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向所定《战国策》三十三篇,《崇文总目》称第十一篇者阙[2]。臣访之士大夫家,始尽得其书,正其误谬,而疑其不可考者,然后《战国策》三十三篇复完。

叙曰:向叙此书,言周之先,明教化,修法度[3],所以大治。及其后,谋诈用而仁义之路塞,所以大乱。其说既美矣。卒以谓此书战国之谋士度时君之所能行,不得不然。则可谓惑于流俗,而不笃于自信者也。

夫孔、孟之时,去周之初已数百年。其旧法已亡、旧俗已熄久矣。二子乃独明先王,以谓不可改者,岂将强天下之主以后世之不可为哉?亦将因其所遇之时,所遭之变,而为当世之法,使不失乎先生之意而已。

二帝三王之治,其变固殊,其法固异,而其为天下国家之意,本末先后,未尝不同也。二子之道,如是而已。盖法者,所以适变也,不必尽同;道者,所以立本也,不可不一。此理之不易者也,故二子者守此,岂好为异论哉?能勿苟而已矣。可谓不惑乎流俗而笃于自信者也。

战国之游士,则不然。不知道之可信,而乐于说之易合。其设心注意,偷为一切之计而已。故论诈之便,而讳其败;言战之善,而蔽其患。其相率而为之者,莫不有利焉,而不胜其害也;有得焉,而不胜其失也。卒至苏秦、商鞅[4]、孙膑[5]、吴起[6]、李斯之徒,以亡其身,而诸侯及秦用之者,亦灭其国。其为世之大祸明矣,而俗犹莫之寤也[7]。惟先王之道,因时适变,为法不同,而考之无疵,用之无弊。故古之圣贤,未有以此而易彼也。

或曰:“邪说之害正也,宜放而绝之[8]。则此书之不泯,其可乎?”对曰:君子之禁邪说也,固将明其说于天下,使当世之人,皆知其说之不可从,然后以禁则齐;使后世之人,皆知其说之不可为,然后以戒则明。岂必灭其籍哉?放而绝之,莫善于是,是以孟子之书,有为神农之言者,有为墨子之言者,皆著而非之。至于此书之作,则上总春秋,下至楚汉之起,二百四十五年之间,载其行事,固不可得而废也。

此书有高诱注者二十一篇,或曰二十二篇。《崇文总目》存者八篇,今存者十篇。

【注释】

[1]《战国策》:成书于战国末年,后来经过刘向整理成为三十三篇。主要记载战国时期各国的游说之士的策谋、言论和活动。

[2]阙:通“缺”,缺少。

[3]明:表明。修:整治。法度:制度,规矩。

[4]商鞅:鞅卫的庶孙,喜欢刑名之学,入秦见孝公,劝说富强的方法。

[5]孙膑:战国齐人,师从鬼谷子

[6]吴起:魏国人,在他逃到楚国之后,做了楚国的相。

[7]寤:通“悟”,醒悟。

[8]放:放弃。绝: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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