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称《大清圣祖合天弘运文武睿哲恭俭宽裕孝敬诚信中和功德大成仁皇帝圣训》。60卷。雍正九年(1731)敕纂。分类汇辑玄烨治国的各种言论。雍正九年,在实录馆进呈刚修成的圣祖实录的同时,雍正皇帝又命令馆臣另修圣训一书,使之与实录相经纬,各有侧重。此书共分为32类,包括圣孝、圣德、圣学、圣治、敬天法祖、文教附武科、武功、恤民、任官、广言路、严法纪、理财、慎刑、重农桑、兴礼乐、省方、治河附运河北河水利、澄叙、赏赉、蠲振、积贮、饬臣工、训将士附恤兵、褒忠节、恤旧劳、广幅员、弘制度、弭盗、牧政、礼前代、柔远人等类目。它是研究玄烨生平和思想的重要史料。此书于乾隆六年(1741)刊刻印行,清朝末年又有多种翻刻本出现。 查看详情>>
全称《大清太祖承天广运圣德神功肇纪立极仁孝睿武端毅钦安弘大定业高皇帝圣训》。4卷。康熙二十五年(1686)敕纂。分类汇辑努尔哈赤治国安邦的各种言论,类下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全书共92条,分为26类,包括敬天、圣孝、神武、智略、宽仁、论治道、训诸王、训诸臣、经国、任大臣、用人、求直言、兴文治、崇教化、勤修省、节俭、慎刑、恤下、辑人心、通下情、明法令、鉴古、赏功、昭信、诫逸乐、谨嗜好等。是研究努尔哈赤生平和思想的宝贵史料。乾隆四年(1739),乾隆皇帝以其藏于内府,群臣无法得见,起不到训谕的作用,于是下令内府刻版印行,使其流传。至清朝末年,又出现了多种翻刻本。 查看详情>>
清末民初梁启超(1873—1929)撰。启超字卓如,号任公,有《饮冰室合集》已著录。在楚辞研究方面,他首先运用进步的资产阶级文艺观点对屈原及其作品进行研究,把楚辞作为形象反映生活的纯文学作品,在当时是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是书为梁启超在东南大学文哲学会讲学时的讲稿。全书共七节。第一节略考屈原的历史及其游踪。第二节论楚辞产生的背景,略论战国时期楚国华夏文化的组成及楚文化的特点,南北文化的融合,这些是产生楚辞的渊源。第三节分析屈原的思想感情,指出高尚理想与热烈情感之间的矛盾。第四节叙述屈原的政治斗争情况。第五节专论屈原的同情心。第六节讲对同情心刺激最烈者莫如祖国,故屈原终不忍去国,终至自杀。第七节论屈原作品的艺术成就,评价甚高。有《饮冰室合集》本载第三十九卷,第十四册。 查看详情>>
三百卷。清乾隆时三通馆臣奉敕编修。又名《清朝文献通考》。其体例与《续文献通考》完全一致,分为二十六考,有“田赋考”十二卷,“钱币考”六卷,“户口考”二卷,“职役考”五卷,“征榷考”六卷,“市籴考”六卷,“土贡考”一卷,“国用考”八卷,“选举考”十六卷,“学校考”十四卷,“职官考”十四卷,“郊社考”十四卷,“群祀考”二卷,“宗庙考”十二卷,“群庙考”六卷,“王礼考”三十卷,“乐考”二十四卷,“兵考” 十六卷,“刑考”十六卷,“经籍考”二十八卷,“帝系考”七卷,“封建考”十卷,“象纬考”十二卷,“物异考”一卷,“舆地考”十四卷,“四裔考”八卷。卷首并有“凡例”十六则。是书所记始于清开国时的天命之年 (1616),止于乾隆五十年(1785),是一部记载清前期社会典章制度的重要参考书。其内容较《清朝通典》更详细,分类更细致,使用也方便。其细目较《续文献通考》略有增删,如田赋考增加了八旗田制,钱币考增加了银色银直及回部普儿,户口考增加了八旗壮丁,土贡考增加了外藩,学校考增加了八旗官学,封建考增加了蒙古王公等,市籴考则删除了均输和买和籴,选举考删除了童子科,兵考删除了车战等,这些根据清代制度的变化而所做的修改,反映了当时的现实。当然与清代乾隆时所修的其它“几通”一样,书中也多有重复、混乱之处。是书原为《续文献通考》的一部分,其编修始于乾隆十二年 (1747),乾隆二十六年才提出另编是书,故名《清朝文献通考》,以示区别。是书目前通行的本子也是1935年至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二集的《十通》合刊本,《清朝文献通考》影印精装二册。 查看详情>>
