。若因其言夏不举禹,遂谓禹与夏无关系,然则此处言殷亦未尝举汤,岂汤与殷亦无关系欤?

综上观之,《诗》《书》中九篇说禹,六篇说夏,其中有十三篇无说明禹与夏之关系之可能(第一、二、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及十五条),其余亦无说明禹与夏之关系之必要。顾氏又引《论语》上未言禹与夏之关系为证,按《论语》上言禹者仅三条:

(1)禹,吾无间然矣。

(2)禹稷躬稼而有天下。

(3)舜禹之有天下而不与焉。

前一条言禹之行为,绝无举及其国号之需要。后二条两单名对举,更不能将“夏”字添入。

是故,关于禹与夏之关系,《诗》《书》《论语》均不能施用默证。换言之,即吾侪不能因《诗》《论语》未说及禹与夏之关系,遂谓其时之历史观念中禹与夏无关。而顾氏所谓“禹与夏的关系……直至战国中期方始大盛,《左传》《墨子》等书即因此而有夏禹的纪载。……禹与夏没有关系,是我敢判定的”云云,绝对不能成立。(以上评顾氏文中“禹与夏有没有关系”一节。)其他由根本观念推演而出之妙论,自然“树倒猢狲散”,本可不必再浪费笔墨以辨之。惟以其影响于一般仅从报章杂志中求智识之青年对于古史心理,甚巨且深,故不殚更赘数言。

顾氏以禹、夔、饕餮在字义上为虫兽之名,而假定禹为动物,刘掞藜氏已明辨其谬(《读书杂志》第十三期第二页第四格)。吾侪更当注意者,顾氏谓夔、饕餮为兽,遂“推之于禹”亦当非人,此种类推法(analogy),史上绝不能用为证据。(参看J.M.Vincent:Historical Research,pp.257-259.New York Holt and Co.1911.)彼又谓:

在传说中,鲧为治水的人。《说文》云:“鲧,鱼也。”《左传》云:“尧殛鲧,其神化为黄熊。”(下引朱熹语云:“熊乃三足鳖。”)则鲧为水中动物,禹既继鲧而兴,自与相类,故《淮南子》即有禹化为熊的故事。

夫鲧训为鱼,而不能谓名鲧之人即鱼也。此理刘氏阐之已详,兹不赘。鲧化为熊之神话,乃指其死后之事,与生前无涉。若因神话言其死后化为动物,遂谓其非人,则《成都记》亦云“杜宇死,其魂化为杜鹃”,岂蜀帝杜宇为鸟而非人欤?即退一步言,古代有鲧为水中动物之神话,而因禹与鲧相类,遂谓古代亦以禹为水中动物,此种类推法之结果,亦不能据为典要。至《淮南子》乃汉人之书,且多妖言,决不能用以证春秋以前之历史观念。

顾氏又曰:“《天问》言治水有‘鸱龟曳衔,鲧何听焉’及‘应龙何画’之问,《山海经》本此,遂言禹治水时有应龙以尾画地,即水泉流通,禹因而治之。可见治水神话中水族动物很多,引禹为类,并不为过。”

此用类推法,与前者同一谬误。且即用类推法,亦必须两物相类,然后有可推。试问总理治水之禹,与神话中画地之应龙、曳衔之鸱龟(按王逸注云,“鲧治水,绩用不成,尧乃放杀之羽山。飞鸟水虫曳衔而食之”。此言固不能据为典要,然顾氏谓鸱龟为治水中动物,其言亦无确据也),安能引以为类!

顾氏又曰:“《左传》与《天问》均说鲧化熊。《天问》又说‘伯禹腹鲧’,又说‘焉有龙虬,负熊以游’,觉得伯禹与龙虬有合一的可能,觉得第一条理由又得一凭藉。”(按第一条理由谓禹为似蜥蜴之动物,刘掞藜氏已驳之。)

顾氏谓鲧为熊之说不能成立,前已明之。《天问》云:“伯禹腹鲧,夫何以变化?”按腹,王逸古本作“愎”,言伯禹与刚愎之鲧何以变化而不相同,有何神圣之处足供附会。“龙虬负熊”之熊,与鲧有何关系?(若因神话谓鲧化为熊,言熊便是指鲧,然则凡言杜鹃者便指蜀帝杜宇耶?)而“负熊”之龙虬与禹又有何关系?愿顾氏明以教我!

