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仪(914年—966年),北宋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字可象,蓟州渔阳(今河北县蓟县)人。五代后晋时,举进士。后周时,任太常少卿、右谏议大夫。时周太祖平党州,议将尽诛胁从者,乃见丞相冯道、范质,请赦胁从。后同奏太祖,胁从者得全活。宋太祖建隆元年(960),任工部尚书,兼判大理寺事。奏曰:“《周刑统》科条繁浩,或有未明,请别加详定。”乃命其与大理少卿苏晓等撰集。建隆四年(963),上《建隆重定刑统》(即《宋刑统》30卷,《建隆编赦》4卷,106条。八月颁行天下。参酌轻重为详,世称平允。《宋刑统》的律文、律蔬均照抄唐律。但仍有它的特点:(1)分213门,并把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分类列于门下。(2)创立综合性的规定。唐律中有不少“余条准此”的规定,刑统把这些规定汇为一门,称“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共44条,列于“名例律”。(3)编纂体例上,每卷开始,标明门类,律文之后,首列律疏;分列各门的敕、令、格、式按时代的先后,都加一“准”字,表示经朝廷核准,内容有删节的注明“节文”;对原有律文或附列的敕、令、格、式有变动的,均标明“臣等参详”。编敕创自唐代。宋代编敕,是对散敕的汇编。它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之后,成为与律并行的主要法律形式。编敕自太宗至仁宗三代,大体是“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便“以敕代律”,直至终宋之世。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或《重详定刑统》,又称《建隆刑统》。是建隆四年(963) 命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及苏晓、冯叔向等人制定的宋朝第一部综合性的刑事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封建法典。它是就后周《显德刑统》稍加修改而成。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很少增损,有将唐律的律疏一并抄录的。不同之处是: 第一,在体例上,全书共十二篇,三十卷,二百一十三门; 唐律除分篇条之外,未有“门”的分类。所谓“门”,即指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文。第二,在内容上,收集了自唐代开元二年 (714) 到宋初建隆三年( 962) 近一百五十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律规范,附载在相应的律条之后。如据令敕增入的有“户绝资产”,据式敕增入的有“死商钱物(诸蕃人及波斯附)”,据杂令敕增入的有“婚田入务”等等,以适应社会新出现的生产关系的需要。第三,在刑制上,创制了“折杖法”,即将原来五刑的各个等级分别代之以轻重不同的臀杖和脊杖,变相地减轻了刑罚。《宋刑统》虽是宋代主要法典,但由于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复杂化、政治经济的不断变化,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效力并未因此而削弱。清沈家本说:“《刑统》为有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沈寄簃先生遗书》)。《宋刑统》原刊本已失传,现存《嘉业堂丛书》本。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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