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律书》所论二十八舍、十二律,多皆臆配,殊无义理。至于言数,亦多差舛。如所谓“律数者,八十一为宫,五十四为徵,七十二为商,四十八为羽,六十四为角”。此止是黄钟一均耳。十二律各有五音,岂得定以此为律数?如五十四,在黄钟则为徵,在夹钟则为角,在中吕则为商。兼律有多寡之数,有实积之数,有短长之数,有周径之数,有清浊之数。其八十一、五十四、七十二、四十八、六十四,止是实积数耳。又云:“黄钟长八寸七分一,大吕长七寸五分三分一(1),太蔟长七寸七分二,夹钟长六寸二分三分一,姑洗长六寸七分四,中吕长五寸九又三分二,蕤宾长五寸六分二分一,林钟长五寸七分四,夷则长五寸四分三分二,南吕长四寸七分八,无射长四寸四又三分二,应钟长四寸二又三分二。”此尤误也。此亦实积耳,非律之长也。盖其间字又有误者,疑后人传写之失也。余分下分母,凡“七”字皆当作“十”字,误屈其中画耳。黄钟当作“八寸十分一”,太蔟当作“七寸十分二”,姑洗当作“六寸十分四”,林钟当作“五寸十分四”,南吕当作“四寸十分八”。凡言“七分”者,皆是“十分”。

【注释】

(1)五分三分一:即五又三分之一分。

【译文】

《史记·律书》所论的二十八星宿、十二律,大多都是主观随意搭配出来的,完全没有义理。至于说到数字,也有很多错误。比如所谓的“律数以八十一为宫、五十四为徵、七十二为商、四十八为羽、六十四为角”。这只是就黄钟宫一调而言的。十二律各有五音阶,怎么能把这些固定为律数呢?比如五十四,在黄钟宫就是为徵声,在夹钟宫就是角声,在中吕宫就是商声。加上音律有多寡之数、实积之数、短长之数、周径之数、清浊之数等各种标准。所谓的八十一、五十四、七十二、四十八、六十四,只是实积数而已。又说:“黄钟长八寸七分一,大吕长七寸五又三分一,太蔟长七寸七分二,夹钟长六寸二又三分一,姑洗长六寸七分四,中吕长五寸九又三分二,蕤宾长五寸六又二分一,林钟长五寸七分四,夷则长五寸四又三分二,南吕长四寸七分八,无射长四寸四又三分二,应钟长四寸二又三分二。”这些尤其错误。这也是实积数而已,不是律管的长度。而且其中还有误字,怀疑是后人传写过程中犯的错误。分下面的分母,凡是“七”字都应该是“十”字,是传抄者误把中间的竖弯曲了。黄钟当作“八寸十分一”,太蔟当作“七寸十分二”,姑洗当作“六寸十分四”,林钟当作“五寸十分四”,南吕当作“四寸十分八”。凡说“七分”的,都是“十分”。

今之卜筮,皆用古书,工拙系乎用之者。唯其寂然不动,乃能通天下之故。人未能至乎无心也,则凭物之无心者而言之。如灼龟璺瓦(1),皆取其无理,则不随理而震,此近乎无心也。

【注释】

(1)灼龟:上古时代人们占卜时,在龟甲上钻孔,然后用火烧,根据龟裂的裂纹判断吉凶。璺(wèn)瓦:灼龟后的裂纹。

【译文】

现在的卜筮,都用古书,用得好不好要看用的人怎么样。只有能够寂然不动的人,才能通晓天下之理。人不能达到无心的状态,就需要借助无心之物来立言。比如灼烧龟甲后得到的裂纹,都是因为没什么道理,所以也不会受到理性影响,这就近于无心的状态了。

吕才为卜宅、禄命、卜葬之说(1),皆以术为无验。术之不可恃,信然,而不知彼皆寓也。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故一术二人用之,则所占各异。人之心本神,以其不能无累,而寓之以无心之物,而以吾之所以神者言之,此术之微,难可以俗人论也。才又论:“人姓或因官,或因邑族,岂可配以宫商(2)?”此亦是也。如今姓敬者,或更姓文,或更姓苟。以文考之,皆非也。敬本从、音亟。从攴,今乃谓之苟与文,五音安在哉?此为无义,不待远求而知也。然既谓之寓,则苟以为字,皆寓也,凡视听思虑所及,无不可寓者。若以此为妄,则凡祸福吉凶、死生变化、孰为非妄者?能齐乎此,然后可与论先知之神矣。

