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名: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
  • 性别:
  • 国籍:德国
  • 出生地:奥伯劳济兹
  • 出生日期:1762年5月19日

约翰·戈特利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公元1762年5月19日—公元1814年1月27日),德国古典哲学著名代表之一。主观唯心主义的“古典代表”。生于奥伯劳济兹一个贫穷手工业者家庭。自幼家境贫寒,早年参加劳动以助生计。平民出身对其思想意识发生了终生的影响。由于记忆力惊人,得米勒提兹男爵资助,于1771年开始上学读书。1774年进波尔塔的贵族学校。1780年秋入耶拿大学,翌年转学到莱比锡大学,均研究神学。因生活无计,1788年弃学,前往苏黎世做家庭教师。1791年开始研究康德哲学,很快成为一名康德主义者,同年在寇尼斯堡首次会见康德。按康德的哲学观点写成《试对一切启示的批判》,得到康德的肯定,次年发表,名声大振。1793年底到1794年初,他的哲学体系已经酝酿成熟,首次在苏黎世作“知识学”公开演讲。1794年任耶拿大学教授。耶拿时期他讲授自己的哲学,开始批判康德哲学。这五年间,他学术成就辉煌,思想影响巨大。他的激进的民主思想终于遇到敌对势力的攻击,1799年被迫离开耶拿前往柏林。在柏林,一边做家庭教师,一边修改“知识学”体系和公开演讲。1805年就任爱尔兰根大学教授。普法战争期间辗转各地,媾和后重返柏林,一边发表演讲宣传爱国主义,一边筹建柏林大学。1810年当选为柏林大学首任校长。1814年因染时疫瘁死,享年52岁。主要著作有:《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知识学引论第一篇》、《知识学引论第二篇》、《人的天职》、《论学者的使命》、《告德意志民族》等。

费希特是第一个从右边批判康德哲学的哲学家。他从彻底的唯心主义立场出发,把康德的先验唯心主义发展成彻底的主观唯心主义,排斥了康德哲学中的唯物主义因素。他从唯心主义立场出发,看到唯心主义哲学与唯物主义哲学的根本对立,认为这两种体系绝对不能并立,不能调合,那种把两者综合起来的混合体必然存在巨大裂缝。他指出,唯心论和唯物论的争执,本质上是:“自我”与“物”哪一个是第一性的。他认为“自我”与“物”必定一个是第一性的,一个是第二性的,第二性的东西依赖第一性的东西,与第一性的东西结合在一起。任何一个哲学家,都必须从中选择一个作为第一性的,否则就会陷入怀疑论。从这一立场出发,他认为康德哲学中的物自体,是完全不必要的赘物,是纯粹的虚构,是“无”,为了哲学体系逻辑上的一贯性,应该把它清除出去。

他批判唯物论,认为唯物论是无用的,因为他不能解释从存在到表象的过渡,他认为唯物论在这个问题上做了一个“巨大的跳跃”。他批判狄德罗对物质与精神关系的唯物主义解释,认为这是讲空话。他的结论是,唯物论不能算哲学,只有唯心论才可能是哲学。他认为,哲学必须从绝对最先、绝对无条件的原理出发,这个原理无须证明,其他一切都从这个原理推论出来。他认为“自我”就是这种开端的东西。他提出三条基本原理。

费希特哲学的第一原理是自我设定它自己。他认为“自我”,自己设定它自己,凭自己设定自己的活动而存在,不依靠他物。他认为,自我既是活动者,又是活动的产物;既是行为者,又是行为产生的结果。他指出,他的“自我”不是个人的“小我”,而是人类“大我”。他把这一原理称为“正题”。

费希特哲学的第二原理是自我设定的非我。他认为,与“自我”相对立的“非我”,是由“自我”产生出来的。他所说出来的非我就是“不属于自我的实在性”,即周围的客观世界。他认为,“自我”产生“非我”,主体产生客体,精神产生存在。同时他又认为,没有“非我”作为对立面,自我也得不到理解和说明。他称这一原理为“反题。”

