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解】

《原法》承接前两篇,主要论述法的本质。作为关于法律制度的专论,此篇不仅对法的本义追根溯源,还讨论了关于法律制度本质的几个重大问题。

法,在此篇中有法律的意思,也有制度之义。关于法的设置,黄宗羲指出:“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三代以上的“法”是为实现天下的目的而设置的,其特征为“未尝为一己而立”,“藏天下于天下”,即公天下,可称之为“天下之法”。夏商周三代以后,“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所以后世的“法”与三代的“法”相差甚大,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君主的私欲,将天下之公权掌控在一人一家的手中,其特征为“藏天下于筐箧”,即私天下,可称之为“一家之法”。后世的法因其私利属性,可归为“非法之法”。这就是说,“法”因其需要而产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性质,即公天下之法和一家之私法,本质就是公私之别。在黄宗羲看来,后世之法虽密而乱愈生,不能使天下大治。萧公权说:“三代以下无法者非无制度也。其制度本于私天下之一念,大背贵民之旨,故不足以比三代之法耳。抑就另一方面观之,三代公天下而法因以疏,后世私天下而法因以密。疏者近于无法,密者适成非法。”(《中国政治思想史·黄宗羲》)对黄宗羲的论点进行了补充。

如何看待“非法之法”的统治,黄宗羲认为只有改变,而改变的方向就是恢复三代的法度。虽然代代有法,后世子孙以为法祖是为孝,但自夏商周三代以后的法都是君主为满足自己私欲所设的“非法之法”,所以后人不必遵循。如果要改变“非法之法”,就要看所设之“法”出于公心还是出于私利,只有充分了解设立法制的本意,为天下立法,才能治理好国家,使百姓得以安居乐业。

对于“治人”与“治法”,黄宗羲认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认为“非法之法”桎梏了人们的手脚,即便有能治之人,也不免受到“非法之法”的限制和牵累,无法施展才能。有了“治法”的存在,才会出现“治人”,统治者为贤明之主,才不会实行严刑峻法,在法的约束下,更好地执行法律,从而实现国家大治的目标。萨孟武在《中国政治思想史》中对此补充说:

梨洲以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但是吾人须知法治须以分权为前提,即制法者是一个机关,行法者又是另一个机关,而后才不会发生问题。否则将如韩非所说:“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韩非子》第四十三篇《定法》)质言之,即如杜周所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汉书》卷六十《杜周传》)法由人主决定,势只有增加人主的专制。这是古人主张法治者未曾注意之点。

应该承认,在《原法》中,黄宗羲所提出的关于“法”的观点,表达了他倡导民主、立公法,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思想,在今天看来仍然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三代以上有法,三代以下无法。何以言之?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①,为之授田以耕之;知天下之不可无衣也,为之授地以桑麻之;知天下之不可无教也,为之学校以兴之,为之婚姻之礼以防其淫,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②。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固未尝为一己而立也。后之人主,既得天下,唯恐其祚命之不长也③,子孙之不能保有也,思患于未然以为之法。然则其所谓法者,一家之法,而非天下之法也。是故秦变封建而为郡县④,以郡县得私于我也;汉建庶孽⑤,以其可以藩屏于我也⑥;宋解方镇之兵⑦,以方镇之不利于我也。此其法何曾有一毫为天下之心哉?而亦可谓之法乎?

【注释】

①二帝:指帝尧、帝舜。三王:指夏商周三代之君夏禹、商汤、周文王、周武王。《穀梁传·隐公八年》“盟诅不及三王”,范宁注:“三王,谓夏、殷、周也。”

②卒乘:卒指步兵,乘指兵车,这里指军队。《左传·隐公元年》“缮甲兵,具卒乘”,杜预注:“步曰卒,车曰乘。”

③祚命:指上天所赐的福运。此指皇位,国统。

④秦变封建而为郡县:封建,分邦建国,君主将土地分给宗室和功臣。此制始于周代,到秦朝建立后,为巩固统治,废除封建制,在全国设立郡县,并派官员治理。《史记·秦始皇本纪》:“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填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

