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ook of Lord Shang(页数XIV+346,出版处Arthur Probsthain,41 Great Russell Street,London,W.C.定价二十四先令。)

今年伦敦Arthur Probsthain书店新刊东方丛书数册,中有一种为《商君书》。译者为荷兰莱登大学教授戴闻达(J.J.L.Duyvendak)君。戴君以研究《荀子》著,曾译《正名》一篇为英文,又曾游华,接交当代中国学者。兹译之重要参考书《商君书斠诠》,即得自顾颉刚君所者〔著〕也。译本以浙江书局重刊严万里校本为根据,而参考上举王时润氏之《斠诠》及尹桐阳氏之《商君书新释》。至俞樾《诸子平议》及孙诒让之《札迻》中涉及《商君书》之部分,则王氏书已尽采之矣。惟译者盖尚未知有朱师辙之《商君书解诂》(民国十年上海广益书局出版,定价四角)。朱氏书除参综严、俞、孙三氏之所校释外,“复取明吴勉学、程荣……诸家及《意林》《群书治要》《太平御览》等书所引,稽其同异,正其谬误。……训诂多折衷于先大父(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垦令》一篇家君旧有诠释,谨载于篇。又复缀辑二文,厘为附录二卷,刊诸编末”。盖用力颇勤,采摭亦博。戴氏译本再版时,若取以参校,当有所补益也。

译文之前,有戴氏所撰导言,篇幅差与译文埒。内容分四章。(一)第一章为历史上之商鞅。乃摘译《史记》《过秦论》《新序》及《战国策》中关于商鞅之记述而加以考订。其结论略谓:“商鞅一生之外表的事迹,如相秦孝公、胜魏、强秦、建设新都等等,皆无理由可以怀疑之。其他如全国行政上之改革、并土地及租税上之改革,或亦可信,惟非绝对可信。”至其余之商鞅故事,亦决非司马迁所任意构成,盖其中有一部分已见于《战国策》及《吕氏春秋》也。此种浪漫的故事所表现商鞅之性格,似不能完全否认。(二)第二章社会改革家之商鞅。(三)第三章《商君书》与法家,皆无甚创见。(四)第四章《商君书》之原本,内分二节:(1)《商君书》原本之流传;(2)原本之考证。前一节述《商君书》在诸史及群籍中之著录及称引,无创获可言。后一节《商君书》之考证为戴氏之独见,为后此国人研究《商君书》者所当参考。兹摘译如下。

黄震于其日钞中最初致疑《商君书》,谓:“或疑鞅亦法吏之有才者,其书不应繁乱若此,真伪殆未可知。”稍后《周氏涉笔》则谓:“《商鞅书》亦多附会后事,其精确切要处,《史记》列传包括已尽。今所存大抵泛滥淫辞,无足观者。……凡《史记》所不载,往往为书者所附合而未尝通行者也。秦方兴时,朝廷官爵岂有以货财取者。而卖权以求货,下官者以冀迁,岂孝公前事耶?”《四库全书总目提要》(一七八二年)则谓,《商鞅书》中有后人附益之说,无法证明。惟据《史记》所载,则孝公卒后,商鞅仓遽出逃,旋即被刑,何暇著书?若其书作于相孝公时,则首篇不应即称其谥。或商鞅之徒集其言成此书,如《管子》焉。近代学者对此书恒持批评态度。胡适氏于《中国哲学史大纲》(三六三页)中指出,《徕民》篇时代错误者数处,因断定其书作于商鞅死后而非真品。梁启超氏于《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一二页)中谓,《商君书》亦犹《管子》,非书名所代表之人所作,乃战国末年法家者流凑集而成。其书之价值如大小戴《礼记》。俄国伊凤阁(A.Jvanov)于论韩非子一文之导言中则以为《商君书》最为完整:“吾人于其中并不能寻出重要之重复或窜乱羼入。”福克博士(A.Forke)不信其书为商鞅所作,谓盖鞅死后其徒集其遗言。其中有若干篇,或根据商鞅上孝公之官府的报告,因其中用臣字也。其他若干篇,文语凌乱者,或为后人羼入。马斯贝罗(H.Mapero)则以为,《商君书》乃纪元前三世纪时一不知名之人所撰。惟原本已佚,今本为六朝人伪托。古今中外学者对此书之意见大略如上。今进而考之,此书非商鞅作,其证有三。(一)如上所言,商鞅去职不久,旋即被杀,无著书立说之机会。(二)第一篇称孝公之谥,第十五篇对于所进言之人称王。按秦在商鞅死后十余年始称王。又称魏襄王之谥号,而襄王死于纪元前三一九年。又举及许多在商鞅后之事,其最晚者在纪元前二六○年。(三)第二十篇之末,涉及三○一年及二七八年之事,又有似指二四一年楚国被瓜分之事者。

是书不独非商鞅所作,且作者决不出一手。所存四十二篇中,文体有极大之差异,或简而朴,或繁而纡。又所用字眼亦有一部分不同。要之:“其最古者(第四、第五、第十三篇、第二十篇除末节外、第十九篇,又第二、第三篇中有若干处除外)或为原本之残遗(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篇亦含有古本断片)。其后者大抵出于纪元前三世纪。其中如第二十六篇(第二十三、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篇同)似当属于此世纪之末二十五年。第十七篇就虚字之用法上论,虽表现三世纪之特色,惟因其文体繁冗为此期所罕见,或在其后。其他各篇,亦有相当价值,或因其示吾人以法家之原始思想,或因其示吾人以后来法家之发展。至此书之现在形式不知编定于何时,或如马斯贝罗之所提示,在六朝时代。马斯贝罗以其书为一种杂凑、而非原来之形式,此则吾人所安然承认者。然若以为毫无价值之赝鼎而弃掷之,则过矣。”(一五九页)

署名“素痴”,原载《大公报·文学副刊》第77期,192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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