费希特哲学的第三原理是自我与非我的统一。他认为,自我与非我,相互对立,相互限制,相互制约。他把“非我”对“自我”的作用,“自我”受“非我”的限制,叫作“理论认识”,而把自我对“非我”的作用,“自我”克服“非我”的限制,叫做“实践活动”。理论认识与实践活动统一于自我。他把这个原理叫做前两个原理的“合题”。可见,“自我”与“非我”既相对立,又相统一 ,但统一于“自我”之中。费希特认为,人类的全部知识,都只能从这三个原理推论出来。

费希特强调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强调理论认识与实践活动的统一,强调“自我”与“非我”的统一性,从而反对康德的不可知论,这些辩证法因素对德国古典哲学中辩证法思想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费希特哲学的这些合理因素是包含在彻底主观唯心主义外衣下的,他的“自我”是夸大到脱离了客观自然的精神,他的所谓实践活动也只停留在意识范围内,这反映了德国资产阶级无力实现自己政治理想的软弱性。

费希特作品

对德意志民族的演讲 [ 费希特 ]

德国费希特著。1808年发表。该书是费希特在法国军队占领下的柏林公开发表的讲演,目的在于鼓励德国人民振作起来抗击法国的侵略,但在法军压境之际,只能用一种委婉的措词表述。作者认为德国民族精神是建设新国家的重要因素,德国民众应该在这种自由活泼的民族精神之下团结起来,为一个统一的祖国而战斗。要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复兴德意志民族的道德,教育人民认识全民族的共同利益。认为德意志民族是伟大的民族,是自由的民族。德意志民族的语言有一种异常的可塑性,能表现深刻的思想,是德意志民族的创造力的充分证据。宗教改革证明德意志民族的伟大,要是没有自由的民族的感情就不可能提出宗教改革这样伟大的思想事业,也不可能完成这个思想事业。德意志民族的哲学是深刻思考的哲学,别的民族不可能有这样的哲学。该书表现出作者的爱国热情,反映出人道主义思想。 查看详情>>

全部知识学的基础 [ 费希特 ]

德国费希特著。两卷。分别于1794、1795年出版。该书是作者阐述其知识学体系基础的著作,分为三个部分,一是知识学的基本原理,二是理论知识的基础,三是实践知识的基本原理。该书认为康德从经验中抽绎其范畴,并没有证明这是理智所必要的原则,认为要从一个根源抽引出范畴体系,这个共同的根源就是自我。知识学认为一切意识均由自我建立而成,在这个建立过程中,首先由自我反省其自身运用理智直观建立一个绝对自我。绝对自我是没有对立的自我,自我对自我的考察就引导到以自我为对象,因而由自我建立了非我。非我即自我以外的事物,但这些事物是自我建立的,它不是客观的东西,而是主观的观念。由于考虑到非我由自我建立,则非我与自我本是统一的,由此而说明知识乃是由自我主观所造成。该书表达了实践意志的能动作用,认为自我建立非我不是直观的,自我是离开了一切基础的“意志”,“行动”或“活动”,不是能动者,只能说是行动或活动本身。自我自己建立其对象作为阻碍,从这个阻碍也才发现了自己。该书以这种行动的解释阐明理论与实践的区别,非我决定自我为理论,自我决定非我为实践。因此,该书所表达的体系实为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唯心主义体系。该书所表达的辩证法思想表现于自我与非我即对立的双方,但已不是康德体系中的二律背反理论中的有对立而无统一,它强调统一,强调相互转化。它的自我建立自我、自我建立非我、自我与非我的统一三个命题表现了辩证法思想的正、反、合过程。这种思想对以后德国古典哲学的辩证法思想的发展有巨大影响。中译本由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查看详情>>

人的使命 [ 费希特 ]