⑤汉建庶孽:指汉朝建立后,大力分封刘姓子弟为诸侯王。庶孽,指庶子,原指妃妾所生之子。《公羊传·襄公二十七年》:“执锧,从君东西南北,则是臣仆庶孽之事也。”何休注:“庶孽,众贱子,犹树之有孽生。”

⑥藩屏:捍卫。

⑦宋解方镇之兵:方镇,即藩镇。唐代初年在重要各州设都督府,睿宗时设节度大使,玄宗天宝初年又在边境设有九节度使,一经略使。通称“藩镇”。各藩镇掌管一个地区的军政,后来权力逐渐扩大,兼管民政、财政,掌握全部军政大权,形成地方割据,常与朝廷对抗。宋朝建立后,吸取唐、五代之经验教训,采取“杯酒释兵权”的办法,解除了武将兵权,并削减了地方兵力,集军事大权于皇帝之手。

【译文】

三代以前有法,三代以后没有法。为什么这样说呢?尧、舜二帝和夏禹、商汤、周文王、武王知道天下百姓需要养活自己,于是分配田地给他们耕种;知道天下百姓不能没有衣服穿,于是分土地给他们种植桑麻;知道天下百姓不能不进行教化,于是设置了学校,让百姓接受教育;又制定了婚姻制度,以防止男女淫乱之事发生;又设立为满足军队之需的赋税制度,以防止动乱出现。这是三代以上的法,从来不是为了一己之私而设立的。后世的君主,得到天下之后,唯恐帝王之位不能维持长久,唯恐子孙后代不能继续统治天下,于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而制定了法。这样一来那么他们所谓的法,只是君主一家一姓之法,而不是从百姓之利益出发制定的天下之法。所以,秦朝废除封建制而改为郡县制,是因为郡县制对于君主私人有利;汉代初期大力分封同姓诸侯王,是因为这些诸侯可以保障皇室的安全;宋代初期解除方镇的兵权,是因为方镇威胁到了君主统治。这些所谓的法哪里有一丝一毫为天下百姓着想呢?这能称之为法吗?

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①: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②;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在后世方议其法之疏,而天下之人不见上之可欲,不见下之可恶,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

【注释】

①藏天下于天下:即公天下。

②旁落:落在别人手中。

【译文】

三代的法,是为天下百姓着想而设立的法:山川、河泽之利不会尽数攫取,刑狱赏罚的权力也不用担心会落于别人之手;不因为身在朝廷就变得尊贵,也不会因为身处民间就变得低贱。到后世,有人议论三代之法粗疏,但是当时天下的百姓并不认为在上的高官有什么好处,帝王将相也不觉得下层百姓有什么不好,法越简单越没有动乱发生,这就是所谓的无法之法。

后世之法,藏天下于筐箧者也①;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用一人焉则疑其自私,而又用一人以制其私;行一事焉则虑其可欺,而又设一事以防其欺。天下之人共知其筐箧之所在②,吾亦鳃鳃然③,日唯筐箧之是虞④,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注释】

①藏天下于筐箧:即私天下。筐、箧,均是盛物的竹器。

②筐箧之所在:这里比喻天下之利都藏于帝王之处。筐箧,喻天下之利。

③鳃鳃(xǐ)然:恐惧的样子。

④虞:忧虑,担心。

【译文】

后世之法,是把天下当作君主的私产,将天下之利收于自己的私囊,不想将利益分享给天下百姓,想要将所有福分都敛归君主一人。任用了一个人就怀疑他谋求私利,于是就又任用另一人来监督;实行一个政策又怀疑其中有可被欺诈之处,于是又实行另一个政策来防止。天下之人都知道天下之利藏于君主之处,君主也日夜为自己的私利而忧虑,于是不得不制定严密的法令。然而法越严密,天下的动乱就越多,这就是所谓的非法之法。

