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士身份的继续低落 南朝国势的日益削弱,北强南弱局势的逐渐形成,是和魏、晋以来封建隶属关系的加强,“吏”、“士”身份的日益低落分不开的。

魏、晋以来,“士家”制度开始形成。士家亦称“兵户”,由于他们大都父子相承佃耕政府土地,因此兵户的身份也就世代相袭。兵户子弟称为“兵家子”(见《晋书·王尼传》、《张华传刘卞附传》);兵户的户籍,也和民户的户籍分开,不属于郡县,而属于营部。兵户的户籍,称作“士籍”、“兵籍”(见《宋书·谢晦传》、《竟陵王诞传》)、“军籍”(见《宋书·元凶劭传》)。由于兵户世世代代都要担负沉重的兵役,因此他们的生活非常困苦,他们的身份自然也日益低落,故在梁武帝诏书中,至以“兵驺”与“奴婢”并列(见《梁书·武帝纪》天监十七年)[1]。

“吏”比“兵”的身份虽较高,但是隶属性也强。一般“吏籍”和“民籍”也已分开,蜀灭时,全国有吏四万人(见《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王隐《蜀记》);吴灭时,全国有吏三万二千人(见《三国志·吴志·孙晧传》注引《晋阳秋》)。西晋统一中国后(公元280年),晋武帝司马炎为了要表示“息役弭兵,示天下大安,于是州郡悉去兵,大郡置武吏百人,小郡五十人”(《世说新语·识鉴篇》“晋武帝讲武”条注引《竹林七贤论》)。这种“州郡悉去兵”以后代兵执行职务的“武吏”,他们的身份虽仅高于“兵”,但是由于一经为吏,便受所在机关之役属,除非解除吏名,不能自由,一切徭役都集中在他们的身上,他们的身份也渐渐沦落到与“兵户”同列了。

东晋、南朝,州郡拥有巨额的“吏”员。刘裕在永初二年(公元421年)三月下诏,规定“荆州府置将不得过二千人,吏不得过一万人;州置将不得过五百人,吏不得过五千人。兵士不在此限”(《宋书·武帝纪》)。裁汰之后,吏的员额还是那样多;裁汰之前,当更可观。既然州郡拥有那么大数额的吏,自然非迫使他们参加农业生产以增加政府的收入不可。在东晋初年,应詹就有这种建议,詹在王敦平后(公元324年)上表云:“都督可课佃二十顷,州十顷,郡五顷,县三顷。皆取文武吏、医、卜,不得扰乱百姓。”(《晋书·应詹传》)可见在东晋之初,即已计划用文武吏来佃耕官吏的职田。宋元嘉三年(公元426年),始兴“郡(治曲江,今广东韶关市西南)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宋书·良吏·徐豁传》)。从这一条材料来看,当时“吏”已经成为世袭的身份,由于世袭,必然会导致全家要为政府服役,而且隶属性之强,租课之重,更已达到骇人听闻的程度[2]。

兵户和吏户要世代负担沉重的兵役,而且要世代佃耕政府的土地,承担巨额的租课,因此他们的生活极端困苦,他们不是在疆埸上“裸身求衣”(《宋书·后废帝纪》),便是在家庭内“弃子不养”(《宋书·良吏·徐豁传》),这一阶层的人口,就无法繁殖起来。

战争的持续,使兵、吏的补充感到困难,而私家的分割又增加了这一困难的严重程度。如东晋末年,“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送兵多者,至于千余家,少者数十户”(《晋书·范汪传子宁附传》),精壮的兵士,渐渐都变成了私家的部曲。宋孝建三年(公元456年),孝武帝又令“内外官有田在近道,听遣所给吏僮附业”(《宋书·孝武帝纪》),这样不但追认政府的精壮部队过去割属于私家为合法,而且还分配给世家大族以土地,使被分割去的兵、吏在赐予的土地上进行佃种,剩下来的政府部队,如荆州“西府兵士,或见年八十,而犹伏隶;或年始七岁,而已从役”(《宋书·自序》),自然尽是些老兵弱卒了。

“兵”、“吏”既然日益减少,自然不得不征发“露户”、“役门”(《宋书·宗越传》)来补充。沉重的兵役和徭役,使已征发去的露户役民,也不得不出诸逃亡之一途。而东晋南朝政府对于兵士的亡叛,立法处刑,又非常严峻,一人亡叛,一家补兵;一家亡叛,亲戚旁支补兵;甚至利用乡里什伍组织——连环保的继续遗留,扩大到一人逃亡,邻伍补兵[3]。梁时郭祖深称:“自梁兴以来,发民征役,号为三五。”往往因主将克扣军粮,死亡惨重,可是偏不说他是病死,而说他逃亡;甚至“有身殒战场,而名在叛目(叛亡名单),监符下讨,称为逋叛,录质家丁。合家又叛,则取同籍;同籍又叛,则取比伍;比伍又叛,则望村而取”;弄得“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南史·循吏·郭祖深传》)。兵役真已成为南朝自耕小农破产的重要原因了。

兵士的逃亡至“一人有犯,则合村皆空”,兵源自然会更感到缺乏,因此,政府除了搜捕亡户,“以充军实”(《晋书·庾亮传弟冰附传》)和“皆以补兵”(《晋书·毛宝传孙璩附传》)之外,为了扩充兵源起见,还不得不在法律条文上作出重囚死犯的“家口令补兵”(《宋书·刘秀之传》)等规定,而家口的含义,有时扩及到“同籍期亲”(《宋书·何承天传》)、同堂兄弟,甚至“亲戚旁支,罹其祸害”(《晋书·范汪传子宁附传》)。这一措施,其实不但无益于兵源之扩大,而且由于把罪犯家属补充兵役的缘故,更加使兵士的身份继续地低落下去。

兵士身份的继续低落,一方面固然可以说是封建制度加强后的必然结果;但另一方面也必然招致另一结果:由于兵士身份的低落,带来了士气和战斗力的低落。南朝的军事威力,因此一落千丈。到了梁武帝末年,出现了“发召兵士,皆须锁械;不尔,便即逃散”(《魏书·岛夷萧衍传》)的严重景况。终至无法抵御侯景之侵入,而萧梁以亡,继萧梁而起的陈朝,也于焉不振。

