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名:杰里米·边沁
  • 性别:
  • 国籍:英国
  • 出生地:伦敦
  • 出生日期:1748年2月15日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国伦理学家,经济学家,19世纪资产阶级的分析法学派和功利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生于英国伦敦,卒于伦敦。边沁出身于伦敦一个富裕的托利党人家庭,祖父及父亲都是律师。据说,边沁从小就天资聪颖,3岁多就酷爱读书并开始学习拉丁文。小时候在威斯敏斯特学校学习期间,以写拉丁文和希腊文诗歌而闻名。12岁时被送到牛津大学女王学院,并于1763年获得学士学位。边沁后来回忆威斯敏斯特学校和女王学院的学习经历时,并没有什么美好的印象,认为只不过是浪费时间而已。1763年11月,边沁进入林肯律师学院学习法律,并获得在高等法院王座法庭当见习生的机会,他以极大的热情与兴趣旁听首席法官曼斯菲尔德勋爵所作的一些判决。同年,他还设法去旁听了当时英国著名的法学家W.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的讲座,不过,他觉得布莱克斯通关于法律的诸多说法都存在问题。1766年,边沁获得硕士学位。边沁的父亲本来期望他能够成为律师或大法官,但边沁通过这些年对法律的学习,意识到当时英国的法律条文太过繁杂,对僵化地熟记那些条文也毫无兴趣,因此放弃了获得律师资格的机会,令他的父亲大失所望。

1776年,边沁出版了第一部著作《政府片论》,主要针对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展开批评。在边沁看来,当时英国社会存在的弊病皆源于过时的法律体系,而布莱克斯通著作的主旨却是厌恶改革,这是他们之间的根本对立。同年,他也在撰定《法理学批判原理》的论文,后来扩展为举世闻名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该书于1780年完稿,但边沁只是把它刊印出来供朋友们阅读和批评,再在这些批评意见的基础上做出完善和修订,直到1789年才正式出版。这本书集中表达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强调所有的立法与刑罚的目标必须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1785年,边沁到了俄国,他的弟弟当时在俄国军队担任工程师。他在俄国期间完成了《为高利贷辩护》的论文,以系列书信的形式予以发表,并于1787年结集出版。这是他在经济学方面的第一部作品,总体上继承了经济学家A.斯密的思想,倡导自由放任原则,认为每个人都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应当让每个人尽量不受阻碍地追求其利益,因此在贷款取息的问题上也不应当有所限制。边沁还把自己看成世界公民,与许多国家的领导人和名流都有深入交往,他不仅想为英国制定新的法典,同时也希望为外国编纂法典,将自己的理念在全世界实现出来。1792年,他还被选为法国荣誉公民,不过,他对法国大革命的血腥残暴深恶痛绝。边泌也是监狱改革的先驱者之一,他关于圆形监狱的设计非常著名。他在1790年左右就向议会提出建立模范监狱的计划,但直到1794年,按照他的设计图来建造一座监狱的法案才获得批准。一切都准备就绪,但据说后来由于乔治三世的反对,这项计划还是无疾而终。财政部为了补偿边沁在此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在1813年给了他23 000英镑的报酬,不过,这完全无法弥补他的失望,他对政治家和官员们的改革热情和动力已经完全丧失了信心。1823年,边沁支持创办《威斯敏斯特评论》,宣传哲学激进主义的原则,他对传统制度的批评与挑战深深影响了J.S.密尔和他的儿子,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死后,根据他本人的遗愿,捐献遗体。遗体在处理过程中,由于某些可怕的失误,导致头颅被毁,最后只能以一个蜡制的头来代替,安置在经过防腐处理的身体上。边沁在伦敦大学学院的校史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公认为“精神之父”,边沁生前一直倡导教育平等,性别、肤色、宗教信仰、政治立场上的差异都不是教育上区别对待的理由,伦敦大学学院最早奉行了这一原则。

边沁终生信守的规范伦理理论是功利主义,希望依据此标准将那些无用的、堕落的法律及社会实践都予以改变。边沁把对快乐的追求和痛苦的避免看作人的行为应当如何的标准,看作人的行为最深层的动机。功利主义者所谈到的功利,其本质也就是快乐的获得与痛苦的避免,因此,所谓“功利”指的是行动或社会政策倾向于给利益相关者带来的快乐或幸福,或者倾向于防止利益相关者遭受的痛苦或不幸。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所指向的是共同体快乐,而非个体快乐,不过,在边沁看来,只有个体快乐才是真实存在的,共同体快乐本身是虚构体,它是由具体的个体快乐相加之后才形成的。既然快乐可以相加并得出总和,那么快乐就只有量的表达形式,因此,边沁坚持对快乐和痛苦只做量的区分,不承认快乐和痛苦有质的差别。

