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成为一有系统之学派,为时甚晚。盖自慎到尹文韩非以后。然法治主义,则起原甚早。管仲、子产时确已萌芽。其学理上之根据,则儒道墨三家皆各有一部分为之先导。今欲知其概要,当先述“法”字之意义,《说文》云:

灋,㓝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

㓝即型字,谓模型也。(㓝与刑为两字。《说文》云:“刑,刭也。”以刎颈为训。与法字殊义。)故于“型”字下云:“铸器之法也。”“式”字、“范”字、“模”字下皆云:“法也。”型为铸器模范,法为行为模范,灋含有平直两意,即其模范之标准也。儒家之言曰:

是以明于天之道而察于民之故,遂兴神物以前民用。一阖一辟谓之变,往来不穷谓之通。见,乃谓之象;形,乃谓之器;制而用之谓之法。(《易·系辞传》)

所谓法者,纯属“自然法则”的意义。法之本源,在“天之道与民之故”。此道与故表见出来者谓之象。象成为具体的则谓之器。模仿此象此器制出一种应用法则来谓之法,实即“有物有则”之义也。道家之言曰: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

亦谓以自然为人之模范也。墨家之言曰:

法,所若而然也。(《墨子·经上》)

若,如也,顺也。所若而然。以俗语释之,则“顺着如此做便对”也。彼宗又云:

效也者,为之法也。所效者,所以为之法也。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墨子·小取》)

此即释“所若而然”之义。凡此所述,皆为广义的法。质言之,即以自然法为标准以示人行为之模范也。法家所谓法,当然以此为根本观念,自不待言。故曰:

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义也,名也,时也,似也,类也,比也,状也,谓之象。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渐也,顺也,靡也,久也,服也,习也,谓之化。(《管子·七法》篇)

亦有从“法”之一观念而更析其类者。如尹文子云:

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衡是也。

法家所谓法,以此文之第一二四种为体,而以其第三种为用,是为狭义的法。彼宗下其定义曰: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韩非子·定法》篇)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篇)

由此观之,此种狭义的法,须用成文的公布出来,而以国家制裁力盾乎其后。法家所谓法之概念盖如此。

法家者,儒道墨三家之末流嬗变汇合而成者也。其所受于儒家者何耶?儒家言正名定分,欲使名分为具体的表现,势必以礼数区别之。故荀子曰:

礼,法之大分也。(《不苟》篇)

又曰:

礼者人主之所以为群臣寸尺寻丈检式也。(《儒效》篇)

以此言礼,实几与狭义之法无甚差别。彼又言:“法后王者法其法。”夫彼固以法后王为教者也。故荀子之学,可谓与法家言极相接近,韩非以荀子弟子而为法家大师,其渊源所导,盖较然矣。

法家所受于道家者何耶?道家言:“我无为而民自正。”民何以能正?彼盖谓自有“自然法”能使之正也。自然法希夷而不可见闻,故进一步必要求以“人为法”为之体现,此当然之理也。及其末流,即以法治证成无为之义。慎子曰:

大君任法而不弗躬,则事断于法。

淮南子》曰:

今乎权衡规矩,一定而不易,不为秦楚变节,不为胡越改容,常一而不邪,方行而不流,一日刑(同型)之,万世传之,而以无为为之。

法治者纯以客观的物准驭事变,其性质恰如权衡规矩。慎子所谓“无建已之患无用知之累”也。夫是以能“无为而无不为”,彭蒙、慎到之流皆邃于道家言,而治术则贵任法,盖以此也。

法家所受于墨家者何耶?墨家以尚同为教,务“壹同天下之义”,其最后目的,乃在举人类同铸一型。夫欲同铸焉,固非先有型不可,则“所若而然”之“法”其最必要矣。彼欲取所谓“一人一义十人十义”者而“壹同”之,吾试为之譬。有一社会于此,其市中无公定之尺,势必“一人一尺,十人十尺,其人兹众,其所谓尺者亦兹众”。然则欲“壹同天下之尺”,其道奚由?亦曰以政府之力颁定所谓“工部营造尺”者而已。尹文子曰:

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

尹文与宋钘同学风,据《庄子·天下》篇所说,则其人殆一“墨者”也。而其论治术亦归本于任法,盖尚同论之结果,必至如是也。

汉书·艺文志》别名家于法家,而以尹文列焉。实则名与法盖不可离,故李悝法经,萧何汉律,皆著名篇。而后世言法者亦号“刑名”。尹文子论名与法之关系,最为深至,其言曰:

名者,名形者也。形者,应名者也。……万物具存,不以名正之则乱;万名具列,不以形应之则乖……善名命善,恶名命恶……圣贤仁智,命善者也。顽嚚凶愚,命恶者也。……使善恶画然有分,虽未能尽物之实,犹不患其差也。……名称者何?彼此而检虚实者也。自古及今,莫不用此而得用彼而失,失者由名分混;得者由名分察。今亲贤而疏不肖,赏善而罚恶,贤不肖善恶之名宜在彼,亲疏赏罚之称宜属我。……名宜属彼,分宜属我,我爱白而憎黑,韵商而舍徵,好膻而恶焦,嗜甘而逆苦,白黑商徵膻焦甘苦,彼之名也。爱憎韵舍好恶嗜逆,我之分也。定此名分,则万事不乱也。故人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如此,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智同其治也。

此盖合儒家所谓“名正则言顺,言顺则事成”,墨家所谓“中效则是,不中效则非”之义,而归宿于以与律度量衡同性质之“法”整齐之而使归简易,则聋瞽可以与聪察同治,而道家“无为”之理想乃实现。此即法家应用儒道墨之哲理以成其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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