自耕小农经济的继续衰颓 东晋王朝以后,宋王朝首尾六十年,齐王朝首尾二十四年,梁王朝首尾五十五年,陈王朝首尾三十二年,王朝的不断变更,统治年代的短促,以及各代王朝的对外怯弱,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断发生,这都和中央集权化的国家作为牢固剥削对象的自耕小农的继续破产、自耕小农经济的继续衰颓有分不开的关系。

刘宋从武帝、文帝以来,朝廷为了要集权中央,就必须巩固正在日趋没落的自耕小农阶层,使他们的经济,不致急遽衰颓,还能成为中央集权化的王朝所依靠的剥削对象。但是事实上,自南朝宋、齐以下,大土地所有者已经霸占了任何一个农民有权租入的公地,固然当时的平原良畴,都已开发,可是未开发的山地湖田,究竟还多。但是这些可以开发的土地,往往为豪强所占夺,所谓“名山大川,往往占固”(《宋书·孝武帝纪》),“山封水,保为家利”,“富强者兼岭而占,贫弱者薪苏无托,至渔采之地,亦又如兹”(《宋书·羊玄保传兄子希附传》)。封锢山湖,本来是和政府的禁令相抵触的,至此,政府为了要顺应这种豪强“占山锢泽”的既成事实,就不得不修改法令,使追认这种事实为合法。宋孝武帝大明中,下令:“官品第一、第二听占山三顷;第三、第四品,二顷五十亩;第五、第六品,二顷;第七、第八品,一顷五十亩;第九品及百姓,一顷”(《宋书·羊玄保传兄子希附传》)。这一次令文的规定,首先是承认自秦、汉以来一直所认为公共地的山泽,得由私人所占有;然后又规定出已开辟的果园渔场,其亩数虽是超过定额,得追认为其“先业”,“听不追夺”。同时还订出“先占阙少,依限占足”(《宋书·羊玄保传兄子希附传》)的补充条文来,对未占、少占的世家大族,也使他们重新参加分配,享受这种利益。从此在山林川泽的公有地上,更发展了封建的土地所有制。齐竟陵王萧子良在宣城(今安徽南陵东四十里)、临城(今安徽青阳南五里)、定陵(今安徽青阳东北)三县界,封锢山泽至数百里,其余王公妃主,世家大族,爰至典掌机要的宫省近臣,以及僧侣地主,也都成为这些土地的实际所有者[4]。

此外,大土地所有者在“无田何由得食”(《宋书·王惠传》),“非田无以立耳”(《宋书·谢灵运传》载《山居赋》自注)的指导思想之下,又不择手段地夺取农民的土地,其结果,大土地所有制的庄园更加发展。世族如陈郡谢琰一房之后,宋元嘉中犹有资财巨万,田业十余处,奴僮数百人;琅邪王骞一房,梁天监中,在钟山的旧墅一处,就有良田八十余顷;会稽孔灵符于永兴(今浙江萧山)立墅,周回三十三里,水陆地二百六十五顷,含带二山,又有果园九处,均见前述。此外如会稽虞琮,“治家富殖,奴婢无游手”(《南齐书·虞琮传》);南阳张孝秀,“居于东林寺(在庐山),有田数十顷,部曲数百人,率以力田”(《梁书·处士张孝秀传》)。而将帅如沈庆之,初“居清明门外,有宅四所,室宇甚丽。又有园舍在娄湖(在今江苏南京市东南),庆之一夜携子孙徙居之,以宅还官,悉移亲戚中表于娄湖,列门同焉。广开田园之业,每指地示人曰:‘钱尽在此。’……家素富厚,产业累万金,奴僮千计”(《宋书·沈庆之传》);周山图亦“于新林立墅舍,晨夜往返”(《南齐书·周山图传》);裴之横“与僮属数百人,于芍陂(今安徽寿县南)大营田墅,遂致殷积”(《梁书·裴邃传》)。这种大土地所有制庄园的继续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自然也就是自耕小农继续没落的过程,何况南朝从宋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以后,巨额的捐税和经常的战争重担,高利贷的剥削,这一切都结合起来集中进攻自耕小农,使正在日趋没落的这一自耕小农阶层,至此更不得不迅速地破产了。

下面我们来谈东晋、南朝政府对小生产者进行的剥削方式。

东晋在江南建国之初,把西晋王朝的政府组织、经济制度、门第制度等等全盘继承了下来。那么西晋占田制实施后的一套田租户调征收额,也必然被东晋王朝保留了下来,这是毋庸怀疑的。据《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绢三匹,绵三斤。”(《初学记》卷27引)西晋的田租户调征收额这个数目,我认为东晋初期的田租户调额,也该维持着这个数目[5]。田五十亩,收租四斛,也就是说每亩收租八升。这个西晋王朝施行的田租制度,到了东晋初期,就不完全适用了。西晋的田租制度,是和占田课田制同时实施的,它的前提是编户齐民能够占有足额土地然后能够负担这个足额租调。东晋初期,北来的世家大族和北方的流民大量拥向江南,江南原来土地分配的平衡状态,完全被冲破了,东晋王朝必须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加以调整,才能使赋税制度适应新的土地占有情况。因此东晋成帝咸和五年(公元330年)颁布了“度田收租”的税法,下敕“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晋书·食货志》)。到了东晋哀帝隆和元年(公元362年),又“减田税,亩收二升”(《晋书·哀帝纪》)。这种度田收租制的实行,同时也标志了东晋政府在江南承认大土地所有制得以无限发展及其私有制的性质。

东晋孝武帝时,谢安当国。当时南北世家大族的掠夺土地,已经到了相对饱和的状态,度田收租制对大土地所有制来说,一方面固然使它得以无限制发展,但另一方面,按亩纳租,土地多的就要缴纳较多的租米,对地主说来,也并非有利。同时,自庚戌(公元364年)土断以后,流寓江南的北来侨民,他们户籍的混乱情况,也已经有了改变,他们和当时江南的土著小农,每户占有土地的面积并不多,政府对他们进行剥削,度田收租也不如按户收米为有利。因此,太元元年(公元376年),又“除度田收租之制,王公以下,口税〔米〕三斛,唯蠲(除)在役之身”;过了七年,到了太元八年,“又增百姓税米,口五石”(《晋书·食货志》)。由此可见,自东晋南渡以后,因江南农业生产逐渐上升,农业方面的收获量亦在逐渐增加之中,而政府对世家大族却愈来愈优待,对编户齐民的自耕小农的剥削则愈来愈重了。

