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律之十六诉讼之二

干名犯义

子孙违犯教令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

教唆词讼

军民约会词讼

官吏词讼家人诉

诬吿充军及迁徙

干名犯义:

凡子孙吿祖父母、父母,妻妾吿夫及吿夫之祖父母、父母者,(虽得实亦)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等同自首者,免罪。)但诬吿者,(不必全诬,但一事,诬即)绞。若吿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及妾吿妻者)虽得实,杖一百。(吿)大功(得实亦)杖九十。(吿)小功(得实亦)杖八十。(吿)缌麻(得实亦)杖七十。其被吿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及夫之正妻)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若诬吿罪重(于干犯本罪)者。各加所诬罪三等。(谓止依凡人诬吿罪加三等,便不失于轻矣。

○加罪不入于绞。若徒流已未决,偿费赎产断付加役,并依诬吿本律。若被吿无服尊长减一等,依名例律。)

○其吿(尊长)谋反、大逆、谋叛、窝赃奸细,及嫡母、继母、慈母所生母杀其父,若所养父母杀其所生父母,及被期亲以下尊长侵夺财产,或殴伤其身。(据实)应自理诉者,并听(卑幼陈)吿,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其被吿之事,各依本律科断,不在干名犯义之限,并同自首免罪之律,被吿卑幼同此。又,犯奸及越关损伤于人、于物不可赔偿者亦同。)

○若吿卑幼得实,期亲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亦得减本罪三等。诬吿者,期亲减所诬罪三等,大功减二等,小功、缌麻减一等。若(夫)诬吿妻,及妻诬吿妾,亦减所诬罪三等。(被吿子孙、妻妾、外孙及无服之亲依名例律。若诬卑幼死未决,仍依律减等,不作诬轻为重。)

○若奴婢吿家长,及家长缌麻以上亲者,与子孙卑幼罪同。若雇工人吿家长,及家长之亲者各减奴婢罪一等,诬吿者不减。(又奴婢雇工人被吿得实不得免罪,以名例不得为容隐故也。)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诬吿子孙、外孙、子孙之妇妾及已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勿论。(不言妻之父母诬女壻者,在缌麻亲中矣。)

○若女壻与妻父母果有义絶之状,许相吿言,各依常人论。(义絶之状,谓如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别招壻,及容止外人通奸。又如女壻殴妻至折伤,抑妻通奸,有妻诈称无妻,欺妄更娶妻,以妻为妾,受财将妻妾典雇,妄作姉妹嫁人之类。)

此仍明律,原有小注,顺治三年増改。雍正三年删定。

条例

干名犯义一,八旗有将家人为养子,分戸开戸之人,年久,値伊原主之子孙庸懦,或至絶嗣,伊等自称原为养子,或谎称近族兄,反行欺压,希图占产争吿者,审明,系官革职,枷号一个月,鞭八十。平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将养子分戸开戸之档销毁,仍给与原主子孙为奴。

此条系康熙五十二年,刑部议准定例。

谨按。与诬吿门内一条相对,彼条系原主子孙混吿养子等类,此条系养子等欺压原主子孙也。

□又与人戸以籍为定各条参看,尔时尚有分戸开戸名目,后则不经见矣。

□处分例大略相同。

干名犯义一,凡奴仆首吿家主者,虽所吿皆实,亦必将首吿之奴仆,仍照律从重治罪。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钦奉上谕,恭纂为例。

谨按。是年所奉谕旨,盖为赦款而言,删去此层,则奴吿家长律内已有明文矣,不又嫌于复说乎。

干名犯义一,凡旗下家奴吿主犯该徒罪者,即于所犯附近地方充配,不准枷责完结,俟徒限满日,照例官卖,将身价给还原主。

此条系乾隆二十年,刑部现审军流人犯汇题本内,钦奉谕旨,并大学傅恒条奏,并纂为例。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奴仆吿主,虽得实,亦应满徒,律有明文。此二例,一系不准援赦,一系不准折枷,皆系从严之意。

