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定闰法:

  「帝曰:咨汝羲暨和,期三百有六旬六日。以闰月定四时成岁。」孔氏注云:「咨,嗟;暨,与也。匝四时曰期。一岁十二月,月三十日,正三百六十日。除小月六为六日,是为一岁。有余十二日,未盈三岁足得一月,则置闰焉。以定四时之气节,成一岁之历象。」

  甄鸾按:一岁之闰惟有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而云余十二日者,理则不然。何者?十九年七闰,今古之通轨。以十九年整得七闰,更无余分。故以十九年为一章。今若一年有余十二日,则十九年二百二十八日。若七月皆小,则剩二十五日;若七月皆大,犹余十八日。先推日月合宿,以定一年之闰,则十九年七闰可知。

  推日月合宿法:

  置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于上,四分度之一于下又置月行十三度十九分度之七。除其日一度,余十二度。以月分母十九乘十二度,积二百二十八;内子七得二百三十五为章月。以度分母四乘章月得九百四十日为法。又以四分乘度三百六十五,内子一,得一千四百六十一。乃以月行分母十九乘之,得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为周天分。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二十九日,不尽四百九十九。即是一月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与日合宿也。

  求一年定闰法:

  置一年十二月。以二十九日乘之,得三百四十八日。又置十二月,以日分子四百九十九乘之,得五千九百八十八。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六日。从上三百四十八日,得三百五十四日,余三百四十八。以三百五十四减周天三百六十五度,不尽十一日。又以余分三百四十八减章月二百三十五。而章月少,不足减。上减一日,下加法九百四十分,得一千一百七十五。以实余三百四十八乃减下法,余八百二十七。是为一岁定闰十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八百二十七。

  求十九年七闰法:

  置一年闰十日,以十九年乘之得一百九十日。又以八百二十七分,以十九年乘之得一万五千七百一十三。以日法九百四十除之,得十六日,余六百七十三。以十六加上日,得二百六日。以二十九除之,得七月,余三日。以法九百四十乘之,得二千八百二十。以前分六百七十三加之,得三千四百九十三。以四百九十九命七月分之,适尽。是谓十九年得七闰月,月各二十九日九百四十分日之四百九十九。

  《尚书》、《孝经》「兆民」注数越次法:

  「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甄鸾按:吕刑云:「一人有庆,兆民赖之」注云:「亿万曰兆。天子曰兆民,诸侯曰万民。」又按周官: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邱,四邱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以任地事而令贡赋。凡税敛之事,所以必共井者,存亡更守,入出相同,嫁娶相媒,有无相贷,疾病相忧,缓急相救,以所有易以所无也。兆民者,王畿方千里,自乘得兆井。王畿者,因井田立法,故曰兆民。若言兆井之民也。如以九州岛地方千里者九言之,则是九兆,其数不越于兆也。诸侯曰万民者,公地方百里,自乘得一万井。故曰万民。所以言侯者,诸侯之通称也。

  按注云:「亿万曰兆」者,理或未尽。何者?按黄帝为法,数有十等。及其用也,乃有三焉。十等者,谓亿、兆、京、垓、秭、壤、沟、涧、正、载也。三等者,谓上、中、下也。其下数者,十十变之。若言十万曰亿,十亿曰兆,十兆曰京也。中数者,万万变之。若言万万曰亿,万万亿曰兆,万万兆曰京也。上数者,数穷则变。若言万万曰亿,亿亿曰兆、兆兆曰京也。若以下数言之,则十亿曰兆;若以中数言之,则万万亿曰兆;若以上数言之,则亿亿曰兆。注乃云「亿万曰兆」者,正是万亿也。若从中数,其次则需有十万亿、次百万亿、次千万亿、次万万亿曰兆。三数并违,有所未详。按尚书无此注,故从孝经注释之。

  《诗》伐檀毛、郑注不同法:

  「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亿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特兮。」注云:「万万曰亿。兽三岁曰特。」笺云:「十万曰亿。三百亿,禾秉之数也。」