顾氏复下一假定曰:

商周间南方的新民族有平水土的需要,酝酿为禹的神话。这个神话的中心点在越(会稽),越人奉禹为祖先。自越传至群舒(涂山),自群舒传至楚,自楚传至中原。流播的地域既广,遂觉得禹平水土是极普遍的,进而至于说土地是禹铺填的,山川是禹陈列的,对于禹有一个地王的观念。

中原民族自周昭王以后,因封建交战而渐渐与南方民族交通。故穆王以来,始有禹名见于《诗》《书》。又因后土之祀,得与周人的祖先后稷立于对等的地位。

关于此假定,吾侪可分五层评论。

(一)请问“商周间的新民族”是否“有平水土的需要”?顾氏曰:“楚越间因土地的卑湿,有积水的泛滥,故有宣泄积水的需要。因草木的畅茂,有蛟龙的害人,故有焚山泽、驱龙蛇的需要。”焚山泽乃益事,与禹无涉,兹且不谈。至谓楚越积水泛滥,则不能不请其“拿证据来”。顾氏引《天问》“地何以东南倾”“东南何亏”及《汉书·地理志》“江南卑湿”三事,遂谓周代楚越之地,与孟子所谓尧时“洪水横流,泛滥于中国……下者为巢,上者为营窟”“竟这等相似”。按古人所谓“地不满东南”,乃因我国东南部地势倾陷,为江海所归,此与陆地上积水泛滥,自是二事。且《天问》所谓“东南”并未明言何地,安得随意指为楚越。读者更须特别注意:《汉书》只言“江南卑湿”,而顾氏则云:“楚越间地势卑湿,积水泛滥,故有宣泄的必要。”此全为凿空附会之谈,实犯史法上“从抽象名词推理”(reasoning from abstract terms)之大病(参看Historical Research,pp.259-260),夫吾人今日犹恒谓“粤地卑湿”“南方卑湿”,然则广东亦“积水泛滥,有宣泄之必要”耶?

(二)禹若为楚越民族所虚造之神话中人物,则决不能于华夏之历史观念中有立足之地。何也?春秋以前,吴越荆楚诸族,乃中原人民所鄙为“蛮”“夷”而不侪于人类,而又中原之世敌也。夫以自命堂堂之华胄,而乃取彼“蠢尔蛮荆,大邦为仇”之民族之神话中人物,与中原历史观念根本相凿枘者,举而加诸乃祖乃宗(后稷)之上,与之配祀,垂为型仪,律以古代夷夏之防之严,及以夷变夏之大惧,此必无之事也。

(三)禹之神话盛于楚越,不能为禹之观念创自楚越之证。安知非由于楚越与中原民族接触后,禹之史迹输入,因从而放大附会耶?禹之神话之所以盛于楚越,吾尝求其故,盖有二焉:(1)南方民族富于想像,独擅构造神话之能力。(参看顾实《周代南北文学之比较》,见东南大学《国学丛刊》第一卷第三期。)(2)越欲借华夏自重,以洗刷蛮夷之名,而自认为禹后(此正犹刘渊之自认为汉高祖后),益有制造禹迹以弥缝之之必要。此禹致群神会稽,道死葬会稽等传说所由起也。

(四)绳以逻辑。顾氏之假定之能否成立,根本上全视乎能否证明周昭王以前中原民族无禹之观念,及周昭王以前楚越已有禹之观念。二者缺一,则其假定无根可据。关于后者,顾氏未道及只字。吾尝代之向汉以前之载籍搜索,毫无影响可寻。关于前者,顾氏之言曰:

《周颂》有“自彼成康,奄有四方”之语,可见其作于成康之后,昭穆之世。细绎《周颂》的话,他们也说山河,但没有道出个禹字。也说耕稼,但又没道出一个禹字。也说后稷,但又没有道出他和禹曾有过什么关系。一比了商鲁《颂》、大小《雅》对禹的特别尊崇,就显出《周颂》的特异。《周颂》为什么特别不称禹?原来作《周颂》时尚没有禹的伟大神迹传到周民族来。

《周颂》中有一首称《成康》,只能证明此首作于成康之后,不能证明《周颂》三十一篇作于成康后若干时。换言之,即不能证明此三十一篇皆作于大小《雅》、周鲁《颂》之中各诗前,昭穆之世。是故吾侪不能用《周颂》以证昭穆之世之历史观念。兹退一步承认此层,顾氏之论据亦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夫欲因《周颂》中称山河、稼穑、后稷而不举禹,遂断定其时无禹之观念,则必须证明凡言山河、稼穑、后稷,非将禹举及不可。然此论绝对不能成立。试观大雅及商鲁颂之“崧高维岳”“帝省其山”“瞻彼旱麓”“景员维河”“思乐泮水”“江汉浮浮”,并言山河而亦未将禹举及。然则作此诸诗时亦无禹之观念耶?《诗》三百篇中之言后稷者,惟《宫》将后稷与禹对举,然则除《宫》外,其余言后稷各诗之作者亦皆无禹之观念耶?禹乃治水者而非耕稼者,言稼穑自无举禹之需要,此更无论矣。至是,吾侪可下一结论曰:《周颂》之不称禹,乃因无称禹之需要,并无“特异”,并非“特别的不称禹”。故不能因其不称禹,遂谓其时无禹之观念。