□犯罪免发遣门载,满州奴仆犯徒罪者,准其折枷鞭责发落,此不准枷责完结,恶其以奴吿主也。乃近来官吏反有因家主有犯令奴仆为证者,殊可怪已。

子孙违犯教令:

凡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者,杖一百。(谓教令可从而故违,家道堪奉而故缺者,须祖父母、父母亲吿乃坐。)

此仍明律。

条例

子孙违犯教令一,子贫不能营生养赡父母,因致父母自缢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条系前明旧例(《律例通考》云,天顺八年例),原例系依过失杀父律,杖一百,流三千里。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谨按。律无不能养赡致父母自尽之文,故定此例。其云依过失杀者,盖不能无故加重也。明例此类甚多,与下奸盗条参看。

子孙违犯教令一,凡呈吿触犯之案,除子孙实犯殴詈罪干重辟(按,斩决、绞决。),及仅止违犯教令者(按,杖一百),仍各依律例分别办理外,其有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恳求发遣,及屡次违犯触犯者,即将被呈之子孙,实发烟瘴地方充军。旗人发黒龙江当差。如有祖父母、父母将子孙及子孙之妇一并呈送者,将被呈之妇与其夫一并佥发安置。

此条系乾隆四十一年,鑵白旗满洲都统福康安等奏西蒙额呈送伊子阿尔台忤逆案内,及四十二年,江苏巡抚杨魁题桃源县民孙谋忤逆案内,钦奉谕旨,并纂为例。嘉庆元年修改,十三年改定。

谨按。殴祖父母门,继母吿子不孝一条参看。

□一经呈送,即发烟瘴充军,严之至也。有司决囚等第门内,又有分别解勘之语,似应并入此例之内。

□子孙盗卖坟树,旗人与民人本有区别,后因系属不孝,在常赦所不原之例,应将例内分别旗民之处删去。此例触犯父母较盗卖坟树情节为重,何以又分别旗民耶。

□民人问拟充军者,旗人倶发黒龙江当差,并不销除旗档,是以此例亦无销档之文。惟触犯父母,罪关十恶,较别项情罪为重,别项销档者不一而足,而此处仍从其旧,似不画一。若因遇赦有査询犯亲领回之文,是以办理从寛。凡盗卖坟树及别条销档实发者,如遇赦释回后,又将列入册档乎。

□犯军流者,妻妾从之,本律文也,何必另生他议。佥发之犯如有子女,是否准其携带同往。再,此等人犯如在配病故,其妻如何安插。应否准其回籍。记与名例流囚家属各条参看。

□发遣释回后,再有触犯,民人发新疆为奴,旗人发黒龙江当差。见常赦所不原。

子孙违犯教令一,凡子孙有犯奸盗,祖父母、父母并未纵容,因伊子孙身犯邪淫,忧忿戕生,或被人殴死,及谋故杀害者,均拟绞立决。如祖父母、父母纵容袒护,后经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改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拟绞监候。如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孙犯奸犯盗,后因发觉,畏罪自尽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徒三年。被人殴死或谋故杀害者,将犯奸盗之子孙,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子孙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事情败露,致祖父母、父母自尽者,即照各本犯罪名,拟以立决。子孙之妇有犯,悉与子孙同科。

此条系乾隆三十四年,刑部核拟广东省何长子诱奸幼女何大妹,致伊母廖氏服毒身死一案,议准定例。嘉庆五年、九年及十一年修改,十四年改定。

谨按。此例仅言奸盗,而未及别项,则非犯奸盗,即不在绞决之例矣。惟奸盗有仅止枷杖者,别项作奸犯科之事,有罪在军流以上者,如致父母忧忿戕生,即置之勿论。是原犯罪名较轻者,拟以绞决,原犯罪名较重者,仍从本律,似非例意。溯査此条例文,系因广东省何长子诱奸十歳幼女已成,致伊母忧忿自尽一案,纂定专条。第何长子系罪犯应死之犯,又致伊母因此自尽,拟以绞决原不为苛。乃例内祗言有犯奸盗,自应不论和奸、调奸,及行窃赃数多寡,情节轻重,均照此例定拟,似嫌无所区别。且因别事犯案者,得从本律,而因奸、因盗,何以遽拟重罪。定例之初因有犯奸之案,特设此条,后以奸盗事同,一律添纂入例,其余并未议及,自无庸例外加重,惟按之情法究属未尽允协。