边沁之所以提出烦琐的苦乐原理,主要是为了给其功利原则做铺垫。当人们能够对苦乐进行计算之后,利益相关者的快乐总和就构成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既然功利主义原理是在所有场合都起主宰作用的原理,那么与之不同的其他任何原理都必定是错误的。边沁归纳出了两种有别于功利原理的原理:禁欲主义原理和同情与厌恶原理。禁欲主义原理根据行动将会增大或减小利益相关者的幸福的倾向,来赞许或非难该行动,它同功利原理是相反的,即行动趋于减小幸福就予以赞许,而趋于增大幸福便予以非难。边沁认为,禁欲主义原理从本质上讲只是功利原理的误用,禁欲主义原理最初只是某些轻率鲁莽的玄思者的幻觉,他们领悟到在某些环境中获得的某些快乐从长远来看总是伴随着比它们更大的痛苦,于是就借此挑剔在快乐名下出现的每一件事情,但是他们走得太远,把自己最初的出发点忘记了,他们本来是要追求最纯粹的快乐,最后竟然认为热衷痛苦便是美德。同情与厌恶原理告诉我们,之所以赞许和非难某些行动,并非由于它们趋于增大利益相关者的幸福,亦非由于趋于减小其幸福,而只是因为一个人自己感到倾向于赞许它们或非难它们。边沁认为,这一原理所依据的只是个人的感觉,也就是说,你觉得应当予以谴责的任何行动都必错无疑,而且还当受惩罚,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损害了功利,或者到底有没有损害功利,则是无关紧要的。按照同情与厌恶原理行事,只会意味着缺乏客观的可操作标准,实际上,行动的唯一恰当的、在逻辑上有效的理由,终究只是功利考虑。如果说同情与厌恶原理还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那么也只能是因为它与功利原理不谋而合。

任何一种道德理论都有一套评价行为的标准,边沁坚持的是效果论,他认为,行为的好坏评价是以它所产生的后果来决定的。我们知道,行动的产生是一个复杂过程,有行动前的思考、行动的具体经过以及最后的完成状态,这中间有些东西是外显的、可观察的,但有些是人的内在心理状态,是不可观察的,比如人的动机和意图。作为一位彻底的效果论者,边沁认为,像意图、动机这些东西本身无所谓好坏,它们都是由最终的效果来确定的。在边沁看来,意图的概念模糊不清,而且抽象地谈论意图的好坏没有意义,意图的好坏取决于后果或动机:当我们认为一个人的意图是好或坏的时候,这必定是由于该意图被认为产生了好的或坏的后果,或者是由于被认为出自好的或坏的动机。边沁对动机的理解似乎与通常看法有些不同,他把动机和意图做了区分,认为动机是产生意图的深层原因,是促发行动的根本力量,不过,动机的好坏最终也是由后果决定。

边沁同时认为,功利原则是法律的基础,一切法律所共同具有的目的就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避免有损于这种幸福的东西,当现行法律已经不再有利于增加社会幸福时,就应当对这些法律进行改革。边沁把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分为两类:解释者与评论者。解释者的任务是向人们说明法律事实上是什么样子,而评论者的任务是向人们评述法律应当是什么样子。据此,他在《政府片论》中严厉批评了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一书,认为布莱克斯通至多只是在说明法律的现状,全力为现状辩护,这种“生来软弱的法律家和政治家,不但对国家增进福利的机会是一个致命伤,而且在任何时期对已有福利的维持也是巨大的危害”。实际上,他认为法理学的本质功能是要对法律制度进行批判,根据功利原则对法律进行改进,从而获得人类福利。边沁对法律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改革法律的本质和改革法律的形式,就前者而言,就是要求英国法律学家要以功利原则作为检验法律的标准;就后者而言,就是呼吁英国要编制法典,因为法律未能以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就是不完整的。

边沁依据功利主义,在政治和经济上高举自由主义大旗,歌颂个体自由与经济自由,倡导政教分离、言论自由、妇女权利平等、自由贸易,甚至为高利贷辩护。边沁同时也是动物权利的倡导者。边沁是古典功利主义的重要代表,其思想得到了密尔和H.西季威克的继承和发展,当代功利主义的研究也不断地要回到边沁那里去。边沁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在J.奥斯丁、H.凯尔森和H.L.A.哈特等人的法学理论中都可以找到其影子。

边沁作品

政府片论 [ 边沁 ]

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法学家、伦理学家、近代资产阶级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边沁1776年写的第一部著作。这部著作是边沁为反对当时主张维护现存的英国法律制度的布莱克斯顿的《英国法释义》一书而作,该书的出版使边沁崭露头角。边沁根本否定18世纪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并流行的自然状态、自然权利和契约理论,认为他们是虚构的,只存在于主论者的幻想之中;人的天性是避苦求乐,国家的产生不决定于人们所订立的契约,而是决定于人们对苦乐的计算,也就是人们考虑到服从比不服从所造成的祸害为少,于是人们才要求建立国家;避苦求乐或谋求功利是人们行为的动机,也是区别是非、善恶的标准,是个人和政府活动所遵循的原则;强调法是命令,是强制、服从、义务的特征和属性;指出在法制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金科玉律就是严正的服从,自由的批判,如对法律不进行批判、找不出毛病,就会妨碍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实现;主张对当时英国的法律统统以功利原则为准来衡量,从宪法到各部门法都重新制定,以建立符合功利原则的法律制度。边沁的学说代表了当时英国新兴工业资产阶级利益,促进了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改革,是资产阶级个人自由主义世界观在政治学、法学领域的体现,对后来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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