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公权

在成都十年,因为几位朋友的敦促,我学诗更加努力。但我在儿童时代已经开始学诗,在清华任教时更奠定了学诗的基础。

当我在六七岁的时候,罗师教我读《声律启蒙》和《千家诗》。我虽然不能了解其中的意义,但朗诵起来,觉得音韵和谐,入耳快意,因此对于“诗”发生了好感。后来何师于课读《唐诗三百首》以外,又教我选读“四唐”“两宋”名家的杰作,以及《文选》中的若干辞赋。这不但加深了我学诗的兴致,而且扩展了我对于诗的认识。那时候口诵而心赏的名篇,例如李白的《庐山谣》《梦游天姥吟》,杜甫的《丹青引》《兵车行》《丽人行》,白居易的《琵琶行》《长恨歌》,乃至李商隐的《锦瑟》《无题》等诗,到现在我还能够背诵。何师有时出些简单的题目,要我学做绝句、律诗,或古诗。我做成之后,恭楷誊写在“窗课”的稿本上,呈请他评骘修改。他时常鼓励我,说我“颇有诗才”。

(一九一五年我去上学进学堂,这些有何师圈点和评语的稿本都留在重庆家里。一九三七年回到重庆,想寻找这些稿本,不料早已连同着我童年攻读的旧书,全数抛弃无存。)何师夸奖,原是想使我努力求进。我不知自量,竟尔自命不凡。记得在十四五岁的时候,做过两首狂妄无比的七言绝句,何师看了未加斥责,我更自鸣得意:

(一)

笔生风雨砚翻涛,醉拂吟笺意气豪。

等到肠枯才尽后,细研残墨注离骚。

(二)

李杜苏黄妙手夸,文章异代发英华。

从今再历千年后,我亦前贤预作家。

读书不多,了解不透,而轻率下笔,当然会犯错误,闹笑话。宣统二年中秋节晚上,伯父邀请何师和几位“父执”到家里来宴饮赏月。酒酣之后,伯父命我应景作诗。我凑了四句,勉强交卷:

银界空明玉兔娇,芳筵美酒最良宵。

十年看遍巴山月,何似扬州廿四桥。

前不久我读杜牧《寄扬州韩绰判官》的一首七言绝句诗,“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二十四桥明月夜,玉人何处教吹箫”。觉得跌宕风流,十分欣赏,却不曾弄清楚“玉人”的身份。现在胡乱用了这“廿四桥”的典故,假使何师和座客疑心我想学杜牧,做“十年一觉”的“扬州梦”,那才是沉冤莫白,无辞以解。

从一九一五年起,我忙于学校功课,十年当中很少时间去继续学诗,但并未和诗学完全绝缘,偶然间还涂抹几句。在上海青年会中学肄业的头一年,承叶师介绍,我的几首诗词居然在“南社”诗集里刊出。萧笃平(一九一六年夏天才改名公权)也居然成了南杜的社员。林斌先生在《记诗人黄节与南社》一文中(《畅流》杂志第三十七卷第六期,一九六八年五月一日出版)开列了一个社员的名单,一百多人当中有黄节、胡先骕、胡朴安、陈柱尊等知名之士,又加上按语说,“东南各省的俊彦都集合在南社这个团体里面。”林先生不曾注意到其中有一个是绝对没有俊彦资格的中学生。

留美回国后,在南开、东北和燕京大学教课。五六年中,大部分的时间都用在搜集教材上,也没有许多余暇去学诗。但因事兴感,仍偶有所作。读书和阅历都比学生时代略多一些。从前所犯肤泛幼稚的病似乎也较少一些。

到清华任教两年之后,我认了吴雨僧兄。经他的启发和感召,我分出时间再度努力于学诗。他只身住在清华园的“西客厅”,这就是《吴宓诗集》里所提到的“藤影荷声之馆”。(雨僧失恋之后改称“空轩”。)我携眷住在学校大门外的“新南院”。两处距离颇远,要十几二十分钟才能走到。因此我们来往不甚频繁,但每一次见面,至少要畅谈一两小时,使我获益不少。