□再査原定之例,因奸盗致父母自尽,照过失杀律治罪,过失杀父母,律应拟流,照过失杀律治罪,自系治以满流之罪也。下云如罪犯应死,即照本律拟以立决,例意本极明显,是犯奸盗情轻者,即不在绞决之列,自无疑义。嘉庆六年,以父母纵容者,拟发遣为奴,未纵容者,问拟立决,并未分晰原犯情节轻重,以致诸多舛错。

□过失杀父母,律应拟流,例虽定拟绞决,仍准夹签声请,改为监候。秋审亦多免句。而照过失杀定拟之案,反实拟立决,且有改为斩决者,则皆嘉庆六年,修例时未能斟酌尽善故也。试取前条按语观之,其失自可见矣。

□因奸致父母被杀,向倶照因奸致夫被杀例,问拟绞候。因奸致夫及父母自尽,律无明文,乾隆三十年,始定有绞候之例。乾隆五十六年,将因奸致父母自尽,嘉庆十四年,将因奸盗致父母被杀各条,均改拟立决。其本夫被杀及自尽,仍从其旧,已属参差。且因奸致夫被拒杀,其情节较轻者,例应止科奸罪,因奸致父母被拒杀,虽情节较轻,仍应照被人殴死例,拟绞立决,尤属未尽允协。然犹可云,父母较本夫恩义尤重,故科罪亦应较本夫从严。至违反教令,致父母自尽,例止问拟绞候,何以因奸因盗即应加拟立决耶。

□出嫁之女为父母服期,而为本夫斩衰三年,以所天在夫故也。安见父母之必重于本夫耶。况律止有因奸致夫被杀拟绞之文,并无因奸致父母被杀治罪之语,是本夫之重于父母可知。乃父母被杀及自尽,反加重于本夫何也。

□因奸因盗致父母自尽,问拟满流,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致父母自尽,照本罪改拟立决,原定例文本极明显。非谓一经犯奸、犯盗,不论罪名轻重,概拟立决也。嘉庆六年修例时,谓因奸致父母自尽,即应立决,系照威逼门。乾隆五十六年,河南陈张氏案内,谕旨改定与威逼门罪名相符,乃又添入因盗一层,殊嫌太重。且一事分列两门,后屡经修改,遂不免有彼此参差之处。

□此条不论男妇因奸盗,致纵容之父母自尽,均改发烟瘴充军,而威逼门内,因奸致纵容之父母自尽,妇女实发驻防为奴,尤觉参差。且有谓此条专指男子,彼条专指妇女之说矣。再,此条因奸致纵容之父母自尽,本系发黒龙江为奴,威逼门内,妇女因奸致纵容之父母自尽,本系止科奸罪,嘉庆九年修例时,按照此条改发驻防为奴,后因调剂遣犯,将此条改为烟瘴充军,彼条仍从其旧,未免参差。再査妇女与人通奸,本夫父母并未纵容羞忿自尽,将奸妇拟绞监候。若本夫父母纵容后,因奸情败露,愧迫自尽者,止科奸罪。此乾隆三十年定例,载在威逼门内,后于乾隆五十六年,陈张氏案内,钦奉谕旨,始将因奸致父母自尽之案,改为立决。纵容者,仍止科奸罪。嘉庆五年,广东陈亚闰一案,改为发遣为奴,遂不免彼此参差。嘉庆九年修例时,彼条止科奸罪之处,按照此条改为发驻防为奴,以致一误再误。且彼条本夫与父母自尽,原定之例科罪,本属相同,后屡次修改,而本夫与父母遂相去悬絶矣。