一百二十六卷。清乾隆时三通馆臣奉敕编修。又名《清朝通志》。是书共分二十略,计有“氏族略”十卷,“六书略”三卷,“七音略”四卷,“天文略”六卷,“地理略”八卷,“都邑略”四卷,“礼略”十二卷,“谥法略”八卷,“器服略” 六卷,“乐略”二卷,“职官略”八卷,“选举略”三卷,“刑法略”六卷,“食货略”十六卷,“艺文略”八卷,“校雠略”八卷,“图谱略”二卷,“金石略”七卷,“灾祥略”三卷,“昆虫草木略”二卷。卷首有“凡例”十二则。宋代郑樵曾撰《通志》二百卷,分帝纪、皇后列传、年谱、谱略、列传等目,记事起自三皇、终于隋代。又有清代三通馆奉敕所修《续通志》,门类沿袭《通志》,记事上接《通志》,止于明代。是志则上起清太祖天命元年 (1616),止于清高宗乾隆五十年 (1785),不但体例与《通志》、《续通志》相比,省去本纪、列传、世家、年谱,而且细目也根据实际情况作了删简和增补。如“都邑略”,《通志》载四裔,是志仅载清统治区域;谥略”,《通志》分为三等二百又十品,是志仅录尊谥与赐谥;“金石略”,《通志》分载泉币、钟鼎彝器款识和诸家碑刻,是志只收御定诸帖及奉敕石刻;“天文略”,是志细述历数、仪象,比《通志》全面,“地理略”,是志备载各地河流,比《通志》详细,“六书略”,是志则记有满蒙回等多种文字,“七音略”,以汉满梵音翻切配合十二谱。当然是志的价值不能与《通志》相比,但其反映了清代前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方面的情况,内容还是比较丰富,不失为一部有用的工具书。是志记事起止年代与《清朝通典》相同,两书相较,内容多有重复之处,作用与价值也大体相仿。是志最常用的本子是1935年至1937年上海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二集的《十通》合刊本。是志影印精装一册。 查看详情>>
一百卷。清乾隆时三通馆臣奉敕编修。又名《清朝通典》。于乾隆三十二年(1767)开始编修,大约完成在乾隆五十一年至乾隆五十二年之间。其编纂目的正如其书总目中所指出的“用以昭示万年”。是书共分九典,分别为:“食货典”十七卷,“选举典”五卷,“职官典”十八卷,“礼典”二十二卷,“乐典”五卷,“兵典”十二卷,“刑典”十卷,“州郡典”七卷,“边防典”四卷,卷首并有“凡例”四则。是书主要根据《清律例》、《清一统志》、《大清通礼》、《大清会典》等书的内容编纂而成,汇总了清代开国至乾隆中期一百七十多年间的社会典章制度,反映了这一阶段的历史变化,其作用为研究清史所不可或缺。如“食货典”中榷酤、算缗等细目,“礼典”中封禅的内容,编书者认为这都是前朝的弊法,清代没有推行,所以尽皆删去不用,“兵典”中则增加了介绍清代八旗制度的内容,“州郡典”分省排列,改变了以前按九州叙述的成例,这些细目的更改,都反映了当时的实际情况,表明了是书的史料价值。但也应当指出的是,是书内容虽较充实,但毕竟不能与《通典》相提并论,书中为巩固清代统治的目的显而易见,其在总目中的自我吹捧,也是需要加以甄别注意的。是书有武英殿刊本和清末浙江书局的复刻本,都是与《三通》合刊的。上海商务印书馆于1935年至1937年出版《万有文库》二集,其中的《十通》合刊本中《清朝通典》影印精装一册,是目前仍在通行使用的本子。 查看详情>>
乾隆七年(1742),清高宗见明代编有 《明宫史》 一书,乃诏令大学士鄂尔泰、张廷玉编纂本朝宫史。乾隆二十四年,嫌书简约,又令蒋溥、裘曰修重加编辑。乾隆二十六年,再派于敏中、陈孝泳等帮同校录。乾隆三十四年十二月全书告成。共36卷,分为训谕,典礼、宫殿、经费、官制、书籍6门,记述清代宫室的各种情况。其中训谕门,收顺治、康熙、雍正的“圣训”、乾隆的谕旨,有许多严令内监参与朝政、崇尚节俭的内容。典礼门,辑录有关礼仪、宫规、冠服、仪卫等规制。宫殿门,记载宫殿苑囿的建置、沿革,并录大量御制诗文。经费门,记录内廷的铺陈器皿、衣服饮馔、年例日用的费用。官制门,主要指内官之制,列出宫内各处使役太监的职守、人数,以及对他们的奖励、惩罚等措施。