东晋初期的户调征收额,史无明文,我个人认为大体上也是沿袭西晋的。西晋的户调,每户纳绢三匹、绵三斤,由于东晋初期江南地区蚕桑的养殖尚未普遍,户调以布而不以绢,故与田租并列,或称租、布,或称租、调[6]。东晋孝武帝宁康二年(公元374年)皇太后诏中,有“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晋书·孝武帝纪》)之语,租指田租,布指丁布(或户布),至于绢布怎样折合,就无法稽考了。到了宋孝武帝大明五年(公元461年),又重定户调,下令:“天下民户,岁输布四匹。”(《宋书·孝武帝纪》)在麻乡地区征收户布以外,还在浙东的蚕桑之乡征调绵、绢,“斋库上绢,年调巨万匹,绵亦称此”(《宋书·沈怀文传》)。由于浙东农民蚕桑所得的丝、绢,数量不多,有时只好向市上购买绵、绢来缴纳给政府,囤积居奇的大族豪右,趁此机会,故意抬高绵绢价格,卖与自耕小农或贷与自耕小农,绢价高涨,“民间买绢,一匹至二三千,丝一两,亦三四百”(《宋书·沈怀文传》)。穷苦的农民,实在缴不起,“贫者卖妻儿,甚者或自缢死”(《宋书·沈怀文传》),这样,即使过去生活过得较宽裕一些的自耕小农,也不得不陷入高利贷者的罗网里去了。

宋孝武帝大明八年、九年,浙“东诸郡大旱,甚者米一升数百,京邑亦至百余,饿死者十有六七”(《宋书·前废帝纪》)。刘宋政权不但没有施行赈济与减免租调,而且下令“听受杂物当租”(《宋书·孝武帝纪》大明七年)。所谓“杂物当租”,也就是说,政府放宽剥削的种类,使农民在租米之外,搜索各种物资,如钱布或钱布以外的杂物等等,来折合租米,向政府缴纳,使政府不因旱灾而减少剥削收入。无怪这次东土旱灾,虽“病未半古,而死已倍之”,要“并命比室,口减过半”(《宋书·孔季恭传》论)了。到了南齐时代,又把这种杂物当租的办法法制化了。在齐武帝的永明四年(公元486年),规定田租户调,二分取钱,一分取布。那时的布,每匹市价一百多文,政府的官价却规定为每匹五百文。当时钱币缺乏,农民只有布和米,没有铸币,为了完纳户调,不得不把已有的布匹以每匹市价一百多文卖掉,换了钱,再向政府缴纳折合官价每一匹五百文的户布[7]。这么一来,农民缴户调,如根据过去刘宋时的定制每户缴纳布四匹的话,在一分取布、二分取钱的折纳办法规定出之后,以每匹布市价一百五十文来计算,实际要缴到布十匹八尺九寸。这还不算,同时,农民向政府缴钱的时候,钱币还须轮廓完整,否则不收;可是那时的古钱,多被民间剪凿破损,轮廓完整的钱币,极其少有。农民需用当时流行的钱币一千七百文去掉换这种合乎规格的钱币一千文,还很难换得到,这更迫使编户齐民的自耕小农迅速地失业破产。

在当时农村里贫富是非常悬殊的,所以从东晋王朝起,征收户调,就不得不订出以资产的多少来定户等,再根据户等来制定户调课征准则的“赀调”税的制度来。故东晋“常年赋税,主者常自四出,诘评百姓家赀”(《晋书·刘超传》);到了宋孝武帝在位时,更雷厉风行地执行了这一以户贫富之等来定户调课征准则的税法,“乃令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屋不得瓦,皆责赀实”(《宋书·周朗传》)。这种税则规定出之后,由于农民畏惧提高户等,加重封建负担,加速他们破产时期的到来,因此,“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宋书·周朗传》),这正说明这种过度的剥削方式,已经严重地束缚住生产力的发展了。南齐时代,齐武帝仍是继续命令江南的地方牧守“围桑品屋,以准赀课”,农民一方面怕提高户等,一方面又为了完纳租调,往往“斩树发屋,以充重赋”(《南齐书·竟陵王子良传》)。梁初还是“围桑度田”(《南史·邓元超传罗研附传》),后来才把“赀调”取消,而单收“丁布”,所谓“始去人赀,计丁为布”(《梁书·良吏传》)。

南朝后期即梁、陈的田租、丁调,据《隋书·食货志》载:“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六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田,亩税米二升[8]。盖大率如此。”由于当时征收实物,因此南朝的统治阶级在征收租米、丁布时,喜欢用大斗长尺。当时的度量是:“斗则三斗当今(今,指唐初)一斗,称则三两当今一两,尺则一尺二寸当今一尺”(《隋书·食货志》)。租米、丁调之外,还有度田收租,亩收税米二升的记载。关于禄绢、禄绵、禄米,大概本来只是一种附加税。《隋书·食货志》称:“州郡县禄米、绢、布、丝、绵,当处输台传仓库;若给刺史、守、令等,先准其所部文武人物,多少由敕而裁。凡如此禄秩,既通所部兵士给之,其家(指刺史、守、令之家)所得盖少。”可见禄绢、禄绵、禄米本来是给刺史、守、令作为俸禄及其所部士兵的给养用的,后来才规定要全部上缴给中央政府的“台传仓库”,州郡县不得随便挪用,到此就成为中央规定的一种正式税收了。据《宋书·前废帝纪》:“永光元年(公元465年)二月乙丑,减州郡县田禄之半。”同书《明帝纪》:“泰始四年(公元468年)四月己卯,复减郡县田禄之半。”“田禄”,《资治通鉴》作“田租”,是错的;《建康实录》作“禄秩”,是对的。田禄即禄秩,内容包括禄绢、禄绵、禄米之类,可见向人民征收禄绢、禄绵、禄米,在刘宋已经开始。《陈书·宣帝纪》载太建三年(公元571年)三月的赦文,内有“自天康(公元566年)迄太建元年,逋余军粮、禄秩、夏调未入者悉原之”的话;太建十二年十一月的赦文,又称:“其丹阳、吴兴、晋陵、建兴、义兴、东海、信义、陈留、江陵等十郡,并诸署即年田税、禄秩,并各原半;其丁租半申至来岁秋登。”可证一直到陈代还在向人民征收禄绢、禄绵、禄米。