□因奸致夫被奸夫谋杀,绞候,纵容止科奸罪。因奸致夫被拒杀及殴杀,止科奸罪。因奸致夫羞忿自尽,未纵容者,绞候,纵容者,止科奸罪。此本夫被杀及自尽,奸妇分别治罪之例文也。因奸致父母翁姑被杀或自尽,均绞决。纵容者,妇女发驻防为奴(见威逼门)。自尽者,发烟瘴充军。被人谋故杀害者,绞监候。教令自尽满徒,被人杀害满流。(威逼门无教令一层)此因奸盗致父母翁姑被杀及自尽,分别治罪之例文也。彼此参观,殊不画一。

□男女通奸,或奸夫之父母杀死奸妇之父母。或被奸妇之父母杀毙被杀者之子女,自应照例拟以绞决。杀人者之子孙,已陷父母于死罪,应如何科断。例文虽极繁琐,终有不能详备之处。

□专言谋故杀人,其鬪杀共殴毙命案件,亦不援引此例,是例内罪犯应死一语,亦属虚设。且较之因调奸行窃等项,致父母自尽者,科罪转轻,似未平允。杀死奸夫门,母犯奸淫,其子将奸夫杀死,致父母忿愧自尽一条,并不问拟立决。应参看。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吿举他人之事。其为狱官狱卒非理陵虐者,听吿。若应囚禁被问,更首(己之)别事,有干连之人,亦合准首,依法推问科断。

○其年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笃疾者,若妇人,除谋反、叛逆、子孙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为人盗诈侵夺财产,及杀伤之类,听吿。余并不得吿(以其罪得收赎,恐故意诬吿害人)。官司受而为理者,笞五十(原词立案不行)。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

条例

见禁囚不得吿举他事一,年老及笃疾之人,除吿谋反、叛逆、及子孙不孝,听自赴官陈吿外,其余公事,许令同居亲属,通知所吿事理的实之人代吿。诬吿者,罪坐代吿之人。

此条系前明旧例。

元律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诉,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若谋反,大逆、子孙不孝,为同居所侵侮,必须自陈者,听。

□按,明例盖本于此。

《辑注》律不得吿,而例许代吿者,恐实有冤抑之事,限于不得吿之律,致不得申辨,故立此代吿之例,则有冤者,可以办理诬吿,亦得反坐,所以补律之未备也。《集解》代吿即今之抱吿也。按此例,不同居之亲属,亦不得为抱吿,不准吿则恐有冤抑,准吿又不无诬陷,故罪坐代吿之人。

谨按。律言八十以上、十歳以下、及笃疾、妇人共四项。例止有老疾,而无幼小及妇人,亦可知妇人有犯,原无收赎之文也。

□明例原系两条,一老疾。一妇人。是妇人亦准代吿也。删去此条,若一切婚姻,田土、家财等事将令自吿乎。抑一概不准乎。殊嫌未协。

□明例。一,凡妇人除犯恶逆、奸盗、杀人入禁,其余杂犯,责付有服宗亲收领、听候,一应婚姻、田土、家财等事不许出官吿状,必须代吿。若夫亡无子,方许出官理对。或身受损伤无人为代吿,许入官吿诉。(现行例内并无此条,何时删去,亦无按语可考,唯收禁一层,见妇人犯罪门。)

教唆词讼:

凡教唆词讼,及为人作词状,増减情罪,诬吿人者,与犯人同罪(至死者减一等)。若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至死者不减等)。受财者,计赃,以枉法从重论。其见人愚而不能伸冤,教令得实,及为人书写词状,而罪无増减者,勿论(奸夫教令奸妇诬吿其子不孝,依谋杀人造意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乾隆五年删定。

条例

教唆词讼一,代人捏写本状,教唆或扛幇赴京,及赴督抚并按察司官处,各奏吿强盗、人命重罪不实,并全诬十人以上者,倶问发近边充军。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辑注》。此与前越诉内蓦越赴京一条,大略相同,但此重在捏写本状,教唆扛幇,故别出于此条之下,而直发充军,与前为民尤重也。