【注释】

(1)吕才(600—665):博州清平(今山东聊城高唐清平镇)人。贞观年间召直弘文馆,参论乐事,后擢太常博士,奉诏删订阴阳家书,擢太常丞。新、旧《唐书》有传。

(2)配以宫商:指把姓氏与音律相配,以占卜吉凶。

【译文】

吕才谈论的选宅、禄命、丧葬的说法,都认为术数是无法验证的。术数不可依赖,的确如此,但是吕才不知道那些占验都是有所寄托的。它们能不能灵验,关键看人,所以同一数术而两人使用,他们占卜的结果各不相同。人的心灵本来是通灵的,因为心灵不能不受牵累,所以要寄托于无心之物,而借助我们认为神明的东西来表达,这是术数的精微之处,没法和俗人讨论。吕才又说:“人的姓氏有的来自官职,有的来自邑族,怎么能和音律相匹配呢?”这也是对的。比如现在姓敬的人,有的后来改姓文,有的改姓苟。从文字上考察,都是不对的。“敬”字本来从、音亟。从攴,现在却称作苟与文,本身蕴涵的五音又在哪里呢?从这一点说是没有意义的,不需要深入考究就能明白。然而既然说是一种寄托,那么只要是文字,就都是一种寄托,凡是视、听、思、虑所及之处,没有什么不是寄托。如果认为这是虚妄的,那么凡是祸福吉凶、死生变化,什么不是虚妄的呢?能理解到这个程度,然后才可以讨论先知的神明。

历法,天有黄、赤二道,月有九道。此皆强名而已,非实有也。亦由天之有三百六十五度(1),天何尝有度?以日行三百六十五日而一期,强谓之度,以步日月五星行次而已。日之所由,谓之黄道;南北极之中,度最均处,谓之赤道;月行黄道之南,谓之朱道;行黄道之北,谓之黑道。黄道之东,谓之青道;黄道之西,谓之白道。黄道内外各四,并黄道为九。日月之行,有迟有速,难可以一术御也。故因其合散,分为数段,每段以一色名之,欲以别算位而已。如算法用赤筹、黑筹,以别正负之数。历家不知其意,遂以谓实有九道,甚可嗤也。

【注释】

(1)由:通“犹”。

【译文】

根据历法,天球有黄道、赤道,月亮有九道。这些都是人为的命名而已,实际上并不存在。再比如说天有三百六十五度,天何尝有度呢?因为太阳运行三百六十五天而成一个周期,所以人为地划分了刻度,以此推算日、月、五星的运行轨道而已。太阳的运行轨道称为黄道;南北极之间,最中间的纬线称为赤道;月亮运行在黄道以南,称为朱道;运行在黄道以北,称为黑道。黄道以东,称为青道;黄道以西,称为白道。黄道内外各有四道,加上黄道就是九道。日、月的运行,有时迟缓、有时迅速,很难用一种方法来测量。所以根据它们的会合与离散情况,分成数段区域,每段用一种颜色命名,只是拿来区别运算的区位而已。就像算法上用赤筹、黑筹来区分正、负数。历法家不明白其用意,就以为真的有九条轨道,真是可笑。

二十八宿,为其有二十八星当度,故立以为宿。前世测候,多或改变。如《唐书》测得毕有十七度半,觜只有半度之类,皆谬说也。星既不当度,自不当用为宿次,自是浑仪度距疏密不等耳。凡二十八宿度数,皆以赤道为法。唯黄道度有不全度者,盖黄道有斜、有直(1),故度数与赤道不等。即须以当度星为宿,唯虚宿末有奇数(2),自是日之余分,历家取以为斗分者(3),此也。余宿则不然。

【注释】

(1)黄道有斜、有直:因为黄道与赤道之间有23°27′的夹角,因此有斜有直。

(2)虚宿末有奇数:祖冲之之后的历法家大多以虚宿作为赤道的起点,因为周天分为365.25°,所以把小数部分放在虚宿里。

(3)斗分:把度数中的小数部分放在斗宿中。

【译文】

二十八星宿,是因为它们有二十八颗星处在恰当度数上,所以立为星宿。前代测量时,经常改变它们的度数。比如《唐书》测得毕宿有十七度半,觜宿只有半度之类的,都是错误的说法。星既然不在恰当的度数上,自然不应当作为标定行星轨迹的星宿,这是浑仪刻度疏密不等导致的。凡是二十八星宿的度数,都要以赤道为标准。只有黄道的度数有不是整度的情况,这是因为黄道有斜、有直,所以度数和赤道的度数不等。必须以处在恰当度数上的星体作为星宿,只有虚宿的度数带有小数,这是周天度数的余数,此前历法家取作斗分运算的就是这个数。其余的星宿就不是这样的。