雨僧论诗有独到的见解。一部分可从他所著的《余生随笔》(原刊于一九一五年九月到一九一六年四月《清华周刊》第四十八到七十二期),《空轩诗话》(一九三四年汇集历年未刊之作,共五十条),《学衡》杂志(一九二二年至一九三三年)中论诗的文字,和《大公报文学副刊》(一九二八年一月二日至一九三四年一月一日)里许多论诗的文字中窥见。这些都收入《吴宓诗集》卷末,作为附录。

他在《学衡》杂志刊载的《诗学总论》里,根据自己的心得,参酌各家的理论,作了一条“力求平正浑括”的“诗之定义”。他说,“诗者以切挚高妙之笔,具有音律之文,表示生人之思想情感者也。”(Poetry is the intense and elevated expression of thought and feeling in metricallanguage.)照他的解释,“切挚”之笔即是“加倍写法,或过甚其词”。切挚有两种方法,“或加增其数量,或改易其事理”。改易的结果,虽然“与真理实象不合,而写来又觉其逼真”。例如柳宗元的诗“一身去国六千里,万死投荒十二年”,便是加增数量以极写“放逐孤臣感愤之意”和“长途险阻艰难之苦”。又如杜甫的诗“穷年忧黎元,叹息肠内热”,便是改易事理,以极写忧思的深切。

他进而说明诗的“内质”(思想感情)和“外形”(韵律格调)的关系:

诗所表示之思想感情,其内质之美也。韵律格调,其外形之美也。如有高妙之思想感情,尚是混沌未成形之质。苟得以精美之韵律格调而表出之,则为极佳之诗。否则不能(为佳诗),故韵律格调正所以辅成思想感情之美,并非灭绝之,摧抑之也。思想感情不佳,徒工于韵律格调,必不能为上等之诗。此固显而易见。然若铲除一切韵律格调,使不留存,则所余者已不能为诗矣,尚何有于美乎。故善为诗者既博学行德以自成其思想感情之美,更揣摩谙练以求得韵律格调之美,夫然后其所作乃璀璨深厚,光焰万丈。中国之屈原、杜甫,西方之但丁、弥儿顿 20 皆是也。

我们不必完全同意他的主张,但不能不重视他这由研讨中西诗学,体验作诗甘苦而得来的见解。

他在《大公报》文学副刊《评萧公权反五苦诗》一篇文字里,就“新”“旧”问题讨论诗的材料(内质)和格律(外形)说:

吾人论诗,主以新材料入旧格律。夫格律变化无端,纵作者才情之所如,孰能限制。今曰旧者,谓必合乎中国文字之特性,不强以英法德日文之末节办法施于汉文而已。至于新材料,则谓前此未曾见于中国诗中而今始取用之者。易言之,即今日之种种事境情态及西洋古今之学术道艺思想文物皆是也。夫西洋文明之精神在其积极的理想主义。盖以明确之理智,高夐之想象,热烈之情感,坚苦之事功,合而为一。(中略)窃谓此种精神正吾虚伪怯懦之中国人所应了解,所应效法,而在今创作诗文所应尽量写入者也。(中略)创作诗文能涵育发挥此“积极的理想主义”之精神者,即不愧为崭新之创作,格律虽旧,无伤也。

这显然是针对模仿西洋“自由诗”者主张废弃旧诗格律,甚至废弃一切格律而发的。但雨僧于反对自由诗外,强调新诗必须托根于一种刚健的新人生观。照他说来,诗的新旧不系于格律的有无或新旧,而在乎作者人生观的新旧。根据颓废悲观而作有病或无病呻吟的诗,无论形式如何,够不上“新”的标准。

他在《诗韵问题之我见》一文里申论格律的必要。他说,“凡艺术必有规律”。规律不是任何人所武断订立,而自有其实用上的价值。他说:

凡人生社会各种规矩(convention)似若束缚,实皆为全体或大多数人之利便。(中略)上者如道德事功,下之如衣服装饰,于规矩定律之外,随时因人施以变化,乃见巧思与聪明,乃成新奇与美丽。(中略)文学艺术,理正同此。各种规律之存在,不特不阻抑天才,且能赞助天才之滋长。