《集解》。倶字言捏写代吿及扛幇者,非指诬吿之人。诬吿者,已有本律。

谨按。本人应否一体拟军之处,例无明文,照律与犯人同罪,则本人亦应拟军矣。

□越诉门内亦有此条,大约指无人教唆扛幇而言。后有条例,以是否起意,分别科断,应参看。

教唆词讼一,凡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者,并受雇受寄之人,倶发近边充军。赃重者,从重论。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六年改定。

谨按。律祗言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而不言雇人诬吿者之罪,故定立此条。

□上条捏写本状代人控吿也,此条捏写本状雇人控吿也,大抵均指诬陷而言。惟上条因捏吿重事,是以拟军。此条用财雇寄赴京奏诉,不分情节轻重,亦拟充军,未免过重,且与各条均不相符。乾隆元年既定专条,此例似可删除。

教唆词讼一,凡民人投充旗下,及卖身后或代伊亲属具控,或将民籍旧事具控者,概不准理。

此条系康熙二十七年例。

谨按。恐其藉端报复,拖累无辜,故概不准理。

□上条旧例,有在京匠役人等,并各处因事至京人员,将原籍词讼,因便奏吿者,各问罪原词立案不行,等语,与此例意相符,乾隆年间删除应参看。

教唆词讼一,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査拏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拏,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査拏例,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元年,吏部议覆御史毛之玉条奏定例。

谨按。奸棍不行査拏例,系处分语(降一级调用),此条系吏部奏准之例,祗有官员处分,并无讼师罪名。似应并于下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条内。

教唆词讼一,凡雇人诬吿者,除受雇之人,仍照律治罪外,其雇人诬吿之人,照设计教诱人犯法律,与犯法人同罪。

此条系乾隆元年,刑部议覆福建按察使伦达礼条奏定例。

谨按。律载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此云照律治罪,即治以诬吿加等之罪也。

□雇者、受雇者一律同罪,与上条将本状用财雇寄相同,而罪名则轻重悬殊。

□唐律,受雇诬吿人罪者,与自诬吿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若吿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明律受雇诬吿与自诬吿同,与唐律无异。惟受财以枉法赃论,较唐律为重。唐律雇者从教令法得减受雇者一等,明律不载。小注有律不言雇人诬吿之罪,盖诬吿之罪,既坐受雇之人,则雇人无重罪之理,依有事以财求断云云。此条因律内小注,专罪受雇之人,雇人诬吿者,反得轻减,殊未允协。是以定有此例。系与唐律暗合。惟照教诱犯法,一体同罪,究未尽允协。且与上条用财雇寄亦互有参差。

□唐律有所吿得实,雇者不坐一层,今律例倶无文,盖倶指诬吿言之矣。

教唆词讼一,审理词讼,究出主唆之人,除情重赃多,实犯死罪,及偶为代作词状,情节不实者,倶各照本律査办外,若系积惯讼棍,串通胥吏,播弄郷愚,恐吓诈财,一经审实,即依棍徒生事扰害例,问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

此条系乾隆二十九年,刑部议覆江苏按察使钱琦条奏定例。

谨按。此讼棍即上条所云讼师也。地方官失察处分,应并于此条之内。

□棍徒例系极边足四千里安置,此处亦应修改明晰。

教唆词讼一,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査禁销毁,不许售卖。有仍行撰造刻印者,照淫词小说例,杖一百,流三千里。将旧书复行印刻及贩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藏匿旧板不营销毁,减印刻一等治罪。藏匿其书,照违制律治罪。其该管失察各官,分别次数交部议处。

此条系乾隆七年,刑部议覆四川按察使李如兰条奏定例。

谨按。讼师之技,多系以虚为实,以无为有,颠倒是非,播弄郷愚,因得售其奸计,究其实,则此等构讼之书,阶之厉也。严讼师而禁及此等秘本,亦拔本塞源之意也。然刻本可禁,而抄本不可禁,且私行传习,仍覆不少,犹淫词小说之终不能禁絶也。

教唆词讼一,凡钦差驰审重案,如果审出虚诬,除赴京捏控之人,照诬吿例治罪外。其有无讼师唆使扛幇情节,原审大臣即就案严行跟究,按例分别问拟。失察之地方官,从重议处。如无此种情弊,亦即随案声明。

