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学著作。唐代颁行的《五经正义》之一,二十卷。孔颖达等撰。唐贞观年间,“新定五经”颂布后,太宗又命撰《五经义疏》。由孔颖达领衔,王德韶、李子云等执笔,撰《尚书义疏》。该书以梅赜所献伪《孔传古文尚书》(《舜典》篇用姚方兴所献本)为底本,甄录南北朝以来各家旧有疏注,尤其是刘焯、刘炫的旧疏,“览古人之传记,质近代之异同,存其是而去其非,削其烦而增其简。”(《尚书正义序》),加以综合发挥而成。初稿撰成后,几经讨论修改,马嘉运驳正其失,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增损其辞,直到高宗永徽四年,始定稿刊行,定名为《尚书正义》。从此,《尚书》各种异文版本以及各家学说不再流行。由于该书抛弃和排斥马融、郑玄、王肃等注本,而肯定伪《孔传古文尚书》,不仅使人们对《尚书》真正版本的面目认识模糊,而且常常使自身的解说陷入矛盾之中,不能自圆。然而,此书保留了汉以来经学界研究《尚书》的一些成果,特别是使今文《尚书》二十八篇得以流传下来,应该是一大功绩。有《十三经注疏》本。 查看详情>>
易学著作。唐孔颖达撰。是一本诠释王弼《周易注》的著作。全书十卷。《序》称凡十有四卷,《旧唐书·经籍志》、《郡斋读书志》著录同;《新唐书·艺文志》称十六卷,乃讹“四”为“六”;《直斋书录题解》作十三卷,则略去卷首“八论”不计。原来只有单行本,宋人为阅读方便,乃合刻经、注、疏为一本,又依王注本合编为十卷。唐贞观年间,为统一南北学风以加强思想统治,诏儒官孔颖达等撰《五经义赞》,后来又诏改为《五经正义》。所谓“正义”,是就一家之经注作疏解,即六朝人所说的“义疏”或“疏”的著作,因其为国家颁行学校的讲义而称“正义”。南北朝时,王弼《周易注》与郑玄《周易注》并为世之显学:王注显于南朝,郑注显于北朝。孔颖达撰《周易正义》舍郑注而采王注为疏,在于唐初学风虽兼南北,而老、庄、《周易》则以南学为宗。《序》称南朝王注有《义疏》十余家,或“辞尚虚玄,义多浮诞”,或“义涉于释氏”,“背本”“违注”。《正义》便是就南朝十余家《义疏》整理删定写成,“事必以仲尼为宗,义理可诠,先以辅嗣(王弼)为本,去其华而取其实,欲使信而有征”(《序》)。主要版本有《四库全书》本、《十三经注疏》本。 查看详情>>
集录唐代“贞观之治”的政治法律观点和业绩的重要文献。唐吴兢撰。它分类编辑了唐太宗与魏徵、房玄龄、杜如晦等大臣的问答、大臣的诤议和所上劝谏的奏疏以及唐代的政治法律设施。全书包括《刑法》、《公平》、《赦令》、《君道》、《君臣鉴戒》、《择官》、《政体》、《纳谏》等,共10卷40篇,记述了贞观年间(627—649年)唐太宗君臣“安人宁国,先存百姓”、“正身修德”等的治国思想;削减繁苛,法贵宽平,简约刑罚的立法思想和“设法与天下共之”的守文奉法的“慎杀”的司法思想。《贞观政要》中关于贞观年间的史实比《旧唐书》、《新唐书》和《资治通鉴》等书都较详尽,是研究唐初和中国封建政治和法律思想的重要文献。 查看详情>>
唐刘知几撰。二十卷四十九篇。成书于唐中宗景龙四年(710年)。内篇三十六篇,多论史书源流、体例与编纂方法;外篇13篇,多论史官建置沿革和史书得失。作者主张史家须兼“史才”、“史学”、“史识”三长,而尤重于“史识”,赞扬“实录直书”,反对“妄生穿凿”与浮词滥调。对当时官修史书的弊病,亦多所揭发。提倡编纂记传体断代史书。增加都邑、氏族、方物、方言四志。为中国第一部史学论著。注本有清浦起龙《史通通释》,新标点本附《史通补释》《史通通释补》及《史通增释序》三种。 查看详情>>
训诂书。120卷。唐代颜师古撰。采用集注体裁, 以东汉服虔、 应劭, 西晋晋灼、 臣瓒, 东晋蔡谟五家注为主,广泛辑录隋代以前23家注释,亦颇有颜氏个人见解。其主要特点,用汉儒注经之法注史籍, 继承郑玄注 《礼》、 笺 《诗》所采用的校文字、 明声音、 通训诂的 “朴学”手段, 来扫除 《汉书》 在语言文字上的障碍。 不增衍, 不发挥, 不作烦琐考证。 对前人旧注, 取其精华, 申其隐略, 纠其谬误, 补其未备。 《汉书》注凡标举 “某人曰”云云而下无按语者,是颜氏以旧注为是,无须更释之例;凡于 “某某曰”之下复出: 师古曰: “某说是”云云, 是申明旧注之例;师古曰: “某说非”云云,则为旧注所无、 作者新补之例。 条例严密, 眉目清楚。 《汉书》注之文字解释,凡言 “古某字”者,为古今字;凡言 “读曰” 者, 为假借字; 凡 “破读” 字之音, 以反切表示之。 此外, 姓名、 地名等悉依 “名从主人” 之例标明音读; 汉时典章名物多援唐制以明之, 引 “今俗语”以释古言,均自有义例,读者可举一反三。《汉书注》保存的六朝以前音读, 是研究汉语音韵沿革的宝贵材料。 颜注为历代官定读本, 是魏晋至唐初 《汉书》注释的第一次汇总,在训诂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颜注的缺点, 是在有些地方望文生义、 增字作解。 对一部分古双声迭韵的联绵字、 同义复合词考察不清,往往字别为义, 就字形作解。 宋代以来陆续有人为颜注纠缪补缺,其中, 清人王先谦的 《汉书补注》, 近人杨树达的 《汉书窥管》,影响较大。通行版本为中华书局标点本。 查看详情>>