论者谓一代有一代之法,子孙以法祖为孝①。夫非法之法,前王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创之,后王或不胜其利欲之私以坏之。坏之者固足以害天下,其创之者亦未始非害天下者也。乃必欲周旋于此胶彼漆之中②,以博宪章之余名③,此俗儒之剿说也④。

【注释】

①法祖:效法、仿效祖宗。指后代君主遵循前代君主的治国之策。

②此胶彼漆:指拘泥于祖宗的成法,不知变通。胶、漆均是有黏性的物质。

③博:获取。宪章:效法。

④剿(chāo)说:抄袭别人的言论为己说。《礼记·曲礼上》:“毋剿说,毋雷同。”郑玄注:“剿,犹揽也。谓取人之说,以为己说。”剿,抄取,袭取。

【译文】

有人说,一代有一代的法,后世子孙以效法祖宗为孝。其实这些“非法之法”是前代君主为了实现私欲而创立的,后代的君主又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而破坏前代君主之法。破坏前代君主之法当然会对天下有害,但前代君主创制的法也未尝就没有祸害天下。如果一定要拘泥于祖宗之法而博取“法祖”的名声,这只能是庸俗的儒生抄袭别人的言论。

即论者谓天下之治乱不系于法之存亡。夫古今之变,至秦而一尽,至元而又一尽。经此二尽之后,古圣王之所恻隐爱人而经营者荡然无具①。苟非为之远思深览,一一通变②,以复井田、封建、学校、卒乘之旧,虽小小更革,生民之戚戚终无已时也③。

【注释】

①恻隐:同情,怜悯。经营:规划营治。

②通变:犹变通。不拘常规,适时变动。

③戚戚:忧惧、忧伤的样子。《论语·述而》:“君子坦荡荡,小人长戚戚。”何晏集解引郑玄曰:“长戚戚,多忧惧。”

【译文】

又有人说,天下的太平与否与法的存亡无关。观察古今之变,古代圣王出于恻隐之心、爱护人民而制定的法,到秦代被破坏了一部分,到元代又被破坏了一部分。经过这两次破坏,古代圣主贤君所提倡的恻隐爱人之心,在后世君主身上已荡然无存了。如果不经过深思远虑,不拘常规地适时变动,恢复井田制、分封制以及学校、兵役赋税的原有制度,那么即便有小小的变革,百姓的忧惧也永远不能结束。

即论者谓有治人无治法①,吾以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自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②,即有能治之人,终不胜其牵挽嫌疑之顾盼③,有所设施,亦就其分之所得,安于苟简④,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⑤。使先王之法而在,莫不有法外之意存乎其间⑥。其人是也,则可以无不行之意⑦;其人非也,亦不至深刻罗网⑧,反害天下。故曰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注释】

①有治人无治法:有能够使天下大治的人,但是没有可以治理好天下的法。语出《荀子·君道》:“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②桎梏:刑具,脚镣手铐。引申为束缚。

③牵挽:牵制。顾盼:向左右或周围看来看去,观望。

④苟简:草率而简略。

⑤度外:法度之外。指不按常法或不遵常礼。功名:功业和名声。

⑥法外之意:指前文所谓“非法之法”的意识。存乎其间:存在于治理国政之人的心中。

⑦无不行之意:没有不能达成的意愿。

⑧深刻:指刑罚严厉。罗网:捕捉鸟兽的器具。这里比喻法网。

【译文】

又有人认为,有能够治理好天下的人,而不存在能够治理好天下的法。我认为存在能够治理好天下的法之后才有能够治理好天下的人。自从非法之法束缚了天下人的手脚,即便有善于治理天下的人,也终究摆脱不了它所带来的牵制嫌疑而左右观望,即使有所作为,也不过谨守本分,安于草率简略,不能建立非法之法束缚之外的事业。如果先王之法依然存在,就不会有非法之法的意念存在于治理天下之人的心中。这样一来,如果有合适的人在位,就可以施展政治理念,做到心想事成;如果这个人不适合当政,也不至于实行严刑酷法,反而危害天下。所以说,先有能够治理好天下的法,然后才会出现能够治理好天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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