此条系乾隆三十九年,刑部会同吏部议覆浙江道监察御史王寛条奏定例。

谨按。此专指京控而言,与上数条均系严惩讼师之意。

教唆词讼一,教唆词讼诬吿人之案,如原吿之人,并未起意诬吿,系教唆之人起意主令者,以主唆之人为首,听从控吿之人为从。如本人起意欲吿,而教唆之人从旁怂慂者,依律与犯人同罪。有赃者,依计赃,以枉法从其重者论。(若仅止从旁谈论是非,并非唆令控吿者,科以不应重杖,不得以教唆论。)

此条系乾隆六十年,刑部议准定例,嘉庆六年改定。

谨按。唐律。为人作词牒加増其状,罪重者减诬吿一等。教令人吿,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吿者为首,教令为从。受雇诬吿人者,与自诬吿同,雇者从教令法,此不易之法也。明律受雇诬吿人与唐律同,其教唆词讼及増减情罪诬吿,与犯人同罪,已与唐律不符。后定有将本状用财雇寄与人赴京奏诉,倶发近边充军之例,较律及各例均形加重。此例又以起意、非起意分别首从,不特首从倒置,与各条亦属互异,均非唐律之意。若以为吿人者,多系郷愚无知,均由此辈播弄而起,非严办无以清讼端,惟既定有讼棍拟军之条,援照问拟亦可示惩,又何必首从倒置为耶。盖诬吿有诬吿之律,讼棍有讼棍之例,各科各罪,本自厘然。若如此例所云,凡起意者即应以为首论,设如起意教令人诬吿有服尊长,亦可以起意之人为首乎。

教唆词讼一,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誊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査究,其有教唆増减者,照律治罪。

此条系雍正七年,及十三年例,乾隆六年改定。

谨按。此专为考取代书而设。郷民不能自写呈词者颇多,觅人代写,则増减情节者,比比皆是矣,代书之设所以不容已也。

□现在外省倶有代书,而京城仍未遵行。

教唆词讼一,凡审理诬控案件,不得率听本犯捏称倩过路不识姓名人书写呈词,务须严究代作词状唆讼之人,指名査拏依例治罪。

此条系嘉庆十七年,刑部议覆山西道监察御史嵩安奏准定例。

教唆词讼一,凡有控吿事件者,其呈词倶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从实书写。如有増减情节者,将代书之人,照例治罪。其唆讼棍徒,该管地方官实力査拏,从重究办。

此条系嘉庆二十二年,刑部遵旨,奏准定例。

谨按。与上考取代书一条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

凡军人有犯人命,管军衙门约会有司检验归问。若奸盗诈伪戸婚、田土、鬪殴,与民相干事务,必须一体约问。与民不相干者,从本管军职衙门自行追问。其有占吝不发,首领官吏(以违令论)各笞五十。

○若管军官越分辄受民讼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原律系军官军人,雍正三年删改。

条例

军民约会词讼一,在外军民词讼,除叛逆机密重事,许提、镇、副、参、游守等官接受,会同有司追问外,其余不许滥受。凡戸婚、田土、鬪殴、人命一应词讼,悉赴该管衙门吿理。军衙有司不系掌印官,不许接受词讼。

此条系前明问刑条例,雍正三年删改。

谨按。此不许擅受军民词讼,均指武官而言。佐杂不许接收词讼。吏部于康熙十二年奏定条例,刑例并无专条。

□各省佐杂于词讼案件,不准滥行受审,处分例各条极为详备。

□一,内外城戸婚、田土词讼案件,外城由副指挥报城,内城除窃盗,鬪殴、赌博一切缉捕事宜,仍归吏目管理外,其余词讼案件,倶由正指挥详城,听各城御史批发核办。即鬪殴因戸婚、田土起者,传人叙供,亦归正指挥管理,毋许吏目干预。