一九二〇年出版的《留美学生季报》第七卷第三号刊载雨僧的《英文诗话》一篇(收入《诗集》卷末,附录四),有一处讲“韵律格调”,更为透辟:

诗之所述,无非喜怒哀乐之情而已。此情为人所同具,而诗之妙处正在其形式,即韵律格调之工。若去其韵律格调而不讲,则所余之糟粕,人人心中自有之,何必于诗中求之。

换句话说,诗是一种艺术的感情表示,因此不能不受艺术规律的约束。如果我们要表示喜怒哀乐的感情而不愿受规律的约束,我们不妨径自张开嘴,大哭大叫或大笑,很可不必咬文嚼字去作诗。

雨僧自己专作“旧诗”,但不反对别人作“新诗”。他只反对放弃一切规律而作诗。他说,“在今新诗可作,旧诗亦可作”。做旧诗的人应当遵循旧诗的规律。做新诗的人应当自由试验去建立新诗的规律。

雨僧不是一个“形式主义者”。他最注重诗的内容,诗所蕴含和表示的真挚感情。他在《诗集》卷首《编辑例言》里说得很明白:

作诗本无定法,随人而异。区区之意以为作诗固不可不讲格律,然感情首贵真挚。世中万事皆可作伪,惟诗不能作伪。人生处处须行节制,惟诗中之感情则当令其自然发泄。强之不可出,抑之亦难止也。(中略)旧诗之堆积词藻,搬弄典故,陈陈相因,千篇一律,新诗之渺茫晦昧,破碎支离,矫揉作态,矜张弄姿,皆由缺乏真挚之感情,又不肯为明显之表示之故。予所为诗,力求真挚明显,此旨始终不变。

就《吴宓诗集》所载将近一千首的诗看来,雨僧确能贯彻他的宗旨。但他力求明显的结果,引起读者的赞许,也招致读者的批评。他一九三五年所作的《忏情诗三十八首》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陈寅恪先生说,“直抒胸臆,自成一家”。张尔田先生却说,“君之诗思密意周,是其所长,但少有余不尽之味。新诗不忌说尽。旧诗则最忌说尽,说尽便同小说,即失诗味。此篇实嫌太多,应将直率者若干首删汰,较佳”。

平心而论,“含蓄”诚然是作旧诗的一个重要法门。但“说尽”的诗也可能是佳作。李白的《宣州谢朓楼饯别》,杜甫的《兵车行》《石壕吏》《新婚别》等诗,何尝不直摅胸臆,一发无余。张先生专主“含蓄”,似嫌稍偏。我同意雨僧的主张,作诗“本无定法”,但要根据“真挚感情”。有了真感,含蓄也好,说尽也好,一切要凭作者兴会所到和题旨所需为断,不必拘于一格。因此我觉得雨僧作诗,一贯力求“明显”,专主“说尽”,也不免有一偏之嫌。陈先生“直抒胸臆,自成一家”的八个字,是《忏情诗》的确评,也是全部《吴宓诗集》的确评。

雨僧作诗内质与外形并重。但他似乎不大看重锻炼字句的功夫。大体说来,他的诗放情率意,一气呵成,沛然莫之能御。辞藻为他所使用,而他不为辞藻所拘牵。这是他的长处。但这也不无代价。缪彦威(钺)先生评他的诗,大加赞扬,但又说“若求白璧微瑕,惟在未臻精炼”。这是公允的批评。

雨僧论西诗中译也有值得注意的见解。他在《余生随笔》里说:

翻译书籍,自其极浅显处言之,决不可以甲国之字凑作乙国之文理,而以为适合。实则窒此而又不通于彼也。凡欲从事此道者宜先将甲乙两国文中通用之成语,考记精博,随时取其意之同者而替代之,则处处圆转确当。(中略)译诗与译文同理。惟译诗者不特须精通两国文字,多识成语,且须具诗人之才与性,则为之方有可观耳。

他本着这见解从事于西诗中译。一九二四年他选译波斯诗人鄂马开亚谟 21 (Omar Khayyam)《四句诗集》(Rubaiyat)。下面的两首是很好的例子:

(其七)

春到何须恋敞裘,劝君斟酒且消愁。

由来时逝如飞鸟,振翼凌空不可留。

英人斐慈解罗 22 (Edward Fitzgerald)的译文(即雨僧所用者)是:

Come, fill the Cup, and in the Fire of Spring

The Winter Garment of Repentence fling

The Bird of Time has but a little way

To fly-and Lo!the Bird is on the Wing.

