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卷,清王夫之著。其书论《春秋》书法及仪象。典制之类占十分之一,论辨地理居十分之九。论书法多臆断,而辨地理多得其实。如以“莒人入向”之向,驳《水经注》,谓当从杜预在龙亢说,足以申明杜注;至考杞之东迁在春秋以前,杀州吁于濮非陈地,辨洮为曹地非鲁地, 厉即赖国非随县的厉乡,考践土非郑地,翟泉周时不在王城之内等,又足以补杜注之失;其据《后汉书·郡国志》谓郎在高平,据《括地志》谓胡在郾城,据《汉书·地理志》谓重邱在平原,据应劭《汉书注》以阳在都阳,又足补杜注之阙。论鲁襄公时频月日食,由于误视晕珥;子纠为齐襄公子,则可备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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