  甄鸾按:黄帝为法,数有十等。及其用也,乃有三焉。十等者,谓亿、兆、京、垓、秭、壤、沟、涧、正、载。三等者,谓上、中、下也。其下数者,十十变之。若言十万曰亿,十亿曰兆,十兆曰京也。中数者,万万变之。若言万万曰亿,万万亿曰兆,万万兆曰京也。上数者,数穷则变。若言万万曰亿,亿亿曰兆、兆兆曰京也。据此而言,郑用下数,毛用中数矣。

  《诗》丰年毛注数越次法:

  「丰年多黍多稌,亦有高廪,万亿及秭。」毛注云:「丰,大;稌,稻。廪所以藏斋盛之穗。数万至万曰亿;数亿至亿曰秭。」笺云:「丰年,大有之年。万亿及秭,以言谷数多也。」

  甄鸾按:毛注云数万至万曰亿者,此即中数,万万曰亿也。又云数亿至亿曰秭者,或有可疑。何者?按黄帝数术云:中数者,万万曰亿,万万亿曰兆,万万兆曰京,万万京曰垓,万万垓曰秭。此应云数亿至垓曰秭,而言数亿至亿曰秭者,有所未详。

  《周易》策数法:

  「天地之数五十有五,此所以成变化而行鬼神也。干之策二百一十有六;坤之策百四十有四。凡三百有六十,当期之日。二篇之策,万有一千五百二十,当万物之数也。是故四营而成易,十有八变而成卦;八卦而小成。引而申之,触类而长之,天下之能事毕矣。」

  甄鸾按:天以一生水,地以二生火,天以三生木,地以四生金,天以五生土。天数奇,二十五;地数耦,三十。并天地之数,合五十五,谓之大衍之数。揲蓍得干者,三十六策然后得九一爻。爻有三十六策。合二百一十六。揲蓍得坤者,二十四策然后得六一爻。爻有二十四策。合一百四十四。并乾坤之策,三百六十。当一期之日者,举全数也。上、下经有六十四卦,卦有六爻,合三百八十四爻。阴阳各半,阳爻称九,阴爻称六。九、六各百九十二也。阳爻以三十六策乘之,得六千九百一十二;阴爻以二十四乘之,得四千六百八。并阴阳之策,合得一万一千五百二十也。四营者,仰象天,俯法地,近取诸身,远取诸物也。十八变者,三变而成爻,十八变而六爻也。八卦而小成者,言虽成易,犹未备也。

  《论语》「千乘之国」法:

  「子曰:『导千乘之国。…』」注云:「司马法: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出革车一乘。然则千乘之赋,其地千成也。」今有千乘之国,其地千成,计积九十亿步。问为方几何?

  答曰:三百一十六里六十八步一十八万九千七百三十七分步之六万二千五百七十六。术曰:置积步为实,开方除之即得。

  按千乘之国,其地千成。方十里,置一乘地十里,以三百步乘之,得三千步。重张相乘,得九百万步。又以千成乘之,得积九十亿步。以开方除之,即得方数。

  开方法曰:借一算为下法。步之常超一位,至万而止。置上商九万于实之上。又置九亿于实之下,下法之上,名曰方法。命上商九万以除实毕。倍方法九亿得十八亿。乃折之:方法一折,下法再折。又置上商四千于上,以次前商之后。又置四百万于方法之下,下法之上,名曰隅法。方、隅皆命上商四千以除实毕。倍隅法得八百万。上从方法,得一亿八千八百万。乃折之:方法一折,下法再折。又置上商八百于上,以次前商之后。又置八万于方法之下,下法之上,名曰隅法。方、隅皆命上商八百以除实毕。倍隅法得十六万。上从方法,得一千八百九十六万。乃折之:方法一折,下法再折。又置上商六十于上,以次前商之后。又置上商六十于上,以次前商之后。又置六百于方法之下,下法之上,名曰隅法。方、隅皆命上商六十以除实毕。倍隅法得一千二百。上从方法,得一百八十九万七千二百。乃折之:方法一折,下法再折。又置上商八于上,以次前商之后。又置八于方法之下,下法之上,名曰隅法。方、隅皆命上商八以除实毕。倍隅法得一十六。上从方法,下法一亦从之,得一十八万九千七百三十七分步之六万二千五百七十六。以里法三百步除之,得三百一十六里。不尽六十八步。即得三百一十六里六十八步一十八万九千七百三十七分步之六万二千五百七十六也。