予尝考古今历法五星行度(1),唯留逆之际最多差(2)。自内而进者,其退必向外;自外而进者,其退必由内(3)。其迹如循柳叶,两末锐,中间往还之道,相去甚远。故两末星行成度稍迟(4),以其斜行故也;中间成度稍速,以其径绝故也(5)。历家但知行道有迟速,不知道径又有斜直之异。熙宁中,予领太史令,卫朴造历,气朔已正,但五星未有候簿可验(6)。前世修历,多只增损旧历而已,未曾实考天度。其法须测验每夜昏、晓、夜半月及五星所在度秒,置簿录之,满五年,其间剔去云阴及昼见日数外(7),可得三年实行,然后以算术缀之(8),古所谓“缀术”者,此也。是时司天历官,皆承世族,隶名食禄,本无知历者,恶朴之术过己,群沮之(9),屡起大狱。虽终不能摇朴,而候簿至今不成。《奉元历》五星步术,但增损旧历,正其甚谬处,十得五六而已。朴之历术,今古未有,为群历人所沮,不能尽其艺,惜哉!

【注释】

(1)行度:观测出的行星运行的度数,古代通过天球上黄道的度数确定行星运行的位置。

(2)留逆:行星由东向西运行称“逆行”,由西向东运行称“顺行”,处于顺行与逆行的转折点时,叫做“逆”。这些方向变化实际是相对于太阳的视运动错觉,古人相信太阳的运行速度是恒定的,并以太阳作为参照系,这样行星运转的过程中速度、方位等相对于太阳就会发生变化,好像是在后退。

(3)“自内而进者”几句:黄道以北为“内”,黄道以南为“外”,天体自东向西为“进”,自西向东为“退”。

(4)成度:运行速度。

(5)径绝:指直行。绝,越过。

(6)候簿:天文观测记录。

(7)昼见:指月亮及五星在白天出现,被太阳光所遮挡,无法观测。

(8)术:原作“日”,据《观堂校识》改。缀:推算,计算。

(9)沮:阻碍,阻挠。

【译文】

我曾经考察古今历法中五星运行的数据,只有行星处于稽留和逆行时的数据相差最多。从黄道以北顺行的行星,逆行时必定在黄道以南;从黄道以南顺行的行星,逆行时必定在黄道以北。其轨迹就像沿着柳叶运行一样,两头尖,中间来回的轨道则相去甚远。所以行星运行到两端时速度就较慢,这是因为它斜行的缘故;运行到中间时速度就较快,这是因为它径直穿过的缘故。历法家只知道行星运行有快慢,却不知道它们的运行轨迹有斜直的不同。熙宁年间,我曾经担任太史令,卫朴编订新历,节气、朔望已经校正,但是五星还没有观测记录可以证验。前代修订历法,大多只是对旧历进行增删而已,未曾实际考察天体的运行。观测的方法是要检验每天黄昏、拂晓、夜半时月亮以及五星所在的位置,并记录下来,观测满五年,并剔除中间因为阴天和在白天出现无法观测的日子,可以得到三年的实际运行资料,然后用算法推算出完整轨迹,这就是古代所谓的“缀术”。当时司天监的官员,都是世袭相承的,多是挂名食禄之辈,本来就不懂历法,他们嫉妒卫朴的才华超过自己,就聚在一起阻挠卫朴,多次兴起诉讼。虽然最终也无法动摇卫朴的位置,但是却使得观测记录至今没做完。因此《奉元历》推算五星的运行,也只能通过增删旧历,纠正其中的错误之处,准确率也只有十分之五六而已。卫朴的历算之术,古今未有,却被一群历法官阻挠,不能充分展现其才能,实在是可惜!