南朝对编户齐民的自耕小农的剥削,除了上述的田租、丁调、田税(亩税米二升)、禄绢、禄绵、禄米等主要项目以外,还有各种杂调,如:

口钱:《南齐书·豫章王嶷传》:建元二年(公元480年)夏,“以谷过贱,听民以米当口钱,优评斛一百”。《梁书·武帝纪》:天监元年(公元502年)夏四月丙寅,诏“逋布、口钱、宿债勿复收”。口钱的征收额,和口钱究竟始于何时、终于何时,已无从考查,至少从公元480年到502年,这二十二年中有过这类口钱。

塘丁税:会稽一带,“边带湖海,民丁无士庶皆保塘役”。这种塘役是民间自动组织起来的,“良由陂湖宜壅,桥路须通”,因地制宜,由民间自己作出安排,因而“均夫订直”,也是由民间自己来决定。而且各个地区情况不同,“若甲分毁坏,则年一修改;若乙限坚完,则终岁无役”。并非每个地区都得负担这种塘役。南齐建元(公元479至482年)初年,因为军事用度紧张,开始征收塘丁税,“浙东五郡,丁税一千,乃有质卖妻、儿,以充此限”。齐武帝永明二年(公元484年),王敬则为会稽太守,请求政府把塘丁税列为正式税收,收到的税钱,都送往台库,这样就变成“租赋之外,更生一调”。塘丁税本来是用来修理海塘湖陂的,现在“悉评敛为钱”,送往台库,海塘湖陂却没有拨下款项来经常加以修理,“致令塘路崩芜,湖源泄散”(《南齐书·王敬则传》),造成了破坏生产的严重恶果。到了南齐东昏侯萧宝卷在位时期(公元499至500年),进一步扩大塘丁税的征收范围,下令“扬、南徐二州桥桁(浮桥)塘埭丁,计功为直,敛取见钱,供太乐主衣杂费”(《南齐书·东昏侯纪》)。因此也造成了“所在塘渎,多有隳废”的同样恶果。

酒租和盐赋:南齐东昏侯永元二年,曾下令“京邑酒租,皆折使输金”(《南齐书·东昏侯纪》)。陈文帝天嘉二年(公元561年),“以国用不足,奏立煮海盐赋及榷酤之科”(《陈书·世祖纪》)。

杂调:这是一种临时性的征发,如东晋建元元年(公元343年),庾翼为都督江荆司雍梁益六州诸军事荆州刺史,出兵北伐,“发所统六州奴及车、牛、驴、马”(《晋书·庾亮传弟翼附传》)。这是带有军事性质的征发,只有在非常时期才能这样做。另外如《宋书·武帝纪》所载刘裕在义熙八年(公元412年)下敕:“台调癸卯(东晋安帝元兴元年癸卯,即公元403年)梓材、庚子(安帝隆安四年庚子,即公元400年)皮毛,可悉停省,别量所出。”这两项临时性征发,一项实施了九年,一项实施了十二年,才被刘裕下令撤销。所谓杂调,就是指这些临时性的征发而言的。这些都是正规的田租户调以外的额外剥削。杂调的种类尚多,雉头、鹤氅、白鹭缞,有时都成为临时性征发的对象[9]。名目繁多,我们在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10]。

农民所苦,力役尤甚于租调。两晋之制,十三岁为半丁,十六岁为全丁,往往不论半丁、全丁,都被征去服劳役,十三岁的孩子尚未发育,也要他承担成人的劳役,是非常不人道的,因此连当时的统治阶级学者也要说这是有“伤天理”(《晋书·范汪传子宁附传》)的了。宋元嘉之初,把十五岁至十六岁的改为半丁,十七岁的为全丁(见《宋书·王弘传》),但是从元嘉十七年的诏文中,还有“役召之品,遂及稚弱”(《宋书·文帝纪》)的话看来,可见命令是命令,事实上连妇女童幼,那时还都要去服役[11]。

在东晋、南朝,法令上虽明文规定“男丁岁役不得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隋书·食货志》),但是实际上远过于此。东晋时范宁已有“古者使人,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晋书·范汪传子宁附传》)的说法。南齐时代,由于徭役的频繁,荆州一带,甚至造成“四野百县,路无男人;耕田载租,皆驱女弱”(《宋书·沈攸之传》)的凄惨景况。海陵王延兴元年的诏书也承认“公获二旬,私累数朔”(《南齐书·海陵王纪》),这就是说,公家尽管规定每年力役二十天,而州郡县地方官吏额外摊派给农民的力役,甚至增加到几个月。