  周官车盖法:

  「参分弓长,以其一为尊。」注云:「尊,高也。六尺之弓,上部近平者二尺。爪末下于部二尺。二尺为句,四尺为弦,求其股。股十二。开方除之,面三尺几半。」

  甄鸾按:句股之法,横者为句,直者为股,斜者为弦。若句三,则股四而弦五。此自然之率也。今此车盖,句二弦四则股三,此亦自然之率矣。求之法,句、股各自乘,并而开方除之,即弦也。股自乘,以减弦自乘,其余开方除之,即句也。句自乘,以减弦自乘,其余开方除之,即股也。假令句三自乘得九,股四自乘得十六,并之得二十五,开方除之得五,弦也。股四自乘得十六;弦五自乘得二十五,以十六减之,余九。开方除之得三,句也。句三自乘得九,弦五自乘得二十五,以九减之,余十六。开方除之得四,股也。今车盖崇二尺,弓四尺。以崇下二尺为句,弓四尺为弦,为之求股。求股之法,句二尺自乘得四,弦四尺自乘得十六。以四减十六,余十二。开方除之,得三,即股三尺也也。余三,倍方法得六;又以下法一从之得七。即股三尺七分尺之三。故曰几半也。

  《仪礼》丧服绖带法:

  「苴绖大搹,左本在下。去五分一以为带。齐衰之绖,斩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大功之绖,齐衰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小功之绖,大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缌麻之绖,小功之带也,去五分一以为带。」注云:「盈手曰搹。搹,扼也。中人之扼围九寸。以五分一为杀者,象五服之数。」今有五服衰绖,迭相差五分之一。其斩衰之绖九寸,问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绖各几何?

  答曰:齐衰七寸五分寸之一、大功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小功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缌麻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

  甄鸾按:五分减一者,以四乘之,以五除之。置斩衰之绖九寸,以四乘之得三十六为绖实;以五除之得齐衰之绖七寸五分寸之一。以母五乘七寸得三十五;内子一得三十六。以四乘之得一百四十四为实。以五乘下母五得二十五为法。除之得大功绖五寸二十五分寸之十九。以母二十五乘五寸得一百二十五,内子十九,得一百四十四。以四乘之得五百七十六为实。以五乘下母二十五得一百二十五为法。以除之,得小功绖四寸一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以母一百二十五乘绖四寸,得五百。内子七十六,得五百七十六,又以四乘之得二千三百四为实。以五乘下母一百二十五得六百二十五为法。以除之,得缌麻之绖三寸六百二十五分寸之四百二十九。

  丧服制食米溢数法:

  「朝一溢米,夕一溢米。」注云:「二十两曰溢,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

  甄鸾按:一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法:置一斛米,重一百二十斤。以十六乘之,为积一千九百二十两。以溢法二十两除之,得九十六溢为法。以米一斛百升为实。实如法得一升。不尽四升,与法具再半之,名曰二十四分升之一。称法:三十斤曰钧,四钧曰石。石有一百二十斤也。所以名斛为石者,以其一斛米重一百二十斤故也。

  《礼记》王制国及地法:

  凡四海之内有九州岛。大界方三千里。三三而九,计方一千里者有九也。今为里田之法,方一千里为广一里,则长一百万里也。分方一千里为畿内,余为八州。州各得方一千里。各以方里自乘为积里。诸国皆仿方一百里国三十。一国万里,三十国合三十万里。方七十里国六十。一国四千九百里,六十国合二十九万四千里。方五十里国一百二十。一国二千五百里,一百二十国合三十万里。上法一州有二百一十国,合地八十九万四千里。以减一州之地大数一百万里,余一十万六千里为闲田。此据一州而言。若八州则地七百一十五万二千里,以减八州八百万里,余八十四万八千里为闲田。