又名《过海大师东征传》、《鉴真和尚东征传》,中日两国关系史、海上交通史、文化交流史重要著作。真人元开著。版本有钞本日本观智院本(甲、乙)、《群书类丛》本、高山寺本等,以及刊本戒坛院本,北川智海本、《大日本佛教全书》本等。中国曾于民国11年(1922)刊行《东征传》铅字本。中华书局于1979年出版了以《群书类丛》本为底本的《唐大和上东征传》,汪向荣校注。真人元开(722—785),即日本奈良时代的文学家淡海三船,赐姓淡海真人,又称元开,为日本皇族。他曾亲受鉴真化导。779年,受随鉴真东渡的僧人思讬等请托,撰成本书。本书不分卷,中文注释本约7万字,主要叙述了鉴真5次失败了的东渡尝试和第6次成功的东渡。其中按叙述鉴真的活动可分为4方面内容:1.鉴真在东渡之前的宗教活动。2.鉴真6次东渡中的航海和宗教活动等。3.鉴真赴日后的传教活动等。4.作者悼念鉴真的几篇诗作。在叙述鉴真6次东渡中的航海活动中,记载了丰富的海上交通及其有关的资料,对当时主要港口、航路工具、航海技术与海上经历、均有详细记载与描述。作者撰写时,与鉴真有关的许多人物健在世上,故本书叙事详尽可靠,记物清晰明了,文字生动流畅,对研究中日文化交流,中国与日本及南洋各国海上交通、中日两国的航海史、均属不可缺少要籍。 查看详情>>
唐魏徵作。见《全唐文》。系作者于唐贞观十一年(637)进谏的一篇奏章。时天下安宁,生产发展,但唐太宗渐生骄奢之意。作者犯颜直谏,“频上四疏,以陈得失”(《旧唐书·魏徵传》),此系第二疏,故又题《论时政第二疏》。作品以“居安思危,戒奢以俭”为中心,展开说理,指出“思国之安者,必积其德义”;而历史上不少当国者,“善始者实繁,克终者盖寡”。因为“殷忧而道著,功成而德衰”;“殷忧,必竭诚以待下;既得志,则纵情以傲物”,故劝太宗为“君人者”须“十思”,也就是要以知足、安民、养德、戒骄、节乐、勤政、纳谏、律己、赏罚有度等十事自戒,这样,才能“积其德义”,“垂拱而治”。此文词旨剀切,情理交融,气势雄峻,又巧用比喻、排比、用典等法,使议论更加形象、有力而充实。其中“居安思危”、“载舟覆舟”等句,已成千古名句。太宗曾下诏谓:“得公之谏,朕知过矣。当置之几案以比弦韦。”后世治国者,亦有以此谏为“自戒”者。清吴楚材、吴调侯评曰:“魏公‘十思’之论,剀切深厚,可与三代谟诰并传。”(《古文观止》) 查看详情>>
唐朝一部重要的法律文献。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成书于唐高宗永徽年间。全书共分为十二篇,三十卷,五百条(现存《唐律疏义》为五百零二条)。分为律文和疏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唐律的律文。后一部分是律疏,即对法典原文的解释,它同法律条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第一篇名例律,共六卷五十七条,规定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共二卷三十三条,是关于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方面的法律;第三篇职制律,共三卷五十八条,是关于官吏职务及驿使方面的法律;第四篇户婚律,共三卷四十六条,是关于户籍、土地、赋税以及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第五篇厩库律,共一卷二十八条,是关于国有牲畜和仓库管理方面的法律;第六篇擅兴律,共一卷二十四条,是关于军队调动和兴造方面的法律;第七篇贼盗律,共四卷五十四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及其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律;第八篇斗讼律,共四卷五十九条,是关于斗殴和诉讼方面的法律;第九篇诈伪律,共一卷二十七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第十篇杂律,共二卷六十二条,是关于处理各种比较复杂的关系的法律;第十一篇捕亡律,共一卷十八条,是关于追捕逃犯的法律;第十二篇断狱律,共二卷三十四条,是关于司法审判方面的法律。《唐律疏义》通过具体解释《永徽律》原文的方式,阐述了唐朝中期以前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原则,主要精神在于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强化建立伦理等级制度。特别是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引用了大量律书以外的法令,对律书中规定的不够完备和不够周密的地方进行了补充。《唐律疏义》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古老最系统的封建法典。它不仅对维护唐王朝统治起了很大的作用,而且为后代各封建王朝立法提供了蓝本。日本、朝鲜、越南等亚洲许多封建国家的法律体系也深受其影响。因此《唐律疏义》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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