一年中“殆无三日休停”的徭役和超额的租调负担,使国家课户的对象——自耕小农不得不渐趋于赤贫化。南齐时代,浙东的大县山阴,有“人户三万”(《宋书·良吏·江秉之传》),内有“课户二万”。大资产的人家,大都是世家大族,他们都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二万户中,资产不满三千文的,就占有二分之一;此外还有顶穷的“露户役民”,他们更谈不上有什么财产,可是“三五属官”(《资治通鉴》宋文帝元嘉二十七年胡三省注谓“三五者,三丁发其一,五丁发其二”,替政府服兵役),“百端输调”(各式各样的剥削),什么都压在他们的头上(见《南齐书·陆慧晓传顾宪之附传》)。他们为了不沦落到部曲、佃客的队伍里去,就不得不挣扎而告贷于高利贷者。那时经营高利贷者,有世家大族,如琅邪王(王导孙)“好聚积,财物布在民间”(《宋书·王弘传》),皆有券书。清河崔庆绪“家财千万”,死时“假贷文疏”(《南齐书·崔慰祖传》)甚多。又吴郡顾绰,“私财甚丰”,“乡里士庶,多负其责”(《宋书·顾觊之传》),放出高利贷而收到的借据,有一厨之多。又有王公妃主,如宋孝武帝诸子刘子尚等,在江南各处设立经营高利贷的铺子——邸舍,“为患遍天下”(《宋书·沈怀文传》);即就会稽一地而言,“王公妃主,邸舍相望”,其贷放高利贷后,“子息滋长,督责无穷”(《宋书·蔡廓传子兴宗附传》)。梁武帝第六弟临川王萧宏,“都下有数十邸,出悬钱立券,每以田宅邸店悬上文券,期讫,便驱券主,夺其宅,都下东土百姓,失业非一”(《南史·梁临川王宏传》)。又如典掌机要的寒人中书通事舍人山阴吕文度,亦“于余姚立邸,颇纵横”(《梁书·止足·顾宪之传》)。当时僧侣地主寺院的常住财产,也很富有,因此他们都兼营高利贷。南齐时,有甄彬“尝以一束苎,就州(荆州江陵)长沙寺库质钱。后赎苎还,于苎束中,得五两金,以手巾裹之。彬得,送还寺库。道人惊曰:‘近有人以此金质钱,时有事,不得举而失,檀越(施主)乃能见还。’”(《南史·循吏·甄法崇传》)可见小自一束苎麻,大至黄金贵金属,都可质钱,抵押品的范围是很广泛的。农民的穷困,是高利贷者寄生的温床,如果不穷困,自耕小农是不会向高利贷者借债的;但是如果自耕小农穷到一无所有,缺乏物品抵押,那么他也就失去向高利贷者借贷的资格了,所以借债者以自耕小农居多。王公、妃、主以及世族、僧侣大地主们,过去对于自耕小农,是没法用封建地租的方法去剥削他们的,现在这些自耕小农在一年中“殆无三日休停”的徭役和超额租调之下,更加贫困起来,他们不得不陷入从自己身上榨取脂膏的高利贷者的罗网里去了。

这一切结合起来,进攻自耕小农,自耕小农“贫者但供吏,死者弗望埋,鳏居有不愿娶,生子每不敢举,又戍淹徭久,妻老嗣绝”,无怪有人要绝望地喊出“杀人之〔道〕日有数途,生人之〔法〕岁无一理,不知复百年间,将尽以草木为世邪”(《宋书·周朗传》)的呼吁了。

侯景乱梁前夕,南朝境内的“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僦税,以与贫民”(《梁书·武帝纪》载大同七年诏)。有很多农民,“或依于大姓,或聚于屯封”(《梁书·贺琛传》);更有不少农民,“假慕沙门,实避调役”,纷纷出家当和尚。据萧梁时人郭祖深所“上封事……以为都下佛寺五百余所,穷极宏丽,僧尼十余万,资产丰沃,所在郡县,不可胜言。道人又有白徒,尼则皆畜养女,皆不贯人(民)籍,天下户口,几亡其半”。“恐方来处处成寺,家家剃落,尺土一人(民),非复国有”(《南史·循吏·郭祖深传》)。僧尼人数的激增,固然是梁武帝佞佛提倡佛教的结果;另一方面,却也说明出家做僧尼,这已成为南朝农民逃避超额租调的一种途径。不过,僧侣人数激增,寺院中的常住财产,名义上固然属于全体僧众所有,而事实上却掌握在少数僧侣地主的手中,这样的僧侣地主,在萧梁十余万僧侣中,究属少数;绝大多数的僧侣,却在寺院中做牛马,受着少数僧侣地主的剥削,其身份和“白徒”、“养女”并无有所不同,差异的只在于出家不出家,而他们是出家的隶属农民而已。

由此可见,南朝的自耕小农,大部分已由债务人而沦为依附农民了,其结果,自然使南朝的军事威力,更加衰落。毋怪当时人要说:“议者必以为胡衰不足避;而不知我之病,甚于胡矣。……设使胡灭,则中州必有兴者,决不能有奉土地率人民以归国家矣”(《宋书·周朗传》)。是啊!南朝农民的生活既是如此困难,北方汉族人民闻之也必然会伤心失望,他们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不断举行起义,来推翻北魏拓跋氏的统治,他们对南朝政权——过去曾认为是汉族的政权的,到这时候不再寄以多大希望了。

南朝的农民逃亡与农民起义 北朝的人民,对南朝政权,既是如此伤心绝望,而南朝的人民,身受过度剥削和残酷统治,亦唯有用行动来表示反抗。当时农民所采取反抗的最普遍形式,是逃亡。东晋成帝时(公元326至342年),江为太末(今浙江龙游县)令,“县界深山中,有亡命数百家,恃险为阻,前后守宰莫能平”(《晋书·江传》)。穆帝永和(公元345至356年)中,郗为临海太守,王羲之(郗的姊夫)《杂帖》与人书云:“方回(郗字)遂举为侍中,不知卒行不?……比得其(指郗)书云:‘山海间(指临海郡)民逃亡殊异,永嘉乃以五百户去。’”可见临海郡有人逃亡,永嘉郡民逃亡的比临海郡更多。孝武帝太元(公元376至396年)中,“海陵县(今江苏泰州市)界地名青蒲,四面湖泽,皆是菰葑,逃亡所聚”。淮南太守毛璩率兵千人进讨,“时大旱,璩因放火,菰葑尽然,亡户窘迫,悉出诣璩自首,近有万户,皆以补兵”(《晋书·毛宝传孙璩附传》)。安帝义熙元年至八年间(公元405至412年),江州境内,也都“男不被养,女无匹对,逃亡去就,不避幽深”(《晋书·刘毅传》)。南朝宋孝武帝时(公元454至464年),逃亡的农民集结在任城(今山东济宁市)一带,史称“任榛大抵在任城界,积世‘逋叛’所聚,所在皆棘榛深密,难为用师,故能久自保藏”(《宋书·薛安都传》)。南齐武帝永明十一年(公元493年)的诏文中也提到:“江淮之间,仓廪既虚,遂‘草窃’充斥,互相侵夺,依阻山湖,成此逋逃。”(《南齐书·武帝纪》)甚至“三吴内地”,也“饥寒尤甚”,“民庶凋流”(《南齐书·王敬则传》)。南齐明帝(公元494至498年)初,永嘉郡(治永宁,今浙江温州市)“所部横阳县(今浙江平阳北),山谷崄峻,为逋逃所聚”(《梁书·良吏·范述曾传》)。梁武帝时,晋安“郡(治侯官,今福建福州市)居山海,常结聚逋逃”(《梁书·臧盾传弟厥附传》)。到了武帝晚年,由于剥削苛重,“百姓不能堪命,各事流移”,农民逃亡的现象,更是严重,“天下户口减落”,“东境户口空虚”,“细民弃业,流冗者多”。这个事实说明了,即使侯景不乱梁,梁王朝也是非土崩瓦解不可的。