□又佐杂擅受词讼审理者,降一级调用,均应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一,缉捕官役,惟于京城内外察访不轨妖言、人命、强盗重事,其余军民词讼及在外事情,倶不许干预。

此条系前明正徳十六年,遵旨定例。

谨按。此例为设有厂卫缉事而设,似可修并于应捕人追捕罪人条内。首句改为在京各衙门番役,或于缉捕上添在京二字亦可。

军民约会词讼一,凡旗人谋故鬪杀等案,仍照例令地方官会同理事同知审拟外,其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如果情罪已明,供证已确,免其解犯,仍由同知衙门核转。傥恃旗狡頼,不吐实供,将案内无辜牵连人等先行摘释,止将要犯解赴同知衙门审明。如该同知事外苛驳,借应质名色滥差提扰,该上司立即题参。

此条系雍正元年,刑部议覆直隶总督利瓦伊均题准定例。

谨按。此州县审办旗人案件,分别会审不会审之例,仍照例三字及外字均可删。

□外省驻防旗人遇有命案,旗员会同理事同知检验。应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一,凡各省理事厅员,除旗人犯命盗重案,仍照例会同州县审理外,其一切田土、戸婚、债负细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审理。曲在民人,照常发落,曲在旗人,録供加看,将案内要犯审解该厅发落。至控吿在官人犯,不论原、被,经州县两次拘传,别无他故抗不到案者,将情虚逃避之犯,严拏治罪。

此条系雍正六年定例。

谨按。八旗地亩,在佐领处呈递,见越诉。此条与上条似系指旗人与民人争鬪渉讼而言。若两造倶系旗人,自不能由州县审办矣。

□此条与上条虽未明言不准州县擅责旗人,惟上条云解赴同知衙门审明,下条云,审解该厅发落云云,则州县之不应责打旗人可知矣。

军民约会词讼一,各处理事同知,遇有逃人案件,并旗人与民人争角等事,倶行审理,不必与旗员会审。

此条系雍正七年定例。

谨按。奉天所属州县旗民事件自行审理,见有司决囚,应参看。

□此云不必与旗员会审,自应与地方官会审矣。惟上二条,一云旗人自尽人命等案,即令地方官审理云云。一云田土、戸婚、债务等事,赴本州岛县呈控,应与此例参看。

处分例,

□一,凡直省理事同知,通判衙门所管旗人,如犯一切赌博、为匪、私宰、私烧、逃盗不法等事,该丞淬失于査拏,与州县官同城者,照州县官例处分,不同城者,照该管知府例处分。

□一,官员擅行夹责旗人者,降一级调用。

军民约会词讼一,川省泸州土流接壤地方,傥有词讼,照军民约会之例,令该州同与该土司公同核报。

此条系雍正八年定例。

谨按。专言川省泸州一处,别省土流接壤地方,应否一体照办之处,记核。

□即四川土流接壤地方,亦不止泸州一处,应与《处分则例》湖南广西等省土司各条参看。

军民约会词讼一,八旗案件,倶交刑部办理,该旗有应参奏者,仍行参奏。

此条系雍正十三年定例。

谨按,虽交刑部办理,仍不准由刑部收呈,细事仍听该旗完结,应与越诉门及有司决囚门各条参看。

□有司决囚门,旗民词讼,各该衙门先详审确情,如应得罪名在徒流以上者,方准送部审办,不得滥行送部。

□越诉门无原案词讼,均应于都察院及各旗营接收,分别奏咨送部审办。

官吏词讼家人诉:

凡官吏有争论婚姻、钱债、田土等事,听令家人吿官对理,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

此仍明律。

《辑注》。听家人吿理,所以存其体。禁公文行移,所以抑其私也。

诬吿充军及迁徙:

凡诬吿充军者,照所诬地里远近抵充军役。

○若官吏故失出入人军罪者,以故失出入人流罪论。

○若诬吿人罪应迁徙者,于比流减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诬罪三等,并入所得杖罪通论(凡徒二年者,应杖八十。今加诬吿罪三等,流二千里,应得杖一百之罪,并论决之。)。

此仍明律,顺治三年,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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