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学报》第四卷第二期,本刊于第二期中曾经介绍。时阅半载,而该学报之第五卷第一期已于上月出版,内容省去旧有之“书籍介绍与批评”一栏,共有论文九篇,兹述评如下。

(一)首为朱希祖君之《中国古代铁制兵器先行于南方考》。本文内容,看题可明。何地为南方,实为先决之问题,然朱君之所谓“南方”绝无明确之定义。文中举南方用铁兵之主要证据,屡及宋国,按宋地在今河南商丘县附近。文中指为宋国产品者,绝未证明为宋国之何部分,而遂颟顸其词曰“是产于淮水附近”(一四八三页),何武断之甚耶?商丘附近而可指为南方,则以同纬度推之,陕西、山东亦为南国矣,此吾人所不敢赞同者也。又朱君引《墨子·备城门》篇:“毋以竹箭,楛、赵(桃)、(拓)、榆可。盖(益)求齐(赍)铁夫(孙云当为矢)。”谓:“此以铁夫为铁矢,若不致误,则宋亦有铁矢矣。”按《备城门》篇乃墨子在宋之言,而劝人“毋以竹箭……求赍铁矢”,似正可证明宋人尚用竹箭而不知用铁矢。无论退若干步言,亦不足以证明宋人之先用铁矢也。其关于铁剑一项(一四八一页)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吴、楚精长于铁剑之制造,然不能据是即谓铁剑先行于吴、楚,犹今日欧洲虽精于制造火药,然不能据是遂谓火药先行于欧洲也。又朱君引《国策》载智伯欲攻赵无矢,张孟谈劝其炼铜柱为之,遂以为“北方”无铁兵之反证,不知张孟谈之劝言安知非一时因材料缺乏而姑作权宜之计?且晋国又何能以概全北方?此反面证据之不能成立也。

综观朱君所据正面证据凡四。其关于铁矢及铁錍两项,作者武断为宋物,即承认其说,而宋亦不属于南方。其关于铁剑一项,则不能证明其先行于南方。则所谓“中国古代铁制兵器先行于南方”之说实不能成立。作者又染近人翻案立异之恶习,力言古代南方文化之高。其证据,一则蚩尤作铜兵,此说仅见于战国以后书,绝难置信。一则苗民始作劓、刵、椓、黥之刑法。夫肉刑而可为文明之征,则用凌迟刑之旧日中国人,其文化宜高出于今日欧洲万万矣。一则谓南方有《三坟》《五典》《八索》《九邱》。按《左传》记楚左史倚相能读此诸书,然未尝言其为南方之书也。而观倚相所以讽楚王之诗(《祈招》之诗)乃北方之传说(tradition),则知《坟》《典》诸籍当亦北方之书也。若其为南方之书,何致只有左史能读之?且以其能读传为美谈乎?

(二)次为陆懋德君之《中国人发明火药火炮考》。盖集赵翼梁章钜及英人迈尔、日人矢野仁一诸氏之研究结果,而加以补充也。其结论谓火药发明于唐,火炮始应用于宋末,本为吾人所习闻。惟此文引证极详晰而谨严,可裨史乘。惜文中何部分为采前人之说,何部分为作者所增补,未见言及,为遗憾耳。

(三)次为林义光君之《周易卦名释义》,于造卦本意试作一新解释。作者立说多取证于彖辞,而又屡否认彖辞之解。究竟彖辞何以忽而可据,忽而不可据。作者未能寻出客观之根据。此逻辑上未能自圆其说者也。

继此有(四)王力君之《南粤音说》、(五)刘驷业君之《英国巴克黎银行会计制度之研究》及(六)朱君毅君《大学生智力之测验》。以系专门性质,毋庸评述。其(七)侯厚培君之《明代以前之金银货币》,则完全撮取日人加藤繁之唐代金银之研究,绝无增益,兹亦不论。

次为(八)李俨君之《李善兰(1810—1882)年谱》。于壬叔生年著译各书之经过、出处去就之细节、交游过从之人物及并世中算家著述之大略,详考无遗。其精审实为本书诸文之冠。而所据壬叔高第席淦作之《壬叔事迹残稿》乃世间孤本,其他资料亦颇有得自直接调查与探访者,则尤可贵也。

最末为(九)杨树达君之《古书之句读》。仿《古书疑义举例》之体裁,归纳古书句读失误之例有十三:曰当读而失读,曰不当读而误读,曰当属上读而误属下,曰当属下读而误属上,曰因误读而误改字,曰因误读而误删,曰因误读而误补,曰因误读而误颠倒原文,曰因文省而误读,曰因不识古韵而误读,曰因字误而误读,曰因字衍而误读。引证皆极详明,具见作者搜罗之勤苦。惟最末两读皆可通一例,似不能成立。因两读之中,每有一读为较安,而原作断无故设疑阵以难人之理也。

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30期,1928年7月30日

注释

[1] 本文发表时未署名,但据浦江清之日记言:“荫麟驳朱逖先君在《清华学报》上所发表之《古代铁器先行于南方考》一文之无据。朱反讥,张因又反驳。”(1928年8月28日)可知本文和《答朱希祖君》《再答朱希祖君》等文均为张氏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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