南朝在刘宋时代,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如大明中(公元457至464年),黟、歙二县有亡命千余人,攻破城邑(见《宋书·吴喜传》)。泰始五年(公元469年),有临海(今浙江临海)民田流为首的攻海盐杀鄞令的农民起义;接着又有豫章民张凤聚众康乐山的起义(见《南齐书·周山图传》)。元徽(公元473至476年)初年,有巴西民李承明为首的起义(见《南齐书·苏侃传》)。到了刘宋末年,又有义阳(郡治作唐,今湖南安乡)张群为首的攻破义阳、武陵(郡治临沅,今湖南常德市)、天门(郡治澧阳,今湖南石门)、南平(郡治孱陵,今湖北公安西南南平镇)等四郡的起义(见《南齐书·豫章王嶷传》)。其他小规模的起义,更是遍及全国。刘宋政权为了镇压农民的反抗运动,明帝曾在泰始四年下令:“自今凡劫窃执官仗,拒战逻司,攻剽亭寺及伤害吏人(民)……皆不限人数,悉……斩刑。……五人以下,止相逼夺者,亦依黥作‘劫’字,断去两脚筋,徙付远州。……家口应及坐,悉依旧结谪(补兵)。”(《南史·宋本纪》)想通过严刑峻法,来挽救垂死的统治政权,然而刘宋王朝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在阶级矛盾日渐激化的基础上也尖锐化起来,结果,宋王朝终于改换成为齐王朝。

可是,改朝换代并没有使阶级矛盾暂时缓和下来。南齐初年,就爆发了以唐之为首的农民起义。这次起义的直接导火线,是南齐政权的清理户籍。

自从宋元嘉以来,在战争的重担和巨额的租调下,自耕小农除了沦为部曲、佃客以外,就只有不报户口,成为“浮浪人”(《隋书·食货志》);或是虚报户口,以图逃避剥削之一途。这样,自宋、齐以来,在户籍方面,就出现了“或户存而文书已绝,或人在而反记死叛,停私(住家)而云隶役,身强而称六疾”,“生不长发,便谓为道人(僧侣)”,“或抱子并居,竟不编户”等等情况,其中最普遍的,则是“改注籍状,诈入仕流”(《南齐书·虞玩之传》)。

南齐政权为了扩大剥削面,整理户籍,自是刻不容缓的事情。萧道成在即位初年,就下令扩大清理户籍,在中央成立清查户籍的专门机构,“置令史,限人一日得数巧(指取巧伪冒户籍),以防懈怠”(《南齐书·虞玩之传》)。在清查户籍时,凡是伪冒户籍即所谓“巧者”,被从户籍中剔除出来,称为“却籍”,却籍的民户,全家得补兵充远戍。

在没有成立清理户籍的专门机构以前,户籍上的弊端,固然已经很多,但还可以根据晋、宋的旧户籍来查对;专门机构成立之后,无形之中反替把持这一机构的贪污令史,制造发财机会。凡是“粗有衣食”之家,想逃免调役,只需送一万文钱与这一机构中负责校对户籍的令史们,请他们在晋、宋旧户籍上,把自己的“籍状”,改注为“百役不及”(《通典·食货典》)的世族,这样,不但可以永久免除调役,就是以后再清理户籍时,即使查对晋、宋旧籍,也无法查出的了。

贪污的令史,并且还采用“应却而不却,不须却而却”(《通典·食货典》)的手段来诈取钱财;地方官吏也以清查伪冒户籍为借口,利用村社残余的乡里什伍连坐的酷法,更是“横相质累”,“一人被摄,十人相追”(一人捉去,十人同时捉去审问),弄得“亲属里伍,流离道路”(《南齐书·陆慧晓传顾宪之附传》),以致“百姓嗟怨”,民不聊生,终至逼得他们“奔窜湖山”(《宋书·沈怀文传》),举行起义了。

却籍的民户,大都是北来侨民,北来侨民的户籍,本来是白色的,因此在他们奔窜湖山举行起义之后,统治阶级就称他们做“白贼”[12]了。

齐武帝永明三年(公元485年)冬,富阳人唐之集众四百人。四年春,袭破桐庐(今浙江桐庐西),进占钱塘(今浙江杭州市)、盐官(今浙江海宁西南)、诸暨、余杭,又分遣高道度袭击东阳郡(郡治长山,今浙江金华),杀武帝族叔东阳太守萧崇之。之在钱塘称帝,国号吴,年号兴平。江南一带的却籍民户,纷纷加入,众至三万余人。齐武帝急派台军(禁卫军)数千人,马数百匹,前往镇压,才把南朝较大的一次“白贼”起义镇压下去(见《南齐书·武帝纪》、《沈文季传》、《南史·虞玩之传》、《茹法亮传》)[13]。台军乘机大肆抄掠。那时正需改建都城的外郭——都墙,齐武帝于是强迫参加唐之起义的江南却籍民户,“谪役”修筑首都城墙[14]。以后齐武帝为了稳定动摇的政权起见,终于不得不被迫在永明八年下令对“却籍”而被发配戍边的人民,准许他们返归故乡,想反复地通过压榨、迫害、欺骗种种手段,以达到他扩大剥削面的目的。