  畿内方百里国九。一国万里,九国合九万里。方七十里国二十一。一国四千九百里,二十一国合十万二千九百里。方五十里国六十三。一国二千五百里,六十三国合十五万七千五百里。上法畿内有九十三国,计地三十五万四百里。以减一百万里,余六十四万九千六百里为闲田。以八州之地七百一十五万二千里,并畿内三十五万四百里,九州岛之国合地七百五十万二千四百里。以减九州岛之地大数九百万里,余一百四十九万七千六百里为闲田。此商制也。

  郑注云:「周公制礼,九州岛大界方七千里。七七四十九,即四千九百万里。计方一千里者,四十九也。」分方千里为畿内,余为八州。州各得一千里者六。一州合地六百万里。方五百里国四。一国二十五万里,四国合一百万里。方四百里国六。一国十六万里,六国合九十六万里。方三百里国十一。一国九万里,十一国合九十九万里。方二百里国二十五。一国四万里,二十五国合一百万里。方一百里国一百六十四。一国一万里,一百六十四国合一百六十四万里。上法,一州二百一十国,计地五百五十九万里。以减一州之地大数六百万里,余四十一万里,为附庸闲田。

  按《周礼》据千里为法,则公国四,侯国六,伯国十一,子国二十五,男国一百六十四。合二百一十国者,非周之数矣。据地方一千里为地一百万里。五国合为地五百万里。方百里者五十九。方百里为地一万里。五十九国合为地五十九万里。上二法,计得地五百五十九万里。容前二百一十国,余方百里者四十一。方百里为地一万里;百里之国四十一,为地四十一万里。上据地以下三法,合地六百万里。一州之大数。

  「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百亩当今东田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

  注云:「周尺之数,未之详闻。按礼制,周犹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则步更为八八六十四寸。以此计之,古者百亩当今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古者百里当今百二十五里也。」

  甄鸾按:「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古者一百亩当今东田一百四十六亩三十步。」计之法:置古步八尺,以八寸乘之为六十四寸。自相乘得四千九十六寸为古步法。又置今步六尺,以八寸乘之,内四寸,得五十二寸。自相乘得二千七百四寸为今步法。置田一百亩,以百步乘之得一万步。以古步法乘之,得四千九十六万寸为实。以今步法二千七百四寸除之,得一万五千一百四十七步。不尽二千五百一十二寸,约之得一百六十九分步之一百五十七。以亩法一百步除积步,得一百五十一亩,余四十七步及分。以经中东田一百四十六亩三十步减之,计剩五亩一十七步及分。此即经自不合。

  求经云:「古者百里当今一百二十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法:置百里,以三百步乘之,得三万步。以古一步六十四寸乘之,得一百九十二万寸。以今步法五十二寸除之,得三万六千九百二十三步,余四寸。以里法三百步除积步,得一百二十三里,不尽二十三步四寸。以经中一百二十一里六十步四尺二寸二分减之,计剩一里二百六十二步一尺三寸八分。亦经自不合。

  求郑氏注云:「古者百亩当今一百五十六亩二十五步。」依郑计之法:置经中古者八十寸,今六十四寸相约。古步率得五,今步率得四。古步率五自乘得二十五为古步法;今步率四自乘得十六为今步法。置田一百亩为一万步。以古步法二十五乘之得二十五万。以今步法十六除之得一万五千六百二十五步。以亩法一百步除之,得一百五十六亩,不尽二十五步。

  求郑注云:「古者百里当今一百二十五里」法:置一百里,以三百步乘之,得三万步。以古步率五乘之,得一十五万为实。以今步率四乘里法三百步,得一千二百为法。实如法而一,得一百二十五里。按经自不合;郑注又不与经同。未详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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