德国哲学家费希特著。写于1797年。全书分三卷:怀疑、知识和信仰。他考察了自然体系与自由体系的对立,指出前者以获得知识为宗旨,可称为知识体系或知识学;后者以达到人类之爱为宗旨,可称为爱的体系或道德学。按前一体系,人作为感性存在,受自然界规定,没有意志自由,是自然的奴隶,其行为是自然联系的必然结果,善恶取决于自然,无所谓善恶功过。但按后一体系,人作为理性存在物,依据理性的目的概念自我决定,自我统一,其意志是自由的,受纯粹理性的支配,是人把自己造就成为他将成为的人,人的行为就是要达到至善。这两种体系,曾使费希特感到困惑。但后来他摆脱了这种虚假的对立。他强调自我的实践活动与道德活动,提出不仅要认识,而且要按照认识而行动。知的自我,需要以知的对象为条件,它不是绝对的;而行的自我,不仅可以扬弃对象,而且可以创造对象,它是绝对的。道德的本质是自由行为者实践理性的自我决定。人的意志决定人的行动,依据意志决定的行动,就是“人的使命”,它决定了人的价值。这种意志决定,是通过良心来实现的。他将良心称之为“灵魂深处的那个呼声”。服从良心的命令,就是真实,就是目的,就是义务,就是存在的价值。行动的命令使人追求一个更好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自然变得越来越可知,人与人互相承担义务,互爱互敬。但是,人的最高目标还不是这种尘世目标,而是进入一种超凡世界,即进入信仰的王国。在信仰中使人与自然、自由与必然混为一体。而这要诉诸意志。其伦理思想最后从主观意志论走向客观意志论,从理性主义导致信仰主义。 查看详情>>

论学者的使命 [ 费希特 ]

德国古典哲学家费希特的重要著作。书前有一个“前言”,正文中的五讲是作者于1794年上学期在耶拿大学所作的五篇公开演讲的汇集。它最初使用的名称是《学者的道德》,在1794年秋正式出版时,改为《关于学者使命的若干演讲》。第一讲《论自在的人的使命》,提出人作为理性的生物是自由的,与外物无关;但人又是感性的生物,必然要与外物相联系,是不可能自由的。人的这种既具有理性自由、又受感性限制的情况,决定人只能无限地接近“至善”,而不能达到“至善”。这也就是自在的人的使命;第二讲《论社会的人的使命》,提出人作为一个社会的人,不应该把他人作为手段。认为社会的最终目标是所有社会成员完全一致和同心同德,达到个人的自由与相互间的和谐一致。这个目标也只能无限地接近它;第三讲《论社会各阶层的差异》,提出每一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某一职业,加入某一社会阶层。但谁也不应该只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各阶层应该人人平等,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第四讲《论学者的使命》,提出学者是他的时代的道德方面最好的人,应该为社会服务,为真理献身,为提高社会道德风俗和整体社会进步而努力;第五讲《试论卢梭关于艺术与科学影响人类幸福的主张》,批判了卢梭的科学进步带来罪恶的观点,认为科学进步和整个文明进步不仅不是罪恶的根源,相反却是促进道德进步的必要手段。学者要积极推动科学进步。该书的中译本由梁志学、沈真翻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出版。 查看详情>>

伦理学体系 [ 费希特 ]

发表于1798年复活节。既是费希特的耶拿哲学体系的主要构成部分,也在其整个思想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该书以知识学原则为基础,从“自我”概念演绎出伦理原则及其实用性,并详细研究了伦理原则的具体应用,规定了人的道德义务。费希特将其“伦理学体系”视作区别于“理论哲学”的“实践哲学”。他认为,理论哲学要阐明一种“必然的思维体系”,即我们的种种表象符合于存在;而实践哲学则要阐明另一种“必然的思维体系”,即存在符合并产生于我们的种种表象,换言之即道德世界符合并产生于我们的伦理原则。根据其伦理学,意识对象首先是自由行动的自我所产生之物,自我单纯地通过概念规定自身,并设定和实现其自身目标。因此,费希特伦理学的具体任务,首先是从自我规定的绝对自我出发,演绎出伦理原则;然后从伦理原则出发,演绎出适用于所有自由的有限理性存在者的具体义务。该书采取了演绎方法,由此推演出伦理学的所有原则。其演绎的出发点即主观与客观同一的完整自我或自我规定的绝对自我,演绎的方向是从主观(概念)到客观(存在)。根据体系要求,费希特将该书分为三编。第一编“伦理原则的演绎”从绝对自我出发,演绎出理性存在者的伦理原则。第二编“伦理原则的实在性和实用性的演绎”力图说明:有理性存在者所组成的共同体是由伦理原则规定的,作为道德规律的伦理原则普遍必然地适用于该共同体。第三编“伦理原则的系统应用或狭义伦理学”论述伦理原则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应用。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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