到了永明十一年,南齐首都建康又爆发了沙门法智与州民周盘龙为首的起义(见《南齐书·王玄载传弟玄邈附传》)。南齐末(永元二年,公元500年),益州的晋原(郡治江原,今四川崇州东十里)、东遂宁(郡治巴兴,今四川遂宁)、巴西(郡治阆中,今四川阆中西)、江阳(郡治江阳,今四川泸州)、广汉(郡治雒,今四川广汉)诸郡,都先后爆发了规模较大的农民起义(见《梁书·刘季连传》)。

梁王朝代替齐王朝统治了江南之后,境内的阶级矛盾,自始至终,就没有缓和下来过。梁武帝天监四年(公元505年),益州地区爆发了以焦僧护为首众至数万人的起义(见《梁书·长沙王业传弟藻附传》)。天监九年,宣城郡又爆发了以郡吏吴承伯为首的攻杀太守朱僧勇的起义(见《梁书·蔡撙传》、《谢传弟子览附传》)。天监十年,益州又爆发了以巴西郡民姚景和为首的起义(见《梁书·张齐传》)。中大通元年(公元529年),北兖州有沙门僧强与蔡伯龙为首的众至三万余人的起义(见《梁书·陈庆之传》)。中大通二年,会稽又爆发了农民起义(见《南史·梁长沙王懿传子猷附传》)。中大通五年,益州有江阳人齐苟儿为首的众至十万人进围成都的起义(见《梁书·武帝纪》)。大同元年(公元535年),鄱阳郡(郡治鄱阳,今江西鄱阳东)也爆发了鲜于琮杀广晋(今江西鄱阳北)令,众至万余人的起义(见《梁书·陆襄传》)。大同八年,安城郡(郡治平都,今江西安福)又爆发了以郡民刘敬躬为首攻庐陵、取豫章,众至数万人的起义(见《梁书·武帝纪》、《张缅传弟绾附传》)。大同十年,又有巴山郡(郡治巴山,今江西乐安)民王勤宗为首的起义(见《梁书·陈庆之传子昕附传》)和广州人卢子略为首的起义(见《南史·梁本纪》)。总之,梁王朝境内农民的反抗斗争此起彼伏,前仆后继,尤其是梁、益地区,起义的事件更是不断发生。这种农民自发的反抗运动,是在什么样情况下产生的呢?《南史·邓元起传罗研附传》里有一段很好的说明。它说:“齐苟儿之役,临汝侯(萧猷)嘲之曰:‘卿蜀人乐祸贪乱,一至于此。’研对曰:‘蜀中积弊,实非一朝。百家为村,不过数家有食,穷迫之人,什有八九,束缚之使,旬有二三。贪“乱”乐“祸”,无足多怪。若令家畜五母之鸡,一母之豕,床上有百钱布被,甑中有数升麦饭,虽苏〔秦〕、张〔仪〕巧说于前,韩〔信〕、白〔起〕按剑于后,将不能使一夫为“盗”,况贪“乱”乎?’”这真说出农民起义的基本原因来了。

“人人厌苦,家家思乱”(《资治通鉴》梁武帝太清元年),侯景乱梁前夕的萧梁境内,总括起来,就是这样八个字。

* * *

[1] 参考何兹全教授所著《魏晋南朝的兵制》一文,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六本。

[2] 参考唐长孺教授所著《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一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3] 《晋书·王羲之传》:羲之遗尚书仆射谢安书曰:“……自军兴以来,征役及充运,死亡叛散,不反者众,虚耗至此,而补代循常,所在凋困,莫知所出。上命所差,上道多叛,则吏及叛者,席卷同去。又有常制,辄令其家及同伍课捕,课捕不擒,家及同伍,寻复亡叛。百姓流亡,户口日减,其源在此。……谓自今诸死罪原轻者……可以充此,其减死者,可长充兵役……皆令移其家,以实都邑。都邑既实,是政之本,又可绝其亡叛。不移其家,逃亡之患,复如初耳。……”

《宋书·武帝纪》:永初二年冬十月丁酉,诏曰:“兵制峻重,务在得宜。役身死叛,辄考旁亲,流迁弥广,未见其极。遂令冠带之伦,沦陷非所。宜革以弘泰,去其密科。自今犯罪充兵合举户从役者,便付营押领。其有户统及谪止一身者,不得复侵滥服亲,以相染连。”

《宋书·羊玄保传》:补宣城太守。先是刘式之为宣城,立吏民亡叛制,一人不禽,符伍里吏送州作部,若获者赏位二阶。玄保……陈之曰:“臣伏寻亡叛之由,皆出于穷逼……今……单身逃役,便为尽户。……一人不测,坐者甚多……牵挽逃窜,必致繁滋。……”

《宋书·沈攸之传》:泰始五年,出为持节监郢州诸军事、郢州刺史。为政刻暴。……将吏一人亡叛,同籍符伍充代者十余人。……齐王……数攸之罪恶曰:“……又攸之……视吏若仇,遇民如草……一人逃亡,阖宗补代,毒遍婴孩,虐加斑白。……男不得耕,女不得织,奔驰道路,号哭动天。……”

《南齐书·高帝纪》:沈攸之……自郢州迁为荆州,聚敛兵力,将吏逃亡,辄讨质邻伍。

[4] 《宋书·蔡廓传子兴宗附传》:会稽多诸豪右,不遵王宪,又幸臣近习,参半宫省,封略山湖,妨民害治。

《南齐书·高帝纪》:建元元年夏四月己亥,诏曰:“……二宫诸王,悉不得营立屯邸,封略山湖。……”

《梁书·止足·顾宪之传》:时司徒竟陵王(萧子良)于宣城、临城、定陵三县界,立屯,封山泽数百里,禁民樵采。

《梁书·武帝纪》:天监七年九月丁亥,诏曰:“……薮泽山林,毓材是出,斧斤之用,比屋所资。而顷世相承,并加封固,岂所谓与民同利,惠兹黔首?凡公家诸屯戍见封者,可悉开常禁。”

《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十二月壬寅,诏曰:“……又复公私传、屯、邸、冶,爰至僧尼,当其地界,止应依限守视;乃至广加封固,越界分断水陆采捕及以樵苏,遂致细民措手无所。凡自今有越界禁断者,禁断之身,皆以军法从事。若是公家创内,止不得辄自立屯,与公竞作以收私利。至百姓樵采以供烟爨者,悉不得禁,及以采捕,亦勿诃问。若不遵承,皆以死罪结正。”