国朝置天文院于禁中(1),设漏刻、观天台、铜浑仪,皆如司天监,与司天监互相检察。每夜天文院具有无谪见、云物、祺祥(2),及当夜星次,须令于皇城门未发前到禁中。门发后,司天占状方到(3),以两司奏状对勘,以防虚伪。近岁皆是阴相计会,符同写奏,习以为常,其来已久,中外具知之,不以为怪。其日月五星行次,皆只据小历所算躔度誊奏(4),不曾占候,有司但备员安禄而已。熙宁中,予领太史,尝按发其欺,免官者六人。未几,其弊复如故。

【注释】

(1)天文院:宋代设立的天文观测机构,先属司天监,元丰改制后,改属太史局。

(2)谪见:指上天对人的谴责,根据天人感应的理论,可以从天象的灾异显现出来。

(3)占状:观测天文的奏状。

(4)躔(chán):指天体的运行。

【译文】

本朝在禁苑内设有天文院,设置了漏刻、观天台、铜浑仪等仪器,都如司天监的配置,以便与司天监互相检察。每夜天文院要上奏有没有灾异、云物、祥瑞天象以及当夜的行星位置等记录,必须在皇城没开门之前送到宫中。开门后,司天监的观测记录送到,拿两部门的奏状对勘,以防止弄虚作假。近年来,两部门都是私下里商量好,奏状上写得内容都一样,这种做法习以为常,由来已久了,朝廷内外的人都知道,也不以为怪。记录的那些日、月、五星的运行方位,上奏的都只是根据民间历法计算出来的,没有实际观测过,历法官员只是占着位置白领俸禄而已。熙宁年间,我担任太史局长官,曾经揭露过这种欺诈行为,罢免了六个人。但是不多久,这种弊病依然如故。

司天监铜浑仪,景德中历官韩显符所造(1),依仿刘曜时孔挺、晁崇、斛兰之法(2),失于简略。天文院浑仪,皇祐中冬官正舒易简所造(3),乃用唐梁令瓒、僧一行之法(4),颇为详备,而失于难用。熙宁中,予更造浑仪,并创为玉壶浮漏、铜表(5),皆置天文院,别设官领之。天文院旧铜仪,送朝服法物库收藏,以备讲求。

【注释】

(1)景德:宋真宗年号,公元1004—1007年。韩显符(940—1013):曾任官司天监,迁殿中丞兼翰林天文,著有《浑仪法要》十卷。《宋史》卷四六一有传。

(2)刘曜:十六国时期前赵国君,公元318—329年在位。孔挺:前赵史官,曾铸造铜浑仪。晁崇:字子业,辽东襄平(今属辽宁辽阳)人。北魏时任太史令,改造浑仪,迁中书侍郎。斛(hú)兰:北魏时任太史丞,曾仿孔挺之法造铁浑仪。

(3)冬官正:司天监的属官。

(4)梁令瓒:蜀人,官率府兵曹参军,精于历法与绘画。

(5)玉壶浮漏:沈括为了解决漏刻出水不均的问题,将出水口移到壶底,并设为直形玉嘴。铜表:铜制的圭表,用以观测太阳的运行。

【译文】

司天监的铜浑仪,是景德年间历法官韩显符铸造的,依据的是前赵时孔挺、晁崇、斛兰的方法,失于简略。天文院的浑仪,是皇祐年间冬官正舒易简制造的,用的是唐代梁令瓒、僧一行的方法,颇为详备,但是失于难用。熙宁年间,我重新制造了浑仪,并且创造了玉壶浮漏、铜表等仪器,都放置在天文院,另外设官员管理。天文院的旧铜仪,则送到朝服法物库收藏,以备参考。

人事

【题解】

《人事》门凡两卷,以记载人物轶事为主,可补史书之不足。所记一方面展现人物风度,如寇准将兵气度、王旦宽宏大量、石曼卿豪饮、王安石俭质、狄青自谦、晏殊奏对诚实、向敏中拜相稳重等。或嘉赏人物道德,如朱寿昌寻母至孝、刘庭式不弃盲妻、李馀庆除恶务尽等。亦稍及命运前定等志怪异事,如张谔终于太子中允、王鬷拜枢密使及元昊必反等。另一方面可补充文史资料,如欧阳修嘉祐二年(1057)知贡举改革文风、文彦博洛阳办“耆老会”等。文简而事精,可见历史上大小人物的生活细节,读之亦颇有趣味。

集海阁网站拥有大量的古籍文献资源,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宝库。
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
京ICP备2021027304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