(五)顾氏谓“土地是禹铺填的,山川是禹陈列的”,又谓禹“又因后土之祀,得与周人的祖先后稷立于对等的地位”(并引上列顾氏所立假定中语)。前者乃将“敷”“甸”二字穿凿附会之结果,后者乃由于误读《国语》,并经刘掞藜氏驳证。(见《读书杂志》第十三期第四页及第十六期第四页。)

综上五层观之,顾氏所设之假定绝对不能成立。(以上评顾氏文中“禹的来源在何处”一节。)

三、尧舜史迹辨正(参看顾氏文中“尧舜禹的关系是如何来的”一节)

顾氏因《诗》《书》(除《尧典》《皋陶谟》)无尧舜之称述,遂断定“尧舜禹的传说,禹先起,尧舜后起,是毫无疑义的”,吾于第一节已辨其谬矣。彼于论禹之来源时,又尝谓:

我们称禹为“夏禹”,正和称尧为“唐尧”,称舜为“虞舜”一样无稽。《论语》上只言“尧舜”不言“唐虞”。唐虞之号不知何自来。《左传》上所说的“陶唐氏,有虞氏”乃夏代时的二国。……在《左传》上,舜没有姓姚,虞不言舜胤,尧没有唐号,唐亦不言尧后,或犹保存得一点唐、虞二国的本相。

夏禹事前已辨明,兹不赘。且谓“《论语》上言尧舜而不言唐虞”,此全非事实。按《泰伯》篇云:“舜有臣五人而天下治。武王曰:‘予有乱臣十人。’孔子曰:‘才难,不其然乎!’唐虞之际,于斯为盛。有妇人焉,九人而已。”其言舜当唐虞之际,正与《尧典》相符。即此一言,已足尽摧顾氏之谬说。夏代之有陶唐、有虞二国,毫不害尧之为唐帝,舜之为虞帝。夫刘邦之有天下也名汉,而刘之据粤也名南汉。李渊之有天下也名唐,而徐知诰之篡吴也名南唐。吾侪岂可因南汉、南唐为后周之二国,遂谓汉唐非刘邦、李渊之朝名乎?又吾侪既不能谓称尧舜必须言其为唐虞之帝,称唐虞必须言其为尧舜之后,然则又安能因《左传》之不言,遂谓其不如是乎?顾氏此处之谬,亦因误用默证。

尧舜与唐虞无关之说既不能成立,请进而论尧舜禹传授之史迹。关于此点,有当先决者二问题:(1)《尧典》《皋陶谟》作于何时?(2)《论语·尧曰》篇首章是否为后人伪托?顾氏力言《尧典》《皋陶谟》乃《论语》后之人所作,《尧曰》首章非《论语》原文。惟关于前者,顾氏至今尚未举出证据。(顾氏致钱玄同书中所举证据,已经刘掞藜氏证明其不能成立,见《读书杂志》第十一期。)关于后者,顾氏根据崔述之说。惟崔说当否,又成一问题。兹为斩除枝叶起见,先将《尧典》《皋陶谟》及《论语·尧曰》首章搁置不谈,专从顾氏所举证据中,观其所谓“尧舜的关系起于战国”之说能否成立。

(一)顾氏曰:“至于禹,我们看《洪范》明明说是上帝殛鲧之后而继起的。看《吕刑》也明明说是上帝降下的。看《殷武》《立政》,又只说禹迹而不言舜域。他只是独当一切,不是服政效忠。若照后人所说,则禹所画的九州原是尧舜的天下,何以反把这两个主人撇落在一旁?”