书籍门,有实录、类纂、总集、目录、类书,校刊等16顶,记载清初官修的重要书籍,如《古今图书集成》、《佩文韵府》、《渊鉴类函》、《康熙字典》等大书的编书缘起、内容等。是书为体现高宗诫谕子孙遵循、效法和警戒之意,所下功力不小,其中许多材料,为以后官修的 《清会典》、《会典事例》和朱筠等奉勅编的《日下旧闻考》等书所征引,是一部研究清代宫廷和历史的重要参考书。是书编成后缮录三册,存藏于乾清宫、尚书房、南书房三处,并被收入《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但一直没有刊刻。1925年天津博爱印刷局出版铅印本。1984年北京古籍出版社根据此铅本重印此书出版。 查看详情>>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版权法。1910年(宣统二年)清政府颁布。共5章55条。其主要内容是:凡称著作物而专有重制之利益者,曰著作权。称着作物者,文艺、图画、帖本、照片、雕刻、模型皆是。著作人应用本人姓名;凡以学堂、公司、局所、寺院、会所出名发行之著作,应用该学堂等名义,附以代表人姓名,交样本二份,注册费银5元,呈送民政部注册发照后,方能取得保护。著作权归著作者终身有之;著作者身故,由其继承人继续30年;照片著作权,除专为著作附属者外,为专有10年。凡著作权年限已满者、著作者死亡而无继承人者、著作久经通行者、愿将著作任人翻印者,应为公共利益的著作物。节录众人著作成书,供普通教科书参考之用,节录他人著作供已著作考证注释者、仿他人图画以为雕刻模型,或仿他人雕刻模型以为图画的,将不以假冒论,即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该法规定,凡假冒他人之著作,即侵犯版权的行为,将予以法律处罚。该法对以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的版权法具有重大影响。 查看详情>>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颁布,共五章二十四条。详细规定有关固有籍、入籍、出籍、复籍的各项原则。并制订《大清国籍条例施行细则》十条,具体规定出籍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查看详情>>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政府正式颁布的较为完备的新闻法。清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1908年1月)由清政府颁布。由商部、民政部、法部共同起草,经宪政编查馆议复后,奉旨颁行。是在此前的《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的基础上,参照当时日本的报纸法制订的。共42条,1910年修订,增为45条。主要规定有:报纸创办前必须向政府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交纳保证金;每期发行时,必须于前一日晚12时以前,送交地方行政机关或警察机关审查;禁止刊载“诋毁宫廷”、“淆乱政体”、“扰害公安”、泄露外交、军事秘密及“攻讦个人阴私”的文字;禁止刊载“未经官报、阁钞发布的谕旨奏章”,违者或“永远禁止发行”,或处以徒刑、罚款。针对当时维新派和革命派大多流亡海外办报的新情况,规定在国外发行的报纸违反以上规定者禁止在国内传布,由海关查禁入境,私行运销者,入官销毁,另外还对编辑、印刷、发行人应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该报律虽为压制进步舆论,维护封建制度而制订,但在形式上已具备现代新闻法的雏形。民国成立后曾被北洋军阀和一些省所援用,在中国新闻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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