(其六十九)

解道生涯似弈棋,朝来夕去任推移。

局终惟剩枯枰在,成败兴亡空尔为。

But helpless Pieces of the Game He plays

Upon this Chequer-board of Nights and Days;

Hither and thither moves, and checks, and slays,

And one by one back in the Closet lays.

我从《吴宓诗集》里征引了他一些论诗的文字。我想借此表示我对于故人的怀念和感谢。他的议论,当我们在清华园里作长谈的时候,我早已耳熟能详,由此得着不少可珍贵的启示。这里所征引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

雨僧诗集编成后交给我看。我题了两首七言律诗。这虽不能充分说明他诗学的精神和造诣,但他既录入卷首,作为“题辞”之一,想必他认为我所说的尚非完全荒谬:

希腊先哲柏拉图有心灵不朽之论,略依其旨,率成二章奉题雨僧兄诗集。一九三四年七月。

(一)

青宫簿录未曾忘,认得前生号玉郎。

绮语廿年修慧业,尘心万劫恋仙乡。

荷声孤馆秋宵雨,梅影空轩梦境香。

满眼灵山飞不去,人间无计免清狂。

(二)

不到蓬莱不买山,依然扰扰驻尘寰。

吟余花月心如水,历尽风霜鬓始斑。

欲遣情弥天地外,何妨品列圣凡间。

诗囊自有千秋意,未要丹台候九还。

〔注〕前章首联本于柏拉图之“回忆说”(Doctrine of Reminiscence)。次联及末联分别用“理智之激励”(the philosophic urge)和“神狂”(divine madness)之意。次章第六句用《谈会》(Symposeum,202)所说,“他是一个卓越的精灵,而且和其他精灵一样,他是介乎神与人之间的”。(He is a great spirit and, like all spirits, he is intermediate between the divine and the mortal.)

中日战起,清华南迁。我和雨僧便分手了。直到一九四四年夏天,他来成都任教燕京大学,我才与他见面,畅话别来。八月二十日是他五十岁的生朝(他生于光绪二十年甲午七月二十日,恰当西历一八九四年八月二十日),我献诗两首,藉表祝寿之意:

(一)

鬓霜剑外乍添丝,守道身严似旧时。

移座倾谈心曲语,启囊亲检别来诗。

尘劳愧我真无状,天命知君已不疑。

杜陆遐踪今有继,风流儒雅亦吾师。(杜公句)

(二)

孤怀卓荦任斯文,笔振寒辉破俗氛。

诗健别从新境辟,道高犹许后生闻。

人居槛外清于水,女出门东乱似云。

莫恨空轩归不去,梦中梅影自缤纷。

学校寒假期间,雨僧到西安去省亲。行前他抄示《赋答公权》的两首五言律诗。这是我手边保存着唯一的雨僧墨迹,弥可珍惜。他的诗文信札都正楷抄写,一笔不苟,并且不写简笔字或俗体字。这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赋答公权二首吴宓甲申仲冬成都

清华园里客,万里桥西家。

教授劳仍健,奔波意自遐。

思精明治道,诗美醉流霞。

一贯天人理,频烦赋落花。

惟狂思作圣,向道贵能仁。

一往殉情意,感君知我真。

悲欢心上影,离合镜中尘。

大地今千劫,飘流但佛亲。

战后清华迁回北平,雨僧也到北平,回校任教。此后再没有相见的机会。一九三四年,他作了一首五言古诗,以首句“诗人何所归”为题。他自己答复这问题说,“终极归天命”。这是他见道之言。但我怀念故人,不能自已,仍旧继续想着“空轩”,继续要问,诗人何所归?

原载《传记文学》第十八卷第二期(一九七一年二月号)

集海阁网站拥有大量的古籍文献资源,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经典著作,为用户提供了丰富的知识宝库。
本站非营利性站点,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
京ICP备2021027304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