[5] 《晋书·成帝纪》:咸和四年(公元329年)秋七月,“诏复遭贼(指苏峻)郡县租税三年。”

按此诏颁发于“度田收租”之前一年,“租税”当指田租而言。

[6] 东晋王朝初期的户调征收额,史无明文,大体上该是沿袭西晋的,每户纳绢三匹、绵三斤。不过由于东晋初期江南地区蚕桑尚未普遍,因此户调以布而不以绢,故与田租并称为租、布。《晋书·孝武帝纪》:宁康二年夏四月壬戌,“皇太后诏曰:‘……三吴、义兴、晋陵及会稽遭水之县,尤甚者,全除一年租、布,其次听除半年。……’”《宋书·武帝纪》:永初元年八月辛酉,“开亡叛赦,限内首出,蠲租、布二年。”戊辰,“诏曰:‘彭、沛、下邳……可复租、布三十年。’”《宋书·文帝纪》:元嘉四年三月丙子,“诏曰:‘丹徒桑梓……其蠲此县今年租、布。……’”二十六年三月丁巳,“诏曰:‘……复丹徒县侨旧今岁租、布之半。……’”《宋书·刘道产传》:“道产弟道锡,〔为〕巴西、梓潼二郡太守,元嘉十八年,为氐寇所攻。……道锡募吏民守城,复租、布二十年。”《宋书·孝武帝纪》:元嘉三十年闰〔六〕月甲申,“蠲寻阳、西阳郡租、布三年。”大明三年二月,“荆州饥,三月甲申,原田租、布各有差。”七年二月甲寅,“车驾巡南豫、南兖二州……壬寅,诏曰:‘……可大赦天下,行幸所〔过〕,无出今岁租、布。……’”《宋书·孝义·贾恩、潘综、王彭传》:“蠲租、布三世。”《南齐书·高帝纪》:建元四年正月癸亥,“诏……建元以来战亡,赏蠲租、布二十年,杂役十年。”《南齐书·明帝纪》:永泰元年三月丙午,“蠲雍州遇虏之县租、布。”《南齐书·百官志》:“尚书右丞一人……领州郡租、布。”

租、布亦称租、调。《南齐书·武帝纪》:永明五年八月乙亥,“诏今夏雨水,吴兴、义兴二郡,田农多伤,详蠲租、调”。六年闰〔十〕月乙卯,“诏曰:‘北兖、北徐、豫、司、青、冀六州,边接疆埸,民多悬磬,原永明以前所逋租、调。’”

[7] 《南齐书·竟陵王子良传》:诏折租布,二分取钱。

《南齐书·武帝纪》:永明四年五月癸巳,诏“扬、南徐二州今年户租,三分(中)二(一之讹)取见布,一(二之讹)分取钱。来岁以后,远近诸州输钱处,并减布直,匹准四百,依旧折半,以为永制”。

《南齐书·王敬则传》:竟陵王子良启曰:“伏寻三吴内地,国之关辅,百度所资。民庶凋流,日有困殆,蚕桑罕获,饥寒尤甚。富者稍增其饶,贫者转钟其弊……顷钱贵物贱……机杼勤苦,匹裁三百。……民间钱多剪凿,鲜复完者;公家所受,必须员大,以两代一,困于所贸……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创,绢布所直,十倍于今,赋调多少,因时增减。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而民间所输,听为九百。渐及元嘉,物价转贱,私货则束直六千,官受则匹准五百,所以每欲优民,必为降落。今入官好布,匹堪百余,其四民所送,犹依旧制。昔为损上,今为刻下,氓庶空俭,岂不由之!……”

《南齐书·竟陵王子良传》:子良又启曰:“……又泉铸岁远,类多剪凿,江东大钱,十不存一。公家所受,必须轮廓,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捶革相继。……”

[8] “二升”原作“二斗”。按古人书升斗字,书斗作“”,书升作“”,唐敦煌计帐中犹可见,两字形极相似,容易致误,今据《通典·食货典》改正。

[9] 《南齐书·东昏侯纪》:又订出雉头、鹤氅、白鹭缞,亲幸小人,因缘为奸利,课一输十,郡县无敢言者。

[10] 《宋书·竟陵王诞传》:营宇制馆,僭拟天居,引石征材,专擅兴发……。

《宋书·吴喜传》:喜至荆州……乘兵威之盛,诛求推检,凡所课责,既无定科,又严令驱蹙,皆使立办。

《梁书·武帝纪》:大同七年十二月壬寅,诏云:“至于民间诛求万端,或供厨帐,或供厩库,或遣使命,或待宾客,皆无自费,取给于民。”

《陈书·华皎传》:皎起自下吏,善营产业,湘川地多所出,所得并入朝廷。粮运竹木,委输甚众。至于油、蜜、脯、菜之属,莫不营办。

[11] 《宋书·元凶劭传》:于时男丁既尽,召妇女亲役。

《梁书·安成王秀传》:天监十三年,复出为……郢州刺史。郢州当涂为剧地,百姓贫,至以妇人供役,其弊如此。

《梁书·武帝本纪下》:大同七年十一月丙子,诏停在所役使女丁。

[12] 《宋书·张畅传》:元嘉二十七年,索虏拓跋焘南侵……虏尚书李孝伯……曰:“亦知有水路,似为‘白贼’所断。”畅曰:“君着白衣,故称‘白贼’邪?”孝伯大笑曰:“今之‘白贼’,亦不异黄巾、赤眉。”

《南齐书·幸臣·刘係宗传》:永明四年,“白贼”唐之起。

[13] 参考赖家度教授所著《从南朝士族制度看唐之所领导的农民起义》,载《历史教学》1952年6月号。

[14] 《南齐书·王俭传》:宋世外六门设竹篱,是年初,有发白虎樽者,言:“白门三重门,竹篱穿不完。”上感其言,改立都墙。

《南齐书·幸臣·刘係宗传》:上欲修治白下城,难于动役。係宗启谪役在东民丁随〔唐〕之为逆者,上从之。后……上履行白下城,曰:“刘係宗为国家得此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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