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

中日战辑选录 [ 王煜初 ]

本书不分卷,选自清东莞王炳耀(煜初)辑“中日战辑”。原书辑于光绪二十一年,汇集中、日甲午之役中外报章所刊资料,依次排比;闲亦加缀简单说明,用作提纲。全书六卷,卷题按序为“中日战机”、“中日战端”、“声罪致讨”、“祸延盛京”、“遣使议和”及“傅相议和”;而“傅相议和”卷并包括台民抗约自立、日攻台南、刘军门遁等诸网,集有忧民抗日史料。本书选其卷五“遣使议和”与卷六“傅相议和”(包括上述三纲)部分,略加删节而成。原书收有“两国全权大臣第一次至第五次问答”节略,因已刊有第四三种“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一书,并略而仅存其目。如祇见前刊一伊李问答”,所谓议约云云,实无从得其要领;本书选有两国全权大臣往来照会、函札以及和约底稿说帖等件,相互印证,方能获得和局全貌。书末,今另由“中日战争资料”一书选取“答客问刘大将军事”、“简大狮惨死愤言”与文廷式“闻尘偶见”三文以及诸家诗词十数首作为“附录”。 查看详情>>

治镜录集解 [ 张鹏翮 ]

清代官箴,二卷,清张运青撰,隋人鹏集解。官箴书是古代的官员读物,基本内容是阐述为官道德和总结从政经验。其中不但蕴含着足资借鉴的中国优秀行政文化传统,而且还保存了大量有关历代地方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等方面的珍贵史料。收入官箴书集成。 查看详情>>

未信编 [ 潘杓烁 ]

未信编,(清)潘月山(潘杓灿)著,陆地舟藏版,清康熙二十三年(1684)刻本6册。公牍总集,按照地方官府事务来分类编辑的,公牍多与地方官府的各项具体制度和措置密切关联。 查看详情>>

缧绁见闻悲愤录 [ 佚名 ]

缧绁见闻悲愤录,一卷,佚名,记录清末广东番禺看押所的种种情况,暴露了旧监狱制度的积弊与黑暗。缧绁,读音为léi xiè,意思是捆绑犯人的黑绳索。借指监狱,囚禁 。 查看详情>>

李秀成自述 [ 李秀成 ]

《李秀成自述》是太平天国忠王李秀成被俘后所写的一篇自述,全文约五万余字,现存33,300多字,比原本少10,000余字。1864年7月22日(同治三年六月十九日),李秀成兵败被俘。曾国藩在处决李秀成之前,令李秀成在囚笼中书写供词,自同治三年六月廿七日至七月六日,每日约写七千字。曾国藩亲自审阅,供状上每行每句都有曾国藩朱笔圈点,改正人名、地名的错误和错字,“其谀颂楚军者删之,闲言重复者删之”。例如:“有一日”简化为“一日”,“具”改为“俱”;“寻”改为“浔”,“两国奸民”改为“曾帅追兵”,也有写成“左京堂”之误,曾国藩却不改正为“左宗棠”。李秀成被处决后,曾国藩将其自述原稿删改一部分,并撕毁原稿第74页以后的内容,命人抄写送军机处,名为《李秀成亲供》,只有二万七千余字,原稿送曾纪泽处珍藏。 查看详情>>

康熙瑞安藩乱记 [ 佚名 ]

清鲍廷荐撰,一卷,孙诒让跋。咸丰二年抄本,杨绍廉手写本,存温州图书馆。原题《困苦悲愤记》,瑞安鲍廷荐景生著。首有林宗弼《叙》,称廷荐“廪膳生员”,事迹无考。此本不知何人重抄,字画潦草,幸首尾尚完具耳。所记皆康熙间闽藩耿精忠叛,使曾养性渡据瑞安及大兵平寇首尾之事。以骈文纪之,词颇俚拙。其中若以耿藩名贞忠,又云江西有雁门关,皆传闻之误。惟所记本邑各事,则多出于目睹,故翔实足凭。自康熙距今二百余年,文献散佚,幸有流传,固不必以文词工拙求之矣。每句皆有小注,亦复甚详。然林《叙》作于康熙丁巳秋,其举廷荐名已称“讳”,知作《叙》时廷荐已亡。而注中诛耿藩事,或他人所增益,抑或林《叙》“讳”字为重录者所窜入,莫能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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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官日省录 [ 佚名 ]

清代官箴,六卷,(清)觉罗乌尔通阿编。四部分类史部职官类细目之一。著录有关官吏道德,为官的教条及帝王大僚诰命官属的书。 查看详情>>

禁火葬录 [ 佚名 ]

本书收集的同治年间翰林钱宝廉根据石门县举人所反映的嘉兴地区土民进行火葬的情况而向清廷上折,奏请出示严禁,清廷据折饬令地方官出示晓禁的资料。清朝以满族统治为主,满俗亦习火葬,清初仍然沿用,至中期则一改旧例,严禁火葬,且诉诸礼法,这是满族汉化的标志之一。尽管政府颁布礼法,并鼓励设立义冢,火葬之风并未杜绝,这说明,葬俗不只是伦理问题,它涉及到政治、经济、人口、土地、社会意识、社会治安、宗教信仰等方面。该资料对研究近代社会史、文化史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本书有浙湖最乐斋善书坊光绪乙酉(1885年)重刻板,现据同善斋善书坊光绪丙戌(1886年)重刻藏板整理。原书藏于南京图书馆。  查看详情>>

结社集会律 [ 佚名 ]

清朝末年颁布的一项单行的行政法规。该法是清末社会大变动的情况下,清政府为加强对社会生活的控制而制颁的。《结社集会律》颁布于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二月初九日,计三十五条。该律规定,严禁“秘密结社”,对“各省会党”要严行惩办,并给“政事结社”、“政论集会”、“整列游行”设立了各种苛刻条件及违律罚则。如第十九、二十条规定:“无论何种结社,若民政部或本省督抚及巡警道、局、地方官,为维持公安起见,饬令解散或令暂时停办,应即遵照办理;无论何种集会或整列游行,巡警或地方官署为维持公安起见,得量加限禁或饬令解散”。故清政府的这一《结社集会律》,基本精神是抵制日益高涨的民主主义思潮和不断深入的民主革命运动,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的统治秩序。 查看详情>>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 [ 乾隆 ]

清中央政府整顿、改革西藏地方事务的重要文献。乾隆五十八年(1793)清廷出兵击败廓尔喀入侵者后,鉴于西藏地方事务废弛、弊病种种,大将军福康安与驻藏大臣会同西藏地方高级官员酌议,拟定各方条款,汇总奏报中央政府核准后正式颁布执行,总计29条。对西藏地方官制、军制、行政人事、司法、边防、财税、户口、差役、涉外事宜和宗教等方面全面详细地做出了规定,大大提高了驻藏大臣的职权。它的颁行标志着清政府在西藏的施政发展到了最高的阶段。客观上对于发展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密切各族联系,巩固西南边疆,安定西藏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及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条件,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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