顾氏将《洪范》穿凿附会,刘掞藜氏已明辨之曰:“我们只要略略小心读《洪范》,便只看出不畀“洪范”九畴的是天,锡禹“洪范”九畴的也是天。鲧之殛死乃由彝伦攸斁。禹之嗣兴乃由鲧之殛死,并不是‘殛鲧是天,兴禹亦是天’。这里又只言禹之嗣兴,并未说禹受天命而平水土。”(《读书杂志》第十四期第四页第四格)

刘氏言甚当,无待予再赞一词。次观《吕刑》云:“上帝监民,罔有馨香。……皇帝清问下民(《墨子·尚贤》中引《吕刑》,亦作皇帝清问下民)……乃命三后,恤功于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上帝不蠲。”

此处前后均将“皇帝”与“上帝”对举,然则皇帝为非上帝而为人王可知(郑康成谓皇帝指帝尧,当否且不论)。《吕刑》既明谓禹受命于人王,即所谓“他乃是独当一切,不是服政效忠”之说乃不攻自破矣。水土为禹所平,九州为禹所画,而禹之迹所及又甚远,故以禹迹代表中国疆域。其所以不命舜域,其所以“将尧舜撇落一旁”者,正因舜未尝平水土,画九州,未尝有迹之故。

(二)顾氏曰:“《诗》《书》中言禹的九处,全没有尧舜之臣的气息,不必提要了。就是伪作的《禹贡》,也是说‘禹敷土,随山刊木,奠高山大川’‘六府孔修,庶土交正,低慎财赋,咸则三壤,成赋中邦’‘锡土姓’‘祗台德先,不距朕行’‘禹锡玄圭,告厥成功’。这是何等独断独行,称心布置!这何曾有一点儿做人的臣子的意味。末句所谓‘禹锡玄圭,告厥成功’,乃是告成功于上帝,上帝把玄圭赏赐与他。(《帝王世纪》和《宋书·符瑞志》有‘禹治水毕,天赐玄珪’的话,正作如此解。)”

读者须注意:顾氏所谓“完全没有做了尧舜之臣的气息”一语,实犯笼统之病。如何谓之“有做了尧舜之臣的气息”,如何谓之“没有做了尧舜之臣的气息”,顾氏未尝道及只字。夫《诗》《书》中(除《尧典》《皋陶谟》)无禹为尧舜臣之记载,此是事实。然亦未尝有禹非舜臣之反证或暗示。若因其言禹九条,未尝谓禹为尧舜臣,遂断定禹非尧舜之臣,此又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何也?《诗》《书》(除《尧典》《皋陶谟》外)非尧舜禹事迹之记录,而言禹亦无必说明其为尧舜臣之需要也。

《禹贡》乃叙述禹在各地治水之经历,何能将禹与尧舜之关系事实牵入?且治水非在朝廷咫尺间之事,周行天下,去虞帝不知几千里。若不能“独断独行,称心布置”,必待请命而后动,则终其身不能疏一河矣。顾氏因其“独断独行,称心布置”,遂谓这何曾有一点儿做了人臣的意味,真所谓“知二五而不知一十”也。“禹锡玄圭,告厥成功”一语,固未言锡圭受告者为尧,然亦未言其为上帝,安能增字解释,任情附会耶?皇甫谧乃惯造伪史之大家,《符瑞志》乃妖言之总集,而号称疑古之顾氏乃引据其语,吾未解何故。

(三)顾氏曰:“尧舜的传说本来与治水毫无关系,《论语》上如此,《楚辞》上也如此。自从禹做了他们的臣子之后,于是他们不得不与治水发生关系了。……但殛鲧的是谁呢?大家说不清楚。连一部《左传》也忽而说尧,忽而说舜。这可以见一种新传说出来时,前后顾全不得的情形。”

按《论语》《楚辞》并无尧舜与治水无关之证据或暗示。若因《论语》未尝言及尧舜与治水相关之事实,遂谓尧舜与治水无关,此又违反默证适用之限度。何也?《论语》《楚辞》非尧舜事迹之记录,而言尧舜亦无其治水之关系之必要也。《左传》昭七年,言“尧殛鲧于羽山”,乃出诸郑子产之口。僖三十三年,言“舜之罪殛鲧也”,乃出诸臼季之口。二人历史智识之程度未必相同,其矛盾何足异。譬如有某学校考历史,一学生言明毅宗死于李自成之难,一言其为清兵所杀,吾人其亦谓“这可以见出一种新说出来时,大家顾全不得的情形”乎?退一步言,上述二语非出诸子产、臼季之口,而为《左传》作者所附加,亦安能保其无因疏略而致误?且从逻辑上言之,凡两相矛盾之说,或有一谬,或两者俱谬,不能因其矛盾遂断定其两者皆虚也。

由此观之,顾氏谓尧舜禹的关系起于战国,其所举证据皆不能成立。此外顾氏以此观念为基础而建筑之空中楼阁,自无劳吾人之拆毁矣。综合以上两章,可得一结论曰:

顾氏所谓“禹是西周中期起来的,尧舜是春秋后期起来的,他们本来没有关系”,其说不能成立。其所以致误之原因,半由于误用默证,半由凿空附会。

原